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范文
時間:2023-03-16 15: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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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我想現在條件基本上成熟了,可以考慮抓緊出臺。”央行副行長易綱日前在接受中央媒體集體采訪中表示。他透露, 有關部門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存款保險制度相關方案。
《財經》記者了解到,存款保險制度研究組由央行牽頭,包括發改委、財政部、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等部門在內。目前相關部門已就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和理念達成共識。在方案確定并經過中央政府批準后,有望在近期推出。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體系的基礎制度,它的建立將使目前國家對于存款隱性擔保變成顯性擔保,更有利于對儲戶的利益保護和金融穩定。與此同時,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也將確立,這就為民營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準入和監管的放松創造了條件。另外,中小銀行也將因為制度保障,增強和大銀行競爭的優勢。 構建退出機制
存款保險作為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機構。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
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延宕多年,這一機制早就納入決策層的視野。1993年12月,《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就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1997年,央行開始著手研究存款保險制度。2004年以來, 央行會同發改委、財政部、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等部門, 對建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研究論證, 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200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要求建立存款保險機制,相關部門組成的研究組也完成了方案的制定。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讓這個進程延緩了下來。
前不久結束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
在一位接近方案制定的資深金融專家看來,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與“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聯系在一起,是一個精準的表述。這是因為,過去十年,中國金融改革主要解決的是公司治理問題,并沒有涉及準入和退出這兩個重要環節。
退出是準入的前提。如果想要放開更多的民營銀行進入金融領域的話,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就是一個先決條件。由于銀行做的是“錢的生意”,8塊錢的資本金就可以做100塊錢的生意,經營不善的話,就會導致資本損失,甚至引發存款的損失,導致儲戶利益受損,這就帶來了所謂的“外部性”。
中國的金融機構并非沒有退出機制。最高人民法院曾經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文規定《企業破產法》適用于金融機構的破產。然而,由于銀行吸收公眾存款,在破產清算之前必須先償還儲戶存款,在存款問題沒有解決之前,法院通常不會受理,這就使得銀行的破產程序比一般的工商企業要漫長得多。
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即使經營失敗,也會長期存在,這就使得信貸資源等稀缺資本要素無法得到有效配置,進而破壞信用生態體系。
存款保險機制的確立,將有利于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的建立,這將給金融機構帶來財務硬約束,使其更加審慎經營。
更為重要的是,退出機制的建立將有利于系統性金融穩定。目前,由于金融穩定機制尚不完善,當出現單體金融機構的風險,監管部門往往采取注資等方式救助,思想本質還是堵住這個風險,但在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以后,壞銀行可以通過一定的機制退出市場,就可以將風險從系統中緩釋出去。 加強存款人保護
存款保險制度將使得國家對于存款的隱性擔保變為顯性擔保。
截至2012年末,商業銀行的存款總額已經達到了79.1萬億元,其中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已經超過40萬億元。與此同時,利率市場化正加速推進,商業銀行利差亦會逐漸縮窄,金融機構經營環境正變得愈加復雜。如何在鼓勵金融市場競爭同時,保障存款人利益,已經成為擺在監管機構面前的一道難題。
目前,由于缺失存款保險制度,國家實際上承擔了隱性的擔保責任,但這容易導致商業銀行風險約束機制弱化,使其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這時一旦出現損失,往往通過央行再貸款、財政救助等方式來解決,使得本應由股東承擔的經營損失外化到了普通老百姓和納稅人身上。
這很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在發生損失可以由別人來承擔的情況下,銀行股東和高管審慎經營的意愿將會減弱,風險偏好可能上升。因此,迫切需要設計一種激勵相容的制度,能夠讓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通過市場化方式退出,而同時又不損害儲戶的利益。
存款保險就是能夠完成上述要求的一種制度安排。
據國際存款保險協會統計,目前全球已經有112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在G20國家中,中國是唯一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事實上,國際上已經形成共識,存款保險是金融的基本制度,沒有這項制度就容易在銀行出現風險的時候產生擠兌現象。
易綱在上述采訪中表示,存款保險制度的一個要點是保護存款人。 有利中小金融機構發展
存款保險制度將有利于中小銀行發展。國外經驗證明了這個判斷:美國有逾7000家社區銀行,中小型金融機構得到了較好的發展,這與其1933年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不無關系。
上述了解方案制定的資深金融專家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由于大小銀行均受到制度保護,儲戶把錢存在大銀行和存在中小銀行本質上是一樣的,這將有利于中小銀行信用的提升。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曾一度遭到大銀行的反對。他們的理由是,“大銀行幾乎不會有風險,而且有國家‘兜底’,為什么還要搞存款保險,會不會只是徒增財務成本?”而對于財務成本的擔心同樣也存在于中小銀行之中。
合適的費率水平是關鍵。《財經》記者了解到,存款保險的費率非常低,對銀行財務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存款保險費率將通過差別費率,根據銀行不同的風險水平,來進行風險校正。也就是說,風險高,費率就高,風險低,費率就低。與銀行的大小并無關系,以避免交叉補貼的問題。這體現了正向激勵。
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三中全會輔導讀本中就指出,存款保險制度要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實行有限賠付和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機制。
易綱表示,“存款保險費是由金融機構來交,老百姓不會感覺到這里有什么變化。總體來講和世界比較是一個較低的費率水平。而且當這個費積累到一定量的時候,可以不再收了。”
存款保險機制的建立也是金融業放松管制的前提。如果監管機構不擔心銀行倒閉的話,其自然會在更大程度上放松準入、并鼓勵銀行進行創新。
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例,銀行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存貸利差幾乎不存在,銀行的收入來源主要靠各種服務業務,背后的制度保障是,臺灣地區有一套完善的“風險最小化”的存款保險制度。 模式選擇
國際上存款保險制度有付款箱、成本最小化和風險最小化三種模式。付款箱模式只是在銀行破產之時,對于儲戶的存款進行賠償。英國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就是采用這種模式。
最低成本模式是指存款保險機構在銀行倒閉之前沒有監管的權力,但是可以了解相關信息,并進而提出最低成本的處置方案。風險最小化模式,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的檢查權,存款保險機構可對銀行風險進行評價和監測,當銀行觸發一定的事件時,比如資本充足率降到2%,就可以進行接管,進行早期的干預。
風險最小化的模式在危機后被國際公認為最好的模式。以美國為例,美國貨幣監理署(OCC,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負責銀行的正常監管,而當銀行資本充足率跌至2%時,則由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進行接管。這樣的設置可以避免“監管寬容”的問題。
FDIC擁有運用存款保險基金處置問題和倒閉銀行的廣泛權力, 可以通過 “收購與承接”“過橋銀行”“公開銀行救助”等多種手段, 對被處置銀行的資產、 債務進行多種組合處置, 并嚴控處置成本, 實現最佳的處置效果。
篇2
11月30日,央行《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我國將在向金融機構征求意見后,正式推出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在銀行破產的情況下,保證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同時,一旦開始實施,銀行則需要為客戶存款繳納一筆保費,短期相當于回收部分流動性,長期甚至會進一步影響其經營方式。
征求意見稿中,對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暫定為50萬元,也就是說,如果有銀行出現倒閉、破產情況,存款保險擬最高償付50萬元。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
這一項經歷21年才破繭的存款保險制度具體如何運行?能否真正保護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銀行、儲戶、中國金融市場有怎樣的影響?其他國家的存款保險如何安排?種種問題,新京報為你解讀。
Q1 存款超50萬要搬家嗎?
