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化解機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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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化解機制

篇1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省委、市委、縣委政法工作會議和省、市、縣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主動適應形勢新變化和經濟發展新常態,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凝聚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力量,緊緊圍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中心任務和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動員組織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和人民調解員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公平正義,為深化平安、法治建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目標任務。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建立健全律師參與化解和涉法涉訴案件機制,通過不斷加強全縣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制度、保障等建設,使人民調解網絡進一步完善,調處化解聯動機制更加規范,調處化解時效性和成功率進一步提高,進一步增強法律服務工作者主動參與化解矛盾糾紛的積極性,有效遏制集體訪、非訪、和“民轉刑”案件發生,力爭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往上交”的工作目標,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矛盾糾紛的獨特優勢,全面提升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成效。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三調聯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立足自身職能,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和平臺,不斷完善全縣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對接,規范有序推進“警調對接”“訴調對接”“檢調對接”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認真貫徹落實縣司法局、縣綜治辦、縣人民法院、縣民政局《關于深入推進全縣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積極推動重點行業領域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深入開展,加強勞動爭議、道路交通、醫療事故、土地征用及地界糾紛、城市建設和拆遷、校園、水事、消費、安全生產、土地承包及財務糾紛、婚姻家庭等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發揮其專業性強、業務權威、成本較低的優勢,及時解決本行業領域的矛盾糾紛。

(三)及時高效運用人民調解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對于鄰里矛盾糾紛、婚姻家庭矛盾糾紛、損害賠償矛盾糾紛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要堅持及時就地化解;對于各類疑難復雜矛盾糾紛,要組織專門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化解;對涉及勞動爭議、醫患糾紛、道路交通事故、環境保護、旅游消費等行業領域的糾紛,要充分發揮相關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力量,及時化解。對于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要高度警惕,及時穩控,及時報告,堅決防止形成現實危害。

(四)組織推動律師參與案件和矛盾糾紛化解。按照中央政法委《關于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涉法涉訴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精神,充分發揮法律服務隊伍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推進律師參與涉法涉訴案件化解和工作,引導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引導涉法涉訴走向法治途徑,形成良好秩序,提高依法解決涉法涉訴問題的工作效能。

(五)充分發揮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作用。公證機構通過提供公證服務,在依法履行辦證職責的同時,要積極發揮專業優勢,以證釋法,以證析理,引導當事人增強法治觀念,充分運用公證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要把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當作分內職責,在法治宣傳、法律服務中排查、調解、解決矛盾糾紛,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成績。

三、制度機制

(一)建立矛盾糾紛動態排查制度。全縣各級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做好本轄區、本行業領域內的矛盾糾紛和隱患排查,形成全覆蓋、無盲區的網格化排查工作格局。基層司法所要組織指導好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落實月排查制度、建立排查糾紛工作臺賬,及時掌握矛盾糾紛總體情況和動態。圍繞矛盾糾紛易發、多發領域深入開展排查,做到矛盾糾紛“早發現、早穩控、早化解”。同時,要根據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在元旦、春節、“兩會”、國慶等重要節點、敏感時段,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活動。

(二)推進矛盾糾紛網格化管理制度。各基層司法所要以綜治、維穩網格為基本管理單元,實施以網格長為具體聯絡指導,網格員為基礎的區塊化、網格式的管理模式,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直接到戶、覆蓋全員”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網絡格局。嚴格落實網格化管理責任,收集排查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化解調處矛盾糾紛,網格內一般性矛盾糾紛,由網格員現場處理,并登記上報;對網格員難以解決的矛質糾紛,及時上報網格長,協調村(居)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處;對疑難矛盾糾紛進行分類匯總,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協商解決,重大矛盾糾紛及時逐級上報。

(三)實行突出矛盾清單化管理制度。各基層司法所要對本轄區存在的矛盾糾紛登記造冊,建立臺賬,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指導督促,及時化解。縣局每月核報一批重點和突出矛盾糾紛,列出清單,明確化解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化解時限,明確工作要求,強化跟蹤管理,做到按期銷號管理。

(四)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告知機制。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不適合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矛盾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律師等法律工作者接受當事人委托或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時,應告知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渠道供當事人選擇。

(五)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在動態排查的基礎上,基層司法所每半月、村調解委員會每周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例會,分析、研究可能引發惡性事件和的苗頭隱患,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通過分析研判,防止矛盾激化升級。重大節點和特殊敏感時期實行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

(六)深化司法確認制度。基層司法所要強化服務意識,及時向當事人指導做好對已化解矛盾糾紛達成協議的司法確認工作,確保做到申請材料的規范和證據的齊全。不斷擴大司法確認工作的影響力和認知度。

(七)健全源頭預防機制。根據排查匯總的矛盾糾紛信息,將可能進一步擴大升級的苗頭性、傾向性的隱患登記造冊,研判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群體、規模等情況,形成預警信息,建立糾紛預警臺賬。并按照管理層級及時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

四、工作保障

篇2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以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為主題,以“摸清底數、分類化解、健全機制、促進和諧”為主線,以健全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為目標,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依法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及時準確排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集中解決關于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充分運用調解化解社會矛盾,進一步夯實各項基礎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協調化解機制,確保全區社會和諧穩定。

二、主要任務和目標

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準確排查出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矛盾糾紛,重點排查可能進京赴省上訪的重點人員、重點群體;可能引發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可能發生涉臺、涉外事件和可能被敵對勢力插手利用的敏感性事件等。切實解決一批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真正從水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防止矛盾積累,防止矛盾激化,杜絕和群眾集體越級上訪,杜絕進京非正常上訪人員。

