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與公共政策范文10篇

時間:2024-05-23 2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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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與公共政策

和諧社會與公共政策價值定位

摘要:為實現我國政府在新形勢下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本文認為,應對落實其戰略目標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公共政策的價值理念進行重新梳理和整合,即公共政策應在理念上確立以人為本的倫理精神,彰顯社會正義的基本價值,突出其公共性的本質特征,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

關鍵詞:和諧社會;公共政策;公共服務;公共利益

Abstract:

TorealizethegreatgoalofbuildingaharmonioussocialistsocietyproposedbytheChinesegovernmentatthenewage,itishighlyrecommendedtoreconsiderandreorganizetheideaofvalueinpublicpolicy,theimportantmean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strategicgoal.Specifically,publicpolicymustbehumanoriented,andmustembodytheessentialvalueofsocialjustice,highlightitsnatureofpublicity,andstrengthenitscareforthedisadvantagedgroups.

Keywords:aharmonioussociety;publicpolicy;publicservice;publicinterest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國政府在新形勢下提出的宏偉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就必須對落實其戰略目標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公共政策的價值理念進行重新的梳理和整合。面對和諧社會這一目標,公共政策只有在理念上確立了以人為本的倫理精神,彰顯了社會正義的基本價值,突出了其公共性的本質特征,強化了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才能正確地引領和有效地推動我國公共政策的不斷創新,從而全面地推進和諧社會理念在各領域、各層面有效地實施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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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民主影響公共政策效率研究論文

在當代的政治理論與公共行政理論的研究中,憲政、民主與公共政策的效率這三組命題都是研究的熱點問題。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有關要求實施憲政、爭取民主權利,提高公共政策的效率的呼聲在世界范圍內也愈來愈普遍。但有關三者之間的關系究竟如何,憲政、民主對公共政策的效率的影響問題,我們的理論研究卻沒有給予足夠的回應。喬恩?埃爾斯特在其《憲政與民主》一書的導言中提到,“憲政與民主之間的張力可以說從來都只是一個三維問題的兩維。使這種張力具有深度的第三維是這樣一個目標,即有效率得進行決策,必要的時候,即不受公眾參與也不受憲法的約束。”[1]這段話形象的說明了憲政、民主與公共政策三者之間的關系,但該書只是對憲政和民主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討論,埃爾斯特也并沒有給公共政策的效率予以明確的定義。劉軍寧在《共和?民主?憲政》[2]一文中就共和、民主、憲政三者各自的本質,相互聯系及差異問題進行了詳細探討,但其主要目的在于探索市場秩序的政治架構。本文的主要任務是試圖在界定公共政策的效率其概念的基礎上,通過討論憲政與民主之間的關系,運用有關理論來分析探討憲政民主對公共政策的效率的影響。

一、公共政策的效率

一般而言,人們通常用市場的失靈來論證政府干預的必要性,后來發現政府干預的效果也并不象想象的那樣盡如人意,才又從理論上論證了市場失靈只是為政府干預提供了介入的條件和空間,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條件。這里用的是一種邏輯順序的論證,在此我想借用同樣的邏輯來引入公共政策的概念。對于某一特定的社會而言,其擁有的資源量是一定的。因而在一定資源擁有量的基礎上,資源的利用情況就決定了這個社會的福利情況。實際上,資源的利用情況應該分為兩個層次來看:一個是“資源的運用效率”,即在使用某一資源時,盡量使其損失降到最小。比如說,我們用電來照明,在這個能源利用過程中,電能轉化成了光能,但其轉化率卻不是百分之百,而是有一部分的損失,如化為熱能的那部分就消散在空氣中了白白浪費掉了。在這種情況下,要想減少能源的浪費,就必須盡量的提高電能向光能的轉化率。這更多的是依賴于科學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第二個層次是“資源分配效率”,也就是指將資源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上去。仍然以電能為例,電除了可以用來發光照明以外,還可以發熱用來取暖。在一個寒冷的夜晚,光和熱都是人們所需要的,但如果電能的數量有限,只夠滿足人們一個方面的需求,那么將電能轉化為熱能是更為有效的分配方式,因為如果不這樣做的話,人們就會因寒冷而凍死。資源配置的最高境界就是各種資源在各種不同的使用方面,尋求一種最佳的分配方式,從而使社會福利達到最大化,使社會發展達到最佳狀態,而這種狀態即是所謂的帕累托最優。

