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警車管理通知
時間:2022-11-02 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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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處、所:
為了進一步加強警車使用管理,根據市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特對警車使用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警車停放在餐館及公共娛樂場所門前,對違反者堅決糾查。
二、對不按規定使用警車,濫用警燈、警報器,濫用道路優先通行權,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及警車準駕證的,要通報批評。
三、警車在道路上要模范遵守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檢查。
四、禁止將警車出租、出借給他人駕駛,一經發現是專職駕駛員的待崗,是科所負責人的撤職并調離原崗位工作。
五、局機關警車如無特殊情況不允許在外過夜,需停放回本單位停車地點。
六、局機關警車駕駛員必須按時上班,在局辦公室等候,做到隨時出車。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勤的,事先應主動向辦公室主任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七、直屬單位及司法所警車要妥善管理和維護,費用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八、局辦公室根據局工作需要可隨時調用,直屬單位和司法所警車不得拒絕。否則,局將收回警車使用權。
九、局機關警車在節假日期間使用時,必須事先請示局主要領導同意后,方能出勤;直屬單位及司法所警車可自行安排,但出市必須事先請示局分管領導同意并報局辦公室備案。
十、警車出勤、加油、維修,仍按足司發〔**〕75號文件規定執行。
以上規定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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