正式用到存款保險的幾率很小,這是增加了一層安全網。
按照現在的規定,如果銀行出現經營風險破產倒閉,儲戶在銀行存款賠償的最高額度為50萬元。從央行調查的結果看,50萬的保障,已經覆蓋了99.6%的銀行儲戶。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著,存款由過去國家的全額隱含保險,顯性化為對儲戶僅僅在單個機構單賬戶本息50萬以內的有限擔保。
儲戶存款最多只能賠50萬,那是不是意味著存款要搬家?魯政委表示,在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經濟金融形勢總體穩定,即便客戶在單一存款機構的存款本息超過50萬元,也不用急著搬家。一般來說,即便在一家金融機構存款超過50萬的保險額度,這家機構出問題后也不意味著儲戶超過50萬的部分都沒了。首先,如果該機構被兼并收購,客戶的所有存款仍是全部安全的;其次,若破產,則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殘值還可以部分補償客戶損失;第三,該金融機構董事長行長等高管的錢,存在自己管理的銀行是不受存款保險保障的,要想享受存款保險則需要存在其他銀行。
在美國市場上,銀行牌照的價值要遠遠低于中國市場,但美國那么多銀行破產,基本都能有穩健的銀行接手。在目前中國市場,銀行牌照是稀缺資源。由新銀行接手之后,儲戶的存款會照樣躺在銀行賬戶里,不會發生損失。
所以存款保險建立起來之后,會正式用到存款保險的幾率很小,這是增加了一層安全網。
Q2 對銀行利率有何影響?
存款保險使銀行可貸資金大幅減少,存款價格戰打響,銀行為爭奪存款或上浮利率。
雖然銀行可能不會這么快倒閉破產,但是理財專家表示,50萬元的限額只針對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的存款本金和利息,超過限額的儲蓄大戶可以把存款分散在多家銀行。
目前銀行的攬儲大戰已開打。11月21日,央行降息,并允許銀行擴大存款利率浮動上限,多家中小型銀行在新存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到頂。如南京、寧波、恒豐等銀行活期、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的存款利率均上浮20%。
以一年期存款利率為例,上浮1.2倍為3.3%,按10萬元的存款計算,與基準利率相較利息相差550元。中長期存款的差距更大。
在經過非對稱降息后,民生證券研究院執行院長管清友認為,多數銀行為爭奪存款或會將利率按基準上浮到頂。
以2019年三季度數據為基準,16家上市銀行75.6萬億元的存款總額,按照目前市場預估較高的存款保險比例0.15%以及各家銀行三季度的存貸比計算,存款保險使得16家上市銀行可貸資金減少約811億元。分析認為,不排除未來國有大行將先后上浮存款利率,但是存款利率的上升,直接帶出的問題就是存款成本的上升。
Q3 投資者如何分散風險?
混搭理財風流行,P2P網貸有望成理財新寵。
保險存款制度為儲戶的存款加上一層保障,也意味著銀行將不再是絕對安全的港灣。渣打中國財富管理部投資策略及咨詢總監鄭毓棟稱,從長期來看,他建議投資者一是要投資風險與自身相匹配的理財產品,二則是要分散投資,不能將雞蛋放入一個籃子中。
目前市場上的理財產品種類繁多,操作簡單,投資者可以嘗試進行多元化理財。投資者可選擇貨幣基金與固定收益類產品的組合,這是最經典的保本投資與風險投資組合。
混搭理財將漸漸流行,這或許會讓年化收益在12%左右的P2P網貸成為理財的新寵。
P2P平臺金信網首席運營官安丹方表示,雖然P2P收益會下降,相對銀行理財收益來說,P2P理財對于投資人吸引力仍然很大。
她認為,隨著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加速,大型P2P網貸平臺理財端產品的收益會在一定程度上回歸合理和正常值,目前網貸市場上有些平臺動輒20%的收益將無法持續,中長期來說,8%-10%的年化投資收益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范圍。
P2P平臺理財范相關負責人也表示,銀行的存款保險制度實際上為P2P行業樹立了一個標桿,未來P2P行業的風險也可以借助保險業來化解。
Q4 理財產品還安全嗎?
存款保險推出,存款不再絕對安全,銀行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也將被打破。
一直以來,剛性兌付目前在我國并沒有實質性打破。在銀行業內人士看來,存款保險的推出,讓銀行可以破產,同樣也推動著銀行理財產品打破剛性兌付的隱形保障,銀行購買理財產品也將切實地買者自負。
所謂剛性兌付,就是在一款理財產品到期后,即便是產品兌付出現困難,銀行也會給投資者本息。盡管當下銀監會禁止銀行以保本保息等字眼進行宣傳,但在介紹理財產品時,不少銀行工作人員表示,銀行理財產品等同于保本保息。而截至目前,由銀行自銷的理財產品也鮮有虧本的案例出現。
其實對于理財市場而言,并未有剛性兌付的確切說法,但由于中國理財市場并不成熟,不少機構剛性兌付也是為了生存。一位信托業內人士表示。
10%以上收益的信托產品過去幾年風險事故不少,但最后都兌付了。債券市場的情況同樣如此,到期未能及時兌付的形式違約不少,最后還是一一兌付了。之前有的銀行出現過理財產品到期未能兌付的情況,投資者最終通過近乎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方式拿回本金。甚至在P2P這樣市場化的地方,剛性兌付的陰影也存在。今年P2P平臺紅嶺創投出現1億的逾期,最后全部自己兜底。
業內人士認為,存款保險制度所保的范圍不包括同業存款以及銀行理財,以往以銀行背書的銀行理財的安全優勢將會降低,并且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推進,銀行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也將會被打破,失去安全優勢的銀行理財產品的規模將會出現下滑現象。
Q5 國外的存款保險賠多少?
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我國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9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
1933年,存款保險這一制度第一次被寫入美國《格拉斯-斯特格爾法案》(亦稱1933年銀行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存款保險的最高償付標準一直處于上升走勢。
央行表示,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例如美國為5.3倍、英國為3倍、韓國為2倍、印度為1.3 倍。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9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于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在2019年國際金融危機中,許多經濟體的存款保險制度有效維護了公眾信心和金融穩定,避免了大范圍的銀行擠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就是成功代表,盡管危機中美國銀行業出現了比較嚴重的問題,但并未引發銀行擠兌,維系了金融體系的穩定,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險償付限額
征求意見稿中,對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暫定為50萬元。對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人民銀行根據2019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存款保險制度沖擊市民傳統觀念 理財有望進入多元時代
銀行對不少市民來說就相當于萬能的保險箱。然而,《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讓市民看到錢放銀行也是有風險的,這也沖擊了聊城市民傳統的理財觀念,陌生的存款保險對市民有什么影響?究竟如何才能讓自己的存款既保險又增值?對此,記者進行了多方采訪。
熱點 存款保險最高償付限額50萬元
11月30日,央行、國務院法制辦就《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準備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存款保險條例(草案)》中規定,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保費由銀行交納。
在很多市民看來,把錢存進銀行,就等于把錢放進了保險箱,不存在任何風險,但這個觀念應該變一變了。《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問世,意味著一直以來由國家為銀行風險埋單的時代或終結。
中信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理財顧問徐康介紹,聊城市民中,老年人傾向于到銀行存定期或者購買國債,30歲到50歲這一年齡段的成功人士傾向于購買股票或者把錢投入證券市場,而20多歲的年輕人習慣把錢放在余額寶里。總體來看,聊城市民對于銀行存款的風險性沒有太強的意識。
《存款保險條例(草案)》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關于最高償付限額的規定,即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后,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事例 市民準備將200萬元存款分流
《存款保險條例(草案)》中,最高償付限額50萬元的規定沖擊著聊城市民的傳統理財觀念,一些存款高于50萬元的市民開始做出調整。
今年47歲的王先生有200萬元的存款,12月2日,王先生準備給資金搬家。采訪中,記者獲悉,王先生擔任公司經理職務,經過幾十年的奮斗,個人名下累計有200萬元存款。一直以來,考慮到資金的安全問題,王先生把200萬元存款都存成了銀行定期。
一直以來,我都認為錢放在銀行是最安全的也是最保險的,哪怕利率起起伏伏。但最高50萬元的償付限額給王先生帶來不小的思想沖擊。
這樣看來,銀行也不保險。王先生說,再加上這次銀行利率下調,周圍朋友有的把錢投到股票市場,有的買了基金。受此影響,王先生準備把自己的200萬元存款分流。王先生說,他打算拿出一部分錢投資股票證券市場,然后把剩下的存進不同銀行,且每家不超過50萬元。
聲音 存款保險制度沖擊市民傳統理財觀
對于《存款保險條例(草案)》中,最高償付限額50萬元的規定,記者調查發現,市民持不同的態度。
有市民表示,雖然自己也往銀行里存錢,但數額不大,這一政策對自己的影響不大。
也有市民對此頗為關注。在城區一家證券公司辦理業務的梁先生稱,這一政策的出現,對他一貫的理財觀念帶來沖擊。梁先生介紹,以往他都是將用不著的錢存進銀行,再預留出一些流動資金,如今政策規定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他覺得有必要將定期存款挪一挪,適度投資一些理財產品。
據徐康介紹,銀行存款存在安全風險并非杞人憂天,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成立不到三年就被關閉表明,政府兜底的隱性保險并不保險,相反會驅使一些銀行肆意從事高風險業務,加大道德風險。
