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傳媒產業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27 0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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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當代知識經濟、信息數字技術和社會生活方式文化傳媒化為基本支柱,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加速繁榮與日趨龐大的文化與傳媒業,以版權業為主體和樞紐。在當代全球化語境下,現代信息數字技術,一方面在極大程度上決定了當今文化版權業的繁榮,另一方面使其秩序處在可能崩潰的邊緣。如何解決盜版,促使當代版權保護體制的順利轉型,不僅對文化與傳媒業,而且對整個社會都具有深刻意義。
[關鍵詞]文化傳媒版權轉型
Abstract:withmuchaccelerateddevelopment,thecultureandmediaindustrieshavebecomemoreandmoreprosperousunderthefoundationsofthecontemporaryintellectualeconomy,digitalinformationtechnologyandsociallifestylegreatlyinfluencedbycultureandmediasince1980sand1990s.Copyrightindustrieshavebecometheirmainbodyandkeyfactor.Inthecontextofcontemporaryglobalization,theinformationtechnology,ontheonehand,togreatextent,decidestheprosperityofthecontemporarycultureandmediaindustries;ontheotherhand,makesitpossiblethatthecontemporarycultureandmediaindustriesareattheedgeofdisintegration.Theseproblems,suchashowtoresolvepirateactivitiesandhowtopromptthetransitionofthecontemporarycopyright-protectinginstitution,areveryimportanttoboththecultureandmediaindustriesandthesocietyatall.
Keywords:CultureandMedia,Copyright,transition
當代世界正處在多層