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鄉鎮政府性債務管理意見
時間:2022-11-05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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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鄉鎮政府性債務管理,進一步規范鄉鎮舉債行為,有效控制和化解鄉鎮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通知》(浙政發〔2005〕5號)精神,以及“控制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增強責任
鄉鎮政府性債務,是指鄉鎮政府(包括所屬部門、鄉鎮財政撥款單位以及各類政府性公司,下同)舉債用于鄉鎮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支出所形成的債務,或由鄉鎮政府依法擔保,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必須由鄉鎮政府承擔的債務。
我市鄉鎮政府性債務分三大類:一是公益性債務,主要是指鄉鎮在教育、城建、道路、橋梁、村莊整治等建設投入中形成的債務;二是企業性債務,主要是鄉鎮政府在鄉鎮企業轉制中形成的債務,或給鄉鎮企業擔保的借款;三是其他債務,主要是少數鄉鎮在日常性支出等其它支出項目中發生的債務或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必須由鄉鎮政府承擔的債務。
加強鄉鎮政府性債務管理,是保持地方財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方面,事關政府形象、鄉鎮經濟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各級政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鄉鎮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切實加強對鄉鎮政府性債務的管理,有效防范財政風險。
二、加強領導,控制新債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將鄉鎮政府性債務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列入各級政府的工作議事日程,并作為今后的一項長期的重點工作來抓。一是健全組織。各縣、區以及鄉鎮政府要建立主要領導任組長,財政、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參與的鄉鎮政府性債務監管領導小組,負責對鄉鎮政府性債務的監控和管理。二是明確責任。各縣、區政府要與鄉鎮政府簽訂責任狀,各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為債務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明確權力和責任。三是強化考核。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將鄉鎮的“消赤減負”作為領導干部業績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同各級政府的工作業績考核相掛鉤,并納入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四是加強監督。將鄉鎮政府性債務管理列入鄉鎮政務公開范圍,接受群眾監督。
努力控制新債,要將鄉鎮政府性債務管理納入日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按照公共財政管理的要求,堅持鄉鎮政府性投資“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結合各地鄉鎮的財力,“量入而出,量力而行”,堅持“權、責、利”和“借、用、還”相統一,努力防范和化解鄉鎮政府性債務風險。一是確保鄉鎮財政預算按中央規定不列赤字。二是建立鄉鎮舉債上審一級制度。對鄉鎮確需舉債的建設項目,必須報經縣、區財政部門審核,縣、區政府性債務監管領導小組審批同意。三是鄉鎮政府不得對外提供經濟擔保或財產抵押。四是嚴禁鄉鎮利用、借道企業進行投融資。五是嚴禁鄉鎮政府向企業發放貸款。六是鄉鎮所有政府性資金或資產,必須納入鄉鎮財政監督管理范圍。
三、健全制度,加強監督
以“控制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為原則,正確處理好財政收入與財政支出、發展速度與財力可能、債務規模與償債能力之間的關系,進一步提升鄉鎮政府財政信用能力。
(一)建立鄉鎮政府性債務分級償債風險基金制度。各縣、區以及鄉鎮政府設立相應的“鄉鎮債務償債風險基金”,按不低于當年年初鄉鎮政府性債務余額的3%-8%提取,由縣、區以及鄉鎮財政部門實行專戶管理,不得挪用。市財政相應建立市本級鄉鎮債務償債風險基金。其資金來源可在農村教育附加分成、財政收入體制超收分成、專項教育補助、教育資產盤盈收入、土地出讓收益、采礦權出讓收益等收入中籌集。
(二)建立鄉鎮政府性債務財政統一歸口監督管理制度。對鄉鎮政府的舉債,在縣、區財政的統籌安排下,由鄉鎮財政工作站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努力扭轉多頭舉債、權責不清、調控不力的局面。對以鄉鎮政府名義開辦的各類政府性公司或中心以及游離于鄉鎮財政之外的各種鄉鎮政府性資金,特別是各種園區性融資公司和鄉鎮企業服務中心必須統一納入鄉鎮財政監督管理范圍。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資金審核,承擔本地政府性債務監督管理的具體職責。未經縣、區財政部門審核和縣、區鄉鎮政府性債務監管領導小組審批同意的,任何投資審批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鄉鎮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
(三)建立鄉鎮建設項目舉債的財務監督和績效評價制度。對鄉鎮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縣、區財政部門審核立項時,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建設規模、籌資渠道、成本收益和償債資金來源等作評審論證,重大項目應通過社會聽證、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堅決杜絕盲目、違規舉債;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的貸款及配套資金等使用情況,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稽核檢查,實行過程控制,嚴防項目舉債突破計劃規模;鄉鎮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完成后,財政、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對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債務償還能力等進行全面的績效評價。要強化鄉鎮政府性投融資機構財務監督,切實規范內部運作機制。
(四)建立鄉鎮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制度。建立政府性債務報告制度,縣、區以及鄉鎮要對鄉鎮政府性債務進行全面、分類統計,定期編制報告,由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簽字,縣、區財政部門匯總后,報市財政部門備案;建立鄉鎮債務風險監測指標體系,以負債率(債務余額與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債務率(債務余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的比例)、償債率(年度還本付息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的比例)等為重點,對政府性債務的規模、結構和安全性進行動態監測和評估。其中,負債率不得超過10%,債務率不得超過100%,償債率不得超過15%。可支配財力是指本級政府剔除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經費外的預算內外資金。已突破上述比例的鄉鎮,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各項指標降低到限制水平之下。
(五)健全監督約束機制。鄉鎮人大要加大對鄉鎮財政收支預算、決算的審查力度,加強對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監督。縣、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鄉鎮財政、財務的指導、管理,健全和完善鄉鎮財政內部監督稽核制度。鄉鎮財政管理部門要加強項目資金的財務會計監督,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掌握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促進資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四、區別對待,分類化解
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確定鄉鎮政府為償債責任單位。在理清債務、摸清家底、區別對待的基礎上,明確權責,突出重點,分清緩急,抓住關鍵,研究切實可行的近期與長期化解對策。同時,積極探索研究債務抵沖(即通過鄉鎮債權債務置換來減少鄉鎮政府性債務)、盤活存量資產(即通過拍賣、租賃等方式盤活鄉鎮集體閑置資產來償還鄉鎮政府性債務)、增收節支等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穩妥地開展債務化解工作。
市財政建立對本級鄉鎮政府性債務償還“以獎代補”制度。為減輕鄉鎮負擔,除向上級部門積極爭取補助資金外,采取“鄉鎮償還、區里補助、市予獎勵”的辦法。從市本級鄉鎮政府性債務形成的特點分析,“減負”的重點是公益性債務,而近期的“減負”目標首先從教育債務著手,確定“三至五年還清鄉鎮教育債務”的近期減負目標。以2003年底鄉鎮政府性債務清理情況為依據,按當年本級鄉鎮教育債務還款額的20%—30%,市財政給予獎勵。申報獎勵程序為:由鄉鎮在償還教育債務的次年填寫債務還款申報表,經區財政初核、市財政復審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一次性獎勵給區財政,然后由區財政按上年各鄉鎮教育債務還款情況撥補給有關鄉鎮。
對未按規定舉借債務、違反規定對外擔保、截留挪用債務資金、未按計劃償還債務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各縣、區以及鄉鎮政府要根據各地實際,認真制定鄉鎮“消赤減負”的計劃和措施,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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