徐康分析,凡是存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為客戶存款投保,因此,如果市民的存款在50萬元以下,無需因為有的銀行保,有的銀行不保的困擾而進行存款騰挪。
徐康還表示,市民理財不應簡單地看銀行利率的高低,高利率伴隨高風險同樣適用于百姓存款,從長遠來看,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市民應當將資金安全性的考慮放在重要位置。
分析 市民有望進入理財多元時代
徐康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會對聊城市民的傳統儲蓄觀念帶來很大沖擊,進而倒逼一些儲戶學習投資、理財,從而使市民進入理財的多元時代。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草案)》的規定,市民不需要像買保險那樣出保費,這筆錢一般銀行出,儲戶不用自己掏錢。每個銀行都要為自己的存款買保險,交到名叫存款保險基金的機構中。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從立法來講,還是從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來說,都是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
篇3
一、我國存款保險由隱性存款制度向顯性存款制度的轉變
存款保險制度有顯性(explicit)和隱性(implicit)之分,前者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說明或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險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后者則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沒有法律說明或者正式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但往往在事后由政府或者中央銀行提供兜底。
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較快發展。據一項較新的調查顯示(DemirgucKunt、Kane和Laeven,2004),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盡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事實上,在過去的30年里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這種迅速的發展得益于兩股力量的推動:
一是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歐盟的《歐盟存款保險制度管理條例》在歐洲地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該條例明確要求成員國必須全部建立國家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歐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因此由1995年的11個上升到2000年的32個。
二是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1990年以來,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的國家集中在經濟轉型國家、加入或擬加入歐盟的中東歐國家和一些非洲國家。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很多國家是在危機期間建立或者修訂本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例如,泰國、馬來西亞和韓國的存款保險體系是在1996~1998年間創建的。從目前發展的趨勢來看,會有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通過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來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實際上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存在很長時間。長期以來,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其實是由國家信用做隱性擔保的。正因為這個原因,儲戶才愿意把錢存在當時不良貸款巨大、資本充足率嚴重不足的四大國有銀行。雖然目前還沒有出現過大面積的銀行系統性支付危機,但并不能說明我國不存在銀行破產的可能性。我國一直對“問題”金融機構采取行政處置的辦法,并以國家信用向國有銀行提供隱性擔保,這本質上就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例如: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因為兌付危機被關閉;2001浙江臺州泰隆城市信用社引發擠兌風潮;2004年6月,由于出現嚴重支付危機,青海省格爾木市的昆侖等8家農村信用社被撤銷。由于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為了保護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這些金融機構關閉最后埋單人都是央行。僅在青海格爾木市8家農信社事件中,國家就提供兌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的資金超過5000萬元。這些金融事件使隱形存款保險的弊端顯現無遺,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改革深化的障礙。
首先,在風險處置中,國家對個人債權多實行全額兌付,雖然維護了社會穩定,但也帶來了道德風險。金融機構關閉往往以央行再貸款的形式墊付。再貸款屬于變相的向社會發放基礎貨幣,可能引發通貨膨脹。對于執掌貨幣政策的央行來說,一再發放再貸款,扮演“救火隊”的角色很是尷尬,外界對央行的此種做法多有非議,不利于提高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其次,隨著國有銀行的股權多元化,必將引入更多的外部投資者;轉型后國有銀行已轉變成股份制銀行,通過市場化方式經營。如果發生問題后依然全盤埋單,必將受到是否合理的質疑。
最后,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也給銀行業開放埋下了隱患。依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2006年銀行業就將全面放開地域限制,如果那時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旦外資銀行無力支付或倒閉,是否還要國家埋單?如果不埋單是否會有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的嫌疑?
筆者認為我國應該順應時代的發展廢棄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盡早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從長遠看,政府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轉變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維護我國金融體系長期穩定的必然選擇。
二、中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從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的角度來看,需要存款保險制度。國有銀行是由國家投資主辦的,由于沒有明確地建立對經營不善的銀行投入國家資金的最后援助等制度,所以國家扶持的對象傾向于國有銀行,這種情況增加了存款人對國有銀行的信心。國有銀行依靠國家力量,這種體制可以導致存款人寧愿從其他商業銀行里提款而增加國有銀行存款額的現象。這樣一來民間商業銀行和國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國有銀行之間的競爭就顯得缺乏平等的地位。根據中國入世時的承諾,金融業方面也必須對外資銀行開放。但是筆者認為,現在中國采用的制度對外資銀行來說透明度不高并且平等競爭的地位也沒有保障。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和外資銀行的增加,中國沒有制定存款保險制度而由國家來扶持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的金融安全網體系是缺乏公平競爭因素的,會受到國際上的批評。
2、當銀行倒閉時,中國目前實行的政府實施相關措施而補救金融機構的方法,因其政策的任意性可能增加道德風險。銀行經營不善時,監管機構和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之間的特別密切關系是行政部門腐敗的一個原因。國有銀行一直依靠跟政府部門的特別關系來解決問題,那么,這些銀行的內部管理、信用管理等也不會改善,國際競爭力不會提高。導致這些情況的原因之一是沒有明確規定對銀行補救方法而用很模糊的標準來實施措施。為了改善中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現在我們需要的是具有透明度的銀行安全網,即存款保險制度、P&A和早期處理制度等銀行破產法制度,除了系統性金融機構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存在以外,應盡量避免任意性的政府相關措施。
3、政府或中國人民銀行安排托管銀行的辦法,由于政府承擔保全債權人利益,需要大量的國家資金。該辦法使原來已過重的財政負擔更加緊張。如1995年中銀信托投資公司,1997年中
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和中國新技術創業發展公司分別被托管,其全部債權債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安排托管銀行,實際上是政府承擔了損失。從美國、日本的經驗來看,政府可以通過制定其他辦法來構筑公共安全網以解決財政負擔過重問題。
