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商綠卡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3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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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商綠卡管理制度

為全面推進全民創業行動,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切實維護投資商合法權益,加快我市民營經濟跨越式發展,特就《**市投資商綠卡》(以下簡稱《綠卡》)的頒發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綠卡》是指由市政府頒發,在本市范圍內為投資商的工作、生活提供高效、便捷服務,維護投資商合法權益,體現投資商身份的一種證書。《綠卡》頒發的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貢獻優先。

第二條《綠卡》的頒發對象為在本市范圍內注冊投資,并符合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1.年納稅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企業。

2.年自營進出口額在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

3.實際投資額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社會事業單位。

第三條《綠卡》的頒發形式為:向上述法定代表人或經委托授權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持卡人)發放《綠卡》證書;向持卡人所在企業(單位)發放《綠卡》標志牌。

第四條持卡人及企業(單位)在本市范圍內享有以下優惠待遇:

1.持卡人專用座車在本市范圍內免收車輛過境費,除特殊情況外免路檢。

2.對持卡人及外地來本市持卡人企業(單位)開展商務活動車輛的一般交通違章行為,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以警示教育為主。執勤交警教育指正違章行為并在《綠卡》相應欄目上簽字注明后放行相關車輛。違章人必須服從交警的指揮,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第三次違章則按規定予以處罰。

3.持卡人辦理出國境、邊防證等事項,實行特事特辦,凡符合條件和手續的,公安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優先辦結。

4.持卡人患病住院治療可入住市、區縣兩級醫院干部病房。

5.持卡人子女在市內公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的就學,各級教育部門優先安排并減半收取相關費用。

6.持卡人企業(單位)到市、區縣機關各窗口辦證、辦事等,憑卡優先辦理;新辦投資項目的有關審批事項,可以要求招商部門或相關部門陪同辦理;在本市范圍內申辦各種項目申請許可和登記的,由行政服務中心按并聯審批制度統一協調辦理。

7.市、區縣勞動部門負責為持卡人企業(單位)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和勞動年檢、工資年審等服務;為持卡人免費保管檔案;對持卡人企業(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實行上門鑒證。

8.市、區縣法律服務機構負責為持卡人企業(單位)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9.市、區縣新聞宣傳部門采訪涉及持卡人企業(單位)商業秘密和敏感問題的,須經其主管部門核準后對外宣傳、報道。

10.持卡人就企業(單位)發展的有關問題,可及時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辦公、現場處理、現場協調。

11.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持卡企業(單位)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凍結其財產、賬目、資金;不準擅自實行停電、停水;不準擅自做出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許可證、停產、停業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各類確需的檢查評比驗收,須事前報經同級政府同意。

第五條《綠卡》的管理實行“自愿申領、動態管理、違法收繳”的辦法。符合條件者,應先向市工商聯提出申請,經市工商聯會同有關部門核實并報請市民營經濟領導組審定后,由市政府批準頒發。《綠卡》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由市工商聯依照規定進行嚴格年審,年審合格后,下一年方可有效。

第六條市工商聯要切實加強對《綠卡》的管理,及時掌握持卡人及企業(單位)的發展動態。對持卡人將資金撤出、持卡人及其企業(單位)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持卡人企業年納稅額不足50萬元或自營進出口企業進出口額不足100萬美元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及時取消其《綠卡》資格,收回《綠卡》證書和標志牌,并通知有關部門。

第七條市監察局、市工商聯應及時受理持卡人企業(單位)的投訴(投訴電話:市監察局2355024市工商聯2514901)。市監察局不定期對《綠卡》優惠待遇的落實情況實施行政監察。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民營經濟領導組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