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建設局個人住宅建設規劃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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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建設局個人住宅建設規劃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個人住宅建設的管理,規范個人住宅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則(試行)。

第二條本規則為本局內部工作制度,機關有關科室、基層規劃建設管理所(以下簡稱規劃建設所)工作人員進行個人住宅建設規劃管理工作時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的個人住宅建設規劃管理。

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四條規劃建設所在窗口集中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村鎮選址意見書,下同),采取申請人一次性申請,一次性告知需申報的材料。

辦理個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指標(拆擴建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證);

(四)、戶籍、家庭人口證明;

(五)、注明申請用地的1:500或1:2000現狀地形圖1份;用于作業的1:500或1:2000現狀地形圖一式3份(由當地規劃建設所提供復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補正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在20日內補正材料,窗口工作人員在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3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申請人在20日內不能補正材料的,窗口工作人員應在補正期滿后3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六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員在受理當日將該行政許可申請移送具體經辦人員辦理。

第七條規劃建設所應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必須安排人員到建設現場進行調查,核實申報材料的真偽,了解建設現場與周邊建筑物、設施的關系。

第八條經辦人員對申請進行審查后,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規劃建設所負責人同意后,將擬作出的建設用地規劃行政許可具體情況在規劃建設所公告欄及建設地址現場、當地村委會公示欄進行公示,要求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滿之日前到規劃建設所登記,公示期為5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若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應直接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建設用地規劃行政許可與其有下列利害關系的,可憑有效權源證件登記為利害關系人:

(一)、與其有財產權屬爭議的;

(二)、可能影響其建筑通風、采光、通行狀況的;

(三)、需要拆遷其房屋的;

(四)、需要使用或改變其房屋異產毗連部分的;

(五)、可能危害其他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可能會直接使其重大受益的;

(七)、直接關系到其他重大利益的。

第九條經辦人員在利害關系人登記時應當場發出《行政許可事前告知書》,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以及權利行使方式,同時告知申請人上述權利以及權利的行使方式。

經辦人員應在預定時間、地點安排接受利害關系人和申請人的陳述、申辯。如采取口頭陳述、申辯的,應制作筆錄;如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的,經辦人員應予以簽收,存卷備查。

陳述、申辯意見正確的,應予以采納。

第十條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按《樂清市規劃建設局行政許可聽證規則》辦理。

第十一條規劃建設所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時限內完成以下工作:

(一)、核實申請材料;

(二)、審查申請材料;

(三)、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

(四)、決定受理或不受理申請,并送達相應的文書;

(五)、進行批前公示;

(六)、登記利害關系人或者要求參加聽證的申請人;

(七)、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法定權利;

(八)、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九)、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

(十)、組織聽證;

(十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二)、送達證件或決定書。

第十二條對不需要聽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應在申請受理之日起15日內辦結。利害關系人、申請人申請聽證的,在接到聽證申請之日起至聽證全部完畢之日所用時間不計入上款時限內。

第十三條實質審查終結后,經辦人員應制作審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經所長審核后報局長批準。

第十四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應核定以下內容:

(一)、用地性質:

(二)、建設用地位置、規模;

(三)、用地平面布置;

(四)、簽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年。

第十五條對準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依法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決定不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應當作出《樂清市規劃建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提出申請的過程及內容;

(三)、審查過程;

(四)、不予許可的事實和理由;

(五)、不予許可結論;

(六)、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嚴格按照已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或村莊建設規劃執行,未編制詳細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可按總體規劃執行;在城市規劃區、村鎮規劃區以外或未編制總體規劃的地塊,原則上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需辦理的,應報局長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規劃建設所應嚴格區分適建住宅類型,市區(樂成、柳市、白象)和虹橋小城市市區范圍內原則上不予辦理單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區人口規模5萬人以上的建制鎮參照執行。近郊區或市區插花地等確需辦理單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報局長審查同意。

個人公寓式住宅參照公建項目程序由局辦理。

第十八條全市個人住宅建設實行一級、二級規劃管理。一級規劃管理范圍內嚴禁辦理個人住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其范圍報告:

(一)、保護用地;

(二)、控制用地;