最后,據其他國家的經驗來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的如“道德風險”等負面影響相對于金融市場的穩定等優點,比較起來利大于弊。因為一旦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的話,對于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帶來非常嚴重致命的問題。如果中國經濟增長減慢,同時政府未能采取適當措施的話,銀行的較高不良債權比率和大量的不良債權可能造成一些銀行的經營危機,還有可能造成系統性金融危機。綜合上述四點理由,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隨著我國經濟及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現階段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要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增強、經營水平提升,為籌集存款保險基金提供資金支持。占據70%儲蓄存款份額的4家國有商業銀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在近年來的經營中不斷得到各方支持,競爭力水平提升,經營能力提高,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余額呈下降趨勢,資本充足率上升,如中行資本充足率達到11%,不良貸款比率下降至6%。特別是,2002年人民銀行制定實施了《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后,各家商業銀行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逐年遞增,對于不良貸款的覆蓋率提高。按照《關于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的規定,2005年底中行不良資產撥備覆蓋率達到60%,建行達到80%;2007年繼續增長。這表明,以四大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為主的商業銀行利息差收入足以彌補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損失,從而使商業銀行籌措資金交納存款保險費提供可能。
2.銀行監管從人民銀行職能的分離使存款保險制度具備了組織框架保證。2003年12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確立了銀行業監管從人民銀行職能中分離的新金融監管體制。從而保證了人民銀行專司金融宏觀調控職能,做好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銀監會專司銀行業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水平,構建完整的銀行審慎監管體系核心。存款保險制度與銀行業審慎監管密切相關,互相制約。存款保險組織不能成為銀監會的內設機構,否則,兩種金融風險防范往往無法起到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作用。存款保險制度與人民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也是密切聯系,相互補充。在最后貸款人之前需要設置存款保險制度為其前置防線。存款保險組織同樣需要獨立于人民銀行,否則,人民銀行一旦濫用權力,無法確保存款保險基金的使用不與最后貸款相混同。新晨
由此看來,銀監會獨立于人民銀行成立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構建了組織框架上的保證。
3.金融生態環境受到重視,存款保險制度引弦待發。近年來,我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宏觀經濟保持快速健康發展,金融體系運行平穩,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宏觀環境;中國銀行業會計準則不斷改進并與國際接軌,銀行機構的會計處理得到規范,信息披露質量和透明度提高;金融法制體系逐步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以及明年實施的《破產法》,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提供了相關法律保障。
篇4
[關鍵詞]存款保險;金融風險;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基金;逆向選擇
一、存款保險制度概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保護存款人利益,特別是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對商業銀行或其他存款機構所吸納的存款提供保險所需要的一系列保障和管理措施等的制度安排。在這一制度安排下,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根據其吸收存款的數額,按規定的保費率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存款機構破產而無法滿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時,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支付法定保險金的責任。存款保險制度是當今大多數發達國家金融體系的組成部分,可以有效防止擠象,同時加強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對瀕臨破產銀行的處置能力。
二、存款保險制度在國外的理論與實踐
(一)美國
美國是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最早,也是運行機制最為完善的國家,其他國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或多或少借鑒了美國。1930~1933年美國經濟大蕭條期間,大批銀行紛紛倒閉,雖然采取了銀行休假和重組融資公司借款等手段來應對存款人擠兌,但收效甚微,銀行體系瀕臨崩潰,存款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人們對銀行失去信心,存款保護方案最終又舊事重提。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沖擊下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通過了《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建立了第一個存款保險機構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FDIC有權對申請成為會員的銀行進行資格審查及核查,FDIC被授予的另一重要權力,是對出現問題而發生支付困難或瀕臨倒閉的會員銀行進行處置,包括進行救助、接管,促使并購乃至實施清算及對被保險存款進行償付等等。”美國財政部和12家聯邦儲各銀行提供了大約28.9億美元的啟動資金,形成了覆蓋全國范圍的存款保險制度,以恢復公眾對銀行的信心,穩定其金融系統。
但是20世紀80年代的儲貸危機帶給美國一個深刻教訓: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對于參保機構的穩健經營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出臺,打破了保障對象的“屬地原則”,規定FDIC不再受理外國銀行在美分行參加保險的申請,并將保險費率與風險掛鉤,規定從1993年起執行0.23%~0.31%的差別費率。此外,規定FDIC是所有參保銀行與儲貸機構的輔監管者,對所有被保險金融機構具有補充檢察權,在該權力下,FDIC可以對所有被保機構每12個月進行一次現場檢查以彌補美國金融監管體制在早期預警和處置方面的缺陷,及時糾正有問題的參保機構。2006年美國又對存款保險進行改革,將特定退休金賬戶的保險上限從10萬美元提高到25萬美元,并且從2012開始根據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屆時每隔5年由FDIC和國家信用社管理局根據通貨膨脹率決定是否提高限額;將銀行保險基金與儲蓄協會保險基金合并為存款保險基金以統一保費,費率;取消0.23%的最低費率等一系列措施,增加了FDIC的靈活性。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經受住了來自各方面的挑戰,成功地保證了銀行體系的穩定。究其主要原因有二:(1)健全的法律支撐。FDIC的每一次改革都有法可依,不僅使FDIC具有清晰的目標和行為準則,也使得各監管機構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2)完善的監管體系。美國實行雙重銀行體系,除有美聯儲、貨幣監理署、全國儲蓄監管局、FDIC等聯邦層次的銀行監管機構外,每個州還都有各自銀行監管機構,為了約束銀行業的高風險活動,各級監管機構對銀行實行了全方位的監管。特別是80年代之后,監管力度又進一步加強,正如美國的托馬斯?F?卡吉爾所說,“三十年代大蕭條后存款保險在促進金融體系健全與安全性方面的成功,應部分歸功于對存款機構實施的數量性控制而帶來的安全性與健全性,以及監督機構謹慎地實施這些管理條例”。
(二)印度
印度是與中國類似的經濟轉軌國家并且是最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中國家,其模式受美國很大影響。多年的成功運作經驗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管理方法和模式,成為發展中國家存款保險制度的典型代表。1961年12月,印度通過并頒布實施了《存款保險公司法》,成立了存款保險與信用擔保公司(DICGC)。DICGC有權對參保銀行進行監管,實際起主要監管作用的是中央銀行,DICGC的相對獨立性較差,印度存款保險基金是比較特別的。“DIGGC設立了兩個基金:總基金和存款保險基金,但沒有設定基金儲備目標水平。總基金由資本金、各種儲備和基金投資收入積累三部分構成,日常行政費用支出需要從其中扣除。為了保證存款保險運作的獨立性,印度《存款保險法》還要求設立一項單獨的存款保險基金。當存款保險基金不足以滿足存款賠償要求時,DICGC經中央銀行許可同意可以從總基金中轉移出一部分資金存到存款保險基金中,轉移數額由存款保險公司委員會來研究決定。DICGC為了降低銀行對單一保費率的不滿,有時會采用向投保銀行部分返還保費的做法。”印度銀行業的發展是比較好的,其存款保險制度雖然仍有一些缺陷但毋庸置疑的是它對印度金融業的發展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三、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我國金融部門已面臨潛在的也幾乎是顯見的系統風險,眾多金融機構內部存在嚴重的問題。海南發展銀行的關閉,打破了公眾“銀行不倒”的一貫信念。2009年,浙江迅達城市信用社的董事長林芊挪用、侵占信用社資金6,000萬元,又一次發生擠兌風潮。這種危機都借由中央銀行、政府等充當著‘最后貸款人”的角色才沒有蔓延。隨著中國各大商業銀行已經或準備在國內外上市,這種股份制改革導致其喪失了原有的百分百的國家信用保障。反觀美國2008年金融危機,其先后有84家銀行破產,健全的存款保險機制緩解了風險的震蕩,避免了擠兌等金融恐慌。
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隱性擔保制度,在當今的經濟形勢下,隱含著極大的風險,并且,“在危機迫近或危機進行過程中引入有限的,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不明智的,不但不能避免或治愈危機,而是在等于引入擠兌。”只有設置一個全范圍的,暫時的全額投保制度才行,但成本較大,比如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從建立最初的100萬日元限額到,90年代經濟泡沫下的全額保護措施成效欠佳,到如今的限額1000萬日元保護,表明對存款進行全額保險的政策,不僅沒有起到金融穩定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日本銀行業正常的優勝劣汰,無法建立一個競爭性強,高效率的競爭體系,這也正是促成日本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取消對存款全額保護的一個重要原因。理性的做法是在如今我國金融機構內外部條件已基本成熟的條件下建立顯性、限額賠付的存款保險制度以正確引導存款人預期,增強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防范系統性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
