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術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9 14: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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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學技術建設論文
一、我國刑事科學技術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領導認識不足,意識缺失
在我國,刑事科學技術得不到快速的發展與進步最大的一個影響因素就是相關領導對提高公安機關整體的刑事科學技術的認識不足,不能從制度上和政策上進行系統的規定,這就嚴重制約了我國刑事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降低了公安機關的打擊犯罪能力與執法水平,這一問題已經成為現階段我國刑事科學技術發展之中遇到的最大的問題之一。
(二)技術隊伍不穩定
由于公安機關工作的特殊性,在實際的工作之中經常涉及到人員調動等情況,這就造成了技術隊伍不穩定,總是出現調動等問題。另一方面,我國公安機關針對刑事科學技術沒有一套完整的獎懲措施,這就造成了技術人員在工作之中缺乏相應的積極性,不能將所有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之中,這也是影響我國刑事科學技術進步與發展的抑制因素之一。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犯罪手段也在逐步發生變化,利用高科技手段進行犯罪的比例在逐年上升,但是我國公安機關的技術隊員隊伍卻沒有得到很快的發展,這對于現代社會穩定,提高我國公安機關整體辦案水平的一大障礙。
(三)人員不足,工作量大
醫師述職報告
自從事技術工作以來,我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種法規,刻苦學習,努力工作;先后經過河北省政法學院)原政法干校)、中國刑事警察學院、華北煤炭醫學院和國家公安部第二研究所(現公安部法醫物證鑒定中心)等地的專業學習和培訓,具有良好的文化修養。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能夠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醫學基礎理論與偵查工作結合起來,在從事各類案件的現場勘查、法醫學檢驗(包括尸、活體損傷檢驗簽定、病理、解剖檢驗鑒定、法醫物證檢驗鑒定等)。
工作中,利用技術手段,檢驗并偵破了多起重(特)大案件,如:2000年8月20日,玉田縣窩洛沽鎮潘莊子于志永(男、13歲)、許國全(男、11歲)被綁架殺害案件;2000年12月亮甲店鎮王素平(女、36歲)被殺害案件的尸體檢驗及案情分析;2002年3月1日唐自頭鎮小山王莊村黃慶會(女,32歲)死亡案的尸體檢驗及現場分析;2002年3月15曰,玉田鎮西關村董克儉(男,64歲)被殺害案件;2002年2月25曰郭家橋鄉五馬橋村李瑞江(男,60歲)、周立華(女,16歲)兇殺案件多處現場物證的提取,尸體檢驗;2003年3月破獲的重特大積案:即:1995年10月21日發生-郭家撟鄉江家鋪村西的團伙搶劫殺人案件。從保存7年之久韻現場物證(手套)痕跡,血跡分析上予以認定,使該團伙搶劫殺人案件得出準確結案。2004年7月10日,玉田縣,石臼窩鎮蘆岬岫樹大隊書記馬網俊杰(男,34歲)被殺害案,身負多處損傷,死于河里,從死因分析上給予準確定案:2004午8月16日大安鎮前螺山村水泥廠推銷員劉宗千(男,41歲)被殺害并王兆永(男,38歲)同巢死亡案件的現場勘查、作案形式的設定發尸體損傷的檢驗鑒定等案為偵查提供了可靠線索和方向,也為破案和審判機關提供了大量可靠的證據材料。
由于本人的刻苦努力,工作上有了一些成績,多次受到縣、市、部級嘉獎,曾被唐山市委、市政府授予“唐山市公安系統優秀技術員”和“崗位技術能手”的光榮稱號。曾當選為玉蘭縣第九屆人年代表大會代表和中共玉蘭縣委員會第3次代表大會縣直機關黨代表;有關事跡材料曾在《玉田科技報》、《唐山勞動日報》、《河北勞動人事》和《唐山公安報》上登載。先后撰寫了《關于尸蠟形成之靜電學說理論的探討及其實驗》等二十余篇檢驗技術和理論研究方面的論文或論著。分別在市、部級和國家級刊物上發表。獲得了中圍刑事科學技術協會首屆研討會優秀科技論文二等獎(深圳)、并參加了第二次全國法醫代表大會(無錫),第四、五次法醫學術研討會:取得了全國刑事破案研討會(北京)及中困刑事警察學院學報等刊物上多篇論文的優秀論文獎。獲99‘香港國際中西醫學術交流暨衛生教育新進展論壇大會“紫荊花醫學科研獎”。并受聘為香港基礎醫學研究會理事。