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醫保制度意見

時間:2022-10-24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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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醫保制度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舟政發〔2000〕161號)實施6年來,總體運行平穩,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得到了保證。隨著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構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的工作仍須加強。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根據《浙江省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浙政〔2000〕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范圍和對象

本意見適用于參加本市城鎮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統籌范圍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城鎮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養)人員;

(二)破產、拍賣等主體不再存在的企業退休人員;

(三)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

(四)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五)由本人繳費參加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其他人員。

二、適當調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繳費年限

(一)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數目前仍按舟政〔2000〕161號文件有關規定確定;到2010年時統一以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二)繳費比例。

1.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比例從4%調整到5.5%。

2.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及由本人繳費參加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原破產、拍賣等主體不再存在的企業退休(養)等人員,到2010年時以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5.5%。目前實行定額繳費逐年提高的辦法,每年的定額繳費額度由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三)繳費年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其實際繳費年限由15年調整到20年。

1.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期間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按舟政〔2000〕161號文件有關規定處理。

2.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中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重新參保繳費的,在按月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滿6個月后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建立繳費年限與享受待遇相結合的長效機制

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

(二)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達到20年。

參保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應以辦理預繳時上年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5%一次性預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繼續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20年,在繳費期間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不具備以上條件的,又未辦理養老保險延繳手續和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次月起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四、降低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住院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三級醫療機構由2000元下降到1600元;二級(含二級)醫療機構由1800元下降到1400元;二級以下醫療機構由原來的1600元下降至1000元。

參保人員年度內2次或2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從第2次住院起減半計算,即: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含二級)醫療機構700元;二級以下醫療機構500元。

因患各類惡性腫瘤需進行多次住院放、化療治療的,每90天為一次結算期,其實際發生的醫療費,按住院時的定點醫療機構最高等級計算一次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住院時間跨年度的,以出院之日作為計算年度。

五、實行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統籌管理

符合規定的退休人員當年度門診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負,累計自負額度暫定為1200元。超過1200元至1.5萬元(含)的部分:不足70周歲的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50%,70周歲(含)以上的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55%;1.5萬元以上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70%。

六、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

參保人員因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由統籌基金支付70%,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75%;年度內醫療費累計超過4萬元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支付90%。

七、異地就醫管理

在職職工駐外地工作和退休人員異地居住達到6個月以上,可按規定申請1-2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另外再申請兩家作為治療相應疾病的定點醫療機構。在外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再按規定報銷。

八、其他

(一)參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地方稅務部門應當強化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穩步推進征繳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時收繳;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進行監督,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二)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執行醫保政策,認真履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降低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質量。

(三)各縣(區)可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并報市政府核準。

(四)本意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市人勞社保局負責解釋。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