定。
四、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道德風險問題
關于我國是否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利弊之爭中的重點便是道德風險問題。道德風險是指存款人、投保機構、存款保險管理機構以及監管者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犧牲存款保險機構和存款人的利益為代價,以更高的風險決策追求最大收益并最大限度地減少自身的損失,以致發生銀行倒閉的可能性。道德風險是存款保險的固有問題,其實我國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造成的道德風險危害更大,它使得銀行信用等同于國家信用,存款人不會對銀行效益和經營風險狀況給予太多關注,導致銀行盡快可能從事高風險高回報的貸款業務。銀監局也無法通過實施差別保險費率來抑制道德風險動機甚至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慮而拖延處理問題銀行,企圖通過銀行通過再貸款等行為來解決問題,結果可能導致擴大不良貸款率造成更大的損失。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得銀行監管水平提升,監管效果增強。
’
今后我國建立起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后可通過如下措施抑制道德風險動機:(1)確定合適的存款保險賠付限。“較高的賠付標準可以擴大保護面,有利于維護銀行體系穩定,相應降低了存款人的風險意識,也降低了存款基金的穩定,增加了投保銀行的負擔。”一個合適的賠付金額可以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避免存款人,投保銀行等風險意識的弱化。(2)向美國借鑒,強化市場約束力。嚴格檢查制度和擴大風險管理范圍,實行嚴格的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向監管部門提供詳盡的信息,嚴格實行年度現場檢查制度。(3)完善信息披露機制。準確迅速地向各監管機構,存款人和股東披露消息,實現對投保銀行的資本現狀、風險狀況的充分了解,幫助他們正確作出相關決定,及時糾正金融機構的運行偏差,建立健全優勝劣汰機制創造條件。
(二)存款保險基金問題
銀行大量儲戶都是小額存款人,他們各自沒有能力去維護存款保險制度,需要一個存款保險機構去代表他們,此機構需設立存款保險基金以處理危機。“基金規模越大,管理機構獨立處理能力就越強。基金規模也不能太大,太大會增加銀行成本增加的保費會被銀行轉嫁到存款者和貸款者身上,會表現為銀行服務的成本上升,服務質量下降,存款者獲得利息更低或貸款者的利息更高。”我國設立存款保險基金,所需資金巨大,單靠國家財政,或是投保金融機構的保費支付,都是杯水車薪,建議初始出資由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出資和成員機構一次性入會費組成。后期常規和專項保費向受保機構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費,征收來的保費可用于一般政府債券投資。在順利推行存款保險制度及國家經濟運行平穩的后期完全可能出現零保費甚至是返還部分保費的現象。在正常積累的存款保險基金仍不足以應付大量銀行陷入危機或倒閉的緊急情況下,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從政府,資本市場和中央銀行緊急借款和向被保機構征收額外保費。
(三)逆向選擇問題
許多國家實行單一制的存款保險費率,保險費不與風險掛鉤,對那些資產質量優良、經營穩健的金融機構而言,存款保險制度缺乏吸引力,他們就會不參加或者退出存款保險。為了有足夠資金去補償存款者,存款保險機構只能提高保費,這又導致次等穩健的金融機構退出,最后只有經營最差的金融機構才會留在存款保險體系中,而且需要付出高得多的保險費率,顯然,這直接威脅到存款保險制度的持續性,導致存款保險制度的破產。如果我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有必要強制要求所有銀行參加,但若將四大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也強制納入保險范圍,在如今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等于是讓他們“倒貼”中小金融機構,考慮到這個情況,可暫時采取“等級差別保險費率”,即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保險費率范圍是不同的,同一類型金融機構的保險費率與他們自身的風險掛鉤在費率范圍內浮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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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為了進一步增強社會公眾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解和認知,維護金融穩定及時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切實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華融湘江銀行龍山縣支行組織開展“存款保險知識宣傳”活動。
支行高度重視存款保險宣傳活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上級行相關部署要求,成立宣傳活動領導小組,認真做好宣傳籌備組織工作,第一時間準備好各項宣傳資料。開展集中學習,組織全體員工認真學習文件精神及《存款保險條例》,提升員工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認知,扎實自身基礎,確保宣傳活動取得成效。
為強化宣傳力度,確保宣傳效果,支行通過營業大廳LED顯示屏滾動播放宣傳標語、設置存款保險制度宣傳展示區、柜面人員對來行客戶詳細講解存款保險知識等方式開展宣傳,讓客戶輕輕松松了解存款保險。同時,積極開展入企、入社區宣傳活動,擬定宣傳計劃,統籌規劃戶外宣傳時間、地點、宣傳內容及人員職責分工,確保達到宣傳效果。正確引導村民認識存款保險,自覺維護金融秩序。
此次存款保險宣傳活動走進戶外、走進企業、走進社區,發揮了營業廳和自媒體的陣地輻射作用,充分普及存款保險知識,有效提升了公眾存款保險金融常識,得到廣大群眾一致好評。支行將繼續將各類金融知識宣傳活動視同日常工作常抓不懈,采取靈活多樣的宣傳方式,繼續加大宣傳力度,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維護我行形象,強化公眾對銀行業金融系統的信心。
篇6
最近一段日子,周永梅一直在以交涉、投訴的方式為自己討要說法。事情源于她本意是要去銀行存錢,結果存款被“稀里糊涂”地變成了保險。對金融知識欠缺的她開始不以為然,當急等用錢去銀行支取卻遂不了她的意愿了,被告知如果堅持取款,三個月前存的兩萬元立馬會“瘦身”變成1.3萬,7000元莫名“蒸發”。幾天的奔波她已心力憔悴:“我感覺自己是被忽悠了,怎么也想不通他們是怎樣將我的存款變成保險的。”像周女士這樣的境遇并不是孤立的,還有無數儲戶也遭遇了與她類似的情況,究竟他們是被忽悠了還是因為自己的過失出現的結果呢?
存款“稀里糊涂”變保險
周永梅2008年9月10日去中國工商銀行烏魯木齊紅山路支行存錢,她本來是想將自己的兩萬元現金存個一年的定期,她說:“在銀行,一個態度熱情的女士主動接待了我,在得知我是辦理存款業務時,她熱情地向我推薦了一個分紅型存款品種,說這個產品會讓儲戶獲得高出一般存款利息很多的收益。當時她穿的是和銀行職員一樣的工裝,唯一有區別的是沒有佩戴銀行職員的胸牌,當時我有一絲疑惑,她說你放心,我天天在銀行上班。”
周永梅在她的指點下完成了一份表格的填寫,然后跟隨她在銀行交由柜員辦理了最后的手續,手里多了一個紅色的小本以及一疊資料夾。
對于金融知識很欠缺的周女士到現在也沒弄明白自己辦理的業務究竟是什么,只知道是存款。2008年11月中旬,因臨時急需用錢,她又去銀行想提前支取,在她的印象中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是允許的,損失的只是利息,她能接受。但在銀行她被工作人員告知,她手里的小紅本是保險憑證,需要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業務。
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告訴她辦理的是10年期的保險業務,單據上明確顯示保險費是兩萬元,繳費期是五年,也就是說在五年內每年都要繳納兩萬元保費。而保險的年限是10年。從200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提前支取保費是違約行為,要被扣除保費本金做違約金。
經過計算,周女士現在要提前支取只能獲得1.3萬元,7000元會“消失”。
周永梅這才意識到自己辦理的“存款”利益高但不是符合自己初衷的普通存款,而是保險。這時她苦惱了,每年交兩萬元對于打工族的她而言并非易事,她沒有穩定的收入,每年交兩萬元很困難。她坦陳:“我的文化程度不高,對于金融知識更是少得可憐,當時我就認為那個業務員是銀行的工作人員,假如知道她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辦理保險業務,我是說什么也不會做這個選擇的,我的本意就是一般存款,對于業務員所介紹的內容就是稀里糊涂的,只知道利息高就辦理了,誰知道會是這樣的結果啊!”
她開始與銀行和保險公司進行交涉,然后又去新疆銀監局和保監局投訴。
正常業務,沒有違規
接待周女士辦理業務的陳紅(化名)正是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員,2008年11月14日,在中國工商銀行烏魯木齊紅山路支行她告訴記者:“我是說明了我的身份然后向周女士解釋業務的,當時她是自己做出的判斷和選擇,然后辦理相關手續的,手里有我們公司的合同文本。實際上我們保險公司的操作流程非常嚴謹規范,在客戶辦理了手續后,還有10天的猶豫期,在這10天里,如果自己有變更想法是可以辦理合同中止業務的。我們公司也有回訪程序,回訪是公司業務人員辦理,在這期間均沒得到周女士變更合同意見,那么現在的合同就是一個在法律意義上生效的合同,提前中止合同自然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紅山路支行的理財經理劉雪(化名)說:“我們支行和新華人壽保險公司有著正常的業務關系,陳紅在我們這里屬于她的工作范疇,因為她對我們的柜員也可以隨時給予保險業務上的幫助。”
當記者問:“為何儲戶本來就是要在銀行存錢,銀行是可以顯示發生這筆業務的,為什么要將這筆業務轉與保險公司做,是否保險業務的利益回報率要遠遠高于一般儲蓄,以至于銀行在默許甚至是支持這樣的業務存在?”
