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發展證券市場取經中美證券監管比較論文

時間:2022-12-29 0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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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發展證券市場取經中美證券監管比較論文

論文關鍵詞:美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比較問題啟示

論文摘要:美國證券市場的運行最自由,管理最嚴格,與其高效、實用的證券監管體制密不可分。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晚,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通過中美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對比分析,可以從中找出中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與美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主要差距,并探索到對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一些改進方法。

一、美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

美國的證券市場監管是以政府為監管的主導力量,通過實施法律法規來實現對全國證券市場的集中統一管理,其主要特點有:

(一)系統、完備的證券法律法規

目前,美國證券市場監管已建立起以《1933年聯邦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以及《1975年證券法修正案》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其中《1933年聯邦證券法》主要以公開原則規范證券的第一次發行,要求對證券發行人及其發行的證券給予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禁止以欺詐手段銷售證券,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1934年證券交易法》則主要規范證券發行后的交易行為,禁止證券交易中的欺詐行為,明確規定了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法律地位和職責。《1975年證券法修正案》則是在現代科技廣泛應用的背景下制定的,除再次強調SEC的職能外,特別鼓勵和倡導國內證券市場采用新技術。上述三法在美國起了“證券憲法”的作用。此外,政府還輔之以一系列與證券基本法相配套的證券關系法、各州的法律和判例,共同構成健全的美國證券監管法律體系。論文下載

(二)集中、統一、權威的證券監管機構

完備的立法體系需要一個集中、權威、高效的機構來保證其執行。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就是根據《1933年聯邦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創建的一個獨立的、超黨派的、準司法的管理機關。由于SEC在組織設置上為一個獨立的機構,被賦予了監管證券市場至高無上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受總統、國會、最高法院或任何一個行政部門的干預,只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立行使其保證證券市場信息公開、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職權,被稱之為“美國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外的第四權”。這就保證了SEC在證券市場管理中的權威性是無與倫比的,從而形成了一個集中、統一、權威的監管機構,執行命令非常迅速,監管效率極高。

(三)發達的自律管理

美國的自律管理也相當發達,并在整個監管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自律。聯邦證券交易所隸屬于SEC,是會員制的股份企業,在SEC的監督指導下,通過制定本交易所的規章制度來約束會員,實現自我管理。所有在聯邦級證券交易所參加交易的集團、公司、投資機構、證券商和經紀人都必須在交易所注冊為會員,接受交易所的監督指導。二是場外證券商的自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負責管理全國場外交易市場上的所有交易活動。它也實行會員制,吸收場外交易者,負責所有會員的注冊,并主持注冊考試和調查,同時,利用電子計算機化的統計系統、報價系統和轉帳清算系統,監視場外交易中的證券交易量和交易價格的變化,防止不法交易的發生。

二、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

(一)監管主體

分兩個層次:一是證券主管機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SCSC),負責制定涉及證券市場的宏觀政策,如組織有關部門擬訂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審批成立新的證券交易所、批準新的證券法規,同時與國家計委共同確定全國和各省的年度股票、債券發行額度。二是證券委的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SCRC),它的法定主要職能是:起草證券法規;監督管理有價證券發行、上市及交易;對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清算、保管、過戶登記公司及投資基金經營機構與證券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定從事證券業的律師、會計師事務所,頒發證券從業許可證;監管上市公司;對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行為進行監管;監管證券交易場所的業務活動等等。

(二)自律組織

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包括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審計師及審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業中介服務機構。它們在中國證監會確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資格后,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對證券發行企業的財務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招股說明書和法律意見書進行審核簽證,實施社會監督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行業自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證券交易所對其會員在交易所內的交易實施監管,同時對上市公司和證券商會員的監管也起著重要的作用。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中國證券業協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隨后又由證監會給予資格認定,并經民政部核準登記的全國性證券業自律管理組織,通過制定和執行行業性的自律制度,監管證券場外交易,保證場外交易的公平與規范。

(三)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規定,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進行的。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獲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證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管理法規共同構成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規體系。

三、中美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比較

(一)從證券市場的法律體系來看

美國證券市場具有專門的證券立法和統一的證券法規體系,有力地提高了證券監管的權威性和管制的深度與廣度。而我國從1999年7月1日開始實施《證券法》,但缺乏與之相配套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譽評級法》、《信托法》、《競爭法》至今也尚未出臺。另外與《證券法》相關的《公司法》也存在可操作性差的問題。如關于證券民事賠償,《公司法》和《證券法》都規定的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為未明確規定民事賠償責任,因上述違法行為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一般規章單獨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賠償。至于上市公司管理層侵害公司利益,可能應該對投資者損失承擔較大責任的中介、專業性機構和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等,在我國《公司法》、《訴訟法》中均尚未確立。因此,我國證券市場離公正、有效的司法體系還有很大的距離,有必要對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進行一次集中清理,保障我國證券監管的有效性。