要實現帕累托最優需要完全競爭的市場,這是一個理想化的條件,在現實之中無法完全達到。市場的不完全性,以及與市場的不完全性有關的外部性和公共產品的分配問題,都是市場失靈的表現。雖然帕累托最優在現實中無法實現,但并不意味著它沒有任何意義。它實際上,在為我們提供理想境界的同時,也為我們設立了一個可供對比的標準。

要想實現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就市場本身而言,它不僅在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分配方面表現的無能為力,為保持完全公平競爭的環境更是它的盲點所在。公共物品和完全公平競爭的環境均是需要人們做出集體選擇的產物。而公共政策即人們(包括政府和官員以及普通的民眾)所做的集體選擇的行為。由此我們可以把公共政策的目的看作是對市場失靈的完全補充。我們可以假定社會資源得到最佳配置時,社會福利是100%,如果單就市場的力量,可以實現的社會福利是60%(這僅僅是我在建立模式時的一種假設,并沒有任何的實際統計根據),那么剩余的40%則是公共政策所要完成的任務。那么公共政策能夠對其的彌補程度,我將其定義為公共政策的實質效率,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的速度,則被定義為程序效率。也就是說公共政策的效率有兩個方面,一個是實質效率,;另一個是程序效率。

二、民主與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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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問題的構建綜述

摘要:政策的制定是為了解決問題,因此,制定政策的前提是先要認清問題,然后再根據問題來作出相應的對策。一個政府如果能夠及時確定和認清所有重要的問題,并采取適當的辦法予以解決,那么,這個國家就能達到一個和諧、安定的境界。本文主要從公共政策問題的內涵、特點、標準等方面來闡述如何構建公共政策問題。

關鍵詞:公共政策;問題;構建

一、公共政策問題的內涵

關于公共政策問題,國內外學者中有以下四種代表性的定義:[1]

第一,張金馬認為,公共政策問題與個人、集團、政府部門、政府行為和政府議程有關。公共政策問題是通過個人和團體所提出來的,屬于政府的職權范圍之內的,能夠被政府列入政策議程的,并且必須立即采取行動的社會問題。

第二,臺灣學者林水波認為,公共政策問題是指社會上大多數人覺察到的,與他們的利益和價值目標相沖突的,必須向權威當局提出來的,并且當局認為在其權限范圍之內可采取行動來解決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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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問題建構影響操作效果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公共政策問題的內涵;問題、社會問題、公共問題與公共政策問題;公共政策問題的特點;判定公共政策問題的標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公共政策問題與個人、集團、政府部門、政府行為和政府議程有關、公共政策問題是指社會上大多數人覺察到的、公共政策問題與社會環境、人的需求和補償要求有關、公共政策問題與公共行動、需求和機會有關、公共政策問題是指客觀存在的、已被社會上大多數人覺察、關注和認同的、問題的范疇最為廣泛、社會問題,是問題這個大范疇中的一種、公共政策問題與公共問題雖只相差“政策”二字、公共政策問題是一種客觀狀態、公共政策問題通常是被人們有選擇地加以限定、分類和評價的、客觀情勢、公共政策問題是政府部門職權范圍之內的問題、明顯的政策需要、

摘要:政策的制定是為了解決問題,因此,制定政策的前提是先要認清問題,然后再根據問題來作出相應的對策。一個政府如果能夠及時確定和認清所有重要的問題,并采取適當的辦法予以解決,那么,這個國家就能達到一個和諧、安定的境界。本文主要從公共政策問題的內涵、特點、標準等方面來闡述如何構建公共政策問題。

關鍵詞:公共政策;問題;構建

一、公共政策問題的內涵

關于公共政策問題,國內外學者中有以下四種代表性的定義:[1]