三、方法步驟

這次集中活動的時間安排為100天,具體分為四個階段。

1、動員部署階段(7月)。各級紅十字組織要高度重視,切實提高認識,盡快做出安排部署。要抓緊召開專題會議,認真學習領會關于開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百日活動的有關精神。要抓緊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和責任人。切實把這次活動動員好、部署好、組織好、落實好,確保取得實效。

2、全面排查和集中化解階段(7月中旬至9月中旬)。各級紅十字組織要結合行業實際,全面細致、反復排查存在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堅持做到對矛盾糾紛摸清底數,摸清成因,摸清問題,不留空白,不留死角,掌控在握。在此基礎上,要按照誘因、時間、地點、單位、涉及人數、事態發展預測等要素,認真梳理,登記建檔,列出調處日程,因案施策,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化解,做到問題不查不清不罷休,矛盾不化解不罷休,確保各種矛盾發現得早,控制得了,處置好。

3、邊排查、邊化解、邊研判分析階段(9月下旬)。各級紅十字組織要在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同時,實行矛盾糾紛研判分析制度,認真分析矛盾糾紛發展、變化、強弱的趨勢動態,研究調處矛盾糾紛的對策、辦法,協調解決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形成社會矛盾糾紛發生、發展規律及化解的分析報告,報區紅十字會。

4、總結完善階段(10月上旬)。各級紅十字組織要對前段開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百日活動的開展情況進行一次“回頭看”,及時總結典型經驗,優化有效工作模式,健全完善相應的排查化解工作機制、預警機制等有關工作制度。要切實形成及時、就地解決矛盾糾紛的長效工作機制,要形成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調、疏導等辦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要努力推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向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四、工作措施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紅十字組織主要領導要充分認識開展這次活動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切實承擔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第一責任,真正把此項活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以推動該項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

2、廣泛發動群眾。這次活動以基層紅十字組織為依托,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面對面地進行宣傳發動,向群眾宣傳開展這次專項活動的重要意義、主要目標、工作重點等,真正使活動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要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配合有關部門化解矛盾糾紛,消除治安隱患,堵塞防范漏洞。

篇3

當前,檢察機關應如何建立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呢?

首先要轉變理念、走出誤區。對于檢察工作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二者的關系,要全面準確地把握中央和高檢的要求,糾正三大誤區:一是僅僅把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限定在“涉檢”范疇;二是對調處社會矛盾糾紛大包大攬,無限擴大范圍、延伸觸角;三是人為割裂檢察業務工作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關系。從本質上講,所有檢察業務工作本身都是在化解社會矛盾,無論是狹隘理解、無限放大,還是人為割裂二者關系,都是對中央和高檢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要求的誤讀誤解。只有堅持以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為立足點,以執法辦案為中心,找準切入點、結合點、著力點,“堅持把化解矛盾糾紛貫穿執法辦案的始終”,才能科學地建立健全化解矛盾工作機制。

其次要明確工作范圍和職責。各業務部門都有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任務和要求:控申部門無論是接待來信來訪、舉報申訴,還是清理涉檢積案,都是化解矛盾的前沿陣地和窗口;偵監、公訴部門所辦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反貪、反瀆部門的每一次職務犯罪初查和偵查,都是預防、減少和化解矛盾、處理糾紛的過程;民行部門無論是息訴服判工作,還是抗訴、再審檢察建議工作,都要圍繞化解社會矛盾而進行;監管場所執法專項檢查,清理打擊“牢頭獄霸”,督促監獄系統清查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監管,依法維護刑罰執行的嚴肅性,監督糾正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都是監所檢察業務化解社會矛盾的載體和手段;即便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也一樣承擔著社會矛盾化解的任務和職責。明確職責范圍是建立機制的先決條件,有些地方將反貪、反瀆、監所等部門“排除”在化解社會矛盾機制范圍之外,顯然都是一種片面理解。

篇4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縣綜治委的工作部署,認真扎實開展排查調處矛盾糾紛,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確保公司工作順利開展,構建和諧平安社會。

二、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排查調處矛盾糾紛,進一步提高各類矛盾糾紛和處置能力,要實現“五無”工作目標,即無刑事案件發生、無治安案件發生、無災害事故發生、無越級上訪事件發生,無參與組織人員和組織活動。整體工作績效要實現“五個”提高,即:維護社會穩定能力明顯提高;社會治安防控能力明顯提高;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水平明顯提高;執行政策法規的水平明顯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三、主要工作和措施

(一)深入扎實地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及時準確排查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各種矛盾糾紛,是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前提和基礎。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全面掌握本單位矛盾糾紛的總體情況,完善預警預測分析機制,及時發現矛盾糾紛的苗頭和隱患,尤其對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的苗頭要高度警惕,及時列入排查調處工作日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摸清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堅決防止形成現實危害。要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系統全方位、多層面地深入開展調查摸排,切實把各種不安全、不穩定的矛盾和問題排查徹底,為解決矛盾和問題打下堅實的基礎。要認真抓好重點區域和重點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組織工作組深入基層,通過走訪用戶、接待用戶來訪、召開大客戶及行風監督員代表會議等辦法,進行摸排梳理,擴大排查的覆蓋面,確保把已經發生和正在醞釀的矛盾糾紛一件一件搞清楚,不留盲點和死角。對于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問題隱患,要逐一進行登記建檔,歸類梳理,逐件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二)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要切實解決一批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對于排查出來的重大、復雜、疑難矛盾糾紛,要實行領導包案、掛牌督辦,由公司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組協調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集中力量調處解決,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對于短期內難以徹底化解的矛盾糾紛,要積極主動地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幫助群眾解疑釋惑、理順情緒、排憂解難,同時要逐一落實措施,防止矛盾積累,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矛盾匯集到上級。