(三)、地上、地下管線布置地段;

(四)、經批準近期實行統一建設地段;

(五)、已批準舊城改造的舊城區。

二級規劃管理范圍為除一級規劃管理范圍以外的其他地段。

第三章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規劃建設所在窗口集中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下同)。個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新建或拆擴建);

(四)、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

(五)、原有住宅的房產證件(證明);

(六)、戶籍、家庭人口證明(已在建設用地許可階段提供的,可從上游環節檔案中復印);

(七)、有條件的提供施工圖;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核定以下內容:

(一)、建設規模

(二)、建筑物使用功能;

(三)、建筑退讓用地紅線;

(四)、建筑層數;

(五)、建筑高度及室內外地坪標高;

(六)、住宅建筑的建筑間距;

(七)、簽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一條在一級規劃管理范圍內原則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屬危房或自然災害造成的毀壞性房屋,可建議采用加固維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經鑒定建議整體拆除(建)的,可以準予重建,人均面積低于30㎡的住宅困難戶,在不影響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情況下,可適當增加建筑面積。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公示、決定的程序及時限要求參照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行政許可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時,經辦人員應通知被許可人及時聯系放樣,房屋竣工后6個月內及時申請規劃驗收。

第四章批后管理

第二十四條規劃建設所應加強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批后管理,建立監察跟蹤管理機制,對滿2年未報送市國土資源部門或用地申請未被許可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提請局負責人予以注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后滿1年未開工建設,逾期也未申請延續的,提請局負責人予以注銷。

第二十五條在作出建設工程規劃行政許可之日起1日內,應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所附施工圖、其他材料各一份,移交給所監察經辦人員,供其進行批后管理。

第十六條監察人員在接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材料之日起,至建設工程規劃驗收之日止,應對被許可人進行全過程的跟蹤監察:

(一)、通知被許可人在施工中將建設工程規劃的許可證件以及所附總平圖在施工現場懸掛備查;

(二)、對已批準街景立面的,應加強立面管理;

(三)、制訂批后管理計劃,對施工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

(四)、一旦發現有違法建設行為,應立即予以制止,根據具體情況發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

(五)、強制拆除不聽制止,繼續搶建的違法建筑物、構建物或其他設施,情況復雜的應及時向局負責人匯報;

(六)、落實監察巡查責任制,建立監察巡查臺帳,詳細記錄每次巡查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察人員在監管工程中如發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發放可能有誤的,應建議提請局負責人予以注銷或糾正。

第二十八條監察人員應及時對已建成的個人住宅組織規劃驗收,發現有違法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后,發放個人住宅規劃驗收單。

第五章違法建設案件查處

第二十九條規劃建設所為轄區內違法建設案件查處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轄區內所有違法建設案件的初查工作。凡發現個人住宅建設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予以立案查處: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的;

(二)、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擅自破墻開門影響規劃的;

(四)、臨時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五)、憑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永久性建筑的;

(六)、憑非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第三十條符合違法建設立案條件的案件,經辦人員應在發現之日起2日內提出立案,填寫《違法建設案件立案呈批表》報規劃建設所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一條規劃管理人員對建設工程現場進行檢查時,必須有2人以上參加檢查,同時應出示《行政執法證》,說明身份。

在建違法建設案件立案后應按以下程序查處:

(一)、進行現場勘查,填寫《現場勘查記錄》,詳細記錄每一層的建筑面積,由2名以上調查人簽名并經當事人核對后簽字確認;對施工現場進行拍照;

(二)、依法制止違法建設,送達《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現場張貼后拍照存檔;

(三)、通知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提交有關證據材料,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包括;當事人身份、住址、違法建設地址、違法建設現狀、規模、有關審批情況、當事人的陳述意見等;

(四)、結合監察巡查責任制,對違法建設進行跟蹤監督,密切注意建設動態。如有搶建的,應再次取證后對搶建部分予以強制拆除;

(五)、按本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和要求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發現已建的違法建設按以下程序查處:

(一)、依法進行立案;

(二)、制作現場勘查記錄;

(三)、現場拍照;

(四)、通知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制作談話筆錄;

