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要點2篇
時間:2022-09-24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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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2014年,全鄉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要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進一步深化大調解體系建設,不斷提高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能力,提升矛盾糾紛調處質量,努力實現矛盾糾紛調解率、調解成功率、群眾對調解工作的滿意率持續提升,民轉刑案件發生率、非正常越級上訪率和群體性事件發生率不斷下降,推動我鄉大調解工作再上新臺階,現就我鄉2014年“大調解”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點:
一、深化大調解機制建設,全力夯實大調解工作基礎
1、加強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建設。推行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實體化、實戰化、規范化建設;推動落實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協作調度、檢查督辦以及重大矛盾糾紛直接調處的五項職權。健全完善協調中心各項組織制度,優化工作流程,加大考核力度,努力將協調中心打造成集社情民意、輿情匯集、分析研判、矛盾調處、大調解工作協調管理于一體的一線實戰單位。
2、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依照《人民調解法》的要求,認真加強基層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深入推進“平安”創建活動,充分發揮人民調組織的作用。一是進一步規范村(居)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村(居)調解網絡覆蓋率要達到95%以上,確保村(居)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制度健全、人員落實、工作規范,發揮作用。二是鞏固提升“大調解”工作進社區、進農村院落、進學校、進醫院、進市場(商場)、進車站等面向群眾的一線調解“窗口”工作,完善各級各類調解組織登記備案制度,夯實“就近就快”調處矛盾糾紛的基層基礎,努力實現第一時間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始終把各村(居)鄉級各單位納入我鄉“大調解”工作機制中,為“大調解”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三是積極發展區域性、行業性、重點領域、特殊人群的人民調解組織,努力構建多種類型、不同層次、全面覆蓋的人民調解組織體系,形成專門機構、專職人員、專業調解的調解格局。五是健全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設立備案制度,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流程、內部管理、卷宗管理,組織卷宗評選,著力提升調解質量。
3、突出調解工作隊伍建設。努力建設一支“熱心調解、熟悉法律、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隊伍,著力提升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委員隊伍建設。一是建立健全村(居)調解委員會,配齊配強人民調解員。二是加強鄉村(居)兩級調解員的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對潛在矛盾糾紛的發現和預警能力,對新型矛盾的化解能力,對重大矛盾糾紛的管控能力和突發矛盾糾紛的應急能力,著力培育“優秀人民調解員”,提高大調解工作保障水平。
4、強化抓源頭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排查化解長效工作機制。堅持一月一排查、半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研判聯席會議的制度,進一步落實好矛盾糾紛領導包案調處機制,切實按照日常排查與定期排查、滾動排查與重點排查、專項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的原則,做到矛盾糾紛早發現、早預防、早化解、早穩控,切實將一切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二、細化大調解指導管理,全面提高大調解工作成效
1、強化調解工作指導協調。鄉社會矛盾糾大調解協調中心要加強對行政村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努力在各行政村之間形成良好的協作機制,同時要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定期開展活動,加強工作調研,切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2、建立健全調解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全鄉大調解工作的組織、業務、人員管理等各項工作制度、工作標準,加大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力度,充分發揮“三大調解”職能作用,推進完善綜治、維穩、信訪、“大調解”工作體系銜接聯動,按時完成大調解信息系統數據錄入工作,深入探索和總結具有板橋特色的大調解經驗,充分利用媒體,加強大調解工作的宣傳。
3、完善糾紛調處考評工作。鄉、村兩級要進一步落實責任,細化目標,抓好平時基礎性工作的落實,規范工作臺帳管理,堅持年終考核與日??己讼嘟Y合,把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列入鄉綜合目標考核范圍,加強實績考核,量化考核,不斷提高全鄉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
三、強化大調解效能建設,不斷提升矛盾糾紛化解水平
1、突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重點。一是推進網格化管理。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活動,著力推進矛盾糾紛“網格化”管理和信息預警工作,著力落實好調解員(網格員、信息員)責任。二是加強重要時間節點管理。堅持以重要敏感時段和節假日期間的社會穩定為重點,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堅持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半月、敏感時期每天進行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分析制度,重要時段開展集中排查,加強排查分析研判,做到“第一時間發現矛盾糾紛、第一時間報告矛盾糾紛、第一時間介入調處矛盾糾紛”,確保矛盾不激化、不發生民轉刑案件、不發生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三是突出重點環節管理。加強征地拆遷、勞動爭議、土地承包、山林等重點行業、重點區域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并制定完善好防范預案。四是繼續把“三項排查”工作作為維護基層穩定的重要基礎工作。認真落實社會矛盾糾紛報告制度,在矛盾糾紛定期分析研判的基礎上,實施矛盾糾紛“零報告”制度,堅持重大矛盾糾紛情況要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