箕代表作有《關于槍殺案件的損傷檢驗及重復使用彈頭的分析》《利用切線位x光片推斷顱嚙損傷程度及其討論》、《論微量痕跡物證檢驗在偵查破案中的應用》、《從一起殺人焚尸案件的偵破始末談法醫對損傷檢驗及物證鑒定作用》《關于尸蠟形成的靜電學說理論探討及其實驗》《一起全尸蠟的檢驗報告》、《從多種損傷中確定主要損傷致其致死因靜素》、《論靜電場對尸蠟形成的影響》、《論加強刑事技術工作,為偵破案服務》、《汽車廢氣中毒死亡分析》、《罕見自殺形式一例報告》、《論××××××××的煙暈范圍在人體及衣物上的分布特征》、《靜電場與尸蠟》、《尸蠟與化石》、《交通事故案件中多人死亡及焚燒尸體、尸塊的個體識別》《論物證檢材的保存對重特大疑難案件偵結的作用》等,其中,“重復使用彈頭”這一重大發現,填補了××××檔案檢案中的一項空白(公安部有關領導尤為重視):尸蠟形成之靜電學說,理論的探討,率先提出了靜電場與尸蠟形成的關系,豐富了國內乃至世界法醫學理論的內窖。這對于推斷死亡時聞,拋尸環境、損傷性質以及考古學揭示人類生物學理論具有一定的研究價值;“汽車廢氣中毒死亡分析”。文中所涉發的汽車廢氣在封閉的場合內呈“激進型增值現象”,其理論答辯獲得了首屆傳統醫學博士論壇大會香港“紫荊花杯醫學金獎”,并獲得了醫學博士學位證書。
現我為唐山市法醫學會理事,也是中國法醫學會和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學會會員。相信自己能把握對機,與時俱進,在祖國的法醫學專業上再展宏圖。謝謝!
我國公安類本科畢業論文
一、培養從警素質、提升實戰能力
公安類高職院校大學生實施素質教育的目標是:良好的政治素質、身心素質、文化素質和業務技能素質。同時,還必須加強警察的基本禮儀、公關意識、溝通技巧等的知識儲備。一個合格的人民警察必須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銳性、健壯的體魄、廣博的基礎知識、良好的文化素質、高超的技能和智慧。警校學生當角色轉變為任職民警時,其素質要求經歷實戰考驗。公安教育抓住畢業論文指導環節,把學生從警素質培養推向深入,使學生的實戰能力進一步提升。近年來,警犬技術專業畢業生在選擇就業的過程中,不少同學放棄所學專業改行從事其他警種工作。這反應出我們對學生職業忠誠教育的尷尬。警犬技術隊伍中不穩定的隱患勢必造成未來警犬技術專業人才短缺、無法滿足公安工作需求。論文“論警犬技術專業學生職業忠誠度的培養及提升”就直指這一問題。公安理科專業學生較易忽視法律等相關課程的學習。有些學生認為能運用警犬技術偵察破案就是一名合格的警犬訓導員。論文“警犬侵權的法律問題淺析”通過培養學生的法律敏感意識,促使知識內化能力增強,提升學生的從警素質。論文“關于犬福利問題的法律研究”更是從法律意識、社會意識兩個層面加強學生的身心素質與文化素質的培養,賦予學生創造性。
二、契合專業技術、解答實戰問題
隨著社會治安形勢的變化,公安業務工作時刻變化著。新情況、新需求、新知識、新經驗等層出不窮。論文作者應契合所學專業技術、圍繞公安工作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創造性地提出新的課題并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我國警犬使用范圍比較廣泛,在刑事偵察、禁毒緝私、安檢防爆等方面都有經過專門訓練的警犬投入使用。隨著犯罪現場條件的不斷復雜化,客觀上給警犬使用帶來諸多限定,特別是警犬現場延時性鑒別、追蹤,增加了一定的難度,致使出現了個別地區警犬技術消弱甚至消亡的情況。而時至今日,我國警犬鑒別技術取得的結論仍舊未被法庭接受為直接證據的事實也極大弱化了公安實戰中警犬技術應有的特色優勢。警犬技術裝備配發、警犬的社會化訓、養等新工作思路與模式的提出使基層警犬技術工作面臨機遇與挑戰。警犬技術專業的學生就應圍繞這些問題開展警犬技術“不可替代”的使用研究,解決警犬技術工作運行機制、警犬使用領域、訓練科目與方法、使用程序等一系列問題。例如論文“我國警犬作為裝備配發范圍的探討”、“警犬裝備配發使用模式探析”、“警犬裝備配發到公安基層派出所應用效果的調查研究”“、警犬繁育的社會化工作模式初探”“、警犬在新型查獲中的應用”、“警犬在硬水泥路面的追蹤能力研究”、“警犬在城市地鐵警務活動中的調查”、“淺談警犬識別氣味的科學性及程序”、“警犬氣味鑒定作為法定證據的探討”、“新時期警犬技術在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中的應用初探”、“治安犬戴口籠進行撲咬訓練的方法研究”等。
三、夯實理論基礎、滿足實戰需求
公安基礎理論是一門具有政治性、科學性、專業性和實踐性的基礎學術理論。它研究公安體系和公安對象、公安關系、公安工作及公安發展。作為預備警官有責任聯系實際、加強公安基礎理論研究,用實戰去檢驗與夯實理論的正確性、系統性、全面性、時代性。警犬學是一門新興的綜合性應用科學。它融合諸多學科,基礎理論涵蓋廣泛領域,如犬的解剖生理、警犬繁育、警犬的疾病防治、警犬的飼養、犬的行為學、器械制造技術、信息科技、刑事偵查和安全防范中的警犬使用、氣味識別技術等。其中警犬使用基礎理論引領警犬學的發展。例如,警犬使用中人犬結合理論主張在警務活動中以人為主導、以犬為主體,人、犬結合使用,論文“試論訓導員的行為對犬的影響”、“訓導員氣質類型測定與犬神經類型匹配的研究”、“淺析警犬訓導員的心理對氣味鑒別犬的影響”等從人和動物心理學、行為學角度佐證人犬結合理論的科學性并促使該理論的系統化發展。