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工程安居通知
時間:2022-01-15 0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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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建委(建設廳)、土地局、人民銀行分行、各有關商業銀行分行:
為了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下同)建設,擴大國內需求,確保今年國民經濟增長目標的實現,不斷滿足城鎮中低收入職工家庭的住房需求,現就當前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抓緊落實今年已下達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對列入經濟適用住房計劃已經開工的項目,要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進度;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項目,要盡快落實建設資金,抓緊開工;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建設、銀行等部門要盡快在本地區內調整項目、調劑資金,確保已下達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完成。地方分行資金有困難的,應及時向總行反映,在全行范圍內調度資金,保證安居工程貸款到位。允許今年已下達的兩批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享受新增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有關政策。
二、抓緊組織一批新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需求和各地要求,擬于近期抓緊組織一批新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新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或所需建設用地已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且在今年內能進行實質性開發建設;
(二)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能及時配套,項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三)能適應當地市場需求,具有良好的銷售前景;
(四)已落實貸款擔保單位,或有與申請的貸款數額相對應的合法抵押物,并已取得有審批權限的當地商業銀行二級以上(含二級)分行的貸款承諾。新增項目重點是:
(1)企事業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建設用地,組織本單位職工集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
(2)在開發企業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在建的普通住宅項目中,調整轉換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3)已列入今年前兩批經濟適用住房計劃并已開工,因擴大在建規模需要追加貸款的項目。
三、適當調整住房信貸條件,加快資金到位經批準立項,確有銷路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在項目建設資金方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可發放貸款:
(一)項目實施單位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達到項目投資的30%以上;
(二)地方實際投入該項目的住房建設資金達到項目投資的30%以上;
(三)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集資額達到項目投資的30%以上且已存入貸款銀行專戶;
(四)凡地方政府負擔所有土地費用、拆遷費用和配套費用,且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居民或單位預訂的,在預付購房款達20%且已存入貸款銀行專戶后,商業銀行可向開發單位提供全部貸款。各地商業銀行要加快落實經濟適用住房貸款計劃。新增和調劑的貸款,要盡快落實到符合條件的項目。當地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要盡快逐級上報,商業銀行總行調劑解決。對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在開發建設單位提出貸款申請后,各地商業銀行應盡快進行項目評估,評估工作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承貸銀行在審查同意后5天內辦理有關貸款手續,并按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及時發放貸款,保證信貸資金的到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貸款期限應根據項目的建設周期確定(原則上不超過3年);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
四、防范住房貸款風險,保證貸款安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貸款,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其有效資產進行擔保,也可以總投資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進行抵押。以在建工程進行抵押的,當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對其權屬進行預登記,出具合法證明,并做好與工程竣工后有關房屋權屬登記的銜接工作。在抵押期間銷售住房的,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并修訂抵押合同,將所銷售住房在原抵押標的物和抵押價值中作相應核減,由銷售收入來沖銷相應的抵押貨款。個人購房需要申請貸款的,可按照《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設定擔保。以所購住房抵押貨款的,如不能按規定償還銀行貸款本息,貸款銀行可依法處理該房產,原規定的銷售范圍及其經濟適用住房性質、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等維持不變,所得收入優先償還銀行貸款本息。不足的,貸款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索。單位集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個人需要抵押貸款的,銀行應予以支持。房屋、土地抵押登記部門要加快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減輕負擔,按宗收費。抵押價值需要評估的,由當事人自愿委托具備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任何部門不得強制當事人接受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經貸款銀行認可。
五、降低并控制經濟適用住房開發成本
(一)經濟適用住房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拆遷,統一組織建設。有條件的地方,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實行貨幣拆遷,以降低有關費用。
(二)取消各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攤派、集資和收費。對經有權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減半征收。
(三)小區內經營性配套不得攤入住房成本,供水、供電、供氣、電信設施等配套費用逐步通過調整公用事業價格的辦法解決。
(四)實行政府限價銷售政策,價格一經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提價。
六、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織領導
(一)各地計劃、建設、土地、人民銀行地方分支機構以及有關商業銀行組成工作組,直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立項、土地供應、信貸資金的落實以及實施階段的檢查、督促、協調等工作。
(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對本地區企事業單位集資建房的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分類指導,幫助組織實施。
(三)要認真做好市場調查等前期工作,防止因盲目開工,造成新的積壓。要通過組織認購、減免有關手續費用等措施,促進銷售。在當地房改貨幣化方案出臺前開工、1999年底前竣工的經濟適用住房,允許職工按照國務院國發[1994]43號文件規定的成本價購買。
(四)各地要以組織今年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為契機,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規劃工作,逐步建立起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庫。并加速做好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為加快以后年度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建設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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