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可行性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04 05:29:00

導語:存款保險制度可行性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存款保險制度可行性分析論文

一、存款保險制度本身存在無法消除的弊端

1.存款保險機構的最終保險機構仍為政府

在隱形存款擔保背景下,政府對經營不善甚至瀕臨破產的金融機構承擔著無限賠償的責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由存款保險機構擔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產管理人,盡管在表面看,無限責任轉為有限,但如果發生大規?;虮容^嚴峻的問題,政府仍不會袖手旁觀、坐視不管。以美國為例:1984年,美國大陸銀行遭到了存款者的擠兌的情況,10天內流失了近60億美元的存款,由于對其救助可能耗盡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所有的資源,結果最后,美聯儲提供了高達45億美元的資金。因此,即使建立了存款保險機構,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最終保險人仍是政府,如果金融環境脆弱,就更難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正常運營,因此,存款保險機構實際操作的有效性不高。

2.存款保險制度無法規避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

政府的隱含擔保會引發道德風險,但存款保險制度同樣不可避免道德風險。建立存款保險機構,會降低公眾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風險的警惕性。一方面,存款保險機構會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任,從而忽視銀行經營的風險;另一方面,存款保險會弱化金融機構的風險約束機制。由于有保險機構作保障,使金融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承擔過度的風險,從而使金融機構陷入危機,甚至引發整個銀行業危機的蔓延。

3.存款保險制度會導致“壞銀行驅逐好銀行”現象的發生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但如果不強制金融機構參與保險,相反實行自愿保險制度,就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即“壞銀行驅逐好銀行”的現象。在自愿保險制度下,經營穩健、資產健全的“好銀行”由于具備嚴格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不容易發生風險,因而不愿徒增成本支付保費參與保險;相反經營不善、資產不健全的“壞銀行”則為吸引儲戶而力求加入保險。以此產生的逆向選擇問題導致的后果是風險大的銀行積極參與,風險小的銀行主動退出,最后產生存款保險機構中好銀行消失、壞銀行充斥的局面。另一方面,如果強制金融機構參與保險,則是以大銀行的利益為代價的,會造成好銀行與壞銀行之間的不公平關系,為銀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留下隱患。

二、在我國現階段實行存款保險制度需特別關注的幾個方面

1.我國銀行業整體經營狀況與國外存在較大差距

以全球范圍內一級資本排名前五名的銀行(花旗集團、美洲銀行、匯豐控股、摩根大通、法國農業信貸集團)為參照,對比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考察商業銀行風險監測分析的幾項主要指標:國外5家銀行的資本回報率平均為22.34%,資產回報率平均為1.254%,我國四大國有銀行資本回報率平均為4.325%,資產回報率平均為0.19%;國外5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平均為12.126%,且均高于巴塞爾協議的最低要求8%,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54%、8.15%、6.91%,只有中國銀行達到8%;國外5家銀行不良貸款比率平均為2.51%,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為22.49%、25.69%、30.07%、15.78%。這說明四大國有銀行在盈利能力、資本狀況和資產質量方面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尚有差距。市場化運作的運行機制為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存款保險機構留下隱患。

2.我國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過高

我國現階段盡管沒有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居民對“存款保險”一詞仍較為陌生。1998年6月21日,國家關閉海南發展銀行,為此曾緊急調撥34億元抵御擠兌現象,后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由工行托管后,擠兌現象便沒有繼續蔓延。事實上,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公眾歷來對銀行的經營情況存有過高的信心,認為銀行有國家的保障,不會破產。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之一——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任不能真正發揮作用。

3.存款保險制度會導致居民存款的成本發生變化

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后,原來由中央銀行承擔的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風險,將被分散轉移給各家金融機構。因為參加保險支出保費,會增加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而我國銀行業尤其是四大國有銀行仍處于壟斷地位,為了提高收益,四大國有銀行很有可能將成本轉嫁給存款人,從而導致居民存款成本增加。這不僅違背了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初衷,還會引起存款人投資結構的改變:由于存款成本增加,存款收益減少,存款人容易改變投資方向,將資金更多的投向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進而影響資本市場的波動。

