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清潔治理制度

時間:2022-05-18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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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清潔治理制度

第一條為鞏固農村家園清潔行動的成果,進一步美化村容鄉貌,不斷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縣轄區內所有開展并通過農村家園清潔行動市級驗收的鄉鎮、行政村(不含居委會)的長效管理工作,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農村家園清潔行動長效管理主要是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要求,以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為目標,通過鄉鎮、行政村的共同努力,做到衛生有人抓、垃圾有人掃、堆放有設施、運輸有設備、垃圾及時得到處理,持續長久地保持鄉鎮鎮區干凈衛生、村容整潔、鄉風文明。

第四條縣農村家園清潔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縣家園辦)負責對本縣各鄉鎮、行政村的農村家園清潔行動長效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檢查巡查和考核評比。

第五條縣農村家園清潔行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抓好農村家園清潔行動長效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鄉鎮、行政村要利用各種形式廣泛宣傳農村家園清潔行動的目的意義,教育村民珍惜、保護整治后的良好環境,大力倡導“環境衛生,人人有責”的文明新風,逐步改變農村的陳規陋習,引導村民養成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各鄉鎮、行政村應切實加強對農村家園清潔行動長效管理工作的領導與管理,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制定并落實各項長效管理工作措施。

第八條鄉鎮的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省、市、縣有關農村家園清潔行動和長效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定與管理措施。

(二)負責監督、檢查、管理本鄉鎮所轄行政村的農村家園清潔行動長效管理工作,并負責鎮區范圍內的衛生保潔工作。

(三)加強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負責所轄行政村的垃圾轉運及終端處理。

(四)建立固定的環衛管理機構,不斷充實環衛保潔隊伍,并指定專人負責。

(五)在鎮區范圍內全面開征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報縣物價局審批。

第九條行政村的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省、市、縣及本鄉鎮有關農村家園清潔行動和長效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定與管理措施。

(二)負責垃圾處理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確保各項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負責本行政村垃圾定點存放、定時收集、定時清運。

(四)按行政村人口1‰的比例配備保潔員,建立穩定的保潔隊伍。

(五)通過村民代表大會“一事一議”的規定征收保潔費,征收標準及范圍由各行政村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議定。

第三章經費保障

第十條建立政府財政投入、社會力量捐助、村民適度負擔相結合的長效管理經費保障體制。

第十一條縣財政每年在預算內安排縣家園辦資金100萬元,用于:

(一)鄉鎮、村長效管理“以獎代補”;

(二)鄉鎮、村家園清潔行動基礎設施投入補助;

(三)示范點建設獎勵以及家園辦的工作經費。

縣財政根據縣財力情況建立年度遞增機制。撥款方式:每半年預撥、年終結算。資金使用情況每半年報送縣財政局、審計局備查。

第十二條各鄉鎮政府在確保財政預算資金及所征收的垃圾處理費投入到農村家園清潔行動長效管理的同時,可積極動員社會力量捐資參與,支持長效管理機制的正常運轉。

第十三條各鄉鎮、行政村可采取有償服務的辦法,為鎮區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司、工廠等開展生活垃圾轉運服務,以補充長效管理經費。

第十四條長效管理經費必須??顚S茫瑖澜鞣N侵占、挪用現象的發生。各鄉鎮、行政村每季度應將管理經費的收取、使用、支出等情況在鄉鎮政務、村務公開欄中予以公布,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第四章檢查評比

第十五條各鄉鎮應按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對所轄行政村的巡查檢查工作,確保每周巡查一遍,并做好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六條縣家園辦組織有關部門每月巡查一次(暗訪為主),以市農村家園清潔行動驗收標準為依據,將巡查情況逐月登記造冊,每月向鄉鎮反饋通報一次,并作為年度總評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縣家園辦每年底對各鄉鎮開展農村家園清潔行動長效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評比。年度總評以鄉鎮為單位,每鄉鎮至少抽檢三個村莊(鎮區所在村莊及省、市示范村莊為必檢),采用聽取匯報、實地察看、走訪詢問、查閱內業等形式對各鄉鎮長效管理情況進行考評??荚u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十八條長效管理工作年度考評標準及辦法由縣家園辦另行制定,并印發各鄉鎮。

第五章獎懲規定

第十九條年度總評為優秀的鄉鎮,由縣家園辦在縣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內給予獎勵5萬元;評為良好的獎勵3萬元;評為合格的獎勵2萬元;評為不合格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條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的獲獎鄉鎮所得獎金的80%,由縣家園辦直接撥付給該鄉鎮開展清潔家園行動長效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行政村,獲獎行政村及獎金比例的分配由鄉鎮研究確定后,報備縣家園辦。

第二十一條列入省、市示范點建設的鄉鎮、村和示范路段、示范流域經過的鄉鎮、村,經省、市家園辦考評為合格的,由縣家園辦另行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各鄉鎮應根據實際情況,每年選擇鎮區所在行政村及縣轄區內國道、省道、縣道、高速公路沿線,閩江、梅溪流域沿線,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梅城周邊區的行政村作為各鄉鎮清潔家園行動長效管理重點行政村進行規范管理與建設。成績突出的,各鄉鎮應給予一定的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在對個別鄉鎮日常巡查中發現的問題,由縣家園辦發出整改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及時整改反饋的,由縣家園辦發出督辦函,督促整改。第二次未能及時整改的,予以全縣通報批評。累計三次落實不到位的、不整改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縣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給予鄉鎮主要領導通報批評和包村領導、分管領導效能告誡。

第二十四條年度總評為不合格的鄉鎮,鄉鎮主要領導應向縣政府做出書面檢討,并給予分管領導和包村領導效能誡勉談話。連續兩年評為不合格的,給予鄉鎮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包村領導效能告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