2、加大重大矛盾糾紛調處力度。矛盾糾紛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努力將矛盾糾紛解決在本轄區、本單位。對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要建立“一件一結、一案一策、一人負責、一督到底”的“四個一”工作機制,落實包案化解制度,成立專門小組,明確責任單位,制定化解方案,并進行跟蹤督查督辦。要健全對突發性、群體性矛盾糾紛的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積極排查,靠前調處,及時穩控事態,及早化解糾紛。
3、創新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方式。深入推行社會矛盾糾紛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群團調解、行業協會調解和中介組織調解的“六調聯動”工作機制,確保人民群眾能合理表達訴求。一是通過創新調解工作方式,建立訴訟和非訴訟手段相結合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非訴訟手段,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二是深化邊界聯防聯調工作,通過聯合調解化解邊界矛盾糾紛。三是完善鄉、村大調解協調中心參與信訪接待、化解矛盾糾紛機制。通過全領域引入調解理念,全方位建立調解機制,構筑全封閉的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促進大調解工作大發展。四是創新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載體。整合社會各方力量資源,充分發揮老黨員、離退休老干部開展調解工作,深入推進司法聯動,廣泛開展”以案說法”活動,擴大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社會影響力。積極探索調解文化建設,營造全鄉調解場所謙讓、包容的和諧氛圍。
第二篇
2014年全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總體思路:以十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省、市、縣委政府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強化基層基礎,夯實專業調解,著力機制創新,推動“大調解”工作規范化、實效化、長效化、制度化,為建設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一、以基礎為抓手,強化源頭排查化解工作
(一)深化調解網絡建設。以村社院落、學校、醫院、街道等為“主陣地”。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為村主任、單位負責人的基本職責,村主任、社長分管安全維穩的單位負責人為調解員。
(二)強化規范化建設。各村、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建好排查調解臺賬,各村、單位每月24日必須向鄉報告矛盾糾紛排查表,出現的矛盾糾紛必有各村、單位先行調解且有書面的調解協議或意見,否則鄉調解中心不予受理。
(三)加強源頭調解建設。強化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四早”(早發現、早預防、早化解、早穩控)長效機制。做到日常排查與定期排查,專項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深入開展“大排查、大化解”專項活動與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相結合,在聯系群眾中發現問題,排查矛盾、化解糾紛,責任領導、責任人和穩控措施。
二、以專業調解為重心,促進專業調解體系建設
(一)加強重點領域專業調解。積極推動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重心向專業性、行業性擴展,促進重點領域專業調解體系建設。持續推進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勞動爭議等15個重點領域專業調解體系建設。突出抓好征地拆遷、勞動爭議、土地承包、醫患糾紛、物業管理五個專業調解組織,達到規范化、制度化。
(二)深入開展攻堅破難行動。針對拆遷、勞動爭議等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充分發揮“大調解”協調聯動機制優勢,整合各方資源。
三、以聯動調解為突破,大力提升調解工作實效
(一)完善“三調聯動”機制。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資源力量,促進“三大調解”工作職能作用充分發揮。
(二)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加強矛盾糾紛綜合治理,推進完善綜治、維穩、信訪“大調解”工作體系銜接聯動。
(三)創新發展社會調解。推行群眾代表參與調解評議制度,推廣人民調解“隨手調”工作方法,健全“流動調解、巡回調解”等方便群眾,就近就決調解糾紛的機制。
四、以依法調解為支撐,不斷提高依法調解能力
(一)依法規范調解行為。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推廣“訴調對接、檢調對接”機制,依法規范調解效力司法確認工作,確法治軌道上的“大調解”工作健康運行。
(二)提高依法調解能力,推動工作創新發展。不斷總結新經驗,推廣新做法,加大宣傳力度,不斷總結經驗,不斷推進“大調解”工作落到實處。
五、以督導問責為手段,確保調解工作落到實處
(一)嚴格落實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建立起與“大小糾紛不出村、單位疑難糾紛不出縣、鄉,矛盾不上交”目標相一致的層級責任體系。落實領導包案、部門包村、黨員包戶矛盾化解的的“三包”責任,使鄉村社干部、黨員深入村社、院戶下訪尋問題,解難題。
(二)細化目標內容。矛盾糾紛發生總量下降率,矛盾糾紛調處率、涉訴信訪率、群體性事件和集訪等指標納入目標考核內容。
(三)逗硬考核問責。將“大調解”工作納入2014年目標考核,并作為書記、村主任抓綜治工作的內容,完善督查、通報、獎勵和責任倒查機制嚴格問責不落實的人和事,確保大調解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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