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規定
時間:2022-06-27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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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提高我市會計工作水平和會計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實施辦法。凡在青島市設立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
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四條本市縣級(含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統稱各級財政部門)為本行政區域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發證、注冊、變更、吊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事項。
第二章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五條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六條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凡報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三門科目必須參加全市統一考試。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成績合格后,由青島市財政局核發考試成績合格單,合格成績在考試當年有效;初級會計電算化成績合格后,由青島市財政局核發統一印制的考試成績合格證。
第八條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九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1月份報名,次年5月份考試。青島市財政局負責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于考試結束后30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可以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到所屬的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我市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權限,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有效期內的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合格證或珠算五級以上(含五級)鑒定證書;
(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照兩張。
第十一條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根據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青島市財政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并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實行IC卡輔助管理,用于記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有人個人會計從業資格信息、繼續教育登記、辦理調轉手續及變更登記等。IC卡在全市范圍內通用,IC卡不能替代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第二十條根據財政部公布的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大綱,青島市財政局負責制定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管理實施方案,市及各區(市)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二十四條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由青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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