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范文
時間:2023-03-15 05: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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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當前,我國社會轉型正面臨關鍵的臨界點,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發生率和激化率急劇上升,矛盾糾紛的關聯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斷增強,矛盾糾紛的多樣化、群體化、過激化、復雜化、疑難化不斷突顯,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面臨嚴峻挑戰。正確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律,將矛盾和沖突控制在可以掌握的范圍內,探索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訴訟內外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功能相濟、有機銜接與融合,增強矛盾糾紛解決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促進社會穩定和諧,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研究和解決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戰略性的重大課題。
一、 我國社會多元化糾紛形成的成因
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我國社會的矛盾和糾紛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
1、糾紛類型的多元化。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多方面爆發趨勢,因國有企業改制、農村土地征用、城鎮房屋拆遷、環境污染、工資福利、勞務糾紛、企業破產、兼并、拍賣、合伙經營、房地產開發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的新型糾紛不斷涌現。[1]
2、利益沖突成矛盾糾紛核心。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受市場作用的驅使,人們的生活觀、價值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人們更加注重和追求與自己密切相關的實際利益,功利主義價值取向逐漸凸顯,從而使經濟利益矛盾和物質利益沖突成為引發矛盾糾紛的核心內容。
3、糾紛處理難度加大。隨著改革開放,人們與社會的關系越來越密切,糾紛呈現跨地區、跨部門的趨勢,協調難度大。在人人講究民主和平等的社會環境下,人們對政府、組織的依賴減少,個人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增強,導致糾紛調處的疑難化和艱巨性非常明顯。
4、群體性糾紛涌現。在社會轉型時期,不少利益矛盾存在于不同利益群體之間,如果處理不好,一旦激化,就容易產生
二、我國目前面臨解決多元化糾紛困境
隨著社會矛盾的多元化發展,我國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已面臨瓶頸。
首先,因我國多元的糾紛解決體系尚未形成,社會矛盾糾紛沒有建立起合理的分流機制和對濫訴行為的有效制裁機制,這直接導致了糾紛直接進入到訴訟程序。在缺乏法治經驗的情況下,人們對糾紛的解決產生了一種不正常偏向,即將訴訟作為實現其權利的唯一正確途徑,很多人不考慮訴訟成本動輒將糾紛訴上法庭,把對訴訟的利用作為其法律意識提高的標志,致使法院審判壓力加大。在一個社會中,訴訟全能主義無限擴張,法院大包大攬,訴訟成了解決糾紛的“獨木橋”,糾紛解決渠道單一,社會對訴訟解決機制過分依賴,使非訴訟的糾紛解決被視為法盲行為,形同虛設,法院的糾紛解決由“最后一道防線”變成“第一道防火墻”。[2]
其次,民間調解作用有限。民間調解的不穩定性,接受調解后反悔,人民法院不認可其調解效力,致使調解的權威大打折扣,民間調解的社會化、制度化、自治化程度較低,調解人員的法律意識不強,調解的不規范、不嚴謹導致了民間調解的功能急待完善與優化,這是當前很多人不愿意選擇民間調解而直接訴訟的重要因素。此外,人民調解組織發展不平衡,缺乏有效的銜接、保障機制,經費不到位,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不高、調解積極性不強也是影響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的重要因素。
再者,那些在調解、司法、仲裁等常規性專門機構或程序中難以解決且通常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或影響的矛盾糾紛,如群體上訪、越級上訪所涉事項、政策訴求型糾紛,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紛爭、等。
三、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意義
當傳統的解決方式已經不能滿足日趨復雜的社會情況時,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顯得尤為重要。
(一) 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努力建構一套行之有效的解紛機制,并將糾紛解決納入科學化、程序化、制度化軌道,這是有效預防,成功化解,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事。所以,構建多元解紛機制,既是順應時代改革發展的大趨勢,順應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全局性發展需要,更是因地制宜,靈活掌握真正做到定紛止爭的現實需要。
(二) 有利于尊重多元社會的多樣選擇
尋求和建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讓糾紛主體能夠根據法律規定按照自身利益的要求選擇糾紛解決方式,是一個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最基本的功能,同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從機制上賦予當事人在糾紛解決方面更廣泛的選擇權,從法律上保護當事人對程序或實體上權益的處分,不僅是妥善解決糾紛,節約社會資源的需要,同時也意味著國家對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對公民權利的多途徑、多層次的保障。
(三) 有利于真正有效地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件數量激增,不僅使法院因超負荷運轉而不堪重負,產生“訴訟爆炸”的現象,而且容易在客觀上滋生“遲到的正義”,進而影響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引導人們選擇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不僅有利于糾紛的解決,而且有利于平衡訴訟資源的供求關系,促進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的優化組合。
四、如何在基層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一) 加強人民調解,打牢基礎建設。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人民調解是基礎,是第一道防線,必須在加強人民調解上下功夫,要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的基礎作用。要大力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任務新要求,積極參與土地承包、環境保護、勞動爭議、醫患糾紛、征地拆遷、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要切實強化人民調解矛盾糾紛預防、法制宣傳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調解質量,加強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在各單位、各社區(鄉鎮)、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調解組織,配備人民調解員,及時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眾威信的人員參加,優化民調組織結構。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在“四位一體”大調解中的主導作用,與司法行政機關密切協作,結合具體案件,通過系統授課、專題講座、答疑釋惑、協助調解等方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增強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確保人民調解員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發揮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真正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3]
(二) 建立“1+N”的聯動糾紛化解模式。
創建“1+N”糾紛化解模式,建立多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各部門信息共享,定期研判排查矛盾糾紛信息,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和潛在性矛盾,并及時予以應對。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簡單民事案件先行調解和委托調解機制,支持人民調解組織參與訴前調解,將人民調解融入訴訟渠道。要努力探索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調解協會工作的新途徑,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行政機關之間的溝通與協調,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有效機制。
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方針,依法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職責;要堅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認真研究解決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制度,做好民間糾紛的預測和防范,加大調處工作力度,能調則調、宜調則調,使矛盾糾紛消化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盡量少一些“對簿公堂”,為法院審判工作“減壓”。
要調動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的積極性,確保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發揮律師具備專業知識和處理社會糾紛的經驗的優勢,積極探索律師積極主動參與矛盾糾紛調解的激勵機制,促使當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內自治解決。
工會、婦聯等組織既要依職權主動解決勞動爭議、婚姻家庭等糾紛,又要積極協助法院做好疏導工作,勞動、國土、環保、衛生、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要在履行自身調處糾紛職能的同時,為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提供符合專業特點的參考意見,為和諧解決矛盾創造有利的條件。
(三)暢通渠道,落實矛盾糾紛預防機制。
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防止矛盾糾紛激化、轉化。應采取各種形式深入開展法制宣傳,疏導矛盾糾紛。建立重大矛盾糾紛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加大排查、回訪力度,使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由事后處理轉向事前化解、由被動調處轉向主動預防。對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重大建設項目、拆遷安置項目及有關制度改革等,要健全社會利益協調機制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完善方案、預案,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4]