(三)充分利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要增強調解意識,堅持把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手段,在集中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活動中進一步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要增強工作主動性、積極性,引導群眾互諒互讓、平等協商,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消除分歧和隔閡,真正達到定分止爭、息事寧人的目的。要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和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教育引導群眾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從實際出發考慮問題,妥善解決矛盾糾紛。同時,要堅持依法按政策辦事,防止為求得一時一事的解決而引起攀比和引發新的矛盾。

(四)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單位要以這次集中活動為契機,及時總結基層典型經驗做法,固化有效工作模式,進一步整合綜治、維穩、調解、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會資源,健全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著力構建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緊密協調配合、聯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切實形成及時、就地解決矛盾糾紛的長效工作機制。要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個平臺的作用,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要努力推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為實現全面、動態、可持續的和諧穩定打牢基礎。

(五)加強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構建治安防范的長效機制,繼續深入貫徹落實鎮綜治委《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把思想認識、工作重點、力量配置、經費投入等切實轉移到預防為主上來,構建有效預防和及時發現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社會治安防范體系,完善公司治安防控網絡。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的《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定期對單位內部進行安全檢查,不斷提升技術防范水平;扎實開展安全文明住宿小區創建活動,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堅決抵制和打擊黃、賭、毒等社會丑陋現象,反對。

篇5

〔關鍵詞〕鄉村社會變遷;轉型性矛盾糾紛;生活性矛盾糾紛;結構性矛盾糾紛

〔中圖分類號〕C9128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3)04-0097-07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矛盾糾紛或社會沖突問題備受關注。關于社會矛盾糾紛問題,目前較為流行的觀念是,中國社會進入了一個戰略機遇期與矛盾凸顯期并存的發展階段,言下之意就是指社會快速轉型和發展將不可避免導致社會矛盾糾紛的高發。那么,現階段中國社會的矛盾糾紛究竟呈何態勢、有何特征以及與社會轉型有何關系呢?本文旨在基于實證調查所提供的信息基礎之上,從社會轉型論和社會矛盾論的視角,揭示和分析當前中國鄉村社會的主要矛盾糾紛及其轉型性特征和演化態勢,由此提供一個有助于我們認識和理解社會轉型與矛盾糾紛之間關系的新視角。

一、社會轉型與矛盾糾紛的轉型性特征

社會轉型是指人類社會從傳統型社會向現代型社會轉變的過程。〔1〕這個意義上的社會轉型類似于波拉尼所說的“大轉型”(great transition),也就是指自近現代化以來的社會結構變遷過程。〔2〕目前,社會轉型概念在中國學界廣泛使用,且主要用來指稱改革開放后中國社會的結構變遷過程及其特征,這一變遷過程的核心動力和特征就是經濟體制從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的轉變,也就是倪志偉(Victor Nee)所說的市場轉型帶來了“市場社會”的興起〔3〕;或者像李培林提出“另一只看不見的手”導致的結構轉型〔4〕。因此,當前學界所探討的中國社會轉型,主要就是指自改革開放以后由經濟體制的市場化改革而帶來的社會結構變遷的過程。這一過程雖與市場轉型有著重要關系,但又大大超越于市場轉型;既屬于廣義的社會現代化轉型,同時又具有中國特定的情境意義。

既然中國社會轉型與改革開放過程密切相連,那么社會轉型與社會矛盾糾紛是不是也會密切相關呢?關于這一問題,較多的中國學者都有肯定的觀點或判斷,如有學者認為,“當前,中國正處于‘戰略機遇期’與‘矛盾高發期’并存的特殊時期,因經濟發展和利益調整引發的矛盾正成為社會矛盾的主要形態。”〔5〕這一觀點顯然肯定了社會矛盾與社會轉型之間存在著某種必然的內在邏輯聯系。此外還有學者提出,“社會轉型致使中國正處在社會矛盾的凸顯期,干部與群眾、窮人與富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被認為是當前我國社會最容易發生沖突的群體,官民矛盾被認為是最突出的社會矛盾。”〔6〕即認為社會轉型是當前多種矛盾糾紛的根本原因。還有一些學者在對1990年代中期以來合法形式和非法形式的社會矛盾的變化態勢分析的基礎上,認為“近十多年來,影響我國社會穩定的矛盾呈現出增多的發展特點。這種特點不但表現在矛盾程度輕微的合法形式的社會矛盾日趨增多,而且也突出地表現為社會沖突程度較為嚴重的非法形式的社會矛盾也在大幅增加,在社會矛盾總量中所占比例日趨上升。”〔7〕 在這些觀點的推論邏輯里,都預設了一個基本理論前提:即改革導致的結構變化必然會導致矛盾糾紛的發生。然而,如果辯證地去看改革或社會轉型與社會矛盾之間的關系,那么就可能需要對轉型導致矛盾凸顯的觀點加以更深入的反思。或許,吳忠民提出的矛盾倒逼型改革的觀點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新視角來理解改革與社會矛盾的關系。他認為中國改革是“從摸著石頭過河型改革到社會矛盾倒逼型改革”〔8〕,也就是說,目前的有些改革是為了緩解社會矛盾而推進的,即改革是為了化解矛盾而且也能消解某些社會矛盾,而不僅僅是增加或激化社會矛盾。伴隨著社會轉型,雖可能出現某些社會矛盾糾紛,但不容忽視的是,推動社會轉型的重要動力則可能來自于社會矛盾。當一些矛盾糾紛的對抗力量達到一定程度時,社會系統就必須通過改革或轉型的方式來消解矛盾的力量,使社會系統的不同力量形成均衡狀態。

