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的道德風險
時間:2022-03-26 0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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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和銀行的穩健經營與安全,國家金融體制中設有負責存款保險的機構,凡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強制或自愿地以繳納存款保險金的方式投保,當投保銀行出現信用危機,特別是發生擠兌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該破產機構在約定的限度內向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險制度在提高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降低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等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以及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功能被公認為金融安全網的三大基本要素。金融監管當局的金融監管是一種事前危機防范的手段,而存款保險制度則可以補充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不足,可把銀行倒閉對社會的不良影響減少到最小。
由于世界各國的經濟金融體制、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體系的不同,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存在一些差異,但是其基本目標卻是相同的:(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2)設立對出現嚴重問題或面臨倒閉的銀行的合理處置程序;(3)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證銀行體系穩定。
二、我國存款保險現狀及建立顯性存款保險的必要性
1、我國存款保險的現狀
我國雖然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一直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的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國家信用的擔保。這一存款保險方式在很長一段時間維持了我國居民對現有金融體系的信心,確保了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對經濟的穩步增長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因其濃厚的行政色彩帶來的負面效應也日益顯現。
首先,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的風險和收益不相配比,銀行不用付出成本就可以得到國家幫助其處理經營風險的收益,這將使銀行無視風險,而從事高風險業務,以期取得高額收益。并且,存款人因存在著政府會對其存款保護的預期,而放松對銀行的監督,加大銀行的道德風險。因而,現行的隱性存款保護方式破壞了金融領域活動參與者的風險承擔機制,不利于整個金融體系的高效、穩健運行。
其次,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由于信用擔保是國家、政府提供的,且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對存款人利益的保護規模,這就給予了政府一個相機抉擇的空間。相對于小銀行,國有大銀行更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救助。這樣,存款者在選擇存款銀行的時候往往會注重銀行的規模,這勢必造成銀行存款能力的不公平競爭,抑制了新興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壯大。
第三,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加大了財政和中央銀行負擔,導致政府債務規模迅速擴大,影響人民銀行發揮中央銀行的職能。政府救助問題銀行,通常的辦法有二:一是用財政資金償付公眾存款。但財政資金承擔著提供公共物品、增進社會福利的重要職責,以財政資金彌補銀行的支付缺口無疑會加重財政負擔。二是中央銀行增加貨幣供應量償還銀行支付缺口。但這會造成貨幣超經濟發行,容易導致通貨膨脹,有悖于中央銀行實行幣值穩定和經濟增長的貨幣目標。
因此,國家信用擔保這一隱性的存款保險方式,扭曲了對經濟主體的激勵機制,阻礙了現代銀行制度的建立,助長了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態勢。隨著我國銀行體系的改革和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建立公開的、明晰的、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有著積極的作用。在我國金融業深化和發展關鍵時刻,有必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為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
三、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框架的構建設想
1、保險機構的設置及職能
存款保險機構應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政策機構。從世界范圍看,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模式有三種類型:一是政府出資建立,二是政府和銀行共同出資建立,三是銀行獨自出資建立。我國的金融體制正處于改革時期,法律法規還不是很完善,許多金融機構的行為也不規范,這就決定了我國應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組建一個由人民銀行負責,由政府、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的,非贏利性的存款保險機構,其業務活動接受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督。這樣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信譽和實力,完善銀行監管部門的監管工具,又可以進一步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能力。