(二)從自律組織看

美國證券市場是高度自律的,各證券交易所和全美證券商協會發揮了重要作用,有一套解決內部糾紛的仲裁程序。而我國在自我監管方面做得很差。首先行業自律功能不強。我國目前除兩家證券交易所從某種程度上屬于一種行業自律組織,對其會員機構、場內上市公司行使部分監管職責外,作為行業性民間協會的證券業協會仍處于非常薄弱的地位。證券交易所由于缺乏權責相對應的法律機制的約束,過多地追求盈利而忽視其應盡的監督職能。其次社會性的監督組織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如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水平低下,包括會計處理差錯和不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會計事務所不按獨立審計準則等執業規范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

(三)從監管主體看

美國集中、統一和權威的證券監管機構超脫于市場參與者之外,能夠更為公平、公正、客觀、有效、嚴格地發揮監管職能,從而更為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而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客觀上仍存在法律界定不明確和監管主體多元化的問題。首先,《證券法》中沒有明確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使其管理缺乏權威性,另外對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也未作明確指定,雖然有證監會,但它不是國務院的正式機構,而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次,對股票一級與二級市場的監管是分割的,如在一級市場上規模計劃由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發行公司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和政府的主管機關確定,僅報中國證監會審批而已。

(四)從監管手段看

美國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監管。而我國經常使用政策手段監管股市,使股市變成了政策市、消息市。政府過度的行政干預弱化了證券市場的功能。政府一方面要考慮符合市場機制的要求,構造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的證券市場;另一方面還要從中國的國情出發,保證社會主義公有制占主導地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在兩者存在一定矛盾的情況下,形成政府用行政手段控制市場規模、管理上市審批及調控股票價格等。同時有些管理政策出臺缺乏科學及合理性,也不符合國際慣例,甚至加劇了市場的不穩定。

四、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建議

(一)建立獨立的專業化的證券市場監管機關

借鑒美國經驗,應在證券法中明確、規范證券監管部門,設立類似美國SEC的中國的證管會,其性質可像美國那樣,采取半司法半行政形式,獨立于政府行政體系之外,更接近于公共機構,采取委員會制,其執法機構組成人員為專業人士。并把有關證券發行和交易的職能權利全部集中到證管會,撤消現有證監會,將其合并到證管會中去,變現有多元化監管體制為一元化監管體制。同時應賦予證管會廣泛的立法權與執法權,立法權主要指行政條例或規章的制定權與權,如果是條例可以經國務院認可或備案,但此權須由證券法直接授予;如果是規章則可以自定,在廣泛咨詢后可立即生效。在執法方面主要是由政權法賦予證管會一定的查封、扣壓、詢問等半司法權,使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

(二)強化我國證券監管的自律機制

我國證券監管體制還要發揮全國證券商協會及各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在美國這兩類自律組織的作用也不可小視,尤其近年來美國進一步加強自律機構自我管理值得我們借鑒。證券商是最好的市場警察,其能否守法自律、規范經營、有效防范風險及強化各環節監管,將直接影響投資者利益、自身的生存問題,乃至整個證券市場的穩定。因此,加強證券公司規范化運作意識,充分發揮其自律作用對市場而言顯得尤為重要。此外,還應加強社會性監督組織會計師事務所的建設,增強行業監管能力和制止弄虛作假行為。

(三)重點保證市場信息的充分披露

信息披露是市場約束的基礎。美國在這方面做的非常成功,我們應借鑒美國的信息披露制度,把信息披露分為初次披露、持續披露和內幕人員交易披露等多方面內容。對于沒能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證券市場參與者,有關監管部門要做出嚴厲的處罰。為此要加大對違規者的懲治力度。美國在安然事件后,通過了《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決定成立獨立的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其目的是要加大對證券欺詐犯罪的處罰力度。中國應增加對監管部門的經費投入,增加監管部門的人員配備,以真正落實對監管對象的全程監管,加大對證券欺詐犯罪處罰力度。此外,為確保市場建立起祛邪扶正的良好風氣,還應建立全國聯網的股票實時交易系統和監控、預警系統,通過法律形式授予證券監管部門必要的查處權力,并在證券監管、銀行、法院之間建立統一的協調監管機制,加大對重大違法案件的打擊力度。

(四)完善《證券法》及相關法律體系的建設

不應等到股市出現大的波動或挫折再來立法加以規范,應在借鑒美國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國證券市場的現狀以及對前景的客觀分析來完善法規體系。《證券法》雖已出臺,但仍有許多問題被回避,因此其他一些相關法律法規也應相繼出臺。如以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投資者保護法》和《投資咨詢法》,以規范企業并購行為為目的的《企業兼并收購法》都應出臺,使之與《證券法》及其他現行法規形成一套協調運行的法規體系。

(五)轉變政府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理念

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是優化資源配置,即產權明晰的經濟主體通過充分的競爭來決定價格,在價格的引導下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因此政府監管的立足點應放在維護市場的“三公”原則上,即公開、公平、公正,而不應為了所謂控制風險,不時出臺一些政策,影響市場的正常運行。政府對市場的直接參與,增加了市場的不確定性,實際上是額外增加了市場的風險性,也會傷害市場參與者的信心。因此政府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理念,應由控制風險轉到揭示風險。如果能通過監管實現風險的充分揭示,風險控制就會自然地成為投資者、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等市場參與者的自覺反應和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