劉雪解釋說:“現在的金融業務早都呈現投資多元化,傳統業務模式已被打破,各銀行在辦理傳統存貸業務的同時都在經營中間業務,比如基金、保險、債券等,這些業務都是國家金融政策允許被鼓勵發展的,所以銀行這方面的業務很正常,當然,業務是有手續費收益的,至于多少是上級行掌握的。”
對于周女士目前的尷尬困境,劉雪解釋:“保險業務的特點實際上就是一種長期投資,保險公司出于規避風險的目的,是對短期行為做了嚴格限定,對于生效合同的隨時變更是有嚴格限定的,這和銀行的定期存款制約手段是不一樣的,像周女士提前取款屬于單方面違約,損失保險本金是合同條款有明確標示的。”
銀行,保險公司沒有責任?
像周女士這樣的境遇并不是孤立的,還有無數儲戶也遭遇了與她類似的情況,儲戶在農行、建行、工商行、郵政儲蓄等金融機構里都發生過類似的事情,原意是去銀行存款卻被“指導”著辦理成了不同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五家渠市的吳先生說:“我怎么會在瞬間做出一個和自己初衷完全不同的選擇?就是因為我相信這是銀行的工作人員辦理的銀行業務,從傳統概念上銀行的信譽度最高,他們的業務最讓老百姓放心。但誰想到這是保險業務人員在銀行推銷,如果沒有他們先入為主的意識,我肯定不會貿然選擇保險投資呀!”
新疆銀監局辦公室的一位負責同志介紹:“銀行發展中間業務,與保險公司合作其業務是符合國家金融政策的。通常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辦理業務前是要向客戶盡告知義務的,這里也不排除一些儲戶因為金融知識的缺乏只聽見有很高的利率回報就盲目簽名的現象。”
儲戶對保險公司以及業務人員的身份認同沒有異議,疑義出現在保險公司業務員沒有明確告知,有意以模糊概念的方式引導儲戶改變初衷做出了本意相反的抉擇,而銀行方面也存在著因為利益關系的原因在默許甚至配合著這種方式。
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銀行工作人員介紹:“目前銀行是樂于與保險公司做產品業務的,通常銀行方面為了消化儲蓄余額,化解余額沉淀,愿意主動與保險公司接洽其業務,辦理中間業務的手續費最低有2%,高的能達到4%~5%,對于銀行來說是一筆可觀的創收收益,自然愿意發展這樣的業務。”
一位銀行的職員說:“辦理這樣的中間業務對于我們柜員來說沒有定量的指標考核,也就是說銀行不會因為我們手里沒有保險業績就影響我們的工資。但是保險有工作量的考核,這方面的業務額高會有提成,當然愿意做這樣的業務。”
一家著名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王春花(化名)說:“保險公司都有銀行部,負責銀行部的業務員主要時間在銀行駐點是慣常方式,一般保險公司的員工工裝和銀行工裝幾乎相同,別說普通人,我的一位同事從我們單位辭職后和我在一銀行偶遇,也讓我以為她調到銀行了,聊起來才知道她跳槽到另一家保險公司的銀行部,大部分時間就在銀行駐點。”
新疆百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卯新存說:“盡管有客戶權益告知書,但保險業務員在程序上對客戶還是沒有充分告知,如果客戶在充分了解了他將做出選擇的全部信息后會有如此多的事后爭議嗎?”
他表示:一般人在金融知識上與專業人員有著巨大的信息不對稱,對于在短時間弄懂復雜的保險說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那么在短時間他就能做出一個有違初衷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業務員的引導。
卯新存說:“我們相信大部分保險業務員有著很好的職業道德,但有沒有一些人有意將信息模糊化、曖昧化,從而使客戶出現對信息誤讀的情況?”
篇7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80 多年來,總體效果理想,前后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34 年FDIC成立到1980 年可以稱之為黃金期。在這47 年中,F D I C 保險的銀行破產數量總數為480 家,平均每年有10 余家銀行破產,遠低于1934 年至2014 年間平均每年破產50 家銀行的數量。首先,這主要得益于美國金融業在這一時期實行的嚴格分業經營,其間銀行很少涉及證券、保險業務,銀行交易賬戶資產在總資產中占比極低。其次,因為嚴格的Q 條款和金融管制的實施,銀行不能為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對定期存款也規定了最高利率上限,并對銀行的跨區經營進行限制,銀行利率風險較低。最后,這一時期美國經濟保持了較快增長,平均增速達4.74%,銀行業生存在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中。
第二階段,從1980 年至1995 年,美國存款保險制度受到了儲貸危機的考驗。20 世紀70 年代美國的高通脹(平均C P I 高達7.5%)和高利率(聯邦基金利率超過10%)使通過短期儲蓄存款融資發放長期固定利率房地產貸款的儲貸機構利率風險驟升。1982年美國國會通過一項法案,允許儲貸機構投資安全和不安全的貸款,甚至可以投資垃圾債券。1986 年美國取消了規定存款利率上限的Q 條款,促使儲貸機構進行激進的高息攬存。資產負債期限的錯配和存貸利率的倒掛(存款利率20%,貸款利率8%),使美國近30% 依靠吸收短期儲蓄存款投放于房地產貸款的儲貸機構陷入困境。1986 ~ 1995 年,FSLIC 關閉了1043 家儲貸機構,超過上世紀80 年代初期儲貸機構總數的三分之一。救助儲貸機構的巨額成本,最終導致FSLIC 資不抵債并入FDIC。
儲貸機構監管不力,無法抑制其道德風險;利率市場化、高通脹、放松管制等宏觀經濟環境引發的系統性風險超出了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險范圍是儲貸危機期間美國存款保險制度失靈的最主要原因。
第三階段,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再次面對危機。2007 年4 月,美國第二大次級抵押貸款公司新世紀金融破產,標志著次貸危機爆發。隨著次貸危機的蔓延,重倉次貸債券和相關衍生品C D O 的投資銀行和大型商業銀行損失慘重。同期F D I C 的資本余額僅為346 億美元,一家像華盛頓互惠銀行(存款1880 億美元)的中型銀行破產即可耗盡F D I C 的資本。在此背景下,美國政府推出巨額救助計劃,對兩房、A I G、花旗、摩根大通等大型金融機構注資超過3000 億美元,才避免了金融危機的擴散。盡管如此,自2007 年以來,美國商業銀行總共破產了516 家,而且五大投行中貝爾斯登和美林證券被收購,雷曼兄弟破產,美國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均遭受重創。
次貸危機中美國存款保險制度再度面對危機主要是因為在混業經營下,保險、證券公司的經營風險會通過金融市場迅速傳遞到商業銀行的交易賬戶,導致銀行資產出現巨額減計,而保險、證券公司的資產并未保險。而且,美國大型銀行的資金來源中近50% 是非存款負債,主要是債券和票據等,這些非存款負債無需繳納保費,但面臨更大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與此同時,混業經營下商業銀行交易賬戶和表外資產占比大幅上升,在金融市場動蕩情況下,這些資產可能遭受巨額減計,使商業銀行承擔了比傳統銀行業務更高的風險。
雖然多遭危機,但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無疑是迄今為止最成功的存款保險制度,也是世界存款保險制度的典范,總結其80 年的實踐經驗與教訓,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可以有一些啟示。
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幫助經營正常的銀行免遭擠兌的風險。盡管美國存款保險未能阻止儲貸危機和次貸危機爆發時數千家銀行破產,但自從美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來,即使在金融危機時期,也并未發生嚴重的擠兌現象。存款保險制度對提升儲戶對銀行的信心,尤其是對中小銀行的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儲戶對銀行信心的建立,可有效防范銀行風險的蔓延,可避免單個銀行破產事件引發銀行業系統性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建立銀行業有效的激勵約束制度,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使經營不善的銀行實現退出。當前政府對商業銀行提供的隱性擔保使部分銀行承擔了較高的經營風險,如果政府為經營不善的銀行承擔無限責任,則不僅不能建立銀行業正常的優勝劣汰機制,而且會大大加重政府的負擔。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使經營不善的銀行在對儲戶影響有限的情況下破產清算,而不會引發儲戶的恐慌和擠兌潮,有助于建立真正的市場經濟機制,為利率徹底市場化及人民幣完全自由兌換奠定基礎,促使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銀行業的形成。
篇8
中國考慮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事由來已久,但是礙于以前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遲遲未將其付諸實施。要知道,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的重要一環,不僅對于金融市場的穩定有著重要意義,對于金融系統的發展趨勢以及風險控制也具有頗深影響。但要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它最大作用,是需要以完善的金融市場信用體系和規范的金融機構監管機制等客觀市場因素為前提的。這也是中國政府為什么一直不能下定決心撤去那層“隱形保護網”的原因。早些年,中國金融行業還有不少不穩定因素,一些機構經營模式不成熟,風險抵御能力弱,即便是國有控股銀行一樣存在隱患。況且,存款保險制度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藥,一味地依賴這一制度而忽視其他各項相關制度的配合作用反而會使它成為危害金融市場穩定的毒藥。隨著金融體系發展的逐漸成熟,國際金融環境的變幻莫測,新的金融安全保障模式又被提上議程。加之當下科學技術迅猛發展致使互聯網金融對我國傳統金融行業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利率市場化又推進我國金融行業轉型創新進程,人們似乎又看到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政府也開始意識到要將市場機制引入金融安全體系中,讓各金融機構互相監督,風險共擔,從而增大單個金融機構承擔風險的能力,為市場注入更多保障。
二、中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對比思考