(四)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環境。
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必須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加強宣傳力度,加大對民調、協商等非訴訟解決糾紛方式的宣傳、引導和監督,讓群眾充分了解、自覺認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主動去選擇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決矛盾,化解糾紛。
注釋:
篇2
關鍵詞: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調解機制
中圖分類號:C6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9―4156(2011)04―172―02
一、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內涵
(一)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含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機制是一個工作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機制的建立一靠體制,二靠制度。第三方調解機制包括調解體制和調解制度兩方面。《辭海》把調解定義為:“通過說服教育和勸導協商,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其中,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必須是與糾紛雙方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居中主持調解具有公正性;第三方調解的前提是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調解具有合法性。調解的方式包括疏通、說服、勸導等,方式具有靈活簡便非程序性。
第三方調解機制在處理涉校矛盾方面具有救濟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充分實現教職員工和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是防止矛盾激化、減少違法犯罪、維護教育秩序的“第一道防線”,也是社會主義教育法制建設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含義
我國目前較為成熟的調解制度除了具有綜合性的人民調解,還建立了醫療糾紛、勞動爭議、交通事故方面的專業的第三方調解制度。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目前理論界探討不多。高校涉校矛盾糾紛是指經依法設立的調解機構,專門負責對校內教育糾紛或與教育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的調解活動。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一般包括調解的組織機制、工作機制、執行機制、保障機制、監督機制等方面。
(三)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的價值
第一,提高矛盾糾紛解決的效率。與其他救濟方式相比,調解在解決糾紛時具有明顯的程序簡便、解決徹底等優點。第二,體現了人性本位的價值。調解制度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調解協議的達成是雙方當事人對其處分權行使的結果,調解的運用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體現了人性本位的價值。第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體現。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價值指引下,探索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多種利益訴求途徑,及時化解矛盾,營造和諧氛圍。第三方調解的運用既符合和諧觀念,又滿足了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需要,將是利益訴求的一條有效的途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構建
(一)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組織機制
1. 組織的性質
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組織屬于專門的群眾組織,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法定性,即調解組織的設立、組成人員及調解組織的職權都是法定的;第二,專一性,僅負責調解高校教育教學、日常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高校與教師、學生之間的糾紛;第三,獨立性,該組織不隸屬于高校,與高校內的黨團群及工會組織之間也只存在業務指導關系,不存在領導關系;第四,民主性,《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41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保障在校大學生積極參與學習管理;第五,自愿性,高校涉校矛盾糾紛雙方通過調解委員會的斡旋、勸說,在民主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而不能采取行政命令或強制的手段。
2. 組織的類型
調解組織:一是在高校內部設立獨立的調解機構,調解委員會應由學生代表、學校代表組成,調解委員會主任由雙方共同推薦的人擔任。學校代表的人數應作出限制,一般以不超過調解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在進行調解時不受高校任何個人、國家機關或司法機關干涉,獨立調解。二是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調解機構。按照屬地原則,由涉校糾紛所在地中華學生聯合會省級分會代表、中國大學校長聯誼會代表(目前該組織僅限于“985院校”,將來應擴大到以省級為單位的中國大學校長聯誼會省級分會)或者類似的組織機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代表組成。其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可從本地區從事高等教育研究領域不同學科中遴選資深專家作為代表,該調解組織僅受理來自本地區范圍內高校涉及學生學術領域內糾紛案件,獨立進行調查并作出權威而公正的調解建議。
3. 組織的名稱
高校涉校糾紛第三方調解組織的專一性決定了其有別于高校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該調解組織名稱也應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區別,可命名為“××高校涉校矛盾糾紛調解委員會”、“××省(市)高校涉校矛盾糾紛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類似名稱。
4. 組織的職責
校內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校內發生的涉校矛盾糾紛;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的情況;對廣大學生進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做好咨詢服務工作;及時總結涉校矛盾糾紛調解的經驗,研究涉校矛盾糾紛的發生規律,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涉校矛盾糾紛調解制度;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調解機構負責調解涉校矛盾糾紛中的學術糾紛。
(二)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工作機制
1. 受案范圍
基于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的特殊性,調解的受案范圍應作明確規定。限于學校與學生之間、教師及學生之間基于教育教學、日常行政管理與受教育、受管理活動而產生的各種矛盾糾紛,包括與日常行政管理有關的校園傷害事故糾紛,履行教育合同糾紛,招生糾紛,學籍管理糾紛,違紀糾紛,拒發畢業證、學位證以及因學術研究而發生的糾紛等。
2. 申請與受理
申請包括申請方式、申請時效等內容。受理包括受理時間、受理審查和決定等內容。
3. 調解前的準備
包括補正材料、通知告知、必要的調查、擬訂調解方案的環節。
4. 實施調解
包括對爭議事項的調查核實,召開調解會議,聽取意見并耐心疏導,幫助達成協議等環節。
5. 調解程序中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權利有申請權、處分權、程序權利等;義務有遵守調解記錄和秩序、如實陳述、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6. 調解期限
為體現效率,調解期限應以15日為宜。
7. 調解協議的效力
矛盾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在調解機構主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有關權利義務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且比一般合同更為真實合法。因此,本文提出,應有條件地直接賦予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協議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除非有法定理由并經過法定程序確認調解協議無效外,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保障機制
1. 組織保障
對調解機構的任期、產生及罷免等組織規則等應作出明確規定,以保證調解組織的合法性、有序性運作。
2. 思想保障
已成立的調解組織應向校內師生員工做廣泛宣傳,使師生員工了解涉校矛盾糾紛調解的價值,在矛盾糾紛發生時能自愿主動尋求調解。作為高校,要充分尊重調解組織獨立性,認真履行在調解組織支持下已達成的調解協議。
3. 措施保障
一是經費保障;二是調解與其他非訴訟程序之間的銜接保障,在利益多元化的社會,化解社會矛盾的途徑也呈現多元化,行政復議、申訴制度和行政訴訟等均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途徑。在建立高校第三方調解機制時,應考慮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良性銜接,保證解決矛盾糾紛渠道暢通。謹防久調不決,增加糾紛當事人救濟成本。
(四)高校涉校糾紛第三方調解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既包括人民群眾對調解組織調解公正性、調解組織成員履行職責、能力等進行監督,也包括調解組織對已達成的調解協議,各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情況的監督。如果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當事人就必須遵守,非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認調解協議無效。
參考文獻:
[1]范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篇3
實施“法治惠民”工程,構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司法局在縣、鄉、村三級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全覆蓋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平臺規范化水平。對鄉村振興相關法律服務事項實行代辦、領辦制度,為重點項目、特殊服務對象等開通“綠色通道”,優先辦理。以“互聯網+公共法律服務”為工作切入點,滿足群眾多樣化法律服務需求,運用3臺公共法律服務一體機“法律小管家”,為群眾實現自助法律服務,力爭實現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絡。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實施法律援助“應援盡援”“應援優援”工程,充分發揮12處法律援助站點的作用,構建“半小時”服務圈,著力為群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今年以來,已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60件。深入推進“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組建23人的鄉村振興律師服務團,開展鄉村振興基層法律服務專項行動,指導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做好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法律服務工作,主動服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法律服務的方式服務鄉村振興事業,打通法律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不斷增強群眾在法治領域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實施“法治育民”工程,構筑法治宣傳教育體系
