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干部退休實施辦法

時間:2022-05-04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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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干部退休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村干部“素質工程”,穩定村干部隊伍,激發村級班子活力,促進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勵和保障機制,使他們“干有所為、退有所安、老有所養”,結合本街道辦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辦理退休范圍

辦理養老退休范圍為任現職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以及曾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10年以上,現任副書記或副主任的村干部,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則上不再擔任村干部,實行退職休養制度。

二、退休標準及條件

退休年齡男為60周歲,女為55周歲(含60、55周歲)。辦理養老退休手續標準為:村黨支部書記在村連續任職10年(含10年)以上;村主任在村連續任職15年(含15年)以上;村會計在村連續任職20年(含20年)以上,退休金按60元/月計算。村黨支部書記在村連續任職15年(含15年)以上;村主任在村連續任職20年(含20年)以上;村會計在村連續任職25年(含25年)以上,退休金按80元/月計算。村黨支部書記在村連續任職20年(含20年)以上;村主任在村連續任職25年(含25年)以上;村會計在村連續任職30年(含30年)以上,退休金按100元/月計算。辦理退休手續后,到領退休金年齡,計算工齡年限,每年1元,計入每月退休金,每月退休金即為:工資+工齡。在任主職以前任副職的,每三年合一年主職,以此類推,中間不能有空職年,不連續任職為不符合退職標準,不予給辦理退休。

三、退休金增長條件

農村干部在任職期間,如村集體和個人被省、市、縣、街道評為先進的,退休金分別增長20%、15%、10%和5%。

四、取消或中止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

村任現職三大要員不配合、不支持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及上級部門工作,參與群眾性事件和非法越級上訪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不予辦理退休手續。如辦理退休手續后再參與以上事件,從事件責任認定的次月起,停發一年的退休金。

村三大要員退休干部因個人主觀原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其他黨內法規而被處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處罰或開除黨籍處分的,或組織、煽動群眾參與群體性事件、非法越級上訪的;或參與邪教組織,造成惡劣影響的,從其被處罰、處分事件或責任認定的次月起,停發三年的退休金。

村“三大要員”退休干部因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而被判刑(含緩刑)的,從其被判刑的次月起,一次性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享受退休金對象死亡的,自動終止退休金補貼。

街道辦符合條件的正常退職村干部,及時將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享受退休金對象以及符合條件新納入對象進行調整更新,實行動態管理。對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除責令全額退還外,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