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3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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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規范土地市場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制定如下規定。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土地使用者在繳納補償、安置、報批等費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無償提供給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尚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不屬于土地使用權人的自有財產,土地使用權人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處分權。
三、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屬經營性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儲,以拍賣、招標或掛牌的方式公開交易,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屬非經營性用地的,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屬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保留劃撥用地性質辦理劃撥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四、原劃撥土地使用者在不改變原土地用途和不進行重建的
前提下申請補辦出讓手續的,經有權政府批準,今后改建提高容積率的,應補交相應土地出讓金;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
五、原劃撥土地使用者申請改變為經營性用途,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并經依法批準。準予改變用途的,屬于利用原有房地產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補辦出讓手續;屬于需要重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購后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同等條件下,原土地使用權人有優先受讓權。
六、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抵押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須先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公開競價出讓土地所得價款,優先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
七、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轉讓房地產(包括委托拍賣企業拍賣房地產)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轉讓手續,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產轉讓手續;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八、拍賣企業等中介機構擅自接受委托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拍賣的,由此給土地使用權人、土地受讓人造成的損失,由中介機構自行負責。
九、本規定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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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利用規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