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區內鄉村居民點建房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15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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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區內鄉村居民點建房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規劃區是指我市辦事處、港辦事處和湖辦事處所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以及從市中心城區北至中伙鋪鎮街道。

統一規劃建房的安置點。鄉村居民點是指在規劃區內的農民實行集中安置。

第二條規劃區內的農民新建、擴建、改建自用住房。

第三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區內鄉村居民點建房的規劃審批及規劃實施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區內設置三個規劃管理派出機構。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區內鄉村居民點建房的用地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各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所負責規劃區內農民建房用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嚴禁城鎮居民和非本村農民在規劃區鄉村居民點內購地建房;嚴禁農民將自住建房基地非法用于與他人聯營入股、合作開發房地產;嚴禁鄉村村民非法出租、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嚴禁為城鎮居民和非本村農民非法購地建造的住房發放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

第二章鄉村居民點管理要求

第五條規劃區內鄉村居民點的選址應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由各鄉鎮、辦事處組織編制所轄區域內經選定的鄉村居民點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作為鄉村居民點建設的規劃依據。

第六條對已經明確需要拆遷騰村歸并的村莊和零星分布的農民住房。該村莊內只拆不建。農民現有住房如經危房鑒定部門鑒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優先安排在鄉村居民點內建房。

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對依托原村莊進行建設或依據規劃可以保留現狀的鄉村居民點。結合居民點周邊環境及村民意愿,劃定居民點用地紅線控制范圍,制定切實可行的規劃建設方案,經審批后方可實施。

必須在該居民點現場進行公布。鄉村居民點的規劃一經批準。

第七條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轄區內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民建房所需宅基地。

第八條規劃區內的農民在鄉村居民點內按規定程序建設自用住房。

使用未利用土地的面積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農民建房使用農用地的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第三章申請條件和申報程序

第九條申請條件

(一)農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規定的鄉村居民點內可以申請新建、改建、擴建住房:

1無房戶;

2因子女已達到婚齡。確需分戶建房的

3因自然災害需要搬遷或重建的

4因城市規劃需要拆遷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5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原有住房確認屬于危房的

6原居住村莊自有住房拆除重新建設的

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本規定所稱農民是指居住在規劃區內的鄉村村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戶籍所在地一直在本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內的農民;

2原戶籍所在地不在本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經批準遷入到本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實際居住時間滿5年的鄉村村民。

凡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改變使用性質或贈與他人的不得在鄉村居民點內申請建房。第十條農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房。

第十一條審批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農民建房應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申請。審查意見和上報名單必須張榜公示。公示期間為七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鄉鎮、辦事處審核后,方可向市城鄉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建房手續。

(二)農民建房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

(三)農民建房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

第十二條農民在規劃區內建房。經市城鄉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辦事處共同實地驗線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農民自房屋開工建設至竣工驗收過程中。并自覺接受市城鄉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市城鄉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各鄉鎮、辦事處所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工作人員在農民建房申請的審查、審核行政許可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農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十六條農民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或者與他人聯營入股、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有土地違法所得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土地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土地違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無土地違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農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