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設計意見書范文

時間:2023-09-25 18: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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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設計意見書

篇1

伴隨我國經濟發展的良好態勢,和工業化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速度,隨之也帶來了自然環境的污染,和森林面積的退化。生態文明建設問題也越發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重視。尤其是改革開放的近幾十年來,三大產業的聯動式迅猛發展,林業指標呈現出逐年遞減的惡化趨勢,究其緣由是我們以前過度的追求發展經濟,從而忽視了生態問題。森林作為大自然生態系統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本身對防范自然災害,防沙固林,凈化空氣為人類的宜居環境,提供了強大的生態保護屏障,近些年在國家層面,也提出了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而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礎的部分,做好林業規劃的設計工作和造林技術的深入研究也顯的格外重要。

1林業規劃工作的重點

1.1林業規劃要統籌兼顧

造林規劃工作的實質要求是,既要重視造林工作的全局統攬性,又要兼顧具體工作的可實施性,造林規劃工作之始就要用全局性總覽目光,考量規劃實施地域的天然的生態系統,同時也要參照項目規劃地的社會經濟物質基礎,為考察的首要研究課題。從而從宏觀上制定出高效科學的規劃設計方案,重點表述出規劃設計的細枝末節,從全方位立體化的認識層面,保證好林業規劃的質量。擺在第一位的就是規劃工作前瞻性的布置問題、從而推演到栽種技術、樹種綱目、病蟲害防范等具體事宜的實施工作如何展開,再次就是考量今后所規劃的林產業長足經濟利益,通過整合現有的資源優化種植結構,從而形成一套既兼顧科學體系,又立足于長遠經濟考量的規劃方案。

1.2林業規劃的前提基礎

造林規劃的前提是要遵循規劃地域的自然和社會經濟狀況、以科學系統、為前提,造林規劃工程是一項涉及面廣,同時也是社會各部門相互通力配合的系統性和統籌性的大工程。在規劃設計之初,要借助于現代電子科學技術、和衛星導航、計算機沙盤模型搭建,從直觀上呈現造林設計理念,從而以完整準確的闡述規劃意圖,同時也為更進一步的研究論證做準備。在后續的規劃設計中簡化繁瑣的設計步驟,重點是把握核心規劃環節,協調好社會各職能部門的配合,提升規劃工作的效率。

2造林技術建議

2.1林業規劃中應保證樹種結構的多樣性

造林技術并不簡單的等同于其他科學技術的推廣和應用,造林技術更多的是在植株生長的周期性較長的時間上,和植株對本土物候條件的適應性上,還有對當地動植物的大生態系統的平衡性上,都是起著舉足輕重的影響作用。所以林業規劃設計之初就要盡量培育和選用本地的樹種為主要種植樹種,順應本土的自然物候條件,但也要考慮樹種結構的復層化,既要選用本地常見樹種來種植,又要引進其他地域的新樹種混合栽培,在引進新培育的幼苗栽種期間,要定期檢測苗木的耐寒性、本土環境的適應性和病蟲害防治等情況,對本地環境適應強和病蟲害免疫高的樹種,進行大范圍的推廣種植。

2.2利用植物孽生原理進行人工組培

為了提升苗木對于本地氣候的適應性和有效的結合林業規劃設計要求,在培育幼苗種植期間,可利用植物的孽生原理,進行人工組培其具體方法是對苗木富養含量高的部分,采用生物或者化學藥劑人為干預的手段,加速植物的分殖繁衍能力,在對規劃目標植物的富養部位選擇時要注意,母體植物的生長健康情況進行評估,同時也要對扦插以及分根的時培育地域的氣候,濕度,水分、光照等先決條件進行科學判斷,從而提升幼苗的成活率。

2.3造林規劃中應注重病蟲害的防范

林木培育過程中,病蟲害的防治是尤為重要的,病蟲害的防治不但直接影響林木的成活與否的勞動碩果,同時也在影響當地的自然生態系統的平衡運行,病蟲害的防治其核心是要以前期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上下功夫,在林木規劃設計之初就要做到提前規劃布局,適宜本土氣候條件的樹種混合種植,避免樹種結構的過于單一化,從而在后期的病蟲害之始,就最大程度的減少了一種病蟲害,大范圍的侵襲和爆發。同時也要和林木的日常養護工作,緊密結合除了為栽種苗木從外在因素上提供生長便利條件,同時也在第一時間發現病蟲害進行有效的撲殺和消滅。