我國存款保險機構可采取復合職能模式,具備以下三個職能:(1)監管職能。存款保險機構應不定期的對各個投保銀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應對措施,幫助其改善經營管理。(2)援助職能。對處于困境的銀行,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對其發放緊急貸款、購買其資本、或暫時接管等方法,幫助銀行擺脫困境。(3)破產接管職能。對破產的投保銀行,可以采取由存款保險機構直接現金兌付的形式給付存款人存款,或者出資支持經營良好的銀行對破產機構兼并收購,從而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2、投保機構的范圍
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大多數是以保險對象的確定以其所在空間地域為原則來界定投保機構的范圍。按照這一原則,存款保險對象包括本國的銀行及外國銀行在本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而不包括本國銀行在國外的分支機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雖然規模大,但是其資產質量低下,難以承擔金融風險的沖擊;區域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及信用社規模小,經營風險十分巨大。因此存款保險對象應包括以上兩大類金融機構。
3、投保標的
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初期,可以把存款保險范圍限定為居民儲蓄存款,其中包括活期與定期儲蓄存款、定活兩便存款和通知存款,這部分存款代表著大多數存款者的利益,是我國銀行的主要負債,占銀行全部存款負債的70%以上,對其實行了有效的保護,能維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減輕倒閉銀行的壓力。至于各種形式的高息儲蓄存款、大額可轉讓存單、企事業單位存款、同業存款以及財政性存款可暫時不納入存款保險范圍。今后隨著存款保險公司理賠能力的增強,再將它們逐步歸入保險范圍,最后把保險范圍擴大到國內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全部存款。4、投保形式
存款保險一般有強制投保和自愿投保兩種形式。強制投保的優點在于它能夠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獲得一定金額的保護,其缺點是它剝奪了銀行是否投保的選擇權。自愿投保的缺點是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風險偏好型銀行參保意愿會更強。對于我國而言,由于金融管理手段還不夠健全,行業自律性比較差,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許多銀行有可能為降低經營成本而不參加保險,那么存款保險制度就失去了意義。存款保險涉及到的社會公眾面廣,利益巨大,所以,有必要采取強制保險的方式,讓所有吸收存款的境內金融機構都參加存款保險。
5、投保費率的選擇
保險費率分為統一費率和差別費率兩種。統一費率的優點是操作簡便、易于實施,但因為其保費支付與投保銀行資產風險相脫節,這種費率制容易導致銀行追求高風險高收益,引發道德風險。差別費率的優點是將銀行的投保成本同其資產風險狀況相聯系,能減少銀行的逆向選擇。但由于保險公司無法準確地把握投保銀行面臨的風險,這種方法的實務操作困難較大。
以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實現差別費率尚需一定的過渡時間,而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先實行等級費率,依據金融機構的類型來確定其適用的保險費率。這種做法可以適當降低國有銀行的投保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有關國有商業銀行不愿投保的問題。而對于中小規模的金融機構,雖然保費率相對高些,但因為有了存款保險機構提供的信用擔保,這些中小金融機構將可以吸收到更多的存款,因而對他們而言也是有利的。
6、保險程度
存款保險的賠償有兩種方式:全額保險和部分保險。全額保險的優點是公平、高效,其缺點是容易導致道德風險。部分保險有助于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會造成銀行的恐慌,因為未被保險的那部分存款還是容易會引發銀行擠兌現象,不利于銀行體系的穩定。
針對目前我國儲蓄存款的現狀,秉著保護小額存款、穩定金融市場的原則,我們可以采用部分保險、共同擔保的方式保護中小儲戶的利益。我們需要設定一個有效保護小額存款者利益同時又不增加銀行道德風險的最佳額度作為存款保險的最高全額賠付額。例如,如果將最高全額理賠度定為10萬元,則在這一額度內給予100%的賠償,超過10萬的增加額按遞減比例賠償。這種全額賠付與部分賠付相結合的方式,既可保護廣大中小儲戶的利益,又能促使存款大戶監督銀行經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銀行的道德風險,從外部督促銀行業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增強銀行的競爭力,促使其穩健經營。
7、保險方案的資金來源及運用
存款保險機構必須有足額的支付能力來維護其信譽,這就要求其有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可包括:(1)資本金。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注冊資本金可通過股份形式籌集,包括:財政撥款、中央銀行、發改委和所有投保金融機構按一定比例認購股份。(2)保費收入。這是存款保險機構最穩定的收入,也是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費率應根據公平合理、共同分擔的原則制定。(3)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為了保證保險基金的安全,其只能投資于風險小的項目,如國庫券等。(4)特別融資。在存款保險公司遇到特別風險時,應賦予其向財政、中央銀行或社會公眾融資的權利,以保證其不至于因一時大量的存款賠償支付而出現資金困難的狀況。
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應主要應用在以下幾個方面:(1)存款保險賠付;(2)對經營困難的投保銀行提供資金支持;(3)投資低風險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8、法律體系建設
存款保險制度宜采取先立法后組建公司的實施順序。先立法明確存款保險公司、銀行及存款人之間的責任義務關系,再通過法律來保障和落實此項制度的順利實施。存款保險公司法應包括:存款保險公司的基本運作程序、存款保險公司的組成和職能、投保范圍和投保標的、存款保險費率和保險程度、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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