中國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制定出的存款保險制度其實是有很多可以借鑒的歷史先例的,但并不是別人成功的典范就是最好的,我國需要的是一個真正能適應國內金融市場發展,能為金融體系的穩健性保駕護航的制度。縱觀國外存款保險制度模式,日本是經典“官民合辦”模式,歐洲的德國、法國、意大利等國家則“民辦”形式突出,而相反美國是典型“政府包辦”模式。在我國當下的存款保險制度下,暫時不設立獨立的存款保險公司,而是由央行下屬的金融穩定局管理。這似乎是一種更貼近美國式的一種政府主導形式,換句話說,存款保險制度把中國政府以前的隱形保護網作用顯性化了。就對中國來說,雖說放寬了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在維持金融秩序穩定方面仍扮演著主要角色。不過,在如今市場主導作用日漸明顯的趨勢之下,嘗試逐漸弱化政府的角色作用,加入更多市場活力因子,也未嘗不是我們今后可以發展的方向。這或許能讓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穩定的責任更明確,讓各大金融機構都提高警惕參與進來,互相監督共贏互惠。在賠償方式方面,我國沿用了大多數國外制度中的限額償付。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限額賠付其實是一種可靈活變通的方式。例如,美國就曾先后4次調整其存款保險限額。而我國目前將限額確定在50萬元,相當于人均GDP的12倍,幾乎涵蓋了99.63%的存款戶,在國際對比中都處于高水平。就目前而言,存款保險制度才剛剛提上日程。若不能安撫人心,造成民眾恐慌,資金分流方向混亂,那將更不利于存款保險制度的今后發展。如此限額確定雖說有些激進,但也不失為一個初期的折中方案,我們有理由相信未來存款保險限額將會隨著市場要求逐步調整。談到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職能問題,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具有典型的職能范圍廣的特點,除了收集風險基金,履行賠償職能,還被賦予了極大的監管權力。在我國的存款保險法中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其實也被賦予了一定的監管權力,只是就目前條例規定來看應該不像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一樣具有較大的權力,其權力范圍受到國務院的限制。存款保險制度還未實施,對于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職能界定問題難免難以把握,具體應賦予它多大的權力可能還要根據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市場的反應作出調整。但作為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對存款人進行賠償的機構,擁有一定的監管權力有助于增加其對投保機構的了解,更好地履行其職責,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道德風險問題。所以今后的職能調整應關注職能大小問題,而不應削減其職能范圍,促使我國存款保險制度逐漸朝成熟獨立的方向發展。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分析
(1)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982年的哥倫比亞危機,1997年席卷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2008年的美國次貸危機……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總是能在不經意間給整個國家經濟帶來巨大的沖擊,也將人們置于不安的境地。無數的歷史經驗也一次又一次地證明了存款保險制度對于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作用。它不僅對完善商業銀行退出機制有著不可小覷的意義,更對鞏固金融監管體系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如今存款保險制度首次在我國實施,無疑是為我國的金融安全穩定又上了一道安全鎖,做到了事前分攤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增強了金融體系的風險抵御能力。如今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對商業銀行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存款保險的制度的實施無疑增加了民眾對銀行的信心,鞏固了銀行的地位,使得銀行業能在更穩定的環境中改革發展。在當今這樣變幻莫測的新形勢下,商業銀行必然要加快其轉型速度,革新業務結構和風險控制水平。然而穩定的資金來源是發展的首要前提,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無疑為商業銀行帶來更多福音。還有,由于采取限額賠償和差別費率,這更能促使銀行提高其風險控制能力,降低其風險水平,使銀行系統健康發展。如今利率市場化趨勢明顯,銀行間經營差異的擴大增加了中小銀行的信用風險,不利于其生存。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風險,解決中小銀行融資難的問題,促進中小銀行與大型銀行公平競爭,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存款一直被人們視為最安全的資金保值方式,我國的居民儲蓄存款余額也一直處于較高水平,且歷年都處于較高水平。2013年底全國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為447601.57億元。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使銀行破產成為可能,從而增強了人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使資金流向更為多元化。這為證券、保險等更多市場注入了活力,促進了金融業朝著不同方向發展,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動力。再者,國內投資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拉動經濟增長。
(2)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雖說存款保險制度能帶來不少好處,但我們仍不能忽視其不利的一面。該項制度的實施增加了存款性金融機構的存款成本(且由于具體的保險費率并未公布,這一成本的大小仍為未知數),但貸款收入在短時間內又不能迅速增加,在利率市場化條件下,無疑縮小了存貸差降低了存款性金融機構的利潤率。這就增加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發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儲戶的利益受到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保護,銀行在進行高風險高收益項目投資時就更加無后顧之憂。這不僅增加了其流動性風險和系統性風險,還降低了其風險自救能力。另一方面,廣大儲戶可能只看到收益而忽視收益背后的風險,選擇能為其提供較高收益的銀行,這不僅對經營穩健的銀行造成影響也增加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壓力。從不同類型銀行的存款結構來看,大型銀行和中小型銀行面臨的挑戰應該是不同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工商銀行公司存款總計占比51.7%,個人存款占比46.2%;中國銀行公司存款占比54.3%,個人存款占比42.64%;浦發銀行公司存款占比66.83%,個人存款占比17.41%;招商銀行公司存款占比66.92%,個人存款占比33.08%。像中行,工行這樣的大型銀行公司和個人存款比例較為均勻,再加上與公司客戶建立的長期合作關系,這一比例應該不會有大的變化。而考慮中小銀行,其公司存款所占比例更多,為保障其能夠被全部覆蓋,公司可能會根據中小銀行的風險狀況和經營狀況適當轉移,穩定資金來源的轉移也許會增加中小銀行的流動性風險。金融行業混業經營一直是當下的一股強勁發展趨勢,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使未來這一趨勢更加明顯化。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關聯交易頻繁,業務涉及面廣,但我國目前針對金融混業經營的相關管理辦法和監管條例都不完善,容易誘發系統性風險,增加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再加上混業經營的復雜性對金融機構本身也提出了不少專業化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運營成本和風險管理成本。這一局面下,龐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也會受到波及,在利益的驅使下發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也加大了。
四、總結
篇9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顯性;金融穩定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概念和分類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概念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就是投保的存款機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對存款進行保險。當存款機構資金周轉不靈甚至破產時,存款機構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從存款保險機構得到補償的一種制度安排。存款保險制度旨在為金融機構提供一張安全網。銀行體系有其脆弱性,其中一個表現方面是危機在體系內極易擴散。因此為了防止一家銀行倒閉使存款人對整個金融機構失去信心而發生金融恐慌和經濟危機,存款保險制度日益成為各國金融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各國的金融體系起到強有力的保障作用。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分類
按照存款保險制度的治理結構劃分,可以將存款保險機構分為政府機構、私有化機構和官方與私人混合體。其中,由政府出資組建存款保險機構的稱為政府機構,私有化機構是指投保銀行共同組建,而沒有政府的援助,當銀行出現危機的時候,該機構出面幫助。按照存款機構的加入方式劃分,可以將存款保險制度分為強制性和自愿性。強制型是指投保已被納入法律,存款機構必須參與投保。而自愿性是指存款機構投保與否不受到法律的約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存在一定的自由行和隨機性。按照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險額度劃分,可以將存款保險制度分為全額保險和承保限制的保險。全額保險是對存款機構的所有存款進行保險,限額保險是對存款有保險的最高上限。
二、我國隱形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制度設計不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對商業銀行產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解散和破產三種方式。《商業銀行法》只給出了立法和方式,但具體的處理程序卻沒有提出。因此當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時,沒有已有的程序和制度來參考,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時會出現不一致和不及時的問題。
(二)資金來源不合理
由于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沒有基金,政府必須解決資金來源問題,若資金來源于政府預算,立法和實施將會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若資金來源與中央銀行貸款,而央行的資金是來源于中央財政的,實際上就是運用財政資源來解決危機中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是用納稅人的錢來化解支付防線,過多地使用這種方法必定會將金融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嚴重的損害。