3林業的經濟的發展

林木業的規劃和培育除去原本有的生態文明建設和保障環境資源,建設人類宜居環境的應有理念之外,也要兼顧到林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人類本身也是大自然之子,開展原生態林業野游項目,也是林業經濟的發展的一個重要形式,其中最大程度的保留原有的自然生態資源在不開采、不破壞的原有林木資源前提下,讓更多身居于水泥森林的都市人群,走入到真實的綠色叢林中,不僅是人們自然心靈的回歸,同時也促進了綠色生態旅游業的發展。

篇2

論文關鍵詞:數學建模,曲線擬合,多目標規劃

 

1問題的提出及分析

針對2009年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D題[1]――“會議籌備”中如何制定預定賓館客房的合理方案的問題,綜合考慮經濟、方便、代表滿意等方面來建立優化模型,具體主要從與會代表的價位需求、所選賓館的數量和距離來分析,采用多目標規劃進行問題建模與求解。

2模型的建立與求解

2.1數據的處理

首先根據問題提供的數據信息來估算與會的代表的人數。

設為發來回執的代表數量,為發來回執但未與會的代表數量,為未發回執與會的代表數量,根據題中附表3的信息且利用Matlab軟件[2]的曲線擬合可以得出與的函數關系為:。用此函數擬合的效果如圖1所示:

圖1 發來回執但未與會的代表數量與發來回執的代表數量

之間的曲線擬合圖

也可得出與的函數關系為:。曲線擬合如下圖(圖2):

圖2 未發回執與會的代表數量與發來回執的代表數量

之間的曲線擬合圖

利用題中附表2的信息可計算出本屆發來回執的代表數量為755人,利用上面所得出的擬合函數,可估算出本屆發來回執但未與會的代表數量為:,

本屆未發回執而與會的代表數量為:,故本屆與會代表的數量可估算為:。

根據附表2由此可以估算與會代表有關住房要求的信息(單位:人)數學建模,如下表(表1):表1 與會代表人數及需要的房間數

 

合住1

合住2

合住3

獨住1

獨住2

獨住3

合計

131

88

28

90

57

34

639

67

41

15

49

23

16

需要的房間數

100

66

22

139

80

篇3

第二條在本省人民防空設防城市規劃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區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

第三條意見書是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經審查符合人民防空要求,準予組織開工的法律憑據。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應當持有本意見書。

建設單位應將意見書納入檔案資料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予辦理意見書:

(一)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建設單位按人防主管部門核定的數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并持有財政部門出具的繳費憑據。

第五條申請辦理意見書基本程序:

(一)申請:

建設單位在計劃和項目報建時,向人防主管部門領取《**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申請表》;

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申請表》和立項報告,向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審查

人防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下達防空地下室設計要求通知書,作為建設單位制定防空地下室規劃設計方案和組織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人防主管部門審查防空地下室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填報《**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申請表》時提出易地修建人防工程要求的,人防主管部門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核定應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數額,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向指定財政專戶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三)簽發:

人防主管部門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項目簽發意見書。

《**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申請表》作為申請、審查、簽發意見書的原始資料存根,由人防主管部門歸檔保存,備查。

第六條人防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市行政服務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將意見書申請辦理程序納入民用建筑報建聯合審批辦事程序,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向社會作出申請辦理意見書行政服務承諾。

第七條建設單位取得意見書后,應在一年內到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逾期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提前一個月向簽發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按批準意見執行。

第八條偽造或涂改的意見書無效。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偽造、涂改意見書的,人防主管部門應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視情節和后果依法予以處罰。

篇4

第二條農房改造集聚建設項目審批實行“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的聯合審批方式,即由牽頭部門負責有關審批事項的咨詢、受理、抄告、催辦和匯總,相關審批部門負責所涉審批事項的審批、上報和反饋,縣審管辦負責審批過程的協調、組織和監管。

第三條農房改造集聚建設項目審批遵循“優先辦理、特事特辦、主動服務”的原則,按審批“快通卡”和“綠色通道”要求操作,當日受理當日啟動辦理。

第四條農房改造集聚建設項目審批嚴格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基本建設項目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的若干意見》規定執行外,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取消合并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

(一)項目核準采取簡化審批方式,發展和改革局憑業主申請報告進行審核。

(二)將規劃設計方案并入初步設計文件中。設計單位根據聯合踏勘或建設條件聯合審查意見、規劃設計條件等編制總平面圖和初步設計文件,總平面圖經規劃建設局審核后,組織初步設計文件聯合會審。

