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經營攤點設置制度

時間:2022-11-06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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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經營攤點設置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城市道路暢通、安全、整潔,方便群眾生活,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禁止在城市主干道從事流動或固定攤點的經營活動。

主干道沿街門面不得在店外堆放物品,從事經營活動;車輛清洗、維修不得違章占道;加工、焊接及修理行業不得占道施工,并堅決制止嚴重影響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的其他占道行為。

第三條嚴格控制次干道沿街門店店外經營的批設。次干道、巷道許可設置的占道經營攤點應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并報相關部門批準。

第四條次干道、巷道許可占道經營的流動攤點(餐飲、燒烤、冷飲等)、店外經營不得在機動車道上設置;設置占用人行道的須固定地點、控制范圍,不得影響行人通行、市容市貌及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第五條次干道、巷道鐘點市場的設置應靠墻、靠邊、靠后,按規定時間開、閉市,業主應負責經營攤點周邊的環境衛生。

第六條次干道、巷道許可占道經營的流動攤點、店外經營、鐘點市場等不得亂搭亂建,所有經營者都要自備垃圾桶(袋),并對經營區域內產生的垃圾及環境衛生負責;經營飲食、燒烤等項目的餐飲攤點,地面要設置保潔隔離層,使用清潔能源,不得污染地面、損壞綠地和樹木。

第七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從事各種經營活動,在下列范圍內禁止擺攤設點:

(一)消防通道及消防設施30米范圍內;

(二)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及人行道寬度小于4米的路段和盲道兩側各1米范圍內;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擺攤設點的范圍。

第八條各區政府、各相關執法部門要對流動或固定經營攤點經營戶加強環境衛生知識教育,提高其環境保護意識。

第九條對違反以上規定者,各區管理、執法機構要及時制止、教育違規者,對違規三次者予以處罰并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