(三)銀行競爭不公平
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其實就是國家為保障,為后盾,在這種解釋下,四大國有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安全系數無形之中就提高了很多,公眾對國家的信任轉而投向四大國有銀行,存款人會認為商業銀行比中小銀行更安全,會紛紛把資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這在客觀上會形成大型商業銀行的壟斷。而中小銀行的發展嚴重受到威脅,由此可見,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為銀行業的競爭注入了不公平的環境。
三、我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健全的法律支持
外國的經驗表明,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要有健全的法律來支撐制度的發展。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在該法的引導下,1934年,美國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制度。印度于1961年12月頒布《存款保險公司法》使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章可循。終于1962年印度存款保險公司建立。加拿大國會于1967通過《1967年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法》,并據此在當年成立了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根據1979年銀行法,英國于1982年建立了存款保護局,標志著英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因此,我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也必須用法律的形式來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事項。包括:存款保險制度的宗旨;存款保險制度的治理結構;存款機構加入的方式;存款保險基金的籌資安排;存款保險的范圍;保險存款的種類;存款保險的保護程度等等。
(二)合理的治理結構
從我國的現實出發,存款保險機構應該由財政部、央行、投保金融機構三方共同出資,并且接受中央銀行的領導,但是又獨立于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一直以來國家信用擔當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使國家財政負擔過重,不利于市場化競爭,而且由此帶來的道的風險是巨大的。而直接建立私人機構,過大的成本可能會影響機構的運行。
(三)明確的投保方式
境內所有存款保險機構都可以在存款保險的范圍內,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外資銀行在華機構。對于農村信用合作社,因其資產狀況不良,且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剛剛建立,可以先將其排除在外。縱觀各國投保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自愿式,二是政府強制式。中國在選擇自己的投保形式時,應該在借鑒外國先進經驗的同時,適當考慮到本國的情況,選擇真正適合自己的方式,因此中國的存款保險應該采取強制性的投保模式。
(四)精準的保險額度與保險費率
根據保險額度,可以將存款保險制度分為全額保險和限額保險。中國的基本國情就是居民投資渠道單一,金融資產主要表現為銀行存款,并且中國居民儲蓄存款的意識比較強烈,為了保護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我國可以應該采取全額保險。
統一費率的優勢是操作簡單,缺點是保費的支付與投保銀行的財務狀況和資產的風險脫節,同樣規模但分享較大的銀行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險費率,這會刺激偏好冒險的銀行追求高風險、高收益、從未誘發道德風險。差別費率能夠克服以上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金融改革深化與世界經濟金融一體化演進,我國金融穩定面臨更多更復雜的挑戰。因此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迫在眉睫。聯系我國國情,建立一個符合有中國特色的,為銀行業化解風險,穩定金融秩序方面起到良好作用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們的共同心愿。
參考文獻:
[1] 馬小芳.銀行脆弱性與存款保險制度[J].經濟管理,2006(17).
[2] 張建軍.存款保險:必要性、障礙、對策[J].南方金融,2003(4).
篇10
關鍵詞:存款保險 收益 成本 問題
存款保險制度含義與功能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首先是為了消除因銀行擠提而導致的系統性風險。其次才是對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額或部分的保險,保護一般存款人的利益;第三是建立處理有問題銀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減少“銀行太大而不能倒閉”的道德風險。此外,一些存款保險機構還履行最后貸款人和監管參保機構的職能。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于美國。美國于1933年率先通過立法建立存款強制保險制度,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20世紀70年代起,存款保險制度加速向新興市場經濟國家擴展,在IMF的183個成員國中,有67個國家采取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其他國家則采取不同程度的隱性保險制度。
我國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確立風險防范機制穩定金融活動秩序
一般來說,銀行90%以上的資金來源于負債,銀行必須進行負債經營,其經營風險比一般企業大,因此維持客戶信心猶為重要。而且由于銀行與存款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一旦個別銀行倒閉,存款人缺乏充足的信息與專業能力去辨別持有他們存款的銀行是否健全可靠,由此產生的恐慌極富傳染性,如果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穩定民心,將會發生巨大的金融災難。
完善金融市場主體,防止道德風險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的缺陷之一就是市場主體不完善:政府籌資具有超經濟強制性質;央行獨立性不強,調控乏力;國有商業銀行尚未真正商業化;而市場主體不完善的重要誘因之一就是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政府一直實行的都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非常廣,大小金融機構都無存款損失之虞。銀行就不必注重逆向選擇的甄別與道德風險的控制,國有企業也不用擔心貸款的最終償還,居民也不用監督他們銀行存款的安全,所以在這種制度下,銀行、企業與居民的“道德風險”問題將比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更為嚴重。
健全金融監管體系,減輕央行負擔
與國外的中央銀行一般是通過票據貼現的方式發放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不同,我國央行對金融機構的再貸款一般是通過信用貸款的方式。這些再貸款收不回來就成為中央銀行的不良資產。在再貸款方面,人民銀行已經累積了巨額的不良資產,其中清理農村基金會、整頓信托投資公司、關閉證券公司形成的再貸款是目前再貸款回收的三大難點。占用了人民銀行總量高達數千億元的再貸款實質上是一種“隱性”的保險基金,只不過保險費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支付而已。人民銀行尚無專門機構以債權人身份來主張和維護其再貸款的權益。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金融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金融市場競爭加劇,央行的再貸款存量還將會增加,央行以后還將出現更多新的不良再貸款,這些將大大限制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功能。這反映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還缺少一個角色――存款保險機構。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存款保險業務的辦理,規范金融機構的業務行為,檢查其業務活動,審查其業務報表,對經營不善的機構提出警告和制裁,并有權勒令其停業整頓,遇到極端情況,可以撤保,從而實現對金融體系的有效監管,使金融機構按照中央銀行及存款保險機構的要求安全合法地從事經營活動。不僅能遏制央行以后還將出現更多新的不良再貸款,完善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還可以建立問題銀行退出機制,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形成正常市場紀律約束有重要意義。
完善市場規則,創造公平有效的競爭環境
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政府不可能完全打開銀行業對內和對外開放的大門,因為考慮到銀行業發生危機的擴散效應以及銀行體系在我國的重要地位,政府也必須把新進入的私人性質的銀行納入到這個隱性存款保險網之內。這樣,不可能向銀行業引入優勝劣汰機制,也就不可能發揮整體金融改革戰略――用體制外的增量來化解體制內的存量,從而無法真正實現金融領域的市場化和高效率。如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可引入銀行業優勝劣汰機制,建立問題銀行退出機制,對形成正常市場紀律約束有重要意義。
改進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效果
如果銀行的損失最終還是由財政撥款或由人民銀行再貸款(或用外匯儲備注資)解決,就會使政府在進行宏觀經濟調控時喪失一部分自。隨著銀行業對外和對內開放步伐的加快,銀行間的競爭將會逐漸加強,如果國有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資產狀況,那么政府對它們實施救助的頻率和范圍肯定會逐漸增加。如果我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減輕國家對隱性擔保的負擔,還將改進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效果。
參考資料:
1.張國海、汗宗俊,“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探討”,《保險研究》,19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