(三)合并施工合同、質監、安監等備案手續三個審批環節,做到同時受理、同時辦結。

第五條農房改造集聚建設項目審批依照“依法行政、寬進嚴出、分步實施”的原則,堅持簡化事前審批與強化事后監管,實行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項目業主簽訂告知承諾書后,其辦理事項不受前置審批許可環節的制約。告知承諾制分為受理告知承諾制和審批告知承諾制。受理告知承諾制是指主件齊全,僅缺副件材料,在申請人作出承諾后,先予以受理;審批告知承諾制是指項目基本符合審批條件,在申請人作出承諾后先予以審批通過。

第六條農房改造集聚建設項目審批根據“規劃先行、技術提前、程序合法”的原則,對一些審批事項的審批前后順序進行調整,加快項目的審批效率,提高項目審批質量。

(一)對尚沒有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據的項目,根據總體規劃或項目建設規模、容量組織規劃論證,由規劃建設局提出意見并請示縣政府,經縣政府批復后,作為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書的依據。

(二)對實行聯合踏勘或條件聯合審查的項目,其聯合踏勘形成的紀錄或條件聯合審查紀要作為各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主要依據。各有關部門在辦理選址意見審批時,原則上不得再到現場踏勘。

(三)根據國土資源局的用地預審意見及規劃建設局的選址意見書、規劃設計條件書和用地紅線圖確定后,規劃建設局直接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與總平面圖審查并列進行。

(四)推行審批聯合公示模式,對規劃建設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與國土資源局供地審批兩個環節實行聯合公示,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同步進行。

篇5

    《補充規定》對《規定》的審批環節作進一步調整、簡化和合并,最大限度地改“串聯”審批為“并聯”審批,同時壓縮部份環節的審批時限,從而達到總時限的縮短。

    本《補充規定》總工作時限50個工作日,只適用于一般建設工程項目。每個環節的審批時間從材料齊備受理之日算起。城市規劃區外的建設項目不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應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建設許可證。建筑方案審查范圍:高層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積大于0.5萬平方米的生產性項目或建設用地超過1萬平方米的項目、城市主干道兩側的建筑、某些特殊地段的建筑。較復雜需聯審的方案10個工作日。初步設計審查只審大中型項目(含高層建筑)及重點項目;房地產項目以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設書申請立項。

    各地市可按本《補充規定》再進一步細化,但總工作時限不得超過50個工作日。

    具體操作如下:

    一、工作步驟和時限

    (一)選址階段外商投資企業根據自己的投資意向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預審,在城市規劃區內,同時按要求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現場踏勘、選址意見書發放、提出選址意見和總平面規劃設計要點,10個工作日;用地預審3個工作日。

    凡屬甲、乙類生產、儲存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庫房,應征得消防監督部門的認可、同意。

    (二)總平面設計階段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書后,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項目建議書批復(房地產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項目建議書合并批復)。同時委托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總平面設計,以及其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環境影響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總平面設計、環境影響報告編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分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環保主管行政部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報批環境影響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獨資項目免報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10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及總平面圖會審、提出建筑紅線和規劃設計要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分別為15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7個工作日)

    (三)方案設計階段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進行建筑方案設計,建筑方案設計完成后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建筑方案審查,建筑方案審查7個工作日。

    (四)初步設計階段初步設計完成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初步設計審查(小型項目、技術簡單項目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會審8個工作日。

    (五)施工圖設計階段初步設計審查后,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含基本農田審批)。建設用地批準后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拆遷手續,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基本農田使用許可證5個工作日,用地審批15個工作日,先期辦理拆遷手續3個工作日。

    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向抗震、消防、人防、規劃各專業部門報請施工圖專項審核,各施工圖專項審核和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各5個工作日。

    (六)報建階段完成房屋拆遷和施工圖專項審核后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簽發放樣單、核樣、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向審計部門申請中方開工前資金審計(獨資項目免)。簽發放樣單、核樣、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個工作日。核發施工許可證3個工作日,審計2個工作日。

    總工作日50天。(見附表)

    二、各審批環節應提交的資料:

    (一)申請選址意見書

    1、填寫《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3、1∶500地形圖。

    (二)用地預審

    1、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2、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報批項目建議書

    1、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2、《選址意見書》及藍線圖;

    3、《土地預審意見書》和《土地預約協議》;

    4、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房地產項目及文化、旅游等特種行業項目提供);

