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困境及出路

時間:2022-07-19 09:13:19

導語: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困境及出路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困境及出路

摘要: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是提高鄉村法治水平、維護鄉村和諧穩定的重要抓手,對促進全面依法治國和鄉村振興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種種因素制約,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是當前法治建設的難點。基于此,本文對其概念和存在困境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應的建設性意見,希望能夠促進鄉村法律服務體系優質高效發展。

關鍵詞: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困境;出路

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是鄉村法治建設的重要形式和途徑,能夠有效滿足鄉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提高他們的法治意識和用法能力,從而保障鄉村村民的合法權益,維護鄉村的和諧穩定。但是,由于我國城鄉發展不均衡等原因,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也面臨著不少困境。因此,加強對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研究,提出擺脫困境的出路和措施,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概述

公共法律服務是社會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實現政府公共職能的重要體現。公共法律服務是政府及司法機關為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維護人民合法權益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公共法律服務的主體主要是政府及司法機關,他們依靠自身的權利和職責特點,直接提供法律服務,他們也可以以政府機關的名義鼓勵和協調其他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服務,通過在鄉村設立法律顧問和駐村律師等方式,為鄉村村民提供法律服務[1]。公共法律服務涵蓋內容主要包括:普法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矛盾調處、法治文化建設等。公共法律服務的核心目的是要緩解和消除人們對法律服務的高需求與當前法律服務低供給之間的矛盾,實現法律資源在城鄉的均衡共享,促進城鄉法律服務一體化,公共性、公益性、服務性、普惠性是其主要特征。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是以鄉村及鄉村村民為服務對象,是對鄉村公共法律服務內容、措施、機制等各個方面的系統化的總稱。

二、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發展現狀

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不僅確立了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目標,突出了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性,更明確提出要加強欠發達地區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成為重中之重。黨的十八大以來,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尤其是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得到了飛速發展,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駐村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公共法律服務載體遍地開花,基本實現鄉村全覆蓋、城鄉法律服務差距逐漸減小、普法宣傳教育得到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主體和方式逐漸多元和專業。縱觀鄉村公共法律服務提升建設發展歷史,主要經歷了兩次轉變:一是形式上的轉變。早期的鄉村公共法律服務以“送法下鄉”為主要形式,形式單一,內容粗簡。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是對“送法下鄉”的延續和發展,改變了“送法下鄉”的斷續性、零碎化、低效果等缺陷,使鄉村公共服務法律服務向連續性、系統化、高輸出、強效果方向發展。二是內容上的轉變。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發展早期,鄉村村民之間的矛盾較為簡單,多以鄰里矛盾為主,鄉村公共法律服務多是基本性的法律援助。隨著鄉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征地拆遷、婚姻家庭等更高層次的矛盾逐漸顯現,為了適應村民矛盾變化,滿足村民多樣化法律服務需求,鄉村公共法律服務內容也逐漸豐富??傮w來說,雖然我國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鄉村村民法治意識和鄉村法治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當前的鄉村公共法律發展水平與國家強化鄉村法治建設要求之間還存在很大的差距,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任重而道遠。

三、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義

(一)有利于提高村民法治意識,促進鄉村法治建設

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不斷深化,能夠合理配置法律資源,使更多的法律資源、法律產品和服務向鄉村傾斜,從而增強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高鄉村公共法律服務水平,縮小城鄉法治建設差距。而且,加強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通過加大普法宣傳和法律援助力度,大大提高了鄉村村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治意識,也增強了村民遵法守法、依法辦事的能力,從而提高鄉村法治水平,促進鄉村法治建設。

(二)滿足村民法律服務需求,保障村民合法權益

由于我國城鄉發展差距較大,鄉村法治建設較城市而言發展有限,多數鄉村村民的法治意識較為淡薄,法律運用能力相對較弱,致使在遇到拆遷補償、人身傷害、交通事故等法律問題時,無法合理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使自身陷入被動局面,無法得到公平、公正對待,自身權益受到損害。隨著鄉村經濟的發展和普法工作的深入,鄉村村民的法治意識得到了一定的提升,用法律解決問題和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也就不斷增加,由于多數鄉村村民經濟條件有限,迫切需要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務來進行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能夠加大對村民的法律援助力度,緩解村民需求與公共法律服務供給之間的矛盾,滿足村民對公共法律服務的需求,從而有效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

(三)有效化解鄉村矛盾糾紛,維護鄉村和諧穩定

傳統的鄉村矛盾糾紛處理和化解,主要依靠村干部、村長輩、第三人在中間進行調解,注重鄉村禮節、風俗習慣對村民群眾的影響和約束,從而達到矛盾糾紛化解的目的。處理方式較為簡單,有時存在“和稀泥”現象,治標不治本,并不能完全保障糾紛雙方的合法權益。而且,隨著鄉村經濟發展和社會方式的轉型發展,鄉村矛盾糾紛也由日常鄰里生活糾紛向經濟利益糾紛轉變,傳統的矛盾調解方式已無法應對復雜的經濟利益糾紛,村民對法律的需求日益增強,需要運用法律武器來解決問題和矛盾。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拓寬了鄉村矛盾糾紛化解渠道,不僅豐富了鄉村矛盾糾紛化解方式,也促進了鄉村矛盾糾紛化解的科學性、客觀性、公平性與公正性,能夠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和解決問題,切實維護受侵害者的合法權益[2]。

