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就業再就業意見
時間:2022-11-03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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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36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皖政〔2006〕3號)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現結合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進一步完善就業再就業工作機制
(一)當前和今后幾年,我市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總體要求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就業優先發展戰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在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再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動城鄉統籌就業,鼓勵全民創業,不斷提高勞動者素質,逐步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主要目標任務是:“十一五”期間,全市城鎮新增就業7萬人以上,“十一五”期末,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5%以內。
(二)進一步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責任制。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把就業再就業主要目標任務,層層分解,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就業再就業考評獎懲機制,開展就業再就業工作評選表彰活動,營造自主擇業、幫扶就業、全民創業的良好氛圍。將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更名為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制定和落實促進就業再就業的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就業再就業工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解決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人員、編制和經費問題。
(三)進一步加大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資金投入,每年要有適當的增長。同時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堅持就業優先原則,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
(四)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方式,增強經濟增長對就業的拉動作用,在加快發展中拓展就業空間,實現發展經濟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
(五)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制定和落實進一步鼓勵、支持推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以及第三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緊緊圍繞旅游商品、山區資源、高新技術開發大辦工業。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大力發展園區經濟,鼓勵發展就業容量大、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中小企業。大力發展勞務經濟,鼓勵回鄉創業。
(六)鼓勵和推動組織起來就業。各地要進一步重視和加強就業再就業基地建設,在城市規劃和市容建設管理中合理安排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經營場地。繼續抓好市級再就業創業園建設。每個區縣要建立1個就業再就業創業園區和1條就業再就業創業一條街,使其成為組織起來就業人員的創業平臺和中小企業的“孵化器”。
(七)鼓勵全民創業。加大創業扶持力度,為創業人員提供必要的政策、資金、信息、技術、市場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務,簡化審批手續,優化創業環境。
(八)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加快勞務輸出基地與輸入地的市場機制、管理制度的對接,建立一批各具地方特色的勞務輸出基地,完善信息溝通,政策協調和工作配合機制,推行職業培訓、就業服務、權益維護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提高勞務輸出組織化程度。
三、認真做好政策的銜接和落實工作,促進就業再就業
(九)切實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服務卡》的發放和管理。
1.《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對象是: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在國務院國發〔**〕36號文件下發前(即**年11月9日前)已通過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等途徑實現再就業的人員,不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
2.《就業服務卡》發放對象是: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大中專(含職業技術院校、技工學校,下同)畢業生、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等在內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簡稱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創業、進城求職務工且進行了就業登記的農村勞動者(簡稱進城農村勞動者),可分別在戶口所在地或登記求職及就業地向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安徽省城鎮失業人員就業服務卡》和《安徽省農村勞動者就業服務卡》(簡稱《就業服務卡》),享受有關免費就業服務補貼政策。《就業服務卡》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免費發放。
3.實行《再就業優惠證》年檢制度,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審批相關優惠政策的主管部門,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下崗失業人員不再享受政策優惠。
(十)完善和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
1.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大中專畢業生、農轉非被征地農民以及城鎮其他各類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籌資金不足的,只要有明確的經營項目,符合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各級小額貸款擔保機構都應為其提供小額貸款擔保,經辦金融機構為其辦理貸款,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2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申請展期1次。符合條件的人員也可直接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利用上述貸款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均作為微利項目,在貸款期限內按規定由中央財政據實給予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大中專畢業生、農轉非被征地農民以及城鎮其他各類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貸款期限內由財政給予75%的貼息(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各承擔25%,市、區縣財政分級承擔25%,展期不貼息)。
2.對各類組織起來就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可根據吸納的再就業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其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和經營情況,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有關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銀發〔2004〕5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3.各級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要切實簡化手續,縮短審批時限,降低貸款成本。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和持有《退役軍人證》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各級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要優先發放貸款;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直接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要及時給予發放貸款。
(十一)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穩定性。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靈活就業的,個人自愿申報就業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二)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就業援助對象為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列人員(簡稱就業困難對象):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50”人員;城鎮下崗失業“零就業家庭”人員;市級以上(含市級)勞模、企業軍轉干部、單親(喪偶)家庭、夫妻雙下崗失業家庭人員和現役軍人家屬、公安民警家屬中就業特殊困難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因患病、殘疾等原因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凡安置上述就業困難對象的崗位,均作為公益性崗位,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并提供托底就業服務。
四、加強職業培訓,完善就業服務體系
(十三)實施創業培訓工程。開展“千人創業培訓”活動,鼓勵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及進城創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培訓,并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政策咨詢,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對參加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的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服務卡》的人員給予規定的培訓補貼。
(十四)實施技能崗位對接工程。鼓勵和引導職業教育培訓學校的畢(結)業生、下崗失業人員、進城創業的農村勞動者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在本市企業就業。鼓勵大中專見習生到本市企業見習。鼓勵本市企業對招用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凡上述人員到本市企業就業并實際工作1年以上的,或安置、吸納上述人員就業1年以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十五)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廣泛動員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多渠道籌集職業培訓經費,用足用好再就業培訓補貼經費、職業教育發展專項經費、農村扶貧開發培訓經費、陽光工程培訓經費。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制度,引導有資質的定點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培訓。加快市級職業技能實訓鑒定基地建設,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加快技能人才培養,滿足企業對技能人才的需求。
(十六)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整合公共就業服務資源,強化公共就業服務職能,落實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所必需的人員及工作經費。建立健全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加快推進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為廣大求職者、用人單位、管理部門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站)建設,切實落實勞動保障事務所(站)工作機構、人員、經費,確保社區勞動保障專管員隊伍和工作的穩定。
(十七)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建設。進一步充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切實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超時工作、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行為。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亂紀行為,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五、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十八)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的作用。在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夠發放的前提下,經同級政府批準,可將部分失業保險基金用于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人員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崗位補貼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支出。有條件的地方,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從事個體自主創業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其工商營業執照和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用于幫助其創業發展;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十九)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擴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范圍,重點加大非公有制企業社會保險參保擴面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力度。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新聞曝光、輿論監督聯動機制,對未參加社會保險和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責任人,在文明單位、綜合治理等評先評優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必要時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地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招商引資、改善投資環境等為借口來免除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義務,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
(二十)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對失業的調控力度,切實做好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的分流安置及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進一步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與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除改制、關閉破產企業外,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50人或一次性裁員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20%以上的,必須提前30日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具體辦法,確保國家、省、市各項就業再就業政策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