    5、由省以上審批的項目地市計委轉報批文;

    6、同級房地產、旅游、文化等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房地產、文化、旅游等特種行業項目提供);

    7、外商資信證明;

    8、合作、合資中方資信證明。

    (四)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公司成立批準文件、工商注冊登記文件;

    3、選址范圍的總平面圖;

    4、與原單位簽訂的征地協議。

    (五)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1、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下一級環保部門審查意見。

    (六)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獨資項目免)

    1、投資意向或項目建議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件。

    (七)建筑方案審查

    1、建筑方案設計圖。

    (八)初步設計審查

    1、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文件;

    3、規劃總平面和建筑方案審查意見;

    4、初步設計圖和相關文件(含地下管線圖)。

    (九)建設用地審批

    1、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文件;

    3、經審查的總平面圖;

    4、年度投資計劃;

    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或土地部門簽章的征地地形圖;

    6、征地協議及征地有關報表;

    7、原土地權屬證明;

    8、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十)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城市規劃區外免)

    1、《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用地界限圖;

    4、拆遷計劃、安置方案;

    5、拆遷房屋產權審查證明;

    6、建設單位與拆遷單位簽訂的正式委托拆遷合同。

    (十一)施工圖專項審核

    1、規劃施工圖專項審核

    (1)施工圖;

    (2)綠化總平面施工圖;

    (3)初步設計批文。

    2、抗震施工圖專項審核

    (1)工程地質報告;

    (2)計算書復印件(24米以上建筑);

    (3)施工圖;

    (4)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3、人防施工圖專項審核

    (1)初步設計批文;

    (2)規劃總平面圖;

    (3)施工圖。

    4、消防設計圖審核

    (1)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請表;

    (2)初步設計批文;

    (3)規劃總平面圖;

    (4)施工圖(含建施、結施、水施、電施、設施圖)。

    (十二)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各專業部門施工圖審查意見

    (十三)中方開工前資金審計

    1、項目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建設資金來源落實及使用情況。

    (十四)申請施工許可證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施工圖專項審核意見;

    3、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用地界限圖;

篇6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竣工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以下簡稱綜合驗收),是指經貴陽市人民政府批準興建的居住小區和其他住宅開發項目竣工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按照開發項目建設條件的有關要求和規定進行檢查驗收。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城市規劃、國土、房管、城管、園林、環保、環衛、人防、消防等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協同做好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第四條  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經批準立項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開發建設單位應在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登記,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規劃控制指標和規劃設計要求;

(三)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六)項目經營方式;

(七)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等。

第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到有關部門辦理報建手續時,應當按規定填寫《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并在開發項目動工前15日內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實施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并將開發項目實施階段的主要事項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其開發經營活動的審查、批準和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每半年或按項目實施階段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核。

第七條  開發建設中合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后15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及批準手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理項目開發人變更手續,并按上述規定辦理項目登記。

第八條  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必須按建設程序組織實施,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第九條  綜合驗收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三)施工機具、暫設工程、建筑渣土、剩余構件拆除清運完畢,場清地平,符合環境要求;

(四)被拆遷人已依法安置完畢。

第十條  申請綜合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他專業管理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圖紙)及證明材料等;

(二)工程承發包合同;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的各單項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文件;

(四)竣工資料(圖紙)和技術檔案資料;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  綜合驗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開發建設單位完成《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規定的內容,經相關部門驗收會簽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報告并附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之日起30日內,組成由建設、規劃、國土、房管、人防、消防、城管、環保、環衛、園林、通訊等部門及物業管理單位參加的綜合驗收小組;

(三)綜合驗收小組在審閱有關驗收資料,聽取開發建設單位匯報,深入現場,按下列要求對竣工的項目進行全面鑒定和評價,提出驗收意見:

1、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2、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3、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4、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5、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6、其他。

(四)對綜合驗收合格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頒發《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第十二條  分期和按組團建設的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可以實行分期和按組團驗收。

分期和按組團驗收的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必須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未經綜合驗收或綜合驗收不合格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手續,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新開項目的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逾期未登記的;

(二)不按規定送《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備案的;

(三)不按規定送驗《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逾期不辦理開發項目開發人變更手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處罰。

第十八條  綜合驗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7

一、改革的基本原則

(一)牢固樹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堅持轉變政府管理職能,加強公共服務,實現公開、公平、公正,提高審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體現加強政府監管,確保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的基本目標。