又如,刑偵用犬一直是我國現代警犬技術工作發展的主線,但隨著DNA、視頻等刑事技術以及技偵工作的發展,極大地壓縮了傳統的現場跡線追蹤和氣味鑒別等刑偵犬主要功能項目的發展空間。論文“利用箱式氣味識別裝置培養犬搜索血衣能力的研究”、“血跡搜索犬訓練的研究”通過刑偵用犬在直接間接鎖定犯罪嫌疑人、物證甄別性搜尋等方面研究檢驗了警犬氣味鑒別、搜索基礎理論的正確性,并通過血跡氣味的嗅認使刑偵用犬使用理論更加全面,粉碎刑偵用犬沒有需求等對刑偵用犬使用理論的質疑,解決符合實戰要求的刑偵犬極度缺乏問題。再如警犬誘導訓練的理論基礎是創建在游戲中自發的神經聯系與多種強化手段結合的條件反射,以達到本能欲望到訓練科目的轉換。論文“誘導與機械刺激對羅杜雜交犬基礎能力形成的影響”、“誘導混合氣味跡線對追蹤訓練效果的影響”、“誘導因素對鑒別準確性的影響”分別從不同的角度豐富了警犬誘導訓練理論。
本科畢業論文質量監控體系改革與實踐
摘要:本科畢業論文是高等院校在實踐教學環節中對人才培養方式、課程體系、教學管理模式和教師教學成果的有效檢驗手段。深入思考本科畢業論文存在的主要問題,并著力研究構建完善的畢業論文質量監控對公安院校教學質量改革和人才培養質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公安院校;本科畢業論文;質量監控
一、引言
本科畢業論文是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重要實踐教學環節,也是審定學生畢業與學士學位資格的重要依據,更是學生本科四年學習能力升華的重要體現。2018年10月,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參與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審核評估。畢業論文質量作為一個重點考查要素直接關系到公安院校本科人才培養質量。“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以評促管,評建結合,重在建設”成為教學管理工作的新思路。現以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在此次審核評估工作中的改革和實踐,分析當前公安畢業論文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畢業論文質量保障體系的構建,提出改進措施,切實提高畢業論文寫作質量。
二、公安院校本科畢業論文質量下降的主要因素
(一)學生重視程度不足,寫作態度不認真
畢業論文答辯陳述
畢業論文答辯
非常榮幸我的論文能夠得到三位老師的指正。我大概占用5分鐘的時間陳述。
(一)首先先向老師匯報一下選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樣一個可以說被寫爛了的題目的原因。
關于經典,有這樣一種解釋:“每個人都說好,但少有人看得懂。”我想這個論斷運用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研究現狀上是不是可以這樣篡改一下:“這個規則每個人都知道,但細究起來,有沒有幾個人能夠說的清晰,說的準確。”
第一場答辯的時候,魯老師對一位同學說,有的時候現有的中文資料多了,不見得是一件好事。我完全贊同。或者更近一步,對于這樣一個完全舶來品似的證據規則,現有的中文資料多了,真的不是一件好事情。
那么,我的選題原因就是,三年之中,零零散散的,先是無意后是有意地看到該規則的有關資料相互抵觸,各說各話,嚴重的甚至自相矛盾——這反倒引起了我的興趣。我就想通過自己寫作,理解、梳理出一個對于現有材料去偽存真似的有關該規則的概況。
事業機構工作人員招聘公共科目試卷分析
一、考試范圍
本次公共基礎知識考試范圍為: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思想概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事業單位概況、職業道德、法學、公文與論文寫作、科技常識和環境保護、文史知識、**省情知識等方面的內容。
考試時限為120分鐘,滿分100分。
二、作答要求
《公共基礎知識》考試要求攜帶的作答工具為黑色鋼筆或黑色簽字筆、2B鉛筆和橡皮。《公共基礎知識》均要求在答題卡上作答,應聘人員必須在指定位置上填寫自己的姓名和準考證號碼等信息;不得在試卷及答題卡留有與答題內容無關的任何信息,違者按作弊處理。
三、考試參考用書
物證技術偵查研究管理論文
一、1997年物證技術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一)物證技術學研究的回顧
縱觀1997年物證技術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拓寬物證技術研究領域。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完善,對為法律服務的物證技術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不僅“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暴力化、技巧化、智能化趨勢明顯,有組織的犯罪增多,犯罪手段的現代化程度提高”,〔1〕對物證技術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而且民事訴訟案件中,要保證準確地執法,也越來越多的要求對案件中的各種物證進行科學鑒定。鑒于“常規的手印、足跡等痕跡物證在現場上的提取率越來越低。”〔2〕因此,廣泛發現、提取、
