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城鄉就業工作通知

時間:2022-04-04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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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城鄉就業工作通知

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改委、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印發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7號)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同意市開展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的批復》(勞社部函[]87號)精神,現就做好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目標,建立政策統一、城鄉一體、平等競爭、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市場,促進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充分配置和合理利用城鄉勞動力資源,促進我市工業興市戰略實施,帶動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幫助農民增收,全面推動城鄉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工作目標

統籌規劃,整體開發,合理配置城鄉勞動力資源,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的就業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妥善解決農民工的權益維護和社會保障問題。試點期間,實施一項制度(就業實名制)、完善二個體系(勞動力市場、職業技能培訓)、做好四項工作(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保護、困難群體幫扶、新市民工程)。全市實現城鎮就業再就業14萬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20萬人,培訓城鄉勞動者24萬余人,城鄉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3%以內,全市城鎮從業人員規模達到從業人員規模的60%以上。

三、工作任務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管理制度,統籌規劃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制定和實施城鄉一體化的就業規劃,將統籌城鄉就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失地農民的就業和保障、城鎮新成長勞動力(主要是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本地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就業和外來農民工的就業與服務等實行統籌規劃和安排。制定適用于城鎮各類經濟組織和城鄉勞動者的統一勞動就業管理辦法,清理和廢除各種針對農村和外來勞動力進城就業的歧視、限制性規定。清理規范涉及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形成城鄉勞動者公平競爭、平等就業的政策環境。實施就業實名制,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和失業登記(統計)制度,對城鄉適齡勞動力資源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建立適齡勞動者的分類統計臺帳、電子信息檔案和信息數據庫。對城鄉勞動力失業與就業狀態實行跟蹤服務和管理。

(二)建立完善統一的城鄉就業服務體系,拓展公共就業服務功能。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體系,按照就業服務“新三化”要求,完善以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主體、鄉鎮和社會職業介紹為補充、城鄉一體、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綜合性與專業性相結合的勞動力市場體系。完善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規則。市勞動力市場年9月底以前達到《城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綜合性服務場所功能手冊》(簡稱《功能手冊》)規定的全部功能,并根據實際需要實現部分延伸功能和拓展功能。各縣市區勞動力市場年底以前要達到《功能手冊》規定的基本服務功能。進一步完善街道(社區)、鄉鎮勞動保障服務平臺,探索以鄉鎮勞動保障服務平臺為依托,建設面向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區域性勞動力市場。對城鄉勞動力提供統一的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培訓等公共就業服務。完善勞動力市場信息化建設。開通“就業信息網”和設立公共免費求職服務電話,充分利用廣播、報刊、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用工、培訓信息,提供勞動力市場供求分析預測,逐步實現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與縣市區勞動力市場信息相對接,并向街道、社區和鄉鎮延伸。在市城區、縣市中心廣場和縣市區勞動力市場設立大型電子顯示屏、觸摸屏、宣傳櫥窗等用工培訓信息,解讀就業政策、實現公共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經辦全程信息化。在鄉鎮、村組設立信息聯絡員,統一培訓,定向補助,及時掌握有轉移外出務工經商意愿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和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人員的基本情況,引導勞動力資源合理流動。

(三)整合職業培訓資源,完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建立健全以市場為導向、與我市產業結構相適應、與就業緊密結合的多形式、多層次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建立政府向社會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對參加培訓符合條件的城鄉勞動力,按有關規定,落實培訓補貼政策。市城區以市高級技工學校為主體,整合市城區技工教育資源;以市就業訓練中心為主體,分區、分專業建立公共實訓基地,統一教學、統籌安排實驗實習;發揮各縣市區就業訓練中心培訓主渠道作用,選擇有條件的鄉鎮建立鄉鎮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機構,利用網絡優勢開展遠程培訓。改進培訓方式,開展校企聯合、工學結合的定單培訓或定向培訓。組織實施崗前培訓,大力開展創業培訓,認真組織開展全民創業促就業活動。

全面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實施“兩后雙百”戰略,對初中、高中畢業后未能升學的新生勞動力,進行100%就業技能培訓、100%安置就業。建立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專項資金。加大對培訓機構的資金投入,完善培訓設施,改善培訓條件,堅持“實際、實效、實用”原則,科學確定培訓內容和方法,大力發展“定單”式培訓,努力提高培訓就業率。

(四)積極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認真做好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工作。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可按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也可自愿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大農民工社會保險意識的宣傳力度,鼓勵農民工自覺參加社會保險。

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長效機制。堅持突出重點,分類處理,區分城市規劃區內外,新老征地實行分類指導,逐步解決。對城市規劃區內新征地農民,尤其是中青年農民,組織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通過公共就業服務,引導市場就業和自主創業,納入現行城鎮社會保障制度;大齡老齡人群和殘疾人直接納入社會保障制度;對城市現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采取劃地安置、住房安置等方式,并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視地方財力情況,參照規劃區內方式逐步過渡。