(五)、按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和要求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法建設案件立案后應在15日內完成調查取證;查清違法建設的性質、違法情節、影響城市規劃的程度,形成調查報告,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規劃建設所監察會議研究。監察會議應每周定期召開一次,并制作會議記錄備查。

違法建設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報市局審核批準,未經市局批準,不得擅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樂成、柳市、北白象、虹橋、大荊、雁蕩規劃區范圍內24米以上(含24米)道路臨街兩側范圍內的所有違法建設案件;

(二)、樂成、柳市、北白象、虹橋鎮違法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其他鄉鎮違法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違法建設案件;

(三)、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應予以拆除或沒收的違法建設案件;

(四)、需要明確處理政策的疑難案件;

(五)、其他需要市局審核的案件。

第三十四條法規監察科在收到各所上報的審核案件后,屬違法事實清楚、證據材料齊全的,應在10日內完成審核(需局案件審理會研究的案件除外),報分管副局長批準。事實不清、材料不全的,規劃建設所應在退回后5日內完成補充調查。

局案件審理會一般一月召開一次。下列案件應提交局案件審理會研究:

(一)、嚴重影響城市規劃需依法拆除或沒收的;

(二)、罰款金額超過3萬的;

(三)、具有指導意義的重大案件;

(四)、需明確處理政策的疑難案件;

(五)、其他需提交局案件審理會研究的案件。

第三十五條經監察會議或局案件審理會議研究決定的案件,調查人員應在3日內將擬作出處罰的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有申辯、陳述的權利;較大數額的罰款(個人1000元以上)應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辯、陳述和聽證的,按《行政處罰法》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告知后滿3日當事人未提出申辯、陳述或申請聽證的,調查人員應及時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在告知期限滿后3日內依法送達被處罰人。

被處罰人拒絕在送達證上簽字的,可有其成年家屬或單位領導代收;或者在當地村干部、鄰居見證下將文書留置在被處罰人住處,并附注說明。

在上述送達方式不能送達的情況下,可邀請公證人員到場,進行公證后,予以留置送達。

被處罰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送達,公告期為2個月。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案件承辦人員應及時督促被處罰人履行;被處罰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承辦人應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1個月之內將案件報送局法規監察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劃建設所負責人和案件經辦人員在接到通知后及時將案卷移送局法規監察科,并協助局法規監察科提出答辯意見,需要出庭應訴的共同出庭應訴。

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案件執行后需補辦有關手續的,應在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后5日內將有關材料報送局法規監察科,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能涉及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的,須按《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告知或公示后,再按本規則第九、十條規定進行辦理。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后,案件承辦人員應在3日內填寫《結案表》,報規劃建設所負責人批準結案。

已補辦手續的,應將補辦手續的復印件歸入檔案。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本規則所指檔案為個人住宅建設規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圖片、表格等具有保存意義的資料。

第四十二條規劃建設所應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對準予行政許可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檔案應整理歸檔,在市局制作許可證件時一并移送局檔案室。

第四十三條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的,申請人要求取回申報材料原件的,可以退回。但下列材料不予退回:

(一)、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主送本局的材料

(三)、其他復印件

退回的原件應由申請人簽收,并制作復制件。復制件由申請人核對,簽字確認存檔備查,以保持檔案的完整性。

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的檔案,由規劃建設所整理保存。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案件的檔案統一在規劃建設所存檔。處罰案件結案后全套案卷由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整理,裝訂后歸檔。

第四十五條需要上報補辦手續的案件,報批表格需附下列材料:

(一)、當事人書面申請;

(二)、土地批準文件;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執行票據;

(五)、繳納規費的票據;

(六)、注明違法建筑物位置的地形圖或規劃圖;

(七)、需要依法進行公示的應提供公示材料;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辯、陳述或聽證的,應提供聽證筆錄及申辯、陳述、聽證分析表。

以上(三)、(四)、(五)項可用復印件,但應經承辦人員核對后簽字確認。

第四十六條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樂清市規劃建設局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及時對形成的檔案進行整理、移送,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則生效前本局制訂的有關規定、通知等,如與本規則相抵觸,以本規則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規則所指審批、辦案時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九條本規劃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