鑒定其他微量物證就顯得格外重要。如爆炸殘留物、纖維、毛發、油脂、泥土、涂料以及塑料、金屬屑等。
法學期刊出版論文格式建議
在人文社科學術研究領域,各學科學術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不統一是個基本的事實,法學就是代表領域之一。法學學術期刊中論文出版格式的不同,其核心差異不在于封面或者具體版面的設置,而在于期刊中論文具體寫作格式的巨大差異。論文寫作格式的統一,一直是學術界大多學者的重要呼聲,然而似乎收效甚微,差異不僅沒有任何變化,還有固化的趨勢。那么法學學術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統一的難點在哪里,該如何統一,就是需要厘清和回答的基本問題。本文以南京大學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2017—2018)收錄來源期刊目錄(即俗稱的“CSSCI”來源期刊)中的法學期刊為例,以其目錄中的23類法學期刊為樣本,①從論文格式的現狀、統一困境和具體建議3個方面對上述問題進行闡釋。
1法學核心期刊出版論文格式的關鍵差異
法學23部核心期刊出版論文樣式在細節方面差異很多,幾乎沒有任何兩部期刊的論文格式是相同的,可謂“春風襲來,五彩繽紛”。如果忽略其版面和具體設置方面的不同,僅從論文行文寫作格式上看,其突出差異大致可以總結如下。1.1參考文獻位置不同。期刊出版中論文一般由兩個部分組成:正文和參考文獻。除了正文之外,最為重要的就應當是參考文獻了,各個法學期刊在論文形式上,對參考文獻的位置安排具有重要差別。根據參考文獻是置于整個文檔后面作為尾注,還是置于同頁位置的底部作為腳注,可以總結為三種類型:第一種,參考文獻置于整個正文后面的,這種形式的只有一部期刊,就是《政法論叢》;第二種,參考文獻采用同頁腳注形式的,共有以《中國法學》為代表的18本法學期刊采用這種模式;第三種,參考文獻正文后和同頁腳注相混合的模式,這種模式共有4部法學期刊,它們分別是《法律科學》《現代法學》《法學家》《政法論壇》(具體的參考文獻格式種類數量可以參見表1)。1.2目次要求不同。對于有無“目次”的要求,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有目次要求。這種形式的只有兩個期刊,即《華東政法大學學報》和《清華法學》,但兩個期刊目次卻也存在差異,比如目次的表格、字體、目次形式、版面設計等也各不相同。第二類,不需要目次。剩余其它的21本法學期刊都是沒有“目次”要求的。因此,從兩個期刊數量的對比上看,要求“目次”是法學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的個別性要求,不具有普遍性,也沒有成為23本之外其它法學期刊的慣例。但如果從特色和具體作用的視角看,目次的存在也可以體現出作者的標題擬定能力和具體闡述水平,對論文的整體質量的評價也可以通過目次“以小見大”;“目次”的存在可以更好地幫助讀者瀏覽論文的整體架構和邏輯脈絡,不僅可以使編輯清晰地看出作者想要論述的重點內容,也可以為選題和外審評閱節省一定的時間,而這也正是要求有“目次”的一個重要原因,相對來講也就成為有關期刊的重要特色所在了。但很多法學期刊并沒有目次要求,其原因就在于兩個方面,其一是版面空間問題,其二是傳統格式的習慣。1.3腳注編碼順序不同。由于同頁腳注和混合模式的腳注是有差異的,因此針對有論文腳注要求的22部法學期刊,將其參考文獻模式分為兩大類。對于同頁腳注模式,其具體的腳注編碼順序可以分為兩類:第一種,每頁重新進行編碼,這些期刊主要是《行政法學研究》《政法論壇》和《中國刑事法雜志》;第二種,全文按順序進行編碼,不在每頁重新編碼,剩余的15本期刊都是不需要重新編碼的,只需要按順序編碼即可。在混合模式中,具體的腳注編碼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需要每頁重新編碼,對應的有《法律科學》《現代法學》和《政法論壇》三部期刊;第二類,只要按順序編碼即可的,這一類只有《法學家》一部期刊。除了上述突出的差異外,其實還有很多其它的差異,如參考文獻具體格式、標點符號、編碼的數字樣式、摘要格式、字數多少、關鍵詞格式、題目格式、字體格式、章節布局等。
2法學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難以統一的困境