(四)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銜接,整合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責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環節中解決的事項,取消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限。

(二)將建設工程審批管理流程,整合歸并為“土地使用權取得和核定規劃條件、設計方案審批、設計文件審查、竣工驗收”四個主要環節。

(三)每個環節實施并聯審批,一家牽頭、一口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每一環節并聯審批結束后,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簡化辦理手續,領取相關審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和核定規劃條件、設計方案審批環節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牽頭組織,設計文件審查、竣工驗收環節由建設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協同配合。部分原由各部門直接對建設單位的外部程序改為內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體關系不變,需要出具審批意見的出具審批意見,需要備案的備案。

(五)加強行政審批中部門之間協調和上下道流程的銜接,提高信息技術運用和資源共享水平。

三、本方案的實施范圍

本方案與本市投資立項管理改革同步實施,主要在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制建設工程中試行。審批制項目建設工程有條件的,也可參照實施。

四、改革的主要流程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和核定規劃條件

這個環節重點明確建設用地和相關項目建設的基本條件,包括規劃、土地、資金、環保、地質等各項參數。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屬審批制項目的,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步受理選址意見書、土地預審和地名審批;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步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審批。

屬核準制項目的,先由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步受理選址意見書、土地預審和地名審批,其間征詢投資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意見;在項目核準后,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步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審批。

對同步辦理事項,建設單位同時遞交不同事項的申請表;相同的申請材料(如資質證明材料等)可只提交一份。辦理結果依照法定程序分別發出,審批通過后,一并送達申請人。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前,按照“分部門、分步驟、按權限、格式化”的原則,向相關管理部門征詢出讓條件,以及是否參與下一環節設計方案并聯審批的意見。各部門在接到征詢意見函后的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逾期視作同意且不參加設計方案并聯審批。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項目,可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延長反饋時間。

取得出讓條件后,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入市審核、出讓公示等事務。程序完備后,組織土地招拍掛或者協議出讓。

簽訂出讓合同后,受讓人向投資管理部門辦理項目備案。屬核準類項目,在環保部門辦理環評審批后,辦理核準手續。項目備案后,向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自有土地建設

屬審批制和備案制項目的,在取得建設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后,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規劃設計要求。辦理期間,征詢相關管理部門意見。

屬核準制項目的,首先由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規劃設計要求,辦理期間,征詢投資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意見。

4.這個環節完成后,如項目用地上有拆遷的,向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手續;并開展工程報建、勘察設計招標、組織編制規劃方案和項目環評等工作。

外資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報建后可直接進行承發包。

(二)設計方案審批

這個環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1.咨詢。為提高設計成果質量,加強批前服務協調,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方案時,可以向市或者區縣相關管理部門進行咨詢,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指導意見。

2.受理。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部的《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年版)》中“方案設計”的要求,編制建筑設計方案后,將需相關管理部門審查的材料分袋包裝,送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工作,向申請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補正的通知。

3.審批決定。相關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各自專業審查意見書面反饋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匯總各相關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后,可以組織會審,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綜合協調,根據協調情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審批決定。相關部門的審批文件統一由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轉送建設單位。

4.簡易建設項目免于設計方案審批。臨時項目,零星項目(建制鎮個人建房、簡棚屋建房),工業區內通用廠房、普通倉庫等項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構)筑物項目等,在核定規劃設計要求并充分告知應盡事項后,免于審核設計方案。

(三)設計文件審查

這個環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1.管理分工。市建設交通委負責以下建設項目的管理:投資立項屬于市級管理部門核準、備案權限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屬于市級管理部門審批權限的項目,中央企業在滬投資的項目,市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工程安全質量需要重點監管的項目。上述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由各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特定地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

2.受理。建設單位按照總體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分類,向建設管理部門提交設計文件審查申請。建設管理部門受理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工作,向申請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補正的通知。

3.設計文件審查。總體設計文件由建設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投資、規劃國土資源、環保、衛生、交通、消防、抗震、水務、民防、綠化市容、氣象等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會審。會審意見通知審圖公司,在施工圖審查中落實。

施工圖設計文件由審圖公司負責,根據有關規定和相關部門會審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向建設單位出具通過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或者不通過施工圖審查的意見。

審圖公司在出具審圖意見同時,向建設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建設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

4.這個環節完成后,建設單位向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屬于劃撥項目的辦理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建設部門辦理施工監理招投標備案、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使用粘土磚核定和施工許可證等手續。