(五)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切實做好勞資雙方權益保護工作。全市各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今年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要達到70%以上,到年底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率達到100%。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欠薪保證金制度,進一步解決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檢查,及時查處勞動違法行為,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及時查處,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六)完善就業困難群體幫扶體系,努力做好困難群體助殘幫困工作。繼續落實對原國有、集體企業就業困難人員的再就業幫扶政策,積極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幫助解決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中有就業能力、就業愿望的人員實現再就業。加大就業援助力度,對“4050”人員開展公益性崗位和社會保險補貼援助。加大幫扶“零轉移”農戶工作力度,對有就業能力和有就業愿望的農村特困人員積極開展就業指導,促進其轉移就業。對愿進城自謀職業的提供小額貸款援助,幫其創業脫貧。

(七)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迎接新市民工程。在全市范圍內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在就業方面取消城鄉分割的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界限,實現城鄉居民平等就業。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法規和政策,通過轉戶籍、變身份等途徑,將已在城鎮就業和居住的農民工轉變成為城鎮新市民,使其在城鎮安居樂業,并享受與城鎮原居民同樣的待遇。“新市民”是指已在城鎮穩定就業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生活來源的以下人員:

1、已在城鎮連續就業3年并又與用人單位或雇主續簽訂了2年以上勞動合同、年收入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農民工;

2、已在城鎮就業1年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職業技能、年收入高于當地企業平均工資標準的農村戶籍勞動者;

3、已在城鎮連續從事個體經營滿3年,當年納稅1萬元以上,或累計納稅已超過3萬元的農村戶籍勞動者;

4、在城鎮投資興辦實業,投資總額達10萬元以上,合法經營滿1年,年盈利超過3萬元的農村戶籍勞動者;

5、在城鎮就業期間有一定貢獻的,獲得縣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的農民工;

6、已經在城鎮就業半年以上,在城鎮有遺產繼承或有贍養任務的農村戶籍勞動者。

同時,將新市民納入城鎮居民就業和社會保障范圍,使其享受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按照“就地就近”原則,保障新市民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新市民居住問題納入城鎮住宅建設發展規劃,加大政府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力度。

四、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年8月至12月)。

成立市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各地要成立相應機構,加強本轄區內勞動力資源調查、就業、社會保險、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培訓服務等統籌城鄉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根據試點工作任務制定本地本部門的具體推進措施,并落實專人強力推進試點工作。同時,要廣泛開展宣傳引導,制定試點工作宣傳計劃,印制試點工作宣傳資料,在各類新聞媒體上定期宣傳試點工作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印發《試點動態》,讓勞動者、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了解就業再就業政策,了解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參與、支持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的試點工作氛圍。

(二)實施階段(年12月至年10月)。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統計等部門共同做好城鄉勞動力資源摸底調查,做到勞動力資源清、臺帳齊、分類準,并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資源數據庫,實施動態管理。根據試點工作任務,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如下: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城鄉平等就業政策,建設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完善就業服務體系,開展農村勞動力跨地區轉移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健全勞動用工基礎管理制度,推進進城農民工參保,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建立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長效機制等八個方面工作。同時,要加強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建立基礎工作臺帳。

2、發改部門負責制定有利于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及時審批核準申報促進城鄉統籌就業事業發展項目,促進就業結構與經濟產業結構協調發展。

3、財政部門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統籌城鄉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就業再就業資金投入。同時,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工作的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4、農業部門負責農村勞動力“陽光工程”培訓工作,探索和總結推廣農村土地流轉機制,掌握農村勞務經濟發展情況和試點工作中涉及農業及農村政策方面的咨詢和服務工作。

5、公安部門負責戶籍制度改革,做好進城務工經商農民在城鎮落戶工作。

6、教育部門負責推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

7、民政、扶貧部門負責協助組織實施農村貧困勞動力轉移培訓“雨露計劃”,建立全市貧困勞動力信息數據庫。

8、稅務、工商等部門負責依法依規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及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企業辦理稅費減免手續。

9、統計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情況的調查統計。

10、金融機構負責對城鄉勞動者在信貸政策上積極給予扶持和傾斜。

11、衛生、計生等部門負責為城鄉勞動者外出務工和就地就近轉移就業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12、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及其他部門負責根據各自的職能在組織培訓、就業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總結階段(年11月至12月)。

按照工作目標和任務,全面評估試點工作成效。對各地各有關部門的試點工作進行考核驗收,并給予獎懲。

五、有關要求

統籌城鄉就業工作是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我市開展的一項試點工作,也是市委、市政府為加快推進我市城市化建設進程、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綜合性、系統性工作,市委、市政府將城鄉統籌就業工作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和市直部門績效考核工作內容。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我市實際,在深化勞動就業制度改革的同時,統籌規劃,大膽探索,破解難點,積極推進相關配套改革,力爭取得一些大的突破和好的經驗。各級領導小組要建立工作報告制度、定期通報制度和檢查督辦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加強綜合協調,確保本轄區內的試點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