法學期刊出版論文格式統一面臨著多樣的困境,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體現為兩個方面:其一,格式多樣可以預防“一稿多投”;其二,格式多樣是期刊特色的體現。但格式多樣真的可以預防一稿多投嗎?格式多樣真的可以成為期刊特色所在嗎?2.1“一稿多投”的爭議。統一格式的第一重困境就是對于“一稿多投”的爭議。論文不得“一稿多發”是基本的學術規范,更是學術應當堅守的基本道德,這已經是學界的基本共識。但論文可否“一稿多投”,卻不是一個可以在投稿者和期刊編輯部之間輕易達成共識的問題。由于所處的位置不同,欲達到的目的不同,投稿者和期刊編輯對“一稿多投”的態度不僅難以達成共識,甚至還是相互對立的。因為投稿者正如產品的賣方,其當然希望有更多的買方來對其產品表達興趣,畢竟雞蛋不能放到一個籃子里,這樣既可以預防風險(投稿失敗),也可以售賣給出價最高的買方(性價比或者排名最好的期刊)。而期刊編輯部正如買方,其當然喜歡貨比三家,稿件越多越好,但由于不同期刊對論文的選題和意愿發表的論文內容有明顯差異和偏好,有的又有明確的方向性要求,這就導致很多投稿的論文內容并不符合所投期刊在相應時間內的要求,被所投期刊拒稿。但如果很快被拒稿也好,還可以修改后投給其它期刊,但一般期刊都要一個月才可能拒稿,有的時間更長。即使沒有被拒稿而過了初審,還要經歷外審、編輯審、審委會審,然后才會決定是直接錄用還是修改后錄用。上述稿件審查過程少則兩個月,多則半年以上,很多作者需要快速的反饋和結果,如果一個月還可以等,半年以上除非是約稿,否則是無法等待的,也難以等待。所以“一稿多投”是很多學者抵消審稿期過長,特別是論文是否錄用的不確定性結果的一種策略性應對。余德華就認為,一稿多投的原因就包括審稿周期過長、作者難以判定期刊近期選題、編輯部沒有回執等方面。[1]很多投稿者為了更好地進行一稿多投,會在寫作之后對文章格式進行修改和備份,一般都會制定多套投稿方案,例如多輪投遞,一輪兩個月等各種策略。論文作者一般會多試幾家雜志社,以期望能夠在多輪審核中符合某一個或者幾個期刊的發表要求,當然符合幾個期刊的要求是不能奢望的“運氣”,因為對于一般的作者來講,能有一個期刊有審稿意向和發表意向那就是一個非常幸運的事情了,遑論多個期刊都有意向。這也是有學者認為一稿多投具有一定正當性,甚至是作者基本權利的理由所在。[2]2.2“一稿多投”禁止權的“異化”。反對“一稿多投”的聲音大多是從出版單位的視角來發出的,這種聲音多認為“一稿多投”是一種學術失范行為,其后果會導致“一稿多發”,擾亂正常的學術秩序,給出版單位帶來人力、物力的浪費及不必要的名譽損失。[3]在以上各種反對“一稿多投”的策略失效后,期刊編輯部會動用法律手段,以《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來行使論文初稿的拒絕權。②但這此條文規定是否就是絕對地禁止“一稿多投”,卻是模糊的,因為“法無禁止即可為”是民事行為的基本權利。其實,很多編輯也只是形式上反對“一稿多投”,其本質目的在于防范“一稿多發”的不誠信行為。[4]雖然“一稿多投”會導致“一稿多發”,但卻并不是根本原因所在,“一稿多發”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學者的“自私自利”行為。為了獲得學位、職稱評選、申請獎項等方面的利益,有的學者甘愿冒著“一稿多發”的危險,修改同一稿件在不同學術期刊上發表,以增加學術成果。這種“投機取巧”的行為就導致了學術不端行為的出現。因此,以禁止“一稿多投”來預防“一稿多發”只是治標不治本,要想預防“一稿多發”就要從學術誠信建設和懲戒方面入手,使作者一旦學術失信就受到全面懲戒,以至于不敢貿然行動。雖然《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但對于期刊出版單位,其肯定會在論文投稿的要求中明確不得“一稿多投”,否則不予順利投稿,但這明顯是一個霸王條款,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地位明顯不平等。期刊的強勢壟斷地位,導致了稿件投遞中的地位不平等現象。因為投稿的人太多,而獲得認可、能有效發表的期刊數量卻也只有數本,法學期刊中“僧多粥少”的局面導致了雜志社(編輯出版單位)的地位處于明顯的優勢。更為重要的是,各個擁有法學一級博士點的學校在2018年1月8日又迎來了擴充,從40個變為48個。法學一級博士點的擴充,意味著法學博士招生數量的擴充,但這種博士生數量的增加,更會強化已經較為稀少的法學期刊發表資源的競爭,強化競爭當然是有好處的,但這種好處卻是期刊地位越來越重要,甚至強化了其壟斷性,導致一些期刊的腐敗。因此,如果你是作者,你是要接受期刊禁止“一稿多投”的規定進而順利投稿呢,還是拒絕這個約定無法順利投稿呢?很明顯大多數作者都選擇了前者,這很難說是作者真實意思的表達,因為期刊編輯部與作者之間在地位上明顯具有差異,編輯部居于優勢地位,作者居于弱勢地位(除非是已經成為名家,不愁期刊發表的問題)。這種地位上的差異,就導致了期刊編輯在現實中的重要性日漸提高,編輯的專斷權力和論文可否發表的決定權,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學術腐敗現象。雖然有的期刊要求,如果發現“一稿多投”就被納入黑名單,但事實上,除非是單獨“約稿”,否則眾多學者都會進行一稿多投。因此,格式不統一并不能杜絕“一稿多投”,也并不是遏制“一稿多發”的有效方式和手段。