第一,張金馬認為,公共政策問題與個人、集團、政府部門、政府行為和政府議程有關。公共政策問題是通過個人和團體所提出來的,屬于政府的職權范圍之內的,能夠被政府列入政策議程的,并且必須立即采取行動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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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構構建公共政策問題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公共政策問題的內涵;問題、社會問題、公共問題與公共政策問題;公共政策問題的特點;判定公共政策問題的標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公共政策問題與個人、集團、政府部門、政府行為和政府議程有關、公共政策問題是指社會上大多數人覺察到的、公共政策問題與社會環境、人的需求和補償要求有關、所謂問題,是指社會期望和社會現狀之間的差距、所謂社會問題,是問題這個大范疇中的一種,可以定義為一種社會期望和社會現狀之間的差距、公共問題,即公眾性、普遍性的社會問題、公共政策問題是一種客觀狀態,是已經發生或存在的社會問題、公共政策問題通常是被人們有選擇地加以限定、分類和評價的、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政策問題必須在政府的職權范圍以內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政策的制定是為了解決問題,因此,制定政策的前提是先要認清問題,然后再根據問題來作出相應的對策。一個政府如果能夠及時確定和認清所有重要的問題,并采取適當的辦法予以解決,那么,這個國家就能達到一個和諧、安定的境界。本文主要從公共政策問題的內涵、特點、標準等方面來闡述如何構建公共政策問題。

關鍵詞:公共政策;問題;構建

一、公共政策問題的內涵

關于公共政策問題,國內外學者中有以下四種代表性的定義:[1]

第一,張金馬認為,公共政策問題與個人、集團、政府部門、政府行為和政府議程有關。公共政策問題是通過個人和團體所提出來的,屬于政府的職權范圍之內的,能夠被政府列入政策議程的,并且必須立即采取行動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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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構公共政策問題綜述論文

摘要:政策的制定是為了解決問題,因此,制定政策的前提是先要認清問題,然后再根據問題來作出相應的對策。一個政府如果能夠及時確定和認清所有重要的問題,并采取適當的辦法予以解決,那么,這個國家就能達到一個和諧、安定的境界。本文主要從公共政策問題的內涵、特點、標準等方面來闡述如何構建公共政策問題。

關鍵詞:公共政策;問題;構建

一、公共政策問題的內涵

關于公共政策問題,國內外學者中有以下四種代表性的定義:[1]

第一,張金馬認為,公共政策問題與個人、集團、政府部門、政府行為和政府議程有關。公共政策問題是通過個人和團體所提出來的,屬于政府的職權范圍之內的,能夠被政府列入政策議程的,并且必須立即采取行動的社會問題。

第二,臺灣學者林水波認為,公共政策問題是指社會上大多數人覺察到的,與他們的利益和價值目標相沖突的,必須向權威當局提出來的,并且當局認為在其權限范圍之內可采取行動來解決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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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事仲裁公共政策研究

一、國際商事仲裁和公共政策定義及關系

國際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各方將其之間發生的具有國際性或涉外性的商事爭議提交到仲裁庭,由仲裁庭對各方的當事人做出有約束力裁判的判決制度。其自治性、靈活性和終局性使得成為國際商事糾紛中最常用且有效地非訴訟爭端解決機制。但由于國際商事仲裁往往是以當事人的自愿和協議為基礎,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由地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事項,因而容易在仲裁的承認與執行時引發一系列的問題。由于各國的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包括世俗文化和宗教文化)等多個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差異,部分仲裁裁決的程序或結果會與實際執行仲裁裁決國的公共利益產生矛盾甚至違背。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的國家依據《紐約公約第五款》①援引公共政策作為維護本國商事交易完全的“保護傘”,來拒絕承認或者執行仲裁決定的,從而保護本國的公共利益。公共政策是當前國際私法領域內最廣泛適用的一項制度,即公共政策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其源自英美法系,有著規制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的法律行為的目的,即法律行為若是違反公共政策則皆認為是無效的。在英美法系的理論與司法實踐中,立法者、執法者以及學者們經常使用“公共政策”這一術語。公共政策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項備受人們批評但又能夠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不斷發展完善并延續至今的一項法律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公共政策”這一概念多與“公序良俗”、“國家社會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國際安全主權”等概念相近,屬于現代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無論是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的各種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和目的都不得違反本國的“公序良俗”原則即“公共政策”,否則行為無效。②

