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設施設備制度
時間:2022-11-06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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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清潔、優美、文明的首府,根據《**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設施、戶外廣告、商業牌匾、相關部門各種標志物、牌的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等各項管理工作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公共設施設備實行業主負責制,由設施設備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負責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和保潔工作。各級市政、公安、交通、電業、電信、郵政、燃氣、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各區(縣)共同搞好城市公共設施的管理、維修,經常巡視檢查,并做好定期清洗、粉刷、油飾等清潔工作。
第四條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公園、游園、街旁綠地、廣場)等的景觀燈、城市照明設施、公共路燈、路燈桿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市市政市容局、市林業(園林)局定期巡視檢查,保持設施的清潔、完好和正常運行,并對其進行清洗、粉刷、油飾。
第五條城市道路上的各類供水、排水、管線的檢查井及井蓋,由各管線產權單位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和管理。??
第六條城市道路立交橋、高架橋、隧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設施由市市政市容局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其它鐵路橋、高速路立交橋由市市政市容局協調鐵路部門及自治區交通管理局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七條?城市道路用作公共停車場、點的隔離樁等設施,由其收費管理單位對所屬設施定期進行維護、維修、清洗、油飾,保證場地有序、整潔和市政設施完好。
第八條城市道路、橋涵等電力電業的配電室、箱、變壓器、電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由電業局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九條城市交通指示標識、交通信號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十條城市道路所屬公交站指示標志(牌)等設施由市城市交通局督查烏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及其它設置單位按要求定期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十一條城市路名牌、巷牌、樓房幢號、門牌等道路指示標志等由市市政市容局、市民政局和各區(縣)對所屬設施進行規范設置,并及時維護、維修。指示標志應保持整齊、醒目和完好。由市市政市容局、各區(縣)負責對其進行清洗。?
第十二條承擔市政設施養護、維修任務的單位,應對市政設施經常觀測,定期檢查,及時養護、維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檔案管理制度。?要定期對其承擔的設施進行養護、維修,市政設施丟失、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三條郵政、電信業務經營者所使用的民用建筑區域規劃用地紅線內電信設施,郵政、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郵政、電信設施負有維修、管理、保潔的責任。城市公用郵政、電信設施,桿線及其附屬設施由郵政、電信業務經營者對所屬設施進行定期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
第十四條讀報攔、畫廊、招貼欄、戶外廣告燈箱等設施由設置部門對所屬設施進行維護、維修、清洗、粉刷、油飾,位置設置應適當,布置形式應與街景協調,并保持完好、整齊、美觀。
第十五條城市商業櫥窗陳設應講究藝術性、思想性,結合季節、節日變化和新產品宣傳,力求做到有時代感和民族風格。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市政工程設施,并有權對損害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十七條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對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市政設施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拒不進行維修、維護、清洗、粉刷、油飾的,由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違反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市政設施標準三次者,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其自行拆除并予以處罰;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組織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盜竊、損壞各類公共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拒絕、阻礙市政市容和行政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市政市容和行政綜合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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