如果在矛盾糾紛的研究中,把社會矛盾激化和增多與社會轉型聯系起來,那么在應對和治理矛盾糾紛中,我們將會陷入一個兩難困境:究竟是放棄轉型還是放任矛盾呢?然而,如果我們把社會轉型視為當前乃至未來一定時期內中國社會的一種時代特征,假定不同歷史時期的社會矛盾糾紛都可能烙上時代的特征,那么轉型時期的矛盾糾紛就會具有轉型性的特征,而不是轉型或改革導致矛盾糾紛的產生,那么,我們就可以通過考察和揭示矛盾糾紛的轉型性特征來認識矛盾糾紛的演化規律,并可在科學的認識基礎之上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糾紛治理策略,這樣也就避免了轉型與矛盾的困境。

二、社會轉型及鄉村社會關系變遷的

典型特征如前所述,中國社會轉型概念具有特定的時代意義,即指改革開放后社會結構所發生的重大變遷。改革開放首先從農村改革開始,農村改革的全面推進,帶動了鄉村社會結構發生巨大變遷或轉型。鄉村社會轉型促使鄉村社會關系形成如下典型特征:

首先,鄉村社會的個體性大大增強。農村改革的起點為替代生產隊集體經營制,這一經營體制的實質功能就是解放了農村勞動力個體,讓個體勞動及個體農戶有更加充分的自和獨立權,也就是提高了個體性,擴大了個體的自主行動范圍。

鄉村社會個體性的增強不等同于鄉村社會的“個體化”〔9〕,更不是農民的“原子化”之狀態〔10〕。個體性的增強意味著集體對農民約束減少,個人獨立自主的行動增多。與此同時,去集體化后的個體農民和個體農戶,其分散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提高。而且,個體性增強也大大推動了鄉村社會的流動性,從而意味著鄉村及農民與外部世界的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

如果說“基層-調解-化解”策略對化解鄉村社會生活性矛盾糾紛是有效的,那么對于鄉村結構性矛盾糾紛來說,僅僅靠基層化解機制是遠遠不夠的。由于結構性矛盾糾紛的癥結在于制度和結構上的不均衡,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鄉村結構性矛盾糾紛,就必須采用“頂層-調整-解決”的策略。頂層指的就是要從宏觀制度、法律和政策安排上入手;調整是指要調整或調節制度及社會系統結構中的那些不均衡的關系,通過建立起制衡機制,來維持結構的均衡;解決就是指要從均衡結構上去解決容易導致社會關系失衡的問題。

五、結語

對人們習以為常的“戰略機遇期期與矛盾凸顯期并存”的籠統論斷,我們需要從理論和經驗事實兩個層面加以重新思考。社會矛盾糾紛的發生有著自身生成和演化機制,社會轉型并不必然導致矛盾糾紛的增多和凸顯,恰恰相反,現實中的諸多結構轉型,是為了調和社會矛盾而推進的。對社會轉型與社會矛盾糾紛之間關系的認識,需要跳出簡單的因果推論和決定論的認識論陷阱,聚焦于現實社會中矛盾糾紛發生的具體情況,通過揭示矛盾糾紛的轉型性的形態和特征,來理解和認識兩者的相互關系。

改革開放后中國鄉村社會的變遷,農村社會個體性的增強、農民與土地的關系趨于復雜、農民與基層組織關系的雙重性以及農民與政府關系的層級差異等典型的轉型性特征,為我們理解和認識轉型時期鄉村社會矛盾糾紛及態勢提供了宏觀背景。

經驗調查顯示出當前中國鄉村社會的矛盾糾紛整體上呈多元化的特征,其中土地方面的矛盾糾紛有凸顯之態勢。〔17〕在鄉村社會多元的矛盾糾紛里,我們可以將矛盾糾紛分為兩個基本類型:生活性矛盾糾紛和結構性矛盾糾紛。目前鄉村社會較為多發的五種生活性矛盾糾紛依次是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醫療糾紛、財產糾紛、債權債務糾紛。五種較為多發的結構性矛盾糾紛依次是土地糾紛、干群糾紛、計劃生育糾紛、用水方面糾紛和環境糾紛。雖然生活性矛盾糾紛較之結構性矛盾糾紛發生比例略高,但總體來看矛盾糾紛發生率依然較低,并未呈現出鄉村社會矛盾凸顯的特征。所以可以說,鄉村社會轉型加速但矛盾糾紛并未凸顯。從一些個案糾紛故事推斷鄉村社會矛盾糾紛凸顯,或農民與政府的矛盾激化,帶有明顯的學術建構色彩。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經驗事實角度看,鄉村社會與制度相關的結構性矛盾糾紛如干群和計劃生育矛盾都有緩和之趨勢,只是與資源相關的結構性矛盾糾紛如土地、水和環境糾紛有增多的態勢。

針對轉型期多元化的矛盾糾紛,鄉村社會在糾紛管理或治理策略方面,首先需要對生活性與結構性矛盾糾紛有所區別對待。〔18〕對鄉村生活性矛盾糾紛,可以用平常心去對待,采取“基層-調解-化解”的管理策略,注重基層民間糾紛化解機制的建設和完善。對結構性矛盾糾紛,則需要審慎對待,要采用“頂層-調整-解決”的治理策略,加強宏觀的結構調整來解決不均衡的結構問題,重視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來調和結構性矛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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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M〕.江蘇人民出版社,1994.3.