四、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面臨的困境

(一)城鄉法律資源分配差距較大

受我國城鄉發展二元結構影響,城鄉經濟發展不平衡,相對應的造成了城鄉法律資源分配的不平衡,城鄉法律資源分配差距較大。好的法律資源多數被分配在城市和縣區,鄉村法律資源相對匱乏。如律師事務所大多集中在城市和縣區,鄉村基本上沒有律師事務所。而且,鄉鎮司法工作人員或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數量和工作內容、工作質量有限,不能滿足鄉村村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從而影響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開展實效[3]。

(二)資金投入與保障不足

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過程中,大多數地方政府資金投入不足,缺少相應的專項預算,資金投入遠遠不能滿足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和物質要求,嚴重制約了鄉村公共法律體系的正常運營和發展。一方面,由于資金缺乏,政府無法購買更多的法律服務來滿足鄉村多樣化的法律服務需求,也會影響司法工作者和法律服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參與度。另一方面,資金投入不足,將嚴重影響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軟硬件設施建設,無法促進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快速高效發展。同時,在當前信息化高度發達的背景下,缺乏經費保障,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將無法適應信息化社會發展要求,會大大制約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現代化建設進程。

(三)法律服務人才短缺

法律服務人才是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前提,但是,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過程中,法律服務人才嚴重不足,制約了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發展。鄉村律師和駐村法律顧問,他們分包村較多,而且他們一般還要兼顧其他簽約單位業務,精力有限,無法真正開展工作。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和法律服務人員也相對較少,一般幾個人就要負責整個鄉鎮所有村莊的法律服務,工作量較大,效率極低,使鄉村公共法律服務實效大打折扣。

五、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出路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大投入力度

鄉村公共法律服務的主體是政府和司法機關,提高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水平,首要任務是提高政府部門對鄉村法治建設思想認識和對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視程度,要樹立法治理念,發揮主體責任。第一,要強化普法宣傳教育力度,多形式、多維度進行普法宣傳,借鑒“郵局帶法進萬家”和開展法治文化活動等先進方式,提高鄉村村民對公共法律服務的認知,以及知法、用法的意識,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發揮實效奠定基礎。第二,要提升基層黨組織和基層干部的法治意識和重視程度,強化基層黨組織的先鋒模范和帶頭作用,切實提升鄉村公共法律服務水平。第三,加大對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投入力度,提供堅實的物資保障。要根據各鄉村實際情況,優先考慮經濟和資源落后的鄉村,并進行適當的資金傾斜,縮小城鄉公共服務投入差距,均衡法律資源配置。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增加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方面的預算,并建立嚴格的使用、監管和審計制度,確保專款專用,發揮效用。另一方面,要構建政府主導,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元資金籌措途徑,通過政策激勵等方式,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鄉村法治建設,彌補政府投入不足,進一步強化資金供應和保障。同時,也要加強對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軟硬件設施、網絡信息化建設,同步提升法律服務人員的服務待遇,為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二)積極引導社會主體參與,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為應對當前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存在的人員不足、人才缺失問題,可以由政府進行協調,在政府的監管下,通過稅收支持或政策激勵,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或個人參與鄉村公共法律服務,整合法律服務和專業機構資源,擴大法律宣傳和志愿者團隊,促進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主體的多元化發展,緩解當前鄉村公共法律服務人員短缺的壓力。同時,也要加強對專業人士的引進、吸引力度。一是加大鄉村律師、法律顧問、法律工作者的權益保障和獎勵,不斷壯大法律服務人才隊伍,提高他們參與鄉村公共法律服務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二是加強對鄉村干部的法律培訓,提高他們的法治意識和用法能力,對鄉村公共法律人才隊伍進行有效補充。三是政府要加強和高校合作,通過定點培育、定向招生、合作交流、定崗實習等方式,吸引和鼓勵法律專業人才進駐鄉村工作和實習,在為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引進人才的同時,提高鄉村法治建設水平。

(三)完善和優化各項機制,提高管理運行水平

完善而健全的機制體系,是鄉村公共法律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要注重相關機制的完善和優化。一是建立法律平臺及鄉村律師、駐村法律顧問以及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常態化管理機制,通過定點打卡、查看援助記錄、評價幫扶效果等方式,對以上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二是建立政績考核評價機制。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政府政績考核體系,以群眾滿意程度和法治化效果作為重要評價指標,以提高政府的重視程度,提高公共法律服務水平和質量[4]。三是建立線上線下互通互聯的服務平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問題反饋整改機制。加強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信息化建設,建立網上“法律服務中心”,和線下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人民調解室等構成綜合性服務平臺,實現數據和服務的共享和互聯互通,提供預約、辦理、反饋“一站式”服務,及時了解群眾需求,發現并解決存在問題。同時,利用微信、微博等自媒體工具,加強宣傳教育和信息交流,更加方便快捷,有效提高服務效率。綜上所述,雖然我國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法律資源配置、資金投入保障、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還面臨很多困境,需要通過在思想認識、資金投入、人才引進、機制建設等方面進行改進和提升,以有效促進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發展,提高鄉村法治建設水平,為保障民生和鄉村振興提供助力。

參考文獻

[1]覃晚萍,王世奇.民族地區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困境與出路[J].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5):104-111.

[2]吳世?。l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研究[J].山西青年,2019(6):174-175.

[3]狄邦建.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實踐與思考[J].中國司法,2014(10):85-87.

[4]王亞豐,黃春蕾.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價值、困境與優化——基于社會治理視角[J].安徽行政學院學報,2021(1):105-112.

作者:張曙光 單位:國浩律師(鄭州)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