深入開展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廣泛宣傳憲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今年以來,已開展“法律進村居”20余場次。強化法治文化陣地建設,打造20個農村法治文化精品,營造了良好法治文化氛圍。扎實推進全國、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已創建13處。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增強農村基層組織的法治意識,深入推進基層依法治理工作,促進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進一步完善。
篇4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著眼于凝聚群眾、引導群眾、以文化人、成風化俗,調動各方力量,整合各類資源,創新方式方法,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占領基層宣傳思想文化陣地,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為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助推鄉村振興提供堅強的思想保證、深厚的道德滋養和有力的文化支撐。
二、組織領導
為了保證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工作順利實施,我局專門成立了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三、工作安排
依托從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為期一個月的憲法宣傳月活動,廣泛開展憲法法律宣傳宣講活動,弘揚憲法法律精神,不斷提升基層群眾法治觀念和法律思維。其中,“憲法宣傳周”從2019年12月2日至12月8日,在12月3日舉行司法行政開放日活動,在“12·4國家憲法日”舉辦大型集中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圍繞公共法律服務三年目標任務,加快整合律師、公證、司法所、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建成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絡,縣鄉村三級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積極服務基層群眾,廣泛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公共法律服務活動,用典型事例說法、現場調解釋法、微信矩陣群推送普法信息等多種形式,拓展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利益的渠道,通過提供優質法律服務,提升基層群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知曉率和滿意度,讓人民群眾享受到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準的公共法律服務。認真落實《縣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完善值班律師運行工作機制,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流程,著力推進重點人群法律援助工作,認真做好特殊人群法律援助工作,組織開展法援惠民生助力農民工關愛殘疾人活動,關口前移全面推行在鄉鎮司法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工作,加強軍人軍屬、建檔立卡貧困戶法律援助工作,做到應援盡援。推動法律服務資源向鄉村傾斜,進一步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顧問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要求,確保法律顧問能夠真正用心服務群眾,服務鄉村基層治理、服務農村法治建設,從解決貧困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為貧困人群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打通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認真執行《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等法律法規,依法辦理公證事項,嚴格確保公證質量,不斷提升公證服務水平。堅持發展“楓橋經驗”,緊緊圍繞“矛盾不上交”這一目標,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加大糾紛排查和主動調解力度,全面加強人民調解組織、隊伍、機制和保障建設,結合農村基層治理“六小”活動,緊盯重要節點、重大事件、特殊人群和敏感時段、熱點問題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不斷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強化與公安、法院、工商、國土、交通、衛生、等部門的協調聯動,健全“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每月對轄區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措施和指導意見,采取個案討論與以案釋法相結合、現場培訓與“人民調解大講堂”視頻培訓相結合,切實提高了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推進普法與依法治理工作常態化開展。加快推進“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落實。深化基層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活動。突出憲法法律的學習宣傳。強化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充分運用新媒體及互聯網+,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認真做好“七五”普法終期驗收工作。
(二)繼續完善好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積極做好鄉鎮、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室)建設,強化“12348”法網宣傳和運用,不斷優化服務流程,進一步完善“一村(居)一法律顧問”制度,切實發揮好村居法律顧問的作用。
篇5
一、行政解決糾紛的制度價值
行政機關作為社會管理的專門機關,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中有著其天然的制度價值。
1、糾紛解決途徑多元化需求的價值
第一,社會治理功能的要求。行政調解制度在自身的發展和運行中被賦予了種種政治和意識形態的功能,例如動員組織教育民眾、宣傳普及政策法律等形式,在實現社會有效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具有重大意義。第二,行政管理現代化的要求。社會的不斷進步與市場經濟的發育和成熟,行政機關干預職能不斷退縮,轉而要求行政機關通過民主管理與協調當事人自愿協商的方式進行社會管理。第三,糾紛解決多元化機制構建的要求。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增長,在自愿選擇糾紛解決途徑和司法終局救濟并存的前提下,行政機關當然的成為糾紛解決途徑選擇的途徑之一。
2、制度本源價值
第一,便捷性。與訴訟糾紛解決制度相比,行政糾紛解決制度更具便利性,訴訟糾紛解決制度受制于嚴格的訴訟程序,而行政調解無需經過繁瑣的訴訟程序,也無需費用。第二,專業性。在較為專業的領域行政調解比其它糾紛解決制度更具專業優勢,與人民調解制度比較,人民調解在解決鄰里糾紛、化解社區矛盾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存在調解隊伍專業化程度不高、法學知識欠缺、權威不夠等不利因素,例如當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勞資糾紛、征地拆遷糾紛等,行政調解主體多為具體職能部門,能充分利用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為當事人提供更有效的調解,且較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更具有權威性,糾紛裁斷的結果有利于當事人的接受并付諸履行。第三,利于制度形成。在某些特定類型糾紛領域,尤其是缺乏相關法律規則指導時,通過行政調解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探索合理的規則,能形成快速的反饋和治理機制,并有助于法律規范的形成,預防同類糾紛的反復發生。
二、行政解決糾紛制度運行的現狀
行政機關解決糾紛制度,是行政機關履行社會管理的職能的基本要求,任何行政機關均可對其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糾紛進行調解。如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對特定的行政爭議進行調解、基層政府對因土地承包引起的糾紛進行調解、公安機關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消費糾紛進行調解等。
以消費糾紛為例。市場經濟的繁榮,消費已成為人們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圍繞消費主體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爭議,總體數量是很龐大的,雖然其涉及消費爭議的標的往往較小、法律關系往往較簡單。但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化解,往往容易激化矛盾,引發人身與財產侵權或更大的糾紛,甚至刑事案件,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我國在對消費行為進行規范的管理過程中,出臺了《商標法》、《價格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城鄉集市貿易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和地方性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共同規范了消費爭議的解決方式,即協商和解、調解、申訴、仲裁、訴訟。還規定了消費爭議的主管部門(1)負責對一般商品、服務進行綜合管理的工商行政部門;(2)負責食品、藥品、化妝品質量為的食品衛生部門;(3)負責商品質量、服務標準、商品計量問題的技術監督部門;(4)負責商品價格或服務收費問題的物價部門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家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但在實際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遠遠沒有達到制度設計所預想的效果。這與立法技術的模糊性密切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8條以“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部門”的模糊用語,淡化了負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其它機關職責,使消費者權益保護機關實際中只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雖然全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做了大量的宣傳,而且還建立了12315消費者權益保護熱線,但是從實際調查中來看,效果卻不像想象中的那么明顯。