〔13〕.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A〕.選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364.

〔14〕Felstiner, W., R. Abel, and A. Sarat, 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 …,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5, 1980-1981,pp.631-54.

〔15〕OBrien, K. & Lianjiang Li,Rightful Resistance: Contentious Politics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2006,p.12.

〔16〕于建嶸.誘發的最大陷阱〔J〕.人民論壇,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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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按照市委政法委的部署安排,__縣高度重視、周密部署、迅速行動、積極組織,堅持“四個到位”,扎實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有效地維護了全縣社會治安穩定。

x月__日召開了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專項行動動員大會,成立了以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為組長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辦公室、矛盾糾紛調處辦公室、重點案件排查化解辦公室、重點群體排查穩控辦公室、督導督察辦公室等五個專項辦公室,專項辦公室主任由縣委政法委、司法局、局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人員由各職能部門抽調專門工作人員組成。各專項辦公室明確了工作重點,分解了工作任務,將責任層層壓實到個人,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縣綜治委制定印發了《全縣集中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公布了任務目標,明確了各階段的工作重點,并對專項行動提出了工作要求。此次行動共分4個階段進行,力爭在行動結束時全縣各類型矛盾糾紛排查率達到100%,化解率達到98%以上。活動實行半月一調度、一通報制度。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每半月召開一次調度會,聽取各鄉鎮及綜治委成員單位工作開展情況,結果每半月進行匯總通報。各鄉鎮及綜治委成員每月14日、29日前將《全縣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專項行動排查化解情況統計表》報至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情況匯總后在全縣范圍內進行通報。

抓矛盾糾紛排查。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長效機制,堅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動態滾動排查,確保不留死角和盲點,確保所有可能影響穩定的因素全部納入掌控之中,建立起“橫到邊、縱到底、全覆蓋、無疏漏”的矛盾糾紛排查網絡。截至目前,共排查出一般性矛盾糾紛256起,涉及人數573人;重大復雜矛盾糾紛30起。抓矛盾糾紛化解。落實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將排查信息及時匯總,建立臺賬,逐一落實具體責任人,逐一明確辦理時限和辦理要求,做到一案一冊。針對不同類型矛盾糾紛實行集中攻堅,多元化解,全力推進“事結案了”。

縣委政法委組成6個檢查組,截至目前,已對各鄉鎮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了兩次督導檢查。督導組重點檢查各鄉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開展情況,同時每個鄉鎮抽查一個村居,具體查看村居矛盾糾紛臺賬填寫情況。檢查結果經過匯總后以傳真形式反饋給各鄉鎮。各鄉鎮通過查漏補缺,及時跟進,確保全縣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工作實現“整盤棋”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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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民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總體情況:

二、社會民間矛盾糾紛主要類型和特點

(一)按季度看,社會民間矛盾受理數和調處數均呈上升趨勢,年一季度和年一季度相比,矛盾受理數和調處數均增加了一倍多;但調解成功率也逐季提高。

(二)鄰里糾紛類數量居高不下。因為違規改造住房、排污排煙排水等的不當行為,導致鄰居通風不暢、采光不足、墻體開裂、上水下溢、污水橫流、油煙污染等,另外,空調噪音、房屋漏水等,使相鄰權受到侵害而導致此類矛盾糾紛多發。

(三)贍養類家庭糾紛有上升趨勢。如年二季度受理調處的子女瞻養老人類家庭糾紛有所突出。主要都是老人沒有謹慎處理好自己的財物、房產,過早地把房產轉讓給子女,或對子女們的資助有失公平,導致子女之間對老人的贍養問題發生糾紛。

(四)因拆遷引起的糾紛應予以重視。因拆遷、拆違工作引起的矛盾涉及面大,矛盾容易激化、鬧事、上訪率高:小區出新、道路出新需要拆除違章搭建,由于違建由來已久,加上拆違后疏導措施不及時,造成拆除違建類糾紛也有所增多;還有部分居民拆遷后,家庭又出現住房和經濟分配遺產分配等矛盾,要求調解率呈上升趨勢。

(五)每年的一季度為上訪高發期。據統計,年一季度共勸阻2批40人次上訪,年一季度共勸阻14批118人次上訪。

三、主要對策

(一)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構建覆蓋全區范圍的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做到各類矛盾糾紛早發現、早調處、早解決。

(二)加大對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力度。要加大本區推行黨政領導接訪活動、執行領導包案化解矛盾制度的執行力度。對重大的群體性事件,倡導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親臨一線直接指揮現場工作,推動矛盾糾紛的有效解決。這方面本區有多起成功的案例。

(三)切實發揮大調解中心的作用。區調處服務中心由區調處服務中心與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合署而成。該中心自成立以來,其功能和作用日益顯現。為維護穩定,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應根據本區社會矛盾的發生規律和特點,在現有的基礎上,制定不同時期、不同矛盾糾紛的大調解應急工作機制和應急預案。進一步強化調處服務中心分流指派、協調調度、檢查督辦、責任追究建議等職能作用的發揮,著力增強大調解機制的整體合力,有效提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

(四)提高大調解工作銜接機制建設的水平。在推進檢調對接、公調對接、訴調對接、訪調對接、紀調對接機制的建立完善上下功夫。建立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情況,分析原因,研究對策。積極借鑒外地好的、成功的經驗和做法,加大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力度,切實提高大調解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業務能力。