(四)竣工驗收

這個環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1.條件和范圍。建設單位具備法定竣工驗收條件后,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自行組織竣工驗收,也可以委托建設管理部門提供竣工驗收并聯服務,代為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工作(建設單位可以就全部專業的竣工驗收進行委托,也可以就部分專業的竣工驗收進行委托)。

2.提供指導。建設單位需要征詢竣工驗收法定條件具體內容的,市或者區縣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指導意見。

3.受理。建設單位向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并聯服務申請,并遞交根據參加驗收管理部門分袋分裝的竣工驗收資料。

建設管理部門受理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工作,向申請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補正的通知。

4.驗收。建設管理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竣工驗收受理決定書后,要及時通知相關管理部門在13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必要時,建設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會審。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完成竣工驗收后,及時將驗收意見反饋建設管理部門,未在規定時限出具竣工驗收意見的,視作同意竣工驗收。

建設管理部門匯總相關管理部門反饋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意見匯總表》。

5.驗收結果。建設項目符合相關管理部門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單位憑《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意見匯總表》向相關管理部門領取規劃、環保、消防審批意見,領取工程質量驗收備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等批準文件。部分專業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先行領取合格部分的批準文件。

驗收不符合要求的,相關管理部門在向建設管理部門反饋驗收意見時,同時附整改通知書。

建設單位完成整改的,以及試運行、試生產后的驗收項目,直接向相關管理部門申請復驗或者驗收。

五、本方案實施的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的監察部門應加強對相關部門實施本方案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以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第二條市土地儲備出讓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為市中心區土地儲備出讓工作的領導機構,市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芝罘區、萊山區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依照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市中心區土地儲備出讓工作實行計劃管理。區政府和市政府獨資融資公司(以下簡稱融資公司)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市中心區土地儲備供應計劃管理的意見》(政發〔〕10號)要求,于每年月底前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市場需求及自身土地熟化整理能力,擬定下年度土地熟化整理計劃,報送市國土資源部門。

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報送的土地熟化整理計劃,結合土地征收計劃等,篩選編制下年度市中心區土地熟化整理計劃、市中心區土地儲備出讓計劃,報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下發實施。

第四條土地熟化整理可采取融資公司自行籌資進行熟化整理和向社會征集熟化投資人由區政府進行熟化整理兩種方式。

區政府或融資公司可依據批準的熟化整理計劃,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土地熟化申請。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收到土地熟化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函告市規劃部門出具熟化整理和出讓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及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

第六條市規劃部門將批準的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移交市國土資源部門。

第七條由融資公司籌資進行熟化整理的宗地,市國土資源部門將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移交融資公司,融資公司依據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委托經市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招標選定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意見》(政發〔〕54號)要求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和融資公司確定的宗地評估意見進行評估。建立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市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和融資公司參加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評估過程中的相關問題。評估完成后,融資公司依據評估結果編制宗地熟化整理實施方案報送市國土資源部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

(二)宗地征收實施意見;

(三)宗地評估報告和各項費用清單等。

以上材料齊全后,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融資公司依據土地熟化整理計劃、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審定的宗地熟化整理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宗地熟化整理工作。所需資金由其自行籌集,并向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同意按審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費進行熟化整理的承諾函。

第九條融資公司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后,編制宗地熟化整理費決算書報送市國土資源部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熟化整理費決算和各項費用支出清單;

(二)宗地熟化整理實際實施范圍圖;

(三)宗地內原有土地和房屋產權注銷證明。

以上材料齊全后,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無特殊情況的宗地,原則以審定的熟化整理費作為決算費用,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變化、規劃調整等特殊情況,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會同市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共同認定。

第十條融資公司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及相關材料審核后,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凈地交付驗收申請。市國土資源部門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規劃、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后參驗各方現場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符合區片規劃、擬向社會征集熟化投資人由區政府進行熟化整理的宗地,市國土資源部門將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移交區政府,區政府委托經市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招標選定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意見》(政發〔〕54號)要求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和區政府確定的宗地評估意見進行評估。建立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市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和區政府參加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評估過程中的相關問題。評估完成后,區政府依據評估結果編制宗地熟化整理實施方案報送市國土資源部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

(二)宗地征收實施意見;

(三)宗地評估報告和各項費用清單等。

以上材料齊全后,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第十二條區政府依據審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費和熟化整理實施方案,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征集宗地熟化投資人建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審定的評估報告意見書及各項費用清單;

(二)審定的宗地熟化整理實施方案;