以渝東南地區某縣為例,2007年到2011年5年來,平均每年受理消費者糾紛案件不超過100件,這不能說是因為消費糾紛不多,而是消費糾紛化解渠道不暢所導致。從群眾調查中發現,往往在遇到消費糾紛時不能找到有效的糾紛結局途徑,爭議標的不大就自認倒霉,爭議較大又沒有得到及時解決往往會“大動干戈”用“拳頭”解決問題。這不僅成為影響市場經濟發展的因素,而且存在矛盾激化的社會風險。在對縣級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消委會”的調查中發現,消費糾紛作為社會生活中總量不可估量的一類糾紛,糾紛解決機構居然連一個調解室都沒有,而且也沒有建立相應的糾紛調處電子管理臺賬、糾紛解決調處流程規范性文件、調處人員管理制度、格式化調解協議書等一些糾紛解決的基本條件。另一方面,一些消費糾紛往往涉及物價、質量、衛生等多個部門,而由于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往往無法形成聯動,對于消費爭議當事人而言往往為了一個糾紛的有效解決,要到多個部門之間奔波,跑上幾天、等上幾月才有一個結果,最終是時間成本、人力成本等算下來又得不償失。對于相關行政機關來講,由于沒有具體明確的法律指引,沒有建立相應的消費糾紛調處制度和部門,對消費維權所涉及到的問題,往往能推則推,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對待。這不僅有違制度設計的初衷,而且直接導致消費糾紛解決制度的群眾評價降低,致使大量的消費糾紛無法通過行政途徑進行解決,從而為社會穩定留下不小的隱患。
因此,筆者認為,消費糾紛作為社會糾紛中不可忽視的部分,應當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在糾紛解決的制度建設中,應當依托“消委會”糾紛調處平臺的建設,形成消費糾紛相關行政部門的內部聯動機制,不斷完善調解組織、規范調解流程、建立相應的調解制度、配備相應的調處人員,使消費糾紛調解平臺逐步體現其價值,及時有效的化解消費糾紛。
三、行政解決糾紛制度的現實困境
行政解決糾紛制度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快捷、主動、靈活、專業的特點,但在現實運行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制約著行政解決糾紛制度功能的發揮。從運行機制來看,大多數行政機關沒有形成統一的糾紛解決管理機構和制度規范,各自為陣,無法形成糾紛解決的聯動機制,在應對和處理復雜性、突發性糾紛案件中往往不能及時調處,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使矛盾糾紛影響范圍擴大,在社會中造成不良影響。從效力上看,行政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規一般規定行政調解達成協議后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對行政調解的效力予以明確:“行政機關依法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處后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屬于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來講,主要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依據不明。對于民事爭議的行政解決糾紛制度,沒有統一的立法規定,具體規定散見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等不同類型與層級的法律文件中。實踐中,究竟哪些民事真意可以進行行政調解,調解哪些民事爭議應當屬于行政機關職能的范疇都不夠清晰,導致了一些本來能夠進行行政調解的民事爭議大量進入訴訟程序,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延誤了糾紛的解決。
第二,制度不全。行政解決糾紛制度缺乏相關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例如,其一,雖然很多法律、法規、規章都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調解職能,但沒有明確具體承擔行政調解職責的工作機構和人員,沒有規定行政調解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的任職條件和資格,由此導致了行政機關調解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公正性缺乏保障。其二,缺乏統一、完整、系統的行政調解程序安排,大多數行政調解的步驟、方式、時限等很大程度上僅僅依賴于各地的摸索和實踐經驗,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容易受認為因素的左右,影響了行政調解的社會效果。
第三,運行不暢。由于沒有明確的立法指引和制度支持,大多數行政機關沒有行政獨立的調解機制,沒有配備專門的調解人員和調解場所,對矛盾糾紛的解決總是被動行事,甚至推諉、拒絕以減少行政運行的成本。這使得行政解決糾紛制度只是在理論界呼聲極高,但在實務操作中卻不見其效。
第四,聯動不足。社會轉型時期,復合性、群體性糾紛的不斷增多,往往涉及面廣,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呼聲極高,處理不及時或不合理極易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因此,在處理該類糾紛是,往往需要多方聯動、積極協調、合理配合才能使矛盾糾紛及時化解。而行政解決糾紛制度由于依據不明、制度不全等原因,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有的部門積極處理,有的部門消極推諉,從而導致矛盾糾紛解決的聯動機制鏈條斷裂,矛盾糾紛不能得到及時化解,甚至導致矛盾糾紛的激化。
四、行政解決糾紛制度的有益探索
篇6
論文關鍵詞 社區 社區管理 無訟社區 社區法官
隨著改革開放及現代經濟社會的發展,社區的概念及社區的管理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社區糾紛數量劇增,社區矛盾變得多樣化和新型化。
一、社區及社區管理的概念
(一)社區的概念
社區一詞系從英文Community翻譯而來,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Ferdinand.Tonnies)在其1887年發表的經典著作《社區與社會》中首次使用該詞。他認為,社區較社會而言,人與人的關系更積極,人們之間相互更熟悉。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這一詞匯就已傳入中國,但官方提出社區服務這一概念,是在1986年由國家民政部提出,之后社區這一概念才為廣大群眾所知曉。
由于學者立場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對于社區的界定亦有不同見解。一般而言,社區是指由一定數量的居民組成的、具有內在互動關系與文化維系力的地域性生活共同體,地域、人口、組織結構和文化構成了社區的四個要素。官方文件即中法辦[2000]23號文件將社區界定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由此,我們看到社區這一概念從其產生伊始,所強調的就是社會生活共同體,正如這一概念的首倡者滕尼斯所言“社區中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很親近”。
(二)社區管理的概念
社區的形成必然帶來相應管理方式的變化,而所謂社區管理是指社區內各機構、單位、組織、團體和廣大居民共同參與的區域性、全方位的自我組織、自我服務和自我管理。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社區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中具有不容忽視的作用,完善社區管理方式,對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和社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社區管理的現狀
居民是社區的主體,也是社區法治的主體,居民穩定社區就穩定。故法治進社區,對社區進行法制化管理成為當前維穩工作的重要組成之一。筆者現將法治社區的背景及必要性逐一進行分析:
首先,目前社區逐漸成為糾紛矛盾相對集中的敏感地,究其原因主要如下:(1)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區居民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相互關系也都發生了較大變化,人們遇到更多的社會、經濟、法律等問題。(2)人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逐漸提高,伴隨而來的是法律需求不斷增強,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也不斷增強。現在的社區糾紛與過去相比,具有復雜性、難調性、易激化性等特點,例如在社區內占用公共綠地的糾紛、亂打亂建影響居民采光通風的糾紛、物業管理與業主的糾紛、遺產繼承和贍養糾紛等等,這些糾紛僅僅依靠說服教育、行政手段遠遠不夠,還必須依靠法律手段,化解矛盾,促進穩定。因此實現社區有序管理,需要法律進社區。
其次,社區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作為城市居民和單位居住、生活及工作的重要場所,它既要滿足居民高質量的生活需求,又要全面發展,包括社區管理、社區文化、社區服務、社區教育、社區治安、社區衛生等,致力于形成團結和諧的人際關系、規范有序的管理、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圍、安全的社區治安秩序、舒適優雅的環境等。而社區工程的有序運作,需要法律進社區,通過社區法治可以發揮其教育、規范、引導、懲誡功能,依法保障社區健康發展。
最后,隨著城市管理中心的下移,社區作為轄區基層管理的載體,管理任務越來越重,除擔負著物業、治安、環境、綠化等等,還擔負著低保救助、出租房、暫住人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等等。各種社會問題使社區管理職能加大,要想管理好,必需步入法治化軌道。促進社區健康發展,需要法律進社區。
三、“無訟社區”理念的現實可操作性
(一)“無訟社區”的概念及提出背景
“無訟”來源于《論語》中“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是一個社會因沒有紛爭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雖有法律而擱置不用的一種理想狀態。作為城市基本單元的社區,人與人之間同質化弱、松散性強、追求獨立訴求的“陌生人社會”特征愈加明顯。將社區作為載體,把“無訟”和“社區”兩個源于傳統和現代的元素有機融合,尋求解決糾紛的新思路,在動態平衡中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成為當今法院因應時代變化的全新實踐。
(二)目前“無訟社區”的運作模式
“無訟社區”就是要爭取在社區化訴、少訟、最終實現無訟。為此,法官要轉變思維,走出法庭,司法服務前移,深入社區從矛盾的源頭著手,化糾紛于萌芽中。實踐證明,無訟社區不是空中樓閣,建立起一套高效、便捷的化訟機制,是我們實現社區無訟的制度保障。我們和社區居委會、司法所、派出所、工商所等職能部門聯動,搭建靈活多樣的化訟平臺。同時,整合社區內各種資源,發揮合力優勢,提升社區自我修復、自我管理的能力。群眾參與無訟建設,從外部引導,到自發、自覺,需要我們將無訟理念廣為宣傳,使之深入人心。
社區法官,顧名思義,就是法官要走出法庭,走進社區,從而縮短法院、法官與市民之間的距離,改變過去上法院打官司的單一糾紛解決機制,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與街道、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共建法律服務網,力爭將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化解在基層。社區法官工作機制,是通過發揮社區法官“1”的核心作用,充分調動社區工作者、人民調解員、司法所、派出所、人民群眾等“N”個綜治資源的作用,共同預防和減少糾紛,營造無訟和諧社區,同時也縮短了法院、法官與百姓之間的距離,提升了法院和法官在百姓心目中的親和力。
“無訟社區”向社區派駐法官,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法院的這種做法表面上看似乎“浪費資源”,其實卻神似“自塞一眼”,實際運作的效果有如虛竹大破珍瓏棋局。大量的矛盾糾紛通過法官、社區工作者、專家學者或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得到有效化解。“無訟社區”成為矛盾糾紛化解的一招妙棋,成為當前社會管理創新的“廈門樣本”。
“無訟社區”的做法也得到了社區居民的歡迎,很多矛盾糾紛當事人都認同一個觀點:如果沒有“無訟”調解,他們的糾紛只能決斷于法庭。正是有了法官的源頭介入和社區工作者的“人情化”調解,他們最后才化“干戈”為“玉帛”。