二、我國現行立法、司法實踐中涉及的公共政策

我國現行立法、司法實踐與學術界中有關公共政策的術語通常用“國家社會利益”、“國際安全主權”、“社會經濟秩序”等本質相同的措辭所代替,例如:在我國《憲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國家可以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土地實施征用或征用并對此給與相應的補償,而此行為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時我國的公民在合法行使權力自由的時候,要考慮到對國家、社會、集體和其它公民合法權利自由的影響,不得對其產生侵害行為,使得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受到損害。③在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中: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和違背公序良俗;在處理民事糾紛的時候,應當要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事,對于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可以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適用習慣來處理。④同樣的規定也在《立法法》中有所體現,即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權限所立之法律,應當從國家的整體利益上面出發做出相應的考慮,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⑤雖然有上述這么多的法律作為參考,但其實我們對公共利益的認知還是十分模糊的。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我國人民法院所認定的,執行仲裁裁決的會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做出損害的,此類裁定不會予以執行。⑥因此綜合考慮我國公共政策,外國法院的判決大部分情況下是無效的。此外,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倘申請承認及執行地所在國之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認及執行仲裁裁決:承認或執行裁決有違該國公共政策者。”法院可以作出拒絕承認與執行的該外國仲裁裁決的裁定的規定。同時,我國《仲裁法》58條第二款規定: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⑦對于公共政策的解讀我國多以否定式為主,我國在司法實踐多以其它理由來駁回申請仲裁一方的訴求,即有多種情形可認定為不構成對公共政策的違反但仍會拒絕執行裁決,例如:在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倫敦糖業協會仲裁裁決案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雖駁回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違反公共政策為由拒絕履行倫敦糖業協會的第158號仲裁裁決的請示,但是我國最高法以該仲裁案違反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倫敦糖業協會的第158號仲裁裁決;⑧在海口中院不予承認和執行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裁決案件中,我國最高法認為對行政法和部門規章中強制性規定的違反,并不像海口中院請示的那樣就當然的構成了對我國公共政策的違反,因此不應當以違反公共政策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的仲裁裁決。可因為作為國有企業的海南省紡織工業總公司,不經過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就擅自對日本三井物產株式會社直接承擔債務違反了有關部門規章(即外債審批及登記的法律規定和國家的外匯管理政策),故才不予以承認和執行仲裁;⑨而在GRDMin-proc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并執行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裁決一案中,最高法以仲裁結果不公正為由拒絕執行斯德哥爾摩商會的仲裁裁決,但同時最高法認為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不能以仲裁實體結果是否公平合理為標準來判斷其是否違反我國公共政策,因此否定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援引公共政策來判決此案的請示等。⑩我國自1987年加入《紐約公約》以來的三十多年間被請求承認與執行的外國仲裁裁決中,盡管許多當事人都提出了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將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抗辯,但大部分都沒有得到我國法院的支持。○11永寧公司案是迄今唯一的被我國法院以承認與執行此外國仲裁裁決將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外國裁決,相比中國婦女旅行社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執行該裁決,就會損壞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拒絕執行公共政策,與香港曼氏公司案而言永寧公司案是我國將公共政策運用到國際商事仲裁的裁決承認與執行的一個飛躍性進步,相信在這之后會有更多的不平等性國際商事仲裁的裁決被中國法院所拒絕承認。

