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證券有效監管未來出路論文

時間:2022-12-29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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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證券有效監管未來出路論文

論文關鍵詞:證券監管;問題建議

論文摘要:證券監管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我國證券監管在取得很大成績的同時也存在很多問題,如法規不完備、監管體系殘缺、行政干預過多、監管理念落后,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等。本文在分析這些問題及其成因的同時,提出了相應的改進建議。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逐步發展起來的,從1990年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國證券市場歷經十年風雨,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地區性市場發展為全國性市場,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成績,2000年底,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已達1088家,上市股票1257只,市價總值4808億元,占當年GDP的53.4%。市場發展速度之快,在世界證券市場發展史上也實屬少見。

我國證券市場在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市場功能缺損,僅限于籌資層次,而優化資源配置的深層次功能未能發揮;股權人為分割,國有股比重過大,且不流通;股票發行搞計劃控制,額度管理、行政審批,背離市場規律;交易市場異常渡動,過度投機;欺詐上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中小投資者的現象屢屢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有涉及產權、體制等深層次的原因,同時也暴露出監管功能的某些缺陷及監管效率的低下。本文就我國證券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我國證券監管存在的問題

1.立法滯后,法律制度不完備。

我國的證券監管與市場發展并不是同步的,表現出明顯的滯后性。在證券市場發展的過程中,國家沒有及時制定相應的法規和政策,表現出“先市場后規則”的特征。如市場設立以后,相當長的時間沒有出臺證券基本法,期間雖然出臺了法規、規章達250余項,但大多屬于臨時應急性質,很不穩定。1993年中國證監會成立之前,中央多個部委和各地政府多頭監管,政出多門,標準不一,市場難免處于無序和混亂之中。1998年雖然出臺了《證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投資信托法》、《證券信譽評級法》等還遲遲未出臺。與成熟證券市場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由此在法律手段上,表現為可操作性差,執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證券法規體系。

2.監管體系殘缺

我國目前采用的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式,也稱政府主導型模式,其特點一是強調立法管理,具有完備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二是設立統一的,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來承擔監管職責。與自律性監管模式相比,這種監管模式更具有權威性,更能嚴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市場發育程度,目前選擇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式無疑是明智的。但僅僅依靠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顯然是無法搞好證券監管的。需要建立一個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組織在內的監管體系。而我國目前的監管體系中,自律組織不健全、機構形同虛設,管理餛亂自律作用基本沒有發揮。同時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失靈,又使監管環節中斷,無法預警和防范市場風險。整個監管體系出現結構殘歡,功能缺損。

3.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失靈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的“經濟警察”、“第一看門人”,承擔著對上市公司、券商和證券發行與交易的一線監管。它通過對交易過程的實時監控,可以及時發現和查處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券商存在的壟斷市場、操縱價格等違規或違法問題,預防股市風險,降低市場危害。而目前我國的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為追求眼前利益,招攬客戶特別是大客戶,不惜放棄規范和一線監管的責任。其從業人員與外部人員內外勾結,違規操作,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事時有發生。證券市場一線監管處于失靈狀態。由于證交所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一線監管作用,致使中國證監會難以掌握市場動態,難以及時采取措施預防市場風險,只能充當“消防隊”,出了問題才去懲處和打擊,監管工作十分被動。

4.行政干預過多,監管手段有違市場規律

根據經濟學理論,監管的范圍只是市場失靈的那部份。凡是市場本身能解決的問題,管理層就收有必要去過多干預行政干預超過適當的度,反而會阻礙市場的發展。

在目前我國的監管體系中,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突出地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用行政管理代替市場選擇。如股票的發行與上市搞額度管理,規模控制,行政審批。雖然《證券法》巳將股票發行的審批制改為桉準制,并且于今年三月開始實施。但人為控制擴容速度的辦法依然實行,行政干預的色彩依然濃重。二是政策干預股票交易市場價格。由于市場的非協調性發展,股市經常出現激烈波動,管理者為了“市場穩定”,搞“政策穩市”、“政策救市”,結果常常因政策朝令夕改而引起股市大起大落。這種非市場化的做法極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5.證券監管隊伍不適應市場發展需要,監管理念落后