的確,化解矛盾糾紛最關鍵要注重源頭預防,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無訟社區”有機融合了法院、社區、專家學者等各方面的資源和優勢,充分調動各方的力量,構建起了多元化的糾紛調解機制,暢通了群眾的利益訴求表達渠道,有利于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改變社會管理方式,完善社會管理機制。
四、“無訟社區”的發展
無訟社區”的創建從根本上說就是樹立關口前移、源頭治理的理念,把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投入基層,充分發揮社區法官和基層組織的作用,把社會管理服務的觸角延伸到社會前端,及時發現、掌握和解決源頭性、基礎性和根本性的社會問題,把矛盾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當然,創建“無訟社區”,不可能一蹴而就,還需要長期的堅持和付出。如何進一步推動“無訟社區”的發展,筆者建議:
(一)拓展“社區”概念的外延
將傳統意義上的居民居住區拓展到具有同類性質、同一地域的人群中,從小區拓展到景區、校區、廠區、商圈、港口等。精心培育“無訟社區”、“無訟校區”、“無訟商圈”、“無訟行業”、“無訟交通”等“無訟”品牌,以點帶面,拓寬“無訟”內涵,充分發揮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作用,營造出“少訟、化訟、無訟”的良好氛圍。例如廈門市思明區法院,著力培育鼓浪嶼“無訟景區”品牌。2009年12月,思明法院鼓浪嶼法庭與鼓浪嶼街道內厝社區啟動“無訟社區”創建活動。作為全區創建“無訟社區”首個試點單位,內厝社區先行先試,探索出了“一份協議、一個平臺、一道程序”的運行機制。社區法官每雙周三下午到社區“法律診所”坐鎮,為轄區居民和游客提供司法服務和糾紛調解。2011年“法律診所”成功調處民間糾紛21件。在法律診所基礎上,鼓浪嶼法庭與鼓浪嶼家庭旅館商家協會簽訂協議,共建“司法館家”平臺,引導家庭旅館業主誠信、依法經營,第一時間化解旅游糾紛,保障旅游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思明區法院還培育出廈門大學“無訟校區”品牌。2010年11月,思明法院濱海法庭、廈門大學法學院、廈門大學法律事務辦公室、白城社區、演武社區五方簽訂共建協議,啟動全國首個“無訟校區”。法院選派法官開展巡回審判、司法確認、指導人民調解等工作;廈門大學法律事務辦聯同社區及時掌握糾紛信息,協調各部門化解矛盾;共建“陽光法律服務站”,依托法律援助平臺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對校內和社區糾紛預先排查,審判機構訴前介入,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萌芽和訴外。2011年“無訟校區”共舉辦3場法律咨詢活動,受眾達千余人,化解校區周邊鄰里糾紛112件。
篇7
【摘要】文章認為西部民族地區糾紛解決的方式及其銜接是民族地區法治實踐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了解民族地區糾紛解決方式的現實運作狀態及其銜接,主張在健全訴訟機制的同時,充分理解和強化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的合法性及價值,以探討建構民族地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合適路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西部民族地區;糾紛;解決;調解
社會制度的性質和糾紛的特點,是糾紛解決機制形成的前提。由于西部民族地區地域遼闊,各地不僅在自然條件、經濟形態、社會發展水平等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而且在社會經濟關系方面亦呈現出不同的特點,由此決定了西部民族地區應該有以下糾紛解決形式。
一、西部民族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
1、民間習慣法權威的調解
由于基層民族地區“習慣法”小傳統的現實存在和巨大影響,大部分的民事糾紛及部分其他糾紛,在民間基本由民間習慣法的權威通過習慣法予以解決了,比如壯族的“寨老”、苗族的“榔頭”、瑤族的“瑤老”、彝族的“德古”等等。這些習慣法權威即深黯習慣法,又懂得一定的國家法律政策,在當事人自愿的條件下,他們運用說服教育勸導排解的方式,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之以法,妥善解決糾紛,而且還不存在“執行難”問題。因此,和訴訟程序相比,這種調解有很多優勢:如具有主動性,有利于民族糾紛及時解決;具有低耗性,有利于節約費用;具有廣泛性,有利于方便廣大的少數民族群眾;具有自愿性,有利于當事人之間的和睦相處。
當然,這種習慣法權威的調解也有較難克服的缺陷。比如第一就是規范性較差。在實體上所依據的習慣法是諸法合體,在處理案件時,往往刑民不分。在程序上糾紛解決的運作完全操縱在習慣法權威手中,具有極大的隨意性和非規范性,導致糾紛解決結果缺乏可預測性;其二是糾紛解決結果的妥協性和不穩定性,容易以損害一方的合法權益為代價;其三是無時效限制,也易導致權利的消極行駛和社會關系的不穩定。因此,必須加強國家的法治化歸引。
2、人民調解
目前,民族地區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三級聯絡已基本健全。一批有文化、懂法律政策、熟悉社情民意、道德素養較高的人員進入了人民調解隊伍,調解組織機構和人員組織得到了加強。調解工作的領域也逐步拓展,基本覆蓋整個民族地區。
但在調查中我們也發現,在各種糾紛大量增加的情況下,相對于民間習慣法權威每年調解大量的糾紛而言民族地區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還比較低,案件數的增長并不明顯。主要原因可能一是“熟人社會”逐漸向“生人社會”轉化,使得糾紛主體呈現流動性和陌生性,主動請求人民調解的趨勢明顯減少;二是市場經濟的沖擊,使得人們更加關注自身的經濟利益,調解的難度不斷加大,使得調解的成功率下降;三是民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得到國家法律的強化,通過訴訟解決的當事人在增多,可能也使得人民調解有邊緣化的跡象。
3、行政裁決
筆者認為,在民族地區對一些綜合性、全局性的重大社會糾紛,單一部門難以解決的“疑難糾紛”以及爭議不大、金額較小、專業性強、與行政管理關系密切的“普通糾紛”,應由政府和有關行政機關參與糾紛解決。行政機關有足夠的專業知識,能充分結合實際情況,利用自己管理方面的優勢,提出能使雙方容易接受的解決方案。總之,社會轉型期中多樣化和復雜化的社會糾紛,迫切需要調解機制具有綜合性、權威性,形勢呼喚“綜合治理型”的政府介入社會糾紛的處理,以創新社會管理方式。
我們認為行政指導是預防和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方式。至于當事人是否聽從行政指導,完全由其自主選擇決定;行政司法是行政機關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方式。行政司法作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政府參與糾紛解決的主要方式,它的存在和發展,對解決糾紛、抑制矛盾具有重大意義,行政調解是行政司法行為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在民族地區,基層派出所的行政調解和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的行政調解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
4、仲裁
目前,仲裁在民族地區所發揮的實際效用與立法時的預期相距甚遠。最明顯的表現是仲裁機構受案數極少。我們認為影響仲裁工作開展主要有這樣一些障礙:社會障礙,表現為部分企業、經濟組織和公民對仲裁根本不了解,特別是對“一裁終局”規則不夠認同;司法障礙表現為法院消極對待仲裁和積極對抗仲裁,可能有認為仲裁是在跟法院爭地盤;自身障礙,表現為具有明顯的行政烙印,仲裁的民間性受到損害。
5、訴訟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血緣、地緣關系的變化以及民族國家的形成,總體而言,訴訟與司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不斷提高,通過法律和訴訟實現自身權利的理念不斷深入人心。法治社會的不斷發展也要求訴訟審判制度在現代糾紛解決機制或系統中應當處于核心和主導的地位。這也是一個法治社會的象征。
與其它解決機制相比,訴訟具有很多的優勢,特別是目前訴訟中的法院調解在近幾年民族地區貫徹“能動司法、構建民族地區大調解格局”以來,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基層人民法院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將司法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訴訟階段,司法調解工作不斷得到加強,調解和撤訴已成為法院處理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結案方式,調解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比如四川涼山彝族自治州金陽縣人民法院2006民事案件收案數89件,結案數85件,調解結案數70件,調解率80%;2007民事案件收案數88件,結案數87件,調解結案數70件,調解率80%;2008年民事案件收案數124件,結案數123件,調解結案數120件,調解率96%。[1]但法院調解中還存在調解意識不到位,調解主體單一。調解啟動滯后等問題,有待進一步研究。特別是法官在庭審中主持調解兼具調解和判決的雙重身份,有強制調解之嫌。
二、各種解紛機制之間的銜接
在現階段,民族地區糾紛主要通過以上方式來解決。但這些糾紛解決方式間缺乏關聯性,沒有形成一個有機的統一系統。因此,要建構適合于未來民族社會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必須注意各種解紛機制之間的銜接關系。
1、各種糾紛解決機制之間呈現一種遞進的銜接關系,同時又有一定的獨立性
由于貫徹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從成本和利益的角度來考慮,民族地區糾紛的解決基本上是貫徹了先習慣法權威調解,如果調解不了或是糾紛過于復雜,才會是人民調解或行政調解,最后是訴訟。在訴訟中對于群體性的糾紛,可能還會吸收民族習慣法權威作為陪審員參與法院調解,呈現出糾紛解決的遞進上升關系。但實際上每一種解紛機制都有各自的優勢,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它們之間是并行關系,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機制的合理選擇,對糾紛的妥善解決會起到相當大的作用,反之可能會適得其反。
2、民間習慣法權威的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法院調解可以在“大調解”的框架下形成一個有機的解紛系統
這幾個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關系最為密切,也最能體現解決糾紛的東方特色與經驗。因此運用銜接的好,必能促進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因此我們有必要在2011年1月1日新頒布的《人民調解法》以及《民事訴訟法》和相關規則體系的指導下,進一步研究實現人民調解與民間習慣法權威調解相融合的具體路徑,并通過建立“訴調對接”的平臺等措施來推進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的有效銜接。[2]通過這樣一個大調解系統的構建,進一步促成民間習慣法權威向國家法律人的轉變,以促進民族地區法治建設。同時通過法院于司法局共同建立調解室等措施,及時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減少當事人的訴累。
3、訴訟與仲裁的協調與銜接
訴訟與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兩種重要機制,且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民族地區民商事的仲裁起步較晚,還是一個較新的事物,特別需要民族地方政府和相關司法機關的大力支持。比如在地方仲裁委員會成立之初,地方政府在財政的支持上應當扶上馬、送一程,讓其有一個哺乳期,以利于其發展壯大,并給予稅收優惠等措施。同時地方司法機關特別是法院應當支持仲裁的工作,特別是支持仲裁裁決的即裁效力,同時拋棄認為仲裁是與法院爭地盤的意識,建立起良好的訴訟仲裁協調機制,共同維護市場經濟的法治秩序,為建設和諧的民族地區做出應有的貢獻。
總之,民族地區糾紛的解決主要有以上的一些方式,這些方式之間應當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對仲裁工作的支持和宣傳力度,做好仲裁與訴訟的分工與協作。同時加大協調力度,整合“四種調解”資源,使四種調解機制有機結合,及時有效的化解矛盾、解決糾紛,促進民族地區社會和諧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阿牛阿吉.金陽縣人民法院民間調解與人民調解、訴訟調解調研報告[R].涼山審判,2009(2).
