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公共政策研究
時間:2022-06-07 09: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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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各方將其之間發生的具有國際性或涉外性的商事爭議提交到仲裁庭,由仲裁庭對各方的當事人做出有約束力裁判的判決制度。其自治性、靈活性和終局性使得成為國際商事糾紛中最常用且有效地非訴訟爭端解決機制。但由于國際商事仲裁往往是以當事人的自愿和協議為基礎,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由地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事項,因而容易在仲裁的承認與執行時引發一系列的問題。由于各國的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包括世俗文化和宗教文化)等多個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差異,部分仲裁裁決的程序或結果會與實際執行仲裁裁決國的公共利益產生矛盾甚至違背。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的國家依據《紐約公約第五款》①援引公共政策作為維護本國商事交易完全的“保護傘”,來拒絕承認或者執行仲裁決定的,從而保護本國的公共利益。公共政策是當前國際私法領域內最廣泛適用的一項制度,即公共政策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其源自英美法系,有著規制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的法律行為的目的,即法律行為若是違反公共政策則皆認為是無效的。在英美法系的理論與司法實踐中,立法者、執法者以及學者們經常使用“公共政策”這一術語。公共政策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項備受人們批評但又能夠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不斷發展完善并延續至今的一項法律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公共政策”這一概念多與“公序良俗”、“國家社會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國際安全主權”等概念相近,屬于現代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無論是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的各種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和目的都不得違反本國的“公序良俗”原則即“公共政策”,否則行為無效。②
二、我國現行立法、司法實踐中涉及的公共政策
我國現行立法、司法實踐與學術界中有關公共政策的術語通常用“國家社會利益”、“國際安全主權”、“社會經濟秩序”等本質相同的措辭所代替,例如:在我國《憲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國家可以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土地實施征用或征用并對此給與相應的補償,而此行為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時我國的公民在合法行使權力自由的時候,要考慮到對國家、社會、集體和其它公民合法權利自由的影響,不得對其產生侵害行為,使得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受到損害。③在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中: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和違背公序良俗;在處理民事糾紛的時候,應當要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事,對于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可以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適用習慣來處理。④同樣的規定也在《立法法》中有所體現,即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權限所立之法律,應當從國家的整體利益上面出發做出相應的考慮,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⑤雖然有上述這么多的法律作為參考,但其實我們對公共利益的認知還是十分模糊的。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我國人民法院所認定的,執行仲裁裁決的會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做出損害的,此類裁定不會予以執行。⑥因此綜合考慮我國公共政策,外國法院的判決大部分情況下是無效的。此外,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倘申請承認及執行地所在國之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認及執行仲裁裁決:承認或執行裁決有違該國公共政策者。”法院可以作出拒絕承認與執行的該外國仲裁裁決的裁定的規定。同時,我國《仲裁法》58條第二款規定: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⑦對于公共政策的解讀我國多以否定式為主,我國在司法實踐多以其它理由來駁回申請仲裁一方的訴求,即有多種情形可認定為不構成對公共政策的違反但仍會拒絕執行裁決,例如:在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倫敦糖業協會仲裁裁決案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雖駁回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違反公共政策為由拒絕履行倫敦糖業協會的第158號仲裁裁決的請示,但是我國最高法以該仲裁案違反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倫敦糖業協會的第158號仲裁裁決;⑧在海口中院不予承認和執行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裁決案件中,我國最高法認為對行政法和部門規章中強制性規定的違反,并不像海口中院請示的那樣就當然的構成了對我國公共政策的違反,因此不應當以違反公共政策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的仲裁裁決。可因為作為國有企業的海南省紡織工業總公司,不經過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就擅自對日本三井物產株式會社直接承擔債務違反了有關部門規章(即外債審批及登記的法律規定和國家的外匯管理政策),故才不予以承認和執行仲裁;⑨而在GRDMin-proc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并執行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裁決一案中,最高法以仲裁結果不公正為由拒絕執行斯德哥爾摩商會的仲裁裁決,但同時最高法認為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不能以仲裁實體結果是否公平合理為標準來判斷其是否違反我國公共政策,因此否定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援引公共政策來判決此案的請示等。⑩我國自1987年加入《紐約公約》以來的三十多年間被請求承認與執行的外國仲裁裁決中,盡管許多當事人都提出了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將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抗辯,但大部分都沒有得到我國法院的支持。○11永寧公司案是迄今唯一的被我國法院以承認與執行此外國仲裁裁決將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外國裁決,相比中國婦女旅行社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執行該裁決,就會損壞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拒絕執行公共政策,與香港曼氏公司案而言永寧公司案是我國將公共政策運用到國際商事仲裁的裁決承認與執行的一個飛躍性進步,相信在這之后會有更多的不平等性國際商事仲裁的裁決被中國法院所拒絕承認。
三、公共政策在我國適用的兩點策略
(一)不斷完善公共政立法確立公共政策的定義。在法理的角度上,公共政策是某些政治或社會緊急措施的準則,其受到時間,地點,具體情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我國現行立法、司法實踐與學術界中有關公共政策的術語通常用“國家社會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國際安全主權”這些詞來指代我國的公共政策,但是我國立法機構并未對此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使得我國在不同案件中采取了不同的解讀方式,結合上述的案例可以得知雖然我國擁有相對靈活且具體的司法解釋可以援引,但是因為公共政策的模糊定義極易造成混亂,增加司法負擔,因此我國急需在公共政策立法上予以確認的定義,并使其在司法實踐中形成一致性。(二)進一步規范對公共政策適用的實踐。一國法院在考慮公共政策的適用時通常需要綜合審查以下因素:所涉案件與該國法律制度的沖突;所涉案件與該國根本利益的沖突;所涉案件與該國公共秩序的沖突;所涉案件裁判結果的嚴重危害性。○13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公共政策的適用是否有克制和限制性的適用態度和法官對于自由裁量權的把控是否慎重,對國際商事仲裁的良性發展能否受到保護起決定性作用因此,法官在應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過程中援引公共政策條款時,應區分仲裁裁決的內容違反我國的公共政策還是仲裁裁決的結果違反我國的公共政策。若是該國際商事仲裁的適用結果危及我國的公共政策時,即可運用公共政策拒絕承認執行國際商事仲裁的裁決;若是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適用結果不危及我國的公共政策時,應當執行國際商事仲裁的裁決。
四、總結與思考
迄今為止已經有156個國家正式加入《紐約公約》,在全球化大趨勢的推動下,《紐約公約》作為國際商事仲裁首屈一指的國際公約,必將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法院援引從而解決國際貿易爭端。回顧中國這三十年來的發展進步,我相信,我國對于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中有關公共政策適用問題將越來越成熟與完善。
作者:朱匡胤 洪夢如 單位: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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