(五)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著力規范區、街道、社區三級調解組織例會制度。加強對社會發展進程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矛盾糾紛的調查、分析和研究,進一步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預見性和前瞻性;堅持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制度。健全信息員、社區調委會、街道調處中心、區調處中心四級排查網絡,分別定期進行糾紛排查,重要節日和敏感時期必須及時排查,以此掌握調解工作的主動權。

(六)進一步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要選調既懂法律又有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充實到各級調解組織中去,配齊配強力量。要給調解組織以必須的經費及物質保證,改善辦公條件,使其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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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綜治工作,要不斷完善“分級負責、部門聯動、依法為先、以理為重、(文秘站:)公開透明、文書規范”的綜治矛盾糾紛聯動調處機制。通過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妥善處置不穩定因素和矛盾糾紛,針對矛盾糾紛所涉及到的相關部門,組織糾紛調解組,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和化解,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還要充分調動廣大干部群眾的積極參與意識,充分發揮干部群眾的主力軍作用,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具體來講,一是要切實落實好黨政領導班子維護穩定的“一崗雙責”;二是要落實好各部門單位領導的維穩責任,充分發揮好他們在綜治維穩專項工作中的作用;三是要加強檢查指導和督促,隨時打招呼、提個醒。

2、建立“信息直傳、民意直述、情況直報、領導直辦、矛盾直控”的綜治信息直接傳遞反饋機制。加強聯絡員和綜治信息員隊伍建設管理,堅持每月定期排查,每季集中排查,日常不定期排查,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切實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3、不斷完善“定期評估、調研深入、分析透徹、防范超前、打防結合”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治安防范機制。切實開展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評估,開展對存在的矛盾糾紛和影響社會穩定情況的深入調查研究,摸清情況,分析原因,作出處理。堅持從嚴打擊的信心不動搖,保持嚴打的高壓態勢,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入手,努力實現“發案少,秩序好,群眾滿意”的目標。

4、積極探索“區域合理、以人為本、村民自治、建章立制、設崗定責、目標管理、以獎代補”的社會管理新機制。重點以“點、線”相結合的平安村戶創建為主。進一步強化和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絡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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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人民調解工作基本情況

(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基本情況。

目前,我省共有34883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其中,村(居)調委會28482個,鄉鎮街道調委會1387個,企事業單位調委會3620個,區域性聯合調委會377個,其他調委會826個,共有人民調解員123184名。初步形成了以農村(社區)人民調解為基礎,以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為框架,以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為補充的新型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市、縣、鄉級行政區劃接邊地區、城鄉結合部等糾紛多發、易激化的敏感地帶初步建立了多種形式的聯防、聯調組織,以村(居)調委會為基礎的三級調解網絡得到鞏固和完善。

(二)人民調解工作開展的總體情況。

近年來,省廳針對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特點和發展趨勢,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挖掘司法行政各項職能資源,積極化解矛盾糾紛。20*年,開展了以創“四無”,保平安,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的“人民調解年”活動。20*年,開展了以化解重大民間糾紛,維護基層穩定,構建“和諧*”為主題的“重大民間糾紛集中調處”活動。20*年,開展了以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的“我為和諧做貢獻”人民調解主題實踐活動。

通過“人民調解年”活動、“重大民間糾紛集中調處”活動和“我為和諧做貢獻”人民調解主題實踐活動,不斷拓展了調解方式,健全和完善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整合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和人民調解組織資源。全省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年均調處各類民間糾紛14余萬件,調解成功率在93%以上,防止因民間糾紛激化可能轉化為刑事案件1800余件,避免3000余人走上犯罪道路;避免因糾紛激化可能引起的自殺280余人次,避免非正常死亡300余人;制止群體性械斗900余起;制止群體性上訪1500余起,涉及2萬余人。為基層群眾舉辦各種法制講座3200余次,受教育人數達70余萬人次,為維護全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獨特作用,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涌現出了以龍曉霞、張俊賢、李培斌、李懷印等為代表的一批無私奉獻、勤奮工作的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人民調解工作創新發展情況。

在省廳的指導下,*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機構運行兩年來,共接待前來申請調解及咨詢的人員2148人次;接到申請調解及咨詢醫療糾紛相關事宜的電話3384次;其中屬于醫療糾紛范疇、符合受理條件的544件;已成功調解453件,調解成功率為83.3%;處理重大醫療糾紛案件118起;處理集體上訪事件47起;有效化解民轉刑案件24件,深入醫療機構調查處理醫療糾紛259次。向醫院提出改進醫療行為、避免醫療糾紛的合理化建議近千條。最近省政府批轉《關于轉發<*省開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意將省醫調會作為醫療責任險第三方,主持醫患糾紛調查、評估、處理、防范事宜。人民調解參與調解醫療糾紛的做法在全國引起強烈反響,被稱為“*模式”。

20*年,省廳與省公、檢、法三機關聯合下發了《關于輕傷害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若干意見(試行)》、《關于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若干意見(試行)》。這三個文件許多方面在全國是首創,許多省、市來電、來晉學習。我們以這三個文件為重點,以開展大調解活動為載體,初步建立起“三聯三調”大調解工作機制。“三聯”是建立司法與公安、司法與法院、司法與檢察的化解矛盾糾紛管道,“三調”是建立人民調解參與調解輕傷害案件、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大調解工作機制。以人民調解為主導,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互配合的新時期矛盾糾紛調解體系初步建立。

二、目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全省人民調解工作在組織、機制、保障等方面,與當前的社會要求還有許多不適應。