[2]巫洪才.涼山彝族傳統糾紛解決機制及其流變與法治化歸引[J].云南社會科學,2012(3).
【作者簡介】
篇8
關鍵詞: 人民調解;農村;人民調解員的素質;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中圖分類號: G899 文獻標識: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2)03-049-04
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國際上被譽為化解社會矛盾的“東方經驗”、“東方之花”。作為人民調解非常重要的領域——農村人民調解,在新時期面臨需要我們去更加關注的一些問題,如農村人民調解員的素質問題,它直接關系到農村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和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甚至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大局。
一、新時期提高農村人民調解員素質的必要性。
(一)《人民調解法》規定的要求
《人民調解法》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這就很明確地指出人民調解員應該由什么樣的人擔任,應該具備哪些最基本的素質要求。
(二)適應新時期農村社會矛盾糾紛調解的需要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尤其是在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極大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提高了勞動生產率,推動了農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為實現全面的小康社會打下了堅實的物質基礎;但另一方面,高度集中的統一體制被打破,以家庭為主的分散經營,使得農民的思想分化嚴重,自私自利的思想在某種程度上更加顯現。加之當前的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工業化、城鎮化速度加快,農村與城市之間人口流動及其他要素互相滲透、影響的程度加深,使農村的社會矛盾糾紛日趨多元化、多樣化和復雜化。總體來看,當前,新時期農村社會矛盾糾紛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
1.矛盾糾紛的多樣復雜性。當前農村矛盾主體增多,矛盾關系廣泛、復雜,往往是國家、集體、個體和多種經濟組織的矛盾交織在一起。人民調解工作的范圍逐漸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個體之間的矛盾糾紛,向合伙經營性糾紛、土地承包、拆遷安置、環境保護、醫患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環境污染補償糾紛、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等涉及個人、集體組織、企業、社會團體甚至政府部門多層次調解對象的領域擴展。
2.矛盾糾紛的涉法性。隨社會的進步,農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逐步增強。民調組織及轄區行政部門不解決或解決不了的問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已成為人們的普遍性選擇。如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的結合也越來越緊密。
3.矛盾糾紛的群體性。過去農村的矛盾糾紛以村民之間一對一的簡單糾紛居多,而當今不少糾紛涉及面廣,所涉及的當事人,少則幾戶數人,多則數幾十戶、數百人,易于引起具有相同利益關系人的共鳴,進而形成群體行為,這些矛盾糾紛若處理不當,解決不力,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極其容易引發。
4.新矛盾糾紛指向政府化。農村中矛盾糾紛不僅發生頻繁,而且不少矛盾糾紛直接指向政府。其中有些是農村群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與政府發生爭執,也有些是向政府提出不合理要求,還有些是被人利用,故意擴大或歪曲事實,無理取鬧,一些人還暗中傳播所謂經驗,非要把矛盾搞大,采取串通,集體上訪等辦法,給政府施加壓力,以達到滿足其要求為目的。
以上新時期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特點對農村人民調解員的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以,培養和造就一支專業性強、素質優良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環節。人民調解工作能否充分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關鍵取決于人民調解員是否具有良好的素質。
(三)農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現實需要
當前調解工作中,農村調解員隊伍建設方面概括起來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調解主任缺少可選配人員。市場經濟為農村剩余勞動力提供廣泛的就業機會。有文化、有一技之長、年富力強的農民外出謀求發展或潛心發家致富,使農村基層組織的候選人相應減少,調解員的人員選配更顯困難。二是調解員缺乏經濟保障和政治待遇低。農村調解委會調解工作在村委會里應是治調主任專職一項工作,但在一些鄉鎮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人民調解員嚴重短缺,有的鄉鎮只有一個調解員,特別是調解員工資待遇和辦公條件跟不上去,不少調解員每月工資不到500元,嚴重地挫傷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影響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三是調解員業務素質不高。在農村,調解員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主要存在體能狀況、思想狀態、政策法律水平及文化素質等幾個不適應。農村人民調解工作主要由一些年過花甲的老黨員、老干部承擔,文化水平低,社會知識面窄,政策法律知識較少。有些調解員工作標準低,工作被動應付。四是親情觀念阻礙有的調解員的正常工作開展。有的調解員因為自己在村里土生土長,左鄰右舍、親朋好友、沾親帶故,一個個都是抬頭不見低頭見,因此,對糾紛能避則避,能推則推,遇到糾紛不愿管或不敢管,推諉扯皮,往往導致矛盾激化升級,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二、新時期農村人民調解員的素質要求
新時期,一個合格甚至優秀的農村調解員應該具備什么樣的素質,筆者經過認真的思考和歸納概括,認為農村調解員必須具備以下與擔負日益繁重的調解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素質:
(一)良好的心理素質
人民調解員良好的心理素質,是指他們在調解活動中所擁有的良好心理狀態和心理特征。主要包括:較強的工作適應能力,較好的情緒控制能力以及面對紛繁矛盾時所表現出來的自信樂觀、堅韌不屈、臨危不懼、百折不饒的恒心與毅力。農村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處對象主要為農民,絕大多數農民文化層次相對低、文明意識較弱、法律意識不強而自私自利的農民思想意識相對較重。因此,農村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繁瑣性、復雜性和難度、強度可想而知,這對我們的人民調解員的心理承受力來說,既是一種挑戰,也是一次考驗。因此,要想取得良好的調解成效,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就變得尤為重要。
(二)較好的體能素質
人民調解是一項既耗體力又耗腦力的十分艱辛的工作,要求調解員不僅要有滿腔的工作熱情和豐富的法律知識、調解經驗等,還要具備與之相適應的體能素質。農村調解工作人員經常要進村入戶、深入田間地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前的調查取證等各項前期工作。在調解前,還要做好調解預案等,在調處過程中,經常要熬夜、加班加點,有時為成功調解好一件糾紛,甚至要餓著肚子連續作戰。因此,農村調解員必須具備較強的體能素質,才不會出現調好一個案子搞壞一個身子的現象。
(三)較高的思想素質和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是《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員的基本要求。因此,擁有良好的思想素質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首要條件。人民調解工作又是一項復雜瑣碎的工作,這就要求每一位人民調解員都要在思想上熱愛本職工作,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發場無私奉獻的精神,認真履行職責,堅持原則,愛崗敬業,熱情服務,要始終保持一顆熱情的心態。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真誠實意地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而對于農村調解員更是如此。農村調解員往往缺乏經濟保障和政治待遇低,因此,人民調解員要有愛崗敬業的職業道德修養、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忘我無私的思想品質、遵紀守法的模范作風、高度的社會責任感,才能改變自己的世界觀,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才能熱愛調解工作,在工作中感受調解的成就感。
(四)綜合的業務素質