(三)宗地熟化整理規劃用地范圍圖;

(四)符合規定的宗地勘測定界圖;

(五)區政府同意按審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費進行熟化整理的承諾函。

第十三條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審定的評估報告意見書和宗地熟化整理實施方案,編制征集宗地熟化投資人公告及文件,報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公告及文件應含以下內容:

(一)宗地規劃用地面積;

(二)宗地規劃建筑面積;

(三)宗地規劃用地性質;

(四)參加征集投資人條件;

(五)熟化整理費數額及熟化整理時限等。

第十四條擬參與征集熟化投資人的申請者,按照征集宗地熟化投資人公告及文件的規定要求,參加征集熟化投資人相關活動。

第十五條熟化整理費最高報價者將被確定為該宗地熟化投資人,須當場與市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熟化投資人資格確認書》,并按照征集宗地熟化投資人公告及文件的要求,與區政府簽訂熟化整理費支付協議(公告熟化整理費起始價)。熟化投資人資格不得轉讓。

最終成交熟化整理費高出公告熟化整理費起始價的部分,作為政府純收益,在宗地出讓時計入宗地出讓起始價。

熟化投資人出現未按約定繳納熟化整理費等違約行為的,依照《征集國有建設用地土地熟化投資人資格文件》規定處置。

第十六條區政府按計劃要求和審定的熟化整理費組織開展宗地熟化整理工作,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宗地熟化整理。

第十七條區政府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后,編制宗地熟化整理費決算書報送市國土資源部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熟化整理費決算和各項費用清單;

(二)宗地熟化整理實際實施范圍圖;

(三)宗地內原有土地和房屋產權注銷證明。

以上材料齊全后,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無特殊情況的宗地,原則以審定的熟化整理費作為決算費用,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變化、規劃調整等特殊情況,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會同市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共同認定。

第十八條區政府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及相關材料審核后,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凈地交付驗收申請。市國土資源部門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規劃、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后參驗各方現場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對新增建設用地或符合收儲條件的其他土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委托經市政府招標選定的中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由市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市財政部門審核意見,報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收儲。

第二十條對符合出讓條件的宗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宗地規劃設計條件和市財政部門意見,擬定宗地出讓實施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一條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領導小組審定的年度出讓計劃和出讓實施意見,編制宗地出讓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規定的程序組織公開出讓。

篇9

為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切實提高我市綜合防御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基本建設管理程序中進一步加強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核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在基本建設管理程序中進一步加強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法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管,確保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一)依法將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嚴格審核各類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1、《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意見書》應當作為建設工程選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的必備內容。項目建設單位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送地震主管部門出具的抗震設防要求批件。缺少《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意見書》的建設工程,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復、核準或者備案。

2、對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等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地震部門負責提出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意見,并按照經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委員會審核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除此之外的建設工程,在完成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按照地震小區劃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在未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審核抗震設防要求。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地震小區劃結果、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基礎上提高一檔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已經建成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依法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4、農村實施合村并居、村莊搬遷和危舊房改造工程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地震小區劃結果或者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工程不得開工建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和監理。

(三)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或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并應當在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手續。

二、加強和規范地震行政審批,依法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建管理程序

(一)地震部門應依法將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具體環節和銜接程序,明確職責、制定制度,嚴格前置把關,確保盡快設置獨立地震行政審批窗口。

(二)地震部門應積極參加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提出合理避讓地震活動斷層、可能發生地震砂土液化、軟土震陷以及其它地震地質災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書面意見。地震、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法制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做好工作銜接,確保做好論證、選址、設計、施工、監理等各個環節的抗震設防要求管理。

(三)發改部門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審查是否有附送地震主管部門審定的《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意見書》,缺少《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意見書》的,要求項目建設單位補正。否則不予辦理審批、核準或者登記備案手續。

(四)工程咨詢部門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增加抗震設防章節。

(五)建設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省防震減災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據地震主管部門審定的《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審核意見書》和《抗震設計規范》,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抗震設計審查制度,做好抗震設計圖紙審查。對未按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設計達不到抗震設計要求的,不予辦理批準手續。

(六)項目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手續,應持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初審意見)及復印件、規劃選址意見及復印件、用地位置示意圖和平面規劃設計圖以及抗震設防要求的其它法定依據到地震主管部門辦理。

三、確保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建管理程序,切實提高建設工程抗震能力

(一)地震、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法制等部門要加強對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在確保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同時,把抗震設防要求落實到基本建設的每個階段,切實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能力。

