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商業申報材料
時間:2022-02-19 0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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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下同)。
二、已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四)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關于開設店鋪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三、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六)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七)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八)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十)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十一)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商業企業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六)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七)被并購境內公司有國有資產的,應提供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及備案材料;
(八)并購后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九)并購后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十)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十二)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十三)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十四)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五、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關于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三)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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