新時期農村矛盾糾紛呈現出的諸多新特點要求調解員在預防和調解矛盾糾紛過程中,既要曉之以理,又要動之以情,不但要對當事人進行規勸疏導,還要對其從道德、情理、政策、法律上進行說服,才能使糾紛當事人心悅誠服,化干戈為玉帛。因此,隨著依法調解、科學調解成為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必然趨勢,人民調解員要在聯系實際中加強學習,不僅要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還要具備較為豐富的社會文化知識甚至專業性很強的如社會學、心理學、計算機和網絡運用、農業科技等學科知識,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不斷提高分析、解決問題和駕馭復雜場面的能力。筆者認為,新時期農村人民調解員應加強以下六種能力的歷練與養成。一是要不斷提升法律政策理解適用能力。《人民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的三項基本原則之一就是“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化解矛盾糾紛必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現行政策、道德和公序良俗等進行。二是要提升語言表達能力。說話是一門藝術,調解的語言更是一門藝術,因為會說話的人不一定會調解,而不會說話的人一定不會調解。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直接面對的是群眾,如果調解過程中,運用語言不當,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使矛盾激化,適得其反。這就需要人民調解員的語言應該是豐富多彩的,既有專業語言,也要有通俗易懂的大眾語言。因為專業語言能夠讓調解員在當事人面前樹立調解的權威,而大眾語言使調解更簡單易行,當事人一聽就懂,就不會產生誤會。三是提升溝通協調能力。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很多需要當地部門、單位的大力支持與配合,調解矛盾糾紛,既需要較高的智商,更需要做好協調溝通工作的情商;調解員既有解決問題的正確辦法,又有讓調處對象心悅誠服的人格魅力。四是提升處置突發事件能力。在化解矛盾糾紛尤其是群體性糾紛中,農村人民調解員必須具備敏銳的洞察力,隨時洞察各方當事人的情緒變化,及時預防和控制場面,才可能使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平息爭端。五是提升團隊凝聚能力。人民調解是交流協作的過程,有的矛盾糾紛靠個人力量是難以達到目標的。這就要求人民調解員樹立大局觀念、尊重同志、加強團結,圍繞“案結事了”的共同目標協作配合,發揮集體的智慧。六是提升調解文書的制作能力。按照司法部的規定,為防止已調解成功的糾紛發生反復,規范調解文書制作、調解卷宗,保證調解協議的法律效率,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規范制作顯得尤為重要,所以,人民調解員要虛心向專業人士學習,熟練掌握調解協議制作方法與技巧。
三、新時期提高農村調解員素質的啟示
(一)著力解決農村人民調解的現實困難
首先,在機構設置上,農村人民調解機構未必村村都要設,可以結合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社區建設,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做法,社區設調解委員會,村上設專職調解員。有分有合,便于工作,利于整合。其次,人員崗位上,農村調委會成員仍應實行專兼職相結合的原則,有條件的地區和村子可以通過選拔培養或公開招聘的方式適當擴大專職調解員的比例。這樣既可充分利用農村干部作為人民調解員的優質資源,也可滿足農民群眾解決糾紛的“找干部情結”,又能節約支出,減輕地方財政和村集體的經濟壓力。同時要充分利用各種資源來充實農村人民調解工作,如大學生村官,人民調解志愿者、農村其他社會組織精英等。再次,落實農村人民調解經費及工作補貼。考慮到絕大部分農村人壓調解員是兼職的,調解矛盾糾紛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必然會影響其收入生活。因此,改善其工作條件,給予合理工作補貼是調動農村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穩定調解隊伍的必要措施。第四,創新激勵農村人民調解工作的成效機制。據了解,從2009年5月份開始,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司法局在全省率先推行矛盾糾紛“以獎代補”個案補貼機制,將人民調解員個案調解所得的報酬與其工作量、工作難度掛鉤,多調多拿,少調少拿,使人民調解工作完全按照市場化的模式運行。“以獎代補”個案補貼機制的推行,是用小資金的投入,收獲大回報的成功做法,真正起到了小資金撬動大和諧的“杠桿”作用。
(二)精心選配好農村人民調解員
在調解經費得到保障且不斷加強的前提下,在人民調解文化魅力的感染和吸引下,選配人民調解員可通過自我推薦、群眾推舉和公開考核、群眾大會投票選舉等相關程序,確保將那些有文化、有知識、有能力、熱心公益事業、品行良好、辦事公道的中、青年人充實到人民調解員隊伍中來,而且可以嘗試,通過相應的機制吸引各領域的其他熱心人民調解事業的人士擔任特邀調解員,壯大農村人民調解隊伍。
(三)強化對農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
司法行政機關應每年利用三至五天時間對農村人民調解員進行一次集中業務培訓和間斷的經常性培訓。可聘請律師、法官、合同管理人員等專業人員授課,認真學習《人民調解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經濟合同法》等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培訓要力求做到人員、時間、內容、效果四落實。
(四)基層司法行政人員進行傳、幫、帶
司法助理員應經常深入基層,協助人民調解員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調解時,可先由調解人員提出調解意見,然后由司法助理員進行分析講解,最后形成調解方案。這樣既能調動調解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又能使他們在實踐中提高調解工作能力。
(五)農村調解員加強自學和實踐鍛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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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全國政法機關要履行好‘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三大職責使命。”其中,“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居于三大職責使命之首。為履行這一首要之責,黔南州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創建維穩信息網絡、嚴格管控社會治安、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向各領域不同程度存在的不穩定因子發力,為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作出積極貢獻。
“五大理念”
引領“兩創兩嚴”
今年是黔南建州60周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黔南州各級各部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主動適應國內發展新常態和國際形勢新變化,切實增強憂患意識、責任意識,把防控風險、服務發展和破解難題、補齊短板擺在更加突出位置,為維護全州社會大局穩定做了大量工作,具體體現為“兩創兩嚴”:
創新社會治理模式。一是完善形成以“五位一體”統一抓,“五種力量”合力抓,最大程度滿足最廣大人民群眾“三大需求”,始終貫穿群眾路線“一條紅線”為主要內容的“5531”社會治理新模式,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二是針對困難弱勢、利益訴求和特殊人員“三大群體”因地制宜實施了社會治理“135”工程建設,全力推進“育新”工程,助力“135”工程升級為“136”工程;三是推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福泉“112”模式;四是實施涉法涉訴改革“2345”模式。一系列創新社會治理的經驗,得到各級領導的高度肯定,其中多項經驗在全省進行推廣并吸引各級媒體廣泛進行宣傳報道。
創建維穩信息網絡。2015年,黔南州法院啟用案件信息管理新系統,完成三、四級網絡和科技法庭改造升級,基本做到庭審同步錄音錄像、案件遠程審理等,實現案件監督管理全程留痕。全州公安機關深入推進“六張網”規劃建設,其中“天網工程”安裝監控探頭10026余個。建成了覆蓋全州的公安信息網和州、縣兩級警務綜合平臺,民警信息化應用的意識和水平明顯提升,基礎信息即采即錄即查成為基層執法的規定動作和自覺行為,全州信息化建設應用走在全省前列。
嚴格管控社會治安。全州各級各部門以社會治安防控“六張網”、重點人群服務管理“六項工程”為抓手,全面深化平安黔南建設,主要做好機場、車站、街道、廣場、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區域,黨政機關、部隊駐地、城市標志性建筑、大型商貿集會場所、國計民生基礎設施等重點目標,鐵路、民航、公交等敏感地點的安全保衛和管控工作。以打造“犯罪實時控制機制”升級版為龍頭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成效明顯,實施黔南“141”(一個核心、四輪驅動、一網考評)犯罪實時控制機制,進一步提高動態化、信息化條件下打、防、管、控的能力和水平,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分工明確的犯罪實時控制警務模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兩搶”犯罪得到有效控制,2015年全州累計實現236天“兩搶”犯罪“零發案”。
嚴厲打擊違法犯罪。依法嚴厲打擊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搗亂破壞活動,成功偵破了“12.29”特大電信詐騙案等一系列重特大案件,全州每年刑事案件總量和八類主要刑事案件連續多年呈現出“穩中有降”的態勢。2015年,州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全年收案7314件,結案7166件,同比分別上升6.54%和7.57%,結案率97.98%,居全省中院第一;全州檢察機關立案查辦貪污賄賂案件86件105人,辦案率為100%,名列全省第一。
“十個精準”
營造和諧穩定社會環境
黔南州實施“兩創兩嚴”取得的成績值得肯定,但維穩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同樣不容忽視。因此,建議施行“十個精準”助力破局。
精準掌握情報信息。動態掌握社情民意,快速就地化解各類矛盾隱患,準確把握當前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社會矛盾的新動向和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帶來的社會不安新趨勢,重點關注國家安全領域、經濟領域、社會治理領域、特殊利益訴求群體等可能引發的重大、大規模聚集上訪、輿論炒作熱點等重大不穩定問題。