篇10

一、城市規劃區農民建房管理

(一)管理要求

城市市區、近郊區的農民建房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配套、統一管理”的原則,集中成片建設農民新村和集中興建住宅小區。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建房。

城市規劃控制區內嚴格控制農民零星建房。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農民應到規劃的農民新村或指定的區域按要求建設。確屬危房只能原地改造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和用地要求,不能滿足規劃條件的,只允許原規模恢復性修建。

(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對象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或規劃的農民新村申請使用宅基地:

1、無宅基地及住房的;

2、災毀和實施村鎮規劃進行村鎮改造需要搬遷的;

3、扶貧搬遷的;

4、原宅基地和住房面積戶平未達到法定標準不夠使用的;

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

1、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積已經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滿足分戶需要的;

2、出租、出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3、將戶口遷入本地的“空掛戶”(空掛戶指非正常外遷入戶口,無承包集體土地);

4、需占用耕地未落實占補措施的;

5、其他與法律、法規規定相違背,不符合申請建住宅條件的。

(三)用地指標及建房管理

城市規劃區內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民必須依法取得和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房,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為每人25平方米,1人的戶可按2人計算,5人以上(含5人)的戶按5人計算,且每戶最多不超過125平方米。擴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積應當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并計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農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積可以適當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戶最多不得超過25平方米。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按建筑規模實行限額管理。

(四)依法流轉和回收農村宅基地

城市規劃區農村宅基地流轉范圍:農民因繼承房產擁有的閑置宅基地或舉家搬遷騰出的宅基地和住房,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不符合申請使用宅基地條件的,其購買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擴建,不能使用時應予以拆除,退還土地。集體土地及其上附屬物不得買賣和轉讓。

(五)辦理程序

1、農民新村建設的審批程序

①選址:縣規劃和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實地踏勘,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當地的實際情況選定位置,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

②規劃設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要求,聘請有資質的設計部門對用地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

③辦證:縣規劃辦對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進行初審并報縣規劃專業委員會審查同意后,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民建房管理,規劃建設和城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和監督。

2、農民建房的審批程序參照城市規劃區居民建房的審批程序辦理。

二、城市規劃區居民建房管理

(一)管理要求

1、城市規劃區內嚴格控制居民零星建房,其原有的零星住宅用地由政府協議收購或置換后,納入土地儲備中心管理,該土地原使用權人可以在規劃的個人建房區內購買或置換土地進行住房建設,符合條件的也可按經濟適用房有關規定享受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

2、城市規劃區居民只能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國有土地上按程序審批后修建住宅;屬劃撥土地的,只能由劃撥對象用于修建自用住房,不得擅自買賣和轉讓;嚴禁城鎮居民購買和使用集體土地修建住房。

3、城市規劃區居民修建住宅必須符合規劃技術要求,滿足消防、采光、通風等規劃技術條件,不得影響城市軸線、主次干道街景、山體、水體、綠化景觀等,在征求相鄰住戶的意見后,參照周邊相鄰住宅的實際層數、建設規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觀進行建設。

4、屬危房(取得有資質鑒定機構D級危房鑒定,下同)改造的必須滿足規劃技術條件,不滿足規劃技術條件的,只能原規模恢復性修建。

(二)辦理程序

1、居民持相關材料向所在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居)委會會議討論通過,由村(居)委會在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家庭人口、申請原因、申請使用面積、原有房屋面積等基本情況。公示期內有舉報申請人不符合審批條件或申報資料不實,經查證核實的將不予申報。

2、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居民,村(居)委會簽署意見后先報經鄉鎮政府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再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意見。涉及林地、河道、公路等的,還必須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3、縣規劃辦收到申報材料后應依法審查并報縣規劃專業評審委員會審定,對符合建房條件的方可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縣國土資源局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依法為申請人辦理用地手續。

5、居民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手續后,縣規劃辦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限額以上(建房在三層、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投資在30萬元以上)的工程應按程序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6、縣規劃辦根據居民申請,派人現場放、驗線。

7、房屋竣工后,縣規劃辦應進行規劃竣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頒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三、加強監督管理,嚴懲違法建設行為

縣規劃和建設、國土、房管、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個人建房執法監督檢查,堅決制止違法建設行為和房屋私下交易偷逃國家稅費行為。對未辦理規劃、用地手續擅自動工建設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城市規劃區內的個人違法建房,在城市建設拆除拆遷時,依法不予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