但一稿多投會出現多重審稿,浪費審稿資源,造成期刊相互之間的競爭和刊出中的矛盾,所以防止“一稿多投”就成了各期刊的規范要求,而預防一稿多投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各個期刊不同的論文格式和相關要求,但這種不同期刊擁有不同出版格式的要求是否真的就能防止一稿多投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更有甚者將一稿多投的責任歸咎于期刊編輯,[5]這顯然是不恰當的,因為期刊編輯部難以杜絕這種問題,更為重要的原因當然在于論文作者。2.3格式作為期刊特色的“固守”。在法學期刊中,各個期刊都有各自的特色,其特色體現為多個方面,例如論文選題、論文類型、期刊專題設置、部門法專欄、熱點探討、案例評析以及經典書評等特色。但很多期刊卻將論文格式也納入了其中,作為期刊特色之一。一味地堅守論文格式的特色,而不創新期刊出版樣式,其本質就是一種異化的固守。期刊出版編輯部為了凸顯期刊的各種特色,除了在論文選題和相關討論方面進行特色設置外,例如《行政法學研究》《中國刑事法雜志》,其期刊名稱就明確了其要發表和選擇的論文主題,如沒有特別的約稿或者專題會議,這兩個期刊的選題基本集中于行政法學和中國刑事法學兩個方面。期刊編輯部一般會以各種“特色”來固守和堅持自己期刊的傳統形式,而這種傳統形式就包含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的傳統性,但論文格式的差異在本質上不應當是期刊出版特色。那么什么才是期刊的出版特色呢,最為重要的特色就是期刊論文的選題是否具有前沿性、理論性、可傳播性和可爭論性,而不是以論文格式的差異作為期刊出版的特色。這種特色一般和版面設計風格、內容選擇有關。為了更好地吸引學者,期刊擁有自己的獨特的出版風格和論文選題也是正常的事情,因為所有法學期刊不可能發表的論文選題一模一樣,同一化的出版模式也是不可能,不現實的。出版樣式是期刊存在的特色之一,但這種樣式不能等同于論文格式。對相關期刊出版論文格式的固執,已經逐漸成為阻礙期刊之間相互交流和知識有效傳播的“異化”力量。期刊中的論文作為知識的一種有效載體和編碼形式,其目的應當是能夠有效傳播,并且傳播得更遠、更廣,而不是以格式固步自封,阻礙論文知識的傳播。期刊發表之后,如何評價學者的期刊質量又以引用率為指標,所以相互之間的引用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相互之間引注本身是知識的相互交流,并且是可以擦出火花,碰撞出成果的良好路徑。但學術互動與交流卻有著嚴重的困境與現實,不僅僅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之間有重要差異,即使在相同類型的期刊之間也差異較大,甚至可以說個個不同。如果有一個有效的格式模版,論文中的各種知識性信息編碼是統一的,可以輕松地被其它學者學習和傳播,就是最好的格式特色。曾有學者就提出期刊的特色的定位可以遵循地域優勢、專業優勢進行選題方面的定位。[6]但很多期刊為了保持所謂的特色,卻從論文作者的職稱方面進行選定,例如,有的要求只接受副高以上職稱的文章,在讀博士生的文章基本沒有進入審稿的可能,除非有自己的導師共同書寫并掛名才可能。甚至有的法學期刊為了杜絕這些所謂的掛名導師,已經明確要求不再接受多人共同署名的文章,如《法律科學》2017年9月18日于官網公布,“我刊將不再接受兩名及兩名以上作者合著署名稿件的投稿,僅接受獨立作者署名投稿”。這種以署名體現特色的現象已經開始成了其它期刊的可能效仿的形式。各種期刊還有發刊的側重點、論題方向等限制,都導致了論文期刊投稿中的難度正在不斷增強。這些突出的期刊出版差異和一些其它的眾多的差異,使論文作者和期刊編輯在論文投稿和期刊出版過程中,投入了大量的無謂工作量,特別是修改論文格式方面。更為重要的是,一般作者在進行論文寫作時,一般采用一種模式將一篇文章書寫完畢,但其投稿過程中卻要反復修改為其所要投稿的期刊的格式要求,因為有些期刊有時會直接以“格式不對”拒絕相關作者的投稿,或者拒絕進入審稿環節,導致很多優秀稿件不能得到及時發表,特別是時效性較強的論文更是錯過了較好的發表期。
3法學期刊出版中論文格式統一的建議
沉默權制度研究論文
一、沉默權的發展及現狀
沉默權在西方具有悠遠的傳統,從產生發展到今天,經歷了幾百年的時間。“正義從未呼喚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古羅馬法關于自然正義的司法原則就包含了沉默權的內容。在教會法中,12世紀的圣·保羅曾明確指出:“人們只須向上帝供認自己的罪孽,而無須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人們普遍認為,沉默權的核心內容“不必自我歸罪”原則可追溯至英國一句古老的格言“人民不自我控告。”13世紀,英國宗教法庭在刑事訴訟中強迫被告人進行“職權宣誓”,否則將被訴諸刑罰。教會法認為,人們只應當向上帝承認自己的罪過,而不應該向其他任何人坦白罪行。故教會法有一條原則:沒有人可以被迫自證其罪,因為沒有人必須揭露自己的恥辱。普通法支持者們正是通過此原則迫使宗教法庭遵守教會法中關于反對自我歸罪的原則。[1]17世紀之后,隨著資產階級政權的逐步確立,歐洲文藝復興之后的啟蒙運動,使英國社會開始重視個人的權利,人權意識開始覺醒。