在我國證券監管隊伍中,有相當一部份是從政府機關轉過來的。長期從事計劃經濟的經驗及長期行政工作形成的思維慣性和行為模式,使他們習慣于用行政管理的手段來監管高度市場化的證券市場,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同時專業知識的缺乏與法制意識的淡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并不鮮見;以權謀私,徇私枉法者也不乏其人。在監管理念上,有些A把加強監管理解為加強行政干預,而不是依法規范市場,為證券市場的發展服務。只知道事后監管,當消防隊,哪里出了問題哪里去處罰和打擊,而不懂得監控市場發行與交易的全過程,預防和化解風險于萌芽中,以保證市場平穩、有序的運行。

二、改進和完善我國證券監管的建議

我國證券市場是個快速發展的新興市場,市場規模將越來越大,目前我國證券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表明監管體系不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加人WTO的臨近,我國證券市場逐步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市場運作規則將與國際慣例逐步接軌。因此,我國現有的證券監管體系必須改革,使之適應證券市場日益市場化、規范化和國際化發展的需要。對此,筆者提出以下改進建議:

1.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法律體系應盡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可操作性;盡快制定與證券法相關的法律,如《證券交易法》、《投資信托法》、《證券信譽評級法》;要處理好《證券法》與其它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防止相互制約與沖突。證監會應根據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訂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對市場變化保持靈敏反應。

2.堅持市場億改革取向,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積極推進市場億進程,逐步消除阻礙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一切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制度和措施,確立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地位,進一步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市場化應包括三方面的內容:①定價機制的市場化;②進入和退出機制的市場化;③主體行為的市場化。

3.構建我國嚴密、高效的網式證券監管體系。針對現有監管體系的殘缺,應建立一個以政府為主導、以自律組織為補充,包括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中介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在內的,上下一致,縱橫相連,職責分明,相互監督,嚴密、高效的網式監管體系。對證券市場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都實行有效監管在這個體系中,政府的主導作用,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以及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作用缺一不可,形成合力,共同規范市場運作,確保市場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

4.強化證券交易所“經濟警察”的角色定位,充分發揮其一線監管的作用。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的組織者,是證券發行和交易的集中場所,能夠對整個交易活動進行全程實時監控,是證券監管的第一道閘門。通過實時監控,能夠及時發現股市異常信號背后的價格操縱、內幕交易等問題。實時監控的功能一是可以預先偵知、防止和懲治證券犯罪行為,提高投資者對市場的信賴;二是積累與市場有關的資料,總結經驗,完善法規以維持市場的有效性、穩定性與公平性。同時,證券交易所有權對其會員券商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法人治理情況進行監管。對證監會的監管起了補充作用。

5.突出重點,全方位、多層斑的實施監管。證券監管涉及證券市場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不能有任何盲區。但同時每個環節和方面又必須有明確的監管重點。對股票發行市場,其監管重點應是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公開性。發行公司必須如實公開披露自己的基本情況,以利于公眾的選擇和監督;在對交易市場監管方面,重點應是維護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堅決禁止市場壟斷,禁止欺詐、虛假信息和內幕交易;在對中介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監管方面,重點是嚴格限定設立條件,提高市場準人標準,對其運作嚴加監督;對上市公司的監管重點,一是持續信息披露的公開程度和真實程度,二是公司治理情況,包括董事會的運作,大股東的持股操作,內幕人員和內幕信息的管理等。

6.加強證券監管隊伍建設,轉變監管理念,更好地為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服務。今年年初,國務院任命原香港證監會副主席史美倫為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在此之前,已聘請原香港證監會主席粱定邦擔任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這些舉措意在引入高級管理人才,改變高層管理結構,以提高證監會的權威和效率。對于中層及基層的監管人員,也應改善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進而提高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同時要轉變監管理念,不僅要規范市場,還應促進市場發展。要把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作為監管的首要目標,采取設立基金會等措施,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