精準化解突出矛盾。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按照“一事一策、一案一策、一人一策”的要求,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合力攻堅、限期解決,確保突出矛盾問題不擴大、不升級、不蔓延、不疊加。
精準評估穩定風險。把重大決策、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從源頭預防減少突出矛盾糾紛、防范發生重大不穩定問題的基礎性工作來抓,切實做到應評盡評,堅持關口前移,強化風險排查預警,做到排查全覆蓋、精準研判、及時預警、主動防控,有效預防和化解潛在風險。
精準管控重點人員。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等手段,扎實做好重點人員的管控工作,認真落實穩控對象、穩控責任人“雙實名制”措施,按照“一人一策”要求,堅決將重點人員穩控在基層、吸附在當地。
精準辦理案件。堅持用群眾工作方法統攬工作,著力打造陽光、責任、法治,提高解決突出問題的效能,真正把群眾吸附在當地,努力防止上行。
精準幫扶退伍軍人。積極主動了解和掌握困難復員退伍軍人的所需、所急、所盼,切實解決復員退伍軍人“生活難、住房難、就業難、就醫難”等實際困難和問題,多渠道、多方式幫助復員退伍軍人創業就業。
精準打擊違法犯罪。全州政法機關要按照上級的部署,組織開展以“夏季嚴打”為龍頭的社會治安重點整治工作,認真落實好“嚴打”和專項整治各項措施,把矛頭對準黑惡勢力犯罪、“兩搶一盜”、黃賭毒、涉眾型經濟犯罪、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拐賣婦女兒童等突出犯罪。
精準巡查公共安全。健全和完善各類災害和安全生產隱患滾動排查、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機制,加強應急處置等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抓好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強化監管人員、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在公共廣場和城區主干道增設治安卡口、卡點,增加巡邏車輛、流動警務室及警用設備,最大限度提高見警率,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精準設置應急預案。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在思想上、工作上、措施上全面做好應對處置突發事件準備,進一步健全完善應急處置工作預案。堅持“三同步”(依法處理、輿情引導、社會面管控)機制,在第一時間、第一現場、第一風險點妥善平息事態,堅決防止事態升級惡化,杜絕發生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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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夯實基礎,全面加強鎮(街道)司法所建設
(一)工作目標
按照“堅持建設、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強司法所建設和管理”的要求,年基層司法所建設要在“務實、務好、務強、抓弱”上下功夫,要以全國省市加強司法所建設為契機,部分完成司法所獨立辦公場所購置(自建、合建)工作;為加強我區社區矯正工作,力爭司法所配備達到3人以上;司法所裝備建設全部達到“五個一”:即一部電話、一臺電腦、一臺打印機、一部摩托、一部數碼相機。司法所業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在08年全區完成創建2個全市“十佳司法所”的基礎上,09年再創建全市兩個“十佳司法所”。
(二)具體措施
1、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省廳、市局會議精神,研究部署全區司法所建設工作。
2、繼續抓好省委常委會《會議紀要》等3個文件的貫徹落實,上半年區組織一次檢查,并配合市局組織一次督查。
3、重點抓好二個規范化司法所建設,培育和創建二個全市“十佳司法所”,區局擬拿出一定的經費補助和鼓勵基礎比較好、工作做得實、領導重視的鎮(街)一同抓好兩個“十佳司法所”的創建工作,加強司法所制度上墻、檔案管理、工作扎實的經驗與做法,年底區局組織評比、表彰。
4、10月底前區局要組織全區調解員集中培訓一次。
二、鞏固成果,全面開展人民調解“十百千萬”示范活動
(一)工作目標
今年是“十百千萬”人民調解示范活動第三年,要確保完成示范單位的創建、考評和命名工作;以示范帶動全區的調委會建設。
(二)具體措施
1、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指導,以人民調解“十百千萬”示范示范活動為基礎,全面帶動全區調委會建設。
2、全區人民調解工作要突出抓好規范化建設,有效開展社會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工作。
3、加強培訓工作。區局在7月份前抓好全區的直屬、村居和村居以下的調解人員培訓。
4、抓好人民調解員的報酬落實。
5、加強創先評優活動,年底結合綜治考評,向區委、區政府、區政法委推薦先進司法所、調委會等給予表彰。
三、抓住重點,扎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
(一)工作目標
全區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調處率要達100%,人民調解成功率要達到95%以上,行政調解結案率要達到90%以上,司法調解結案率(含撤案率)達到45%以上。全區實現“四無”的村居、社區達70%以上。
(二)具體措施
1、年組織不少于二次全區矛盾糾紛集中大排查大調處活動和一次落實化解矛盾糾紛“十項機制”的情況督查。
2、按照“城綜治辦[]002號文件,每月召開一次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分析例會,例會要做到形式多樣、務實性好、針對性強,例會情況通過編發通報和社情動態專刊上報下發。
3、要充分發揮社會矛盾糾紛聯調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各級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矛盾糾紛“月例會”和巡回調解工作平臺及“多元化”調解的作用,會同各成員單位和整合社會其他調解資源,確保在國慶60周年等全國省、市重大活動中,無非正常進京、省上訪。要切實抓好抓實每月的社會矛盾糾紛督辦件,調解率達100%,辦結率達90%以上。
四、通力協作,重點抓好社區矯正試點工作
(一)工作目標
堅持“改革創新、以人為本、社會參與、維護穩定”的原則,開展全區的社區矯正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實行無縫化銜接,確保矯正對象不漏管、不脫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內。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全面推廣。
(二)具體措施
1、在區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不斷完善工作方案和規章制度,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法院、檢察、公安等相關部門緊密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分工、規范工作職責,確保社區矯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創新、有成效。
2、按照社區矯正的工作流程做好社區矯正對象的銜接和教育矯正。擬于10月底前組織一項外出參觀學習。工作上實行無縫化銜接,實行審核評估工作,落實社區矯正對象義務勞動和學習教育活動。
3、社區矯正試點工作,要按照“依法規范、積極穩妥”的方針,試點工作的重力要下在“組織構建、制度建立、保障明確、排查摸底、交接清楚、矯正有效、檔案健全、宣傳到位、考核獎懲”等重要環節上。
五、以人為本,盡力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一)工作目標
年要繼續推進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四化”建設,突出信息管理軟件運行、重點對象的幫教管控、低保政策落實、職業技能培訓四個重點,增強工作實效。全區刑釋解教人員幫教率達到95%以上,安置率達90%以上,重新違法犯罪率控制在3%以內。
(二)具體措施
1、組織對年度刑釋解教人員的集中排查活動,進一步摸清底數,特別是要摸清嚴重暴力犯罪刑釋人員等重點對象的去向,防止脫管漏管。
2、年年底前,要對全區刑釋解教人員重點困難戶進行摸底,配合區民政部門實行低保和救濟幫困活動,在全區開展一次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送溫暖,沐陽光”活動,突出在于思想上幫教、生活上幫困、就業上幫助、生產上幫扶。具體是:今年司法局領導組織帶頭對幫扶對象進行“一幫一”,以期解決最實際的困難;在條件許可下,會同勞動保障、工商、稅務等部門組織一期刑釋解教人員的技術技能、就業安置等業務培訓;會同勞動保障、工商、稅務、共青團、婦聯等部門指導、幫助無業人員就業。
3、鞏固和發展已有的安置幫教實體(基地),全區重點培值2個安置幫教工作典型,通過典型示范作用,進一步推動安置幫教工作上水平。
六、圍繞大局,深入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一)工作目標
法律服務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當地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為主線,服務大局,要努力創新基層法律服務“四進”長效機制,基層法律服務所擔任鎮(街道)政府常年法律顧問要達到80%以上,協助司法所調解矛盾糾紛20件以上,為農民購銷合同把關有效率達100%,在外來務工作人員較多的鎮(街)、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及時辦理涉及外來務工人員的案件。
(二)具體措施
1、鞏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主題實踐活動,重點培植“四進”典型1個,督促基層法律服務所辦理1—2件實事,確實把實事辦實,好事辦好。
2、積極創新基層法律服務“四進”方式,建立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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