立法者們認識到,當個人受到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追究時,其地位明顯處于弱勢,若不對其權利進行特別的保護,就難以保證司法公正,而冤假錯案將會嚴重影響民眾對法律制度的信任,影響社會穩定,最終危及統治秩序和統治利益。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英國發生了一起在人類法制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1639年約翰·李爾本案。這促使了164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沉默權”的法案。1898年英國的《刑事證據法》明確規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權。[2]從此,在人類法制史上第一次明確了受刑事指控人在審訊中有保持沉默的權利。沉默權的確立,被認為是“人類在通向文明的斗爭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受英國法的影響,1789年9月25日通過的美國憲法修正案(又稱“權利法案”)第五條規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強迫被告人自證其罪”。沉默權首次正式上升為一項憲法性權利。該修正案經過1963年的“米蘭達案件”審判,其基本原則及操作程序得到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形成著名的“米蘭達規則”。[3]今天,不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幾乎都在刑事訴訟法中將沉默權確立為被告人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a項,日本刑事訴訟法典第311條第1款,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16條,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210條等等。此外,加拿大、保加利亞、波蘭、我國的臺灣、香港地區和澳門地區刑事訴訟法律均有這方面的規定。沉默權的精神也被多部國際條約所確認。199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大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被強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1998年7月17日聯合國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全權代表外交會議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五編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保持沉默,而且這種沉默不作為判定有罪或無罪的考慮因素。”第六編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7項規定:“不被強迫作證或認罪,保持沉默,而且這種沉默不作為判定有罪或無罪的考慮因素。”此外,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7條、世界刑法學會第15屆代表大會《關于刑事訴訟法中的人權問題的決議》第17條,都有關于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或沉默權的規定。[4]這充分表明沉默權作為現代法治國家犯罪嫌疑人的一項基本人權,作為刑事司法公正的標準之一,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已在國際社會達成共識,得到了普遍的強調和維護。
但是近年來,新加坡、愛爾蘭、英國、美國等國權衡沉默權利弊后,紛紛通過立法對沉默權作出了限制。
1972年,英國允許法庭根據警察進行的訊問對受訊問人拒絕提供有關事實的情況作出必要的推斷。1987年,英國刑事審判法第二條規定,在反嚴重欺詐辦公室的官員調查欺詐案件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沒有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回答提問或說謊,該行為即構成犯罪。1994年在《刑事審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對沉默權的適用進行了限制,即被告人在某些情況下行使沉默權,將可能獲得對其不利的法律推論。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各種“例外”判例,也對沉默權適用范圍和適用程序進行了限制。如“善意的例外”、“獨立來源的例外”、“因果聯系削弱的例外”、“公共安全的例外”,等等。[5]可以說,對沉默權加以限制代表著沉默權發展的新方向。但是英國于1998年通過了《人權法》,把《歐洲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引入英國國內法,可以由法院在判決中直接適用,并于2000年全面實施,《人權法》的實施將對前述限制沉默權的法律構成新的挑戰。[3]
