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設置審批制度

時間:2022-06-27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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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設置審批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學歷教育學校設置標準,依據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暫行辦法》、《山東省規范化學校(小學、初中、普通高中)標準》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應范圍指舉辦國家高等學歷教育的職業學校、中等學歷教育的職業學校、中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學歷教育的初級中學、初等學歷教育的小學。

第三條設置高等職業學校,應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學校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校(院)長和副校(院)長。

(二)應配備以專職教師為主的教師隊伍。建校初期教師人數、結構應與專業設置及在校生規模相適應,其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職教師人數不低于專職教師總數的30%。

(三)應獨立建校,應具有近、遠期發展規劃,并有與學校的學科門類、規模相適應的土地和校舍,校園占地一般不低于200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120畝),建筑面積不低于4萬平方米。

應配備與專業設置相適應的必要的實習、實訓場所、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

(四)應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600萬元,其中用于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的資金不少于200萬元,學校流動資金不少于注冊資金的1/3。

第四條設置中等職業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職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及中等學歷教育學校校長任職資格證書的專職校長。

(二)應配備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建校初期,專業課教師數應不低于本校專職教師數的50%,每個專業至少配備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教師1人。

(三)應有近、遠期發展規劃,并有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置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原則上校園占地面積不低于30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15畝),建筑面積不低于4000平方米。

應具備與專業設置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或資金保證)。

(四)應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50萬元,其中用于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的資金不少于50萬元,學校流動資金不少于注冊資金的1/3。

第五條設置普通高中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及中等學歷教育學校校長任職資格證書的專職校長。

(二)應配備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職教師隊伍。建校初期,主要學科每科至少應配備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教師1人。

(三)應有近、遠期發展規劃,并有與辦學規模及教育教學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校園占地面積不低于30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15畝),建筑面積不低于4000平方米。

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一類標準的實驗儀器設備(或資金保證)。

(四)應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200萬,其中用于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的資金不少于70萬元,學校的流動資金不少于注冊資金的1/3。

第六條設置初中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及中等學歷教育學校校長任職資格證書的專職校長。

(二)應配備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職教師隊伍。建校初期,主要學科每科至少應配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教師1人。

(三)應有近、遠期發展規劃,并有與辦學規模及教育教學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校園占地面積不低于25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10畝),建筑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

應具備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儀器設備和活動設施(或資金保證)。

(四)應具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50萬元,其中用于實驗儀器設備和活動設施的資金不少于50萬元,學校的流動資金不少于注冊資金的1/3。

第七條設置小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學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及初等學歷教育學校校長任職資格證書的專職校長。

(二)應配備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職教師隊伍。建校初期,每一學科至少應配備專職教師一人,其中初級以上專業職務的專職教師不少與50%。

(三)應有近、遠期發展規劃,并有與辦學規模及教育教學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校園占地面積不低于20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8畝),建筑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

應具備滿足教學要求的各類儀器設施設備(或資金保證)。

(四)應具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80萬元,其中用于教學儀器設備和活動設施的資金不少于30萬元,學校的流動資金不少于注冊資金的1/3。

第八條達到本規定中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請籌建;達到山東省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要求的,可以申請正式建校。

申請舉辦高等職業學校的,由其主辦單位(人)向青島市教育局提出申請,經青島市教育局組織專家進行考察、評議,認為符合標準的,由青島市教育局提請青島市政府報省政府,由省政府審批。

第九條在青島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申請舉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由其主辦單位(人)向青島市教育局提出申請,由青島市教育局審批。

在其他市、區申請舉辦面向全市招生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由各市、區教育體育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青島市教育局審批。

第十條在青島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申請舉辦小學、初中學校和面向本市、區招生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以及在青島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申請舉辦小學的,由其主辦單位(人)向各市、區教育體育局提出申請,由各市、區教育體育局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達到本規定中中等及以下層次學歷教育學校設置標準要求的,可以批準其籌建學校,籌建期一年,籌建期間可以招生。待學校師資、設備等達到要求后,方可批準其正式建校。

第十二條學歷教育學校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第四季度,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給予答復,逾期申報者,轉至下一年度辦理。

第十三條設置中等及以下層次學歷教育學校,學校要獨立,其中租用校舍的,其獨立校舍的租期應不少于10年。

第十四條設置多種層次辦學的學歷教育學校的,應達到最高辦學層次學歷教育學校的設置標準。

第十五條設置學歷教育學校,其校(院)長(含副校(院)長)的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8周歲,教師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第十六條對已批準辦學、但條件達不到相應標準的學歷教育學校,要求在三年內達到本規定的標準,若在三年內達不到本規定的標準,將根據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責令停止招生。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青島市教育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