4.如何協調存款保險機構與銀監會、央行間的關系

國際上將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歸納為兩類:一類是“付款機”類型保險機構,是在銀行倒閉之后,對所承保的存款進行補償;另外一類是對金融機構有監管職能的存款保險機構,對金融機構有“實時校正”功能,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報表,及時糾正其違規行為。“付款機”類型的保險機構僅僅被賦予其為破產銀行買單的權利,如果選擇“付款機”類型的保險機構,就要隨時準備承擔道德風險帶來的損失。有監管職能的存款保險機構容易在監管過程中獲得信息,使其能夠合理把握介入金融機構的時機,也更有動力監督銀行的經營狀況,從而避免銀行資不抵債時才進行干預的情況發生。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采取第二類制度。國際經驗表明,存款保險機構兼具銀行監管職能,包括處置有問題銀行的職能。

以存款制度相對完善的美國為例,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是一個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接受美國會計總署的審計。FDIC的首要是存款保險職能,它為美國9900多家獨立注冊的銀行和儲蓄信貸機構的8種存款賬戶提供限額10萬美元的保險,美國約有97%的銀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FDIC的保險;其次是銀行監管職能,直接監管5616家非美聯儲成員的州注冊銀行和儲蓄信貸機構;最后是處置倒閉存款機構的職能,當存款機構資不抵債、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或其資本充足率低于2%時,該存款機構的注冊管理機關將作出正式關閉決定并通知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銀行業監管的大部分,中國人民銀行也有部分金融監管的職能。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后,存款保險機構在運作過程中將涉及到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間的分工協調安排,尤其是涉及監管職能的方面將與銀監會的監管職能相互重復、相互充斥,如果存款保險機構僅僅同銀監會之間進行信息共享,沒有掌握真正有效的銀行監管權,在銀行的處置方面,將會面臨著被動的局面。因此如何協調存款保險機構與央行和銀監會間的關系也是構建存款保險制度需要考慮的重要議題。鑒于以上分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并非是萬能的,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在降低金融風險的同時也帶來諸多新的問題,因此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就應多方面考慮,同時應帶有一個明確的制度目標,逐步推進。

三、逐步推進存款保險制度

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循序漸進、分步建立

循序漸進即在隱形保險制度和顯性保險制度之間設立一個過渡制度階段,國家對銀行的擔保不完全撤出,可以在內控機制較好的商業銀行作試點,率先建立存款保險體系,然后擴大范圍建立區域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最后在此基礎上發展全國范圍內的存款保險制度。

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協調配合不可或缺

推進存款保險制度,需要相關機構的協調配合,首先需要和銀監會、人民銀行之間的信息共享,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使制度更透明、高效,還需要各部門之間的合理分工,盡量避免重復檢查給商業銀行帶來的不必要的干擾,同時降低行政成本。

3.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證

1993年金融體制改革后,我國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擔保法》、《公司法》等金融法律為主體的金融法律體系框架,為了減少存款保險制度前進中的障礙,為制度的實施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證,仍需逐步完善已有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健全的法律作支撐,引進新的理念和模式、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手段、完善治理結構,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

4.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經驗

我國金融業一直缺失優勝劣汰的商業法則,缺乏良好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同時由于歷史原因,我國銀行類金融機構的歷史包袱較重,不良貸款占比較大,盈利能力普遍不高,各家金融機構實力相差懸殊,在這樣的背景下,存款保險機構被推向改革的前沿,面臨著重重困難。因此,充分借鑒國外先進國家的先進做法和寶貴經驗,可以為存款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在制度建設上掃除一些障礙。

綜上所述,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險機構作為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仍任重而道遠,因此,在我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應立足于國情,將制度建設與金融體制改革結合起來,充分借鑒先進國家、先進地區的經驗,分階段循序漸進,堅持速率與效率相一致的原則,同時逐步完善各項相關制度,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效能,保護存款人的切實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國外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我國現階段實行存款保險制度需重點關注的幾個問題,并就我國逐步推進存款保險制度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可行性分析

參考文獻:

[1]蘇寧.借鑒國際經驗,加快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中國金融出版社.

[2]蘇寧.存款保險制度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

[3]車迎新.積極探索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機制.中國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