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財務處理通知

時間:2022-01-15 0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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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財務處理通知

據反映,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對進一步推進企業住房制度的改革,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有些問題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產權問題

對符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23號)的規定,在

政策規定的期限內,企業以集資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其產權按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部、國家稅務局印發的《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建房[1992]67號)的有關規定及經濟適用房的有關政策辦理。企業應當按人(戶)分設備查簿進行輔助登記,長期保存。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除“三線”搬遷、災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國家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業不得再為修建、購置職工住房提供資金,或者為職工集資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二、關于住房未達標老職工等住房補貼的處理問題

企業按規定給1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住房未達標老職工補差的一次性住房補貼,比照《通知》第五條規定處理。在《通知》施行以后,老職工因職級晉升而產生的級差補貼,計入成本(費用)。

三、關于企業出售公有住房的審批問題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出售公有住房,并按照《通知》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在出售公有住房中,不再按照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建設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出售國有住房資產管理的暫行規定》(國資事發[1995]77號)報批。

四、關于企業對住房使用權的處置問題

對分配給職工的住房僅擁有使用權的,企業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企業可以辦理產權手續的,先建立固定資產賬戶,再將相應的住房使用權攤余價值計入固定資產,并由企業向職工出售住房。

(二)企業未辦理產權手續、由原有產權單位出售住房的,對已納入原產權單位售房方案范圍的住房使用權,根據原產權單位出具的文件(需附經批準的售房方案和本單位職工交款憑證的復印件),將相應的住房使用權攤余價值轉入住房周轉金,按《通知》第三條規定處理。

五、關于出售住房的價款管理問題

企業出售住房,按照核定的房改價格收取房款。對于符合房改政策規定分期付款的職工欠款,列作其他應收款管理。企業不得變相為職工購房提供貸款。企業出售現住公房取得的貨幣資金,必須存入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售房收入專戶”,其利息收入也要存入專戶,用于按政策規定發放無房老職工和住房未達標老職工的住房補貼。企業老職工住房問題已經解決的單位,出售公房的貨幣資金不再實行專戶管理。

六、關于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與出售住房的財務銜接問題

企業出售公有住房的時間,以房改方案報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機構批準的時間為準。在《通知》施行以前經批準出售的公有住房,可以繼續按批準的方案執行,其出售盈虧轉入住房周轉金,按《通知》規定轉銷住房周轉金余額;在《通知》施行后,企業出售住房發生的盈虧計入當期損益核算。在《通知》施行以前經批準出售的公有住房,如屬于未完工程,收取的出售價款作為預收款管理;以后竣工驗收時,按實際成本入賬,其實際出售盈虧,可以按《通知》的規定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

七、關于住房補貼計入成本費用有關財務問題

企業按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逐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隨職工工資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的計提依據,也不作為計算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數。

八、關于住房出售以后物業管理與企業分離問題

企業出售住房以后,有關住房管理、維修業務應與企業生產經營業務分離,相關財務移交獨立的物業管理機構管理。物業管理機構可以是業主選聘的社會化經營企業,也可以是企業投資舉辦的獨立法人,所需物業管理和日常維護費用按受益原則由業主負擔。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由業主委員會管理;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也可暫由原產權單位代為管理;已有相應的物業管理機構(含城鎮住宅合作社)的,業主委員會或原產權單位應當轉由物業管理機構代為管理,并有權進行監督。企業出售的住房屬于購買的商品房,其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維修基金已經在購買時繳納的,在向職工出售時不再從售房收入中重復扣除。企業轉銷的住房周轉金余額,不包括原來合并在住房周轉金賬內的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維修基金余額。企業出售住房以后,應分清與業主的責任界限,不再承擔已出售住房的更新改造、修理、維護等責任。

九、關于已出售住房供暖費用的處理問題

企業已出售住房所需供暖費用,原則上由業主負擔。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由單位給予適當補助的,可以按當地規定執行,所需供暖費用補助,計入企業管理費用。

十、關于轉銷住房周轉金余額的審計問題

按照《通知》第三條規定轉銷的住房周轉金余額,企業先列入2000年度財務報告。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2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3的通知》(財經字[19*]114號)的規定,除暫不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軍工、兵團、國家特種物資儲備、監獄勞教等企業直接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以外,其他企業隨同2000年度會計報表一并審計,主管財政機關可不再予以審批。

十一、關于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轉金余額的處理問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轉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一)在1995年2月以前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轉金余額,以及在1995年2月以后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經批準設置國有股權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轉金余額,按《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方法處理,并報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二)在1995年2月以后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經批準設置國有股權時的住房周轉金余額,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按《通知》第三條規定的順序,沖減國有股東應當享有的權益(含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及未分配利潤)。國有股東應當享有的權益不足以沖減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國有股東應分享的股利彌補。國有股東應當享有的權益沖減以后,股份有限公司在轉增股份時,相應減少轉增國有股的份額。

(三)股份有限公司按規定給1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老職工發放的一次性住房補貼以及住房未達標老職工補差的一次性住房補貼,比照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原則處理。

(四)作為國家重大政策調整因素,股份有限公司對住房周轉金的處理政策,應當在2000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

十二、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法律責任問題

企業在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執行,自行制定的住房制房改革辦法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在《通知》施行后應當予以改正,并將住房制度改革情況在2000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充分反映。對于違反規定提高補貼標準、超標準低價購售公有住房的,一經查出,各級主管財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部門貫徹實施2行政處罰法3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分別對企業和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以上補充通知,隨《通知》一并執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執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制度改革按照統一政策進行,財政部《關于頒發2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3的通知》(財工字[1995]59號)即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