三、公共政策在我國適用的兩點策略

(一)不斷完善公共政立法確立公共政策的定義。在法理的角度上,公共政策是某些政治或社會緊急措施的準則,其受到時間,地點,具體情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我國現行立法、司法實踐與學術界中有關公共政策的術語通常用“國家社會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國際安全主權”這些詞來指代我國的公共政策,但是我國立法機構并未對此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使得我國在不同案件中采取了不同的解讀方式,結合上述的案例可以得知雖然我國擁有相對靈活且具體的司法解釋可以援引,但是因為公共政策的模糊定義極易造成混亂,增加司法負擔,因此我國急需在公共政策立法上予以確認的定義,并使其在司法實踐中形成一致性。(二)進一步規范對公共政策適用的實踐。一國法院在考慮公共政策的適用時通常需要綜合審查以下因素:所涉案件與該國法律制度的沖突;所涉案件與該國根本利益的沖突;所涉案件與該國公共秩序的沖突;所涉案件裁判結果的嚴重危害性。○13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公共政策的適用是否有克制和限制性的適用態度和法官對于自由裁量權的把控是否慎重,對國際商事仲裁的良性發展能否受到保護起決定性作用因此,法官在應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過程中援引公共政策條款時,應區分仲裁裁決的內容違反我國的公共政策還是仲裁裁決的結果違反我國的公共政策。若是該國際商事仲裁的適用結果危及我國的公共政策時,即可運用公共政策拒絕承認執行國際商事仲裁的裁決;若是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適用結果不危及我國的公共政策時,應當執行國際商事仲裁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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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知識場域策略

[摘要]:公共政策知識結構是一個空間巨大、內容豐富、層次明晰的如布迪厄所言的文化場域。研究公共政策知識的內容結構,首先要了解公共政策學、公共政策學科和公共政策科學三個概念的關系。這三個概念同屬于一個層次,只是各自的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在公共政策科學體系中又形成了兩個不同的范式,即屬于“學術社區”的公共政策研究和屬于“實踐社區”的公共政策分析。理解和研究公共政策知識場域對于目前公共政策科學研究、公共政策學科建設乃至MPA教育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關鍵詞]:公共政策場域;公共政策學;公共政策科學;公共政策研究;公共政策分析

一公共政策學

日本學者藥師寺泰藏曾經結合公共政策學的發展過程,對其內涵作了分析。他首先認為公共政策學“的確具備與基礎科學不同的工學的性質。就像工廠制造產品一樣,公共政策也制定具體的政策。生產產品需要一定程度的基礎研究,制定政策同樣也需要成為其支柱的基礎學科。這門基礎學科就是公共政策學”。[1]在這里,藥師寺泰藏將公共政策視為是實際操作過程,而將公共政策學看成是一個為實踐服務的基礎學科。藥師寺泰藏接著又指出,公共政策學從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先后形成過兩個分水嶺。第一個分水嶺是由這一學科的創始人拉斯韋爾構筑的。由于他過分地強調將自然科學方法運用于公共政策,結果“把公共政策學變成一門‘冰冷’、‘生硬’的學科”,它不可能對執行具體政策的人產生任何沖擊,從而這一分水嶺也就脆弱地崩潰了。顯然,在拉斯韋爾那里,公共政策學更多的是提供政策制定過程的分析方法,而不是構筑學科基礎的理論體系。[2]

藥師寺泰藏認為公共政策學的第二個分水嶺是由以色列學者葉海卡?德洛爾構筑的。他運用“系統群研究”方法,建立了“政策系統”。德洛爾指出,公共政策學是從各相關科學,尤其是管理科學、行為科學、經濟學等學科的結合中發展成為一門學問的。德洛爾對拉斯韋爾的單純方法論進行了批判。他提出的“總體政策”是一種“超”政策體系,是促進公共政策學發展的指導方針。到德洛爾這里,公共政策學成為政策理論的科學。但是德洛爾卻“試圖在統一的公共政策學的旗幟下統率其它各相關學科”。藥師寺泰藏認為,這也正是公共政策學第二個分水嶺失敗的原因。可以看出,在德洛爾那里,公共政策學實際上是公共政策的“政策”即公共政策的原則、規范。

但是,正如藥師寺泰藏所指出的,德洛爾同時對公共政策學研究教育機構進行了探討,并推動美國大學在20世紀60年代后期開設了公共政策學課程。在這一點上,德洛爾又把公共政策學視為是一個學科。它具有特定的研究和教學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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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如何構建公共政策問題論文

摘要:政策的制定是為了解決問題,因此,制定政策的前提是先要認清問題,然后再根據問題來作出相應的對策。一個政府如果能夠及時確定和認清所有重要的問題,并采取適當的辦法予以解決,那么,這個國家就能達到一個和諧、安定的境界。本文主要從公共政策問題的內涵、特點、標準等方面來闡述如何構建公共政策問題。

