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意見
時間:2022-11-23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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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調市城鎮市容衛生管理,規范我市城鎮垃圾處理收費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9]12號、省委、省政府蘇發[1999]25號和省物價局蘇價工[2000]37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將原由市容委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棄置費,環衛部門收取的生活垃圾有償服務費,各街道收取的門前代保潔費和各街道保潔員收取的居民委托清運服務費等諸項收費合并,統一收取"城鎮垃圾處理費"。現就我市城鎮垃圾處理費收費范圍、收費對象及標準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收費原則和范圍
城鎮垃圾處理是指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和裝潢垃圾)的集中無害化處理。城鎮垃圾處理費主要包括對住戶和單位生產的生活垃圾的清招聘收集、中轉運輸、處置等費用,對建設工程、房屋修繕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納、處置等費用。
根據國家和省"實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和"垃圾產生者對垃圾處理承擔責任"的規定,本著"城鎮垃圾處理費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本市市區城鎮范圍內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包括省、部屬單位、外地在寧單位、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私營企業等),部隊所屬企業、醫院、賓館、招待所、家屬生活區、干休所等(以下簡稱"單位"),個體工商戶、住戶以及暫住人口等均應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財政撥未并納入民政部門管理的福利院免收。
二、收費對象及標準
1、*市市區范圍內的住戶(包括居民戶、暫戶、其他住戶等均按實際居住地)為每戶每月5元。已實施物業管理(含單位自行管理)的小區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自管單位收取,由其在規定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中按實際住戶數每戶每月2.5元的標準繳納。為扶持現階段物業管理企業的發展,20*年6月底前暫按此標準的80%收取。物業管理企業或自管單位負責小區內的衛生保潔,并將垃圾集中運至垃圾中轉站。
2、本市市區內的單位,按上年年末實際在冊職工人數(含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每人每月4元的標準向單位或業主收取。自行將垃圾運至環衛部門指定垃圾場的單位減半收費。
3、各行業收費標準見附表。除賓館、飯店、旅社、執行所外,其他行業不再按職工人數向單位收取。
4、凡生產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須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送至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批準設置的建筑垃圾儲運(堆置)場,按每噸5元的標準收取。
5、單位或個人裝飾和修繕房屋棄置的渣土、裝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元的標準收取。
三、收費管理
1、城鎮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征收。
2、各收費部門必須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的申領或變更手續,憑證收費,并按規定做好收費的明碼標價工作。
3、城鎮垃圾處理費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票據,具體征收及資金管理辦法由市市容委同市財政局另行下達。
4、向單位和各行業收取的垃圾處理費,可采取銀行"委托收款"的方式收繳。
5、對不按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的,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6、本《意見》自2001年2月1日起執行,原寧政辦發[1994]17號文、寧價費字[1994]74號文涉及垃圾收費的部分、寧價費字[1995]170號、寧價費字[1997]210號文、寧價費字[1999]403號等文件同時廢止。如有違者,按亂收費處理。
四、各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不高于本文規定標準的原則,自行制定城鎮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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