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時間:2022-12-02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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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一條為健全與完善我市醫療保障體系,切實減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中困難人群的醫療費用負擔,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關于加快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市區社會醫療救助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救助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施救,公正合理、公開公平,努力實現救助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確保醫療救助制度規范運行。

第三條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困難人群適用本辦法。

(一)持有市民政部門核發的《*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市城鄉低保邊緣困難人群生活救助金領取證》的人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對象”);

(二)持有市總工會核發的《*市特困職工救助證》的人員(以下簡稱“特困職工”);

(三)具有本市戶籍,持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已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度殘疾人”);

(四)個人自負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

(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救助對象。

第四條醫療救助資金按照政府主導、制度互聯、社會參與的原則,根據救助需要和財力狀況,通過多渠道籌集,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賬核算,其來源為:

(一)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30萬元;

(二)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墓金、互助醫療保險基金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共濟基金)上年度結余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劃轉;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年各資助20萬元;

(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捐贈;

(五)其他來源。

第五條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負責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醫療救助的捐贈。捐贈款應當根據捐贈人意愿及時轉入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并向捐贈單位和個人發放慈善捐贈榮譽證書。

第六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負責醫療救助對象的登記和醫療救助待遇的結付。

市民政局負責對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對象的認定和調整工作。

市總工會負責對特困職工的認定和發證工作。

市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的鑒定和發證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做好救助對象的醫療監管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年度醫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使用監管。

第七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和本市的相關規定,認真做好救助對象的認定與審核工作,健全完善醫療救助信息互通機制,做到職責明確,資源共享。市民政局、總工會、殘聯應定期向市社保中心提供救助對象名單。

第八條市社保中心為持有《低保證》、《低保邊緣證》、《特困職工證》的人員和重度殘疾人(以下簡稱“特困人員”)及時辦理醫療救助登記手續。特困人員在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可享受以下實時醫療救助待遇:

(一)門診醫療費用在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后,其個人自負醫療費用在2000元范圍內享受70%的醫療救助;

(二)住院起付線費用全額補助,其余自負部分醫療費用享受70%的醫療救助。

第九條上年度個人自負醫療費用超過一定金額、負擔過重的參保重病和大病患者,可以享受年度醫療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年度醫療救助資金的實際承受能力確定。

第十條救助對象因中斷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而暫停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醫療救助待遇也同時暫停享受。

被救助人員發生的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以及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和經批準轉外就診的除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在收治特困人員時,應當認真核對就醫憑證,在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嚴格控制使用自費藥品及醫療服務項目,以優惠的價格為救助對象提供較優質的醫療服務,減輕特困患者家庭的醫療費用負擔。

第十二條特困人員應當保管好本人就醫憑證,不得將本人就醫憑證提供給他人使用。對違規將本人就醫憑證轉借給他人使用的,市社保中心應當及時追回違規費用,并通報相關發證部門,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對偽造就醫憑證騙取醫療救助待遇的人員,除追回違規費用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醫療救助相關部門及經辦人員因工作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的,應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