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財務改革通知

時間:2022-01-15 0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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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財務改革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中央企業集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國家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具體時間、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為了確保企業住房改革的順利進行,現就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關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出售現住公房,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核定出售價格,不得擅自低價出售住房,并按人(戶)分設備查簿進行輔助登記,長期保存。企業出售現住公房所取得的貨幣資金,仍按原來有關住房出售收入的規定管理,保證住房制度改革的資金需要。企業住房出售后,根據當地房改部門批準售房方案的具體文件和收款憑證轉銷有關資產賬戶。對轉銷部分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相應停止計提折舊或攤銷。

二、從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業不再實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管理制度。企業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權和全部及部分產權,其出售收入扣減按規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維修基金以及住房賬面凈值和清理費用后的差額,計入企業營業外收入(支出)。對于擁有部分產權的職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等后,按企業和職工擁有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企業應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職工將住房再次出售后,企業按規定收到返還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

三、取消住房周轉金管理制度后,企業現有住房周轉金余額做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處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的負數,年終經過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后,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依次以下述資金彌補: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的正數,按正常的利潤分配制度執行。

四、企業要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部署進行租金的改革,提租幅度和住房補貼標準按當地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對住房在規定標準以內的低收入職工家庭,符合當地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補助條件的,企業可適當給予困難補助。企業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的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五、企業按規定發給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的負數,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處理。企業按月發給無房老職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計入成本(費用);按規定補發1999年度的住房補貼資金,應作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處理。企業對應發未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應作為代管資金,按當地政府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單獨管理。

六、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后,企業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入企業其他業務收入。企業發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以及按國家規定用于房改的其他費用性支出,計入企業其他業務支出。對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維修基金,企業要轉由物業管理機構代為管理,其財務收支不應納入企業生產經營核算。

七、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后,企業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籌集資金。對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以及符合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條件向職工收取的建房款,作為負債管理。以集資或合作修建的住房,職工在補交土地出讓金及有關稅費之前,僅擁有使用權;企業對職工以集資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按代管資產管理。

八、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計入成本(費用),并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繳交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本企業職工包括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均在本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應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不得由企業負擔。

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加強監督和檢查,做好企業房改中的財務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十、本通知從之日起施行,適用于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非金融企業,其他非金融企業單位可以參照執行,金融企業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十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財工字[1995]18號)即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