關鍵詞:公共政策;問題;構建

一、公共政策問題的內涵

關于公共政策問題,國內外學者中有以下四種代表性的定義:[1]

第一,張金馬認為,公共政策問題與個人、集團、政府部門、政府行為和政府議程有關。公共政策問題是通過個人和團體所提出來的,屬于政府的職權范圍之內的,能夠被政府列入政策議程的,并且必須立即采取行動的社會問題。

第二,臺灣學者林水波認為,公共政策問題是指社會上大多數人覺察到的,與他們的利益和價值目標相沖突的,必須向權威當局提出來的,并且當局認為在其權限范圍之內可采取行動來解決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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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倫理發展論文

摘要:公共政策是為公共所作的政策安排,公共政策必須體現公共性、公正性、合法性的倫理訴求。公共政策必須從公共利益出發,為公共利益而作。公共利益的訴求體現了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公正性、合法性,因而是公共政策倫理精神的基礎。

關鍵詞: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公共性;合法性;公正性

公共政策是政府或者公共權威為處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實現公共管理而制定和實施的公共行為規范、行為準則和活動策略的總和。正如日本學者藥師寺泰藏所說:“‘公共政策’的意思與其字面意思相同,即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公共政策是公共權威主體,為了公共目標,利用公共權力所制定與實施的總體性的策略選擇,公共政策必須具有公共性。作為政治系統輸出的主要內容,公共政策又是一種權威的價值分配,它具有極強的公共權威性的普遍的社會影響力,具有強制性、導向性、管理性、調控性與分配性的功能。公共政策憑借著公共權力的使用,對社會資源與價值進行配制,而且要求社會成員服從其利益選擇與利益分配。政治權力的使用必須證明其正當性,這是民主社會對政治權力使用的倫理要求。公共政策是政治權力使用的主要方面,與其他方面的政治權力運用一樣,這種強制性必須獲得人民的贊同,經過合法性的檢驗,否則就不合民主政治的要求。因而公共政策又必須具有合法性。所以,民主社會公共政策應當具有公共性與合法性的倫理精神,正是這兩種倫理精神才彰顯出公共政策的民主性。

一、公共政策應有的倫理精神

“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研究的邏輯起點,公共政策所以是公共政策,就因公共性而成為公共的政策。對于公共政策公共性的概念分析,研究者們進行了很多的闡述,這些闡述也極有建樹。在此我們試圖從倫理精神的角度對公共政策的公共性進行說明。作為倫理精神的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首先,公共政策是對公共生活需要的回應。公共政策是公共權力主體所作出的政治性的抉擇,但是這種抉擇并不是隨意而作出的,而是政府對公共問題的自覺回應。所謂問題就是主體對客體的期望與現實的差異,正是這種差異才導致了主體的不滿,因此想努力對其進行改造。一個社會存在很多問題,社會公眾也有不同的需要,這些需要都希望得到滿足。但不是所有問題都可以進入公共政策議程,必須通過政府政策進行解決。公共政策只局限于,而且應當局限于公共問題的解決。“當問題超出了當事人,其影響波及到不直接相關群體時,問題就轉化為公共問題。”公共政策是公共權力機構所作出的,而公共權力機構活動應當限制在其正當的范圍之內。對于只涉及到個體或相對較小范圍內的組織的問題,公共權力是不應當通過政策的方式解決,否則就是越權,影響社會自治,而對于那些影響公共生活應當由公共權力通過政策方式進行解決的問題,如果不通過政策的途徑加以解決,那么政府就是缺乏回應性,是無能的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最為致命的錯誤就是為解決一個錯誤的問題進行決策。”公共政策自開始就立足于公共生活,立足于回應公眾的要求。對公共生活的回應決定了公共政策的基本屬性,也是其公共性之倫理精神的根源。正如有學者所說,“政策絕不能僅僅理解成官方聲稱的目標,而且還包括廣闊范圍內的所有參與者之間被模式化了的行為方式,這樣人們才能夠了解將要發生的事情。”公共政策是對行為方式的建構,任何一項公共政策不僅建構了公共問題,建構了政府與公眾的關系,而且建構了在公共問題中參與政策的各方的權利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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