二、我國確立有限制的沉默權制度的必要性
沉默權與司法制度分析論文
一、沉默權的定義和內容
沉默權被稱之為反對自我歸罪的特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對追訴方強迫性提問有權保持沉默或拒絕口答,且不因此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一項權利。它是一種以沉默的外觀表現出來的特權,其實質在于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特定情況下證人的作證義務,否定警察強迫犯罪嫌疑人提供證言的合法性。根據美國學者的解釋,沉默權限特定含義包括以下三項基本內容:一是被告人沒有義務向追訴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陳述或其他證據,追訴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方法強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實做出供述或提供證據。二是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追訴官員的訊問,有權在訊問中始終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應對及時告知被告享有這一權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這一權利而做出對其不利的推論。三是被告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做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陳述,但是這種陳述必須是在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后果的情況下做出的出于其真實意愿的陳述,法庭不得將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強制或壓力所做出陳述作為定案的根據。
沉默權的實質是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兩項權利:其一是面對偵查追訴人員或審判人員的訊問,被追訴人有權自愿選擇是堅持沉默還是放棄沉默(包括供述和抗辯),偵查人員或審判人員不得對其施以肉體或精神上的強制。其二是如果被追訴人在偵查人員或審判人員的訊問是保持沉默,其保持沉默這一事實不得作不利于追訴人的推論,更不得因被追訴人保持沉默而對其施以肉體或精神上的懲罰。其目的在于保障追訴人對開口陳述供述或堅持沉默的選擇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從歷史上看,主張沉默權一開始就是與反對糾問程序,反對自我歸罪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它是對糾問程序和如實陳述義務這種違背人的主體性原則,侵犯人的基本尊嚴的野蠻的司法程序的一種反抗,是正義向不正義的宣戰,是理性對反理性的抵制,是文明與不文明的對立,的確體現了文明的成功和人類的進步。
二、沉默權制度的確立
沉默權制度,最早開始于英國,后又在美國推行并波及歐洲各國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學理上又稱反對自我歸罪特權。1912年,英國1912年法官規程對沉默權作出了明文規定。受英國法的影響,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明確規定反對強迫自我歸罪的特權,規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有罪。”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則是通過刑事訴訟法最終確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規定沉默權的規則。
沉默權的實行對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兩個最顯著的作用:一是有效地防止了各國執法者濫用暴力刑訊逼供這一人類社會所創設的所有邪惡制度中最邪惡的制度的現象,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尊嚴;二是最大限度地實現了訴訟雙方的地位平等、最大限度地抑制了冤假錯案發生的可能,“寧可放走千人,不可錯殺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