(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亟需加強。

我省人民調解組織雖然比較健全,但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組織較少,一些調解組織建設不夠規范,50%以上的行政村、40%左右的社區調委會的人民調解組織仍沒有專門的辦公場所和調解庭,影響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亟需提高。

從調查了解的情況看,全省人民調解員隊伍整體素質亟待提高,一是年齡結構不合理,50歲以上的人民調解員占總數的47.4%;二是文化程度偏低,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民調解員占總數的68%,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民調解員不足8%;三是政策法律水平參差不齊,調解業務能力有待加強;四是日常業務學習較少,業務書籍和參考資料極度匱乏,人民調解組織的主要資料《人民調解》,全省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共征訂4012本,平均8-9個調委會,31名調解員才擁有一本;五是個別人民調解員責任心不強,積極性不高,不能完全適應民間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實際需要。

(三)人民調解工作專項經費保障亟需落實。

盡管財政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但人民調解工作辦公經費、業務培訓經費、表彰經費和補助、補貼經費十分有限。全省只有4個市、32個縣的司法局有人民調解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員的工資報酬普遍偏低,主要通過兼任有補貼職務的方式來解決,有的甚至沒有落實。經費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人民調解員化解民間矛盾糾紛的積極性,制約著全省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三、加強和改進全省人民調解工作的思考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不斷化解矛盾糾紛的持續過程。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關鍵是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在預防、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

(一)切實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市社區建設,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村(居)人民調解組織。要健全完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它們化解疑難復雜糾紛、指導村(居)調解組織開展工作的作用。要加強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建設,著力推進改制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建立調解組織。要積極探索行業性的調解組織建設,穩步推進醫療糾紛、交通肇事糾紛等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試行在交通、環保、消防等行業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穩步推進在流動人口聚居區、毗鄰接邊地區、大型集貿市場、物業管理小區、消費者協會等建立調解組織,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二)全面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加強人民調解工作,隊伍建設是根本,必須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堅持人民調解員選任制度,按照人民調解員選任條件,不斷調整、充實、壯大人民調解員隊伍。要注意吸納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不斷改善調解員隊伍的知識結構、專業結構。要加大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力度,把調解員培訓納入司法行政隊伍培訓計劃,堅持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期分批實施,切實加強培訓工作,重點加強對人民調解小組長和人民調解員骨干的培訓。

(三)積極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調解民間糾紛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要任務。要大力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在繼續做好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生產經營、損害賠償等常見性、多發性糾紛調解的同時,重點開展對因農村干部換屆選舉及村務公開不到位引發的矛盾糾紛;因農村用工問題以及山林、土地、水利、礦業、污染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因城市建設、客運管理等與群眾利益發生沖突引發的矛盾糾紛;因調整產業結構、企業改制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因長期上訪、久拖不決而引發的越級上訪以及因政府行政管理與部分群眾利益沖突引發的矛盾糾紛和涉法涉訴問題引發的糾紛進行集中排查,進一步提高調解效果。要根據當事人和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采取平等協商、說服教育、規勸疏導等辦法,努力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對調解不成或解決不了的矛盾糾紛,要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律、按程序解決問題,或及時向當地黨政組織反映情況,促使問題妥善解決。

(四)認真做好矛盾糾紛預防工作。

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貼近群眾、網絡健全的優勢,切實強化人民調解預防矛盾糾紛的功能。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情報信息網絡,完善信息收集、報送、分析制度,準確了解掌握民間矛盾糾紛信息,及時發現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對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做出迅速反應、及時處置。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頭,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變被動調解為主動調解,變事后調處為事先預防,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防止簡單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防止發生。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信息反饋機制,及時向基層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特別是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為黨委、政府依法妥善解決各類矛盾糾紛提供依據。

(五)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創新。

今明兩年,要重點落實省廳與省公、檢、法分別下發的三個“委托”文件。調處一批公、檢、法三機關委托的輕傷害案件、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善于依托司法行政資源和借助社會力量開展調解工作。推行在縣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派出所、公安交警大隊,消費者協會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實現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無縫銜接。要強化司法行政系統“一盤棋”的思想,整合律師、公證、法律援助、法制宣傳等資源,與人民調解有機結合,互相配合,彼此接力,形成合力,成為調處重大民間糾紛的主要力量。實行律師、公證進農村(社區),鄉鎮(街道)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制宣傳深入千家萬戶,充分調動司法行政系統各有關部門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積極性,發揮司法行政各項職能優勢。

(六)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

要解決好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辦公場所和設施等實際問題,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要按照財政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要求,把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補貼經費,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補貼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的各項經費落到實處。

(七)進一步加強與公、檢、法三機關的協調配合。

省、市、縣三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聯系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通報情況、溝通信息、研究工作,提高指導的針對性。要根據形勢任務和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人民調解員培訓、調解與訴訟銜接、調解業務指導等方面,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增強指導的實效性。要與公、檢、法共同努力,逐步健全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互相銜接配合的有效機制,實現優勢互補,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八)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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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第十七屆**國際啤酒節和2007年**國際帆船賽的順利舉辦,以良好穩定的社會環境迎接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按照市、區綜治委的部署和要求,自現在起至10月中旬,深入開展以“百日排查,千人下訪”為主題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有效解決當前影響全區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中央綜治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市、區聯席辦《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排查化解實施辦法》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深入排查、及時有效化解各類突出矛盾糾紛,重點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從源頭上預防、“民轉刑”案件和重大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為黨的十七大順利召開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目標任務

1、主要目標。社區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社區;街道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街道;企事業單位內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本單位。不發生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事件,不發生大規模,不發生進京到省滋事鬧事的非正常上訪事件,不發生影響惡劣的政治性事件,不發生重大惡性“民轉刑”和治安案件。

2、關鍵指標。各類矛盾糾紛的排查率達80%以上,調處化解成功率達95%以上。下降、總量及進京到省訪下降、“民轉刑”案件下降、涉法涉訴上訪案件下降。對重大的發現、預警、控制、處置率達到95%以上。

三、排點

重點排查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比較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有可能引發的突出治安問題,有可能影響穩定的突出問題。主要包括:因企業改制破產、欠薪欠費、勞保待遇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和問題;因城市建設管理、重點工程拆遷、舊村舊城改造、房地產交易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和問題;因土地征用、社區“兩委”換屆、干群關系、宗族矛盾等引發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因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引發的重大民間矛盾糾紛;因重大治安、交通、火災、安全生產等事故引發的矛盾糾紛;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涉法涉訴中的突出問題;軍地糾紛;涉軍人員、轉體公司和事改企人員等利益群體的相關重大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因環境污染、違規辦學、醫患糾紛、食品藥品安全等引發的突出問題;可能引發殺人、爆炸、投毒、縱火、械斗等惡性刑事、治安案件的民間糾紛;可能引發的生產經營性糾紛、產權性糾紛;敵對勢力滲透插手上訪活動及的動向等。

四、下訪人員及職責任務

1、街道綜治辦和司法所要積極爭取派出所的支持,負責排查化解轄區內的矛盾糾紛。下訪解決的問題每人不少于1個。

2、轄區各單位的綜合治理部門要在主要領導的引導下,全力排查化解好本系統、本單位內部的矛盾糾紛。

五、方法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19日至8月1日)。各單位、各社區要充分認識到開展“百日排查,千人下訪”活動的重大意義,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制定方案,明確排點。主要負責人要嚴格落實維護穩定“一崗雙責”責任制,高度重視,號召其他人員積極參與。要認真研究制定本單位的具體活動方案,切實增強活動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二)排查梳理階段(8月1日至8月15日)。要抓住熱點難點。緊緊圍繞當前有可能影響我區和諧穩定的各類突出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比較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有可能引發的突出治安問題及有可能引發進京到省上訪的突出問題,嚴格落實歸口排查制度,加大對重點單位、重點事、重點人的排查力度。要抓住基層一線。從社區和企事業單位等最基層、最前沿入手,堅持條條排查與塊塊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集中排查與經常排查相結合,自下而上,自內而外地逐一開展地毯式、拉網式、滾動式的全方位、立體化排查,做到區不漏街道,街道不漏居,居不漏戶,企業不漏車間、班組,確保不留死角、不留隱患。要抓住重大節會。圍繞**國際啤酒節、國際帆船賽、八一建軍節、國慶節和黨的十七大等一系列重大節慶、大型活動和重要會議,適時組織開展全區性集中排查或重點排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問題。要抓住敏感時期。針對重大決策出臺、政策調整和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等重要敏感時期,加強對重點人員的防控和敏感矛盾的排查,準確研判輿情、掌握線索,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三)調處化解階段(8月16日至10月10日)。要推進調處化解手段多元化。積極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化解矛盾糾紛。要推進調處化解力量多元化。突出發揮街道、社區調解工作網絡和單位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的作用。街道要整合基層綜治、司法、公安、法庭等各部門的調解力量,利用綜合服務和調解大廳,對矛盾糾紛實行統一受理、歸口調處、限期辦結。充分利用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有經驗的基層干部、熱心于調解工作的人員,實行整體聯動。對矛盾糾紛較為集中和突出的地方,社區要選派公信力強、素質高、業務精的干部組成工作組,通過建立聯系點、包部門、包單位和現場辦公、聯合辦案等方式,及時調處化解。要推進調處化解活動多元化。將“百日排查,千人下訪”活動、夏季治安整治活動、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和重大節會安全保衛工作有機結合起來,適時組織開展“領導公開接訪日”、“鄰里糾紛集中調解周”、“民轉刑案件專項整治”、“無民轉刑案件社區”、“無鄰里糾紛樓院”、“零家庭暴力社區”、“守法誠信在社區”和“社區納涼晚會”、“鄰居節”等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群眾喜聞樂見的活動,緊緊依托社區居委會辦公室、社區警務室、黨員活動室、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調解室、民情室等社區矛盾糾紛調處化解陣地,廣泛深入地開展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活動,真正將各類矛盾糾紛調處在第一時間、化解在初始階段、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總結檢查階段(10月11日至10月15日)。各單位、社區要認真總結“百日排查,千人下訪”活動的成果及存在的問題,形成書面報告于10月29日前報街道綜治辦。

六、工作要求

一要形成合力,建立聯動機制。各單位、社區的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化解矛盾糾紛、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街道綜治辦、司法所及人員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全面深入排查化解各種矛盾糾紛,真正形成綜治、、司法所牽頭協調,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各方整體聯動、齊抓共管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格局。

二要明確責任,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充分發揮以社區民警為第一責任人的社區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街道“四位一體”調解中心的作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分級負責,歸口調處,加強上下信息溝通、臺帳報送和分流交辦,確保調處化解無縫隙、無死角。

三要堅持排查、調處、化解三管齊下。按照“立足排查、重在調處、有效化解”的原則,堅持邊排查、邊調處、邊化解,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立即采取有效的調處化解措施,真正做到在排查中調處、化解,在調處、化解中排查,隨時入帳、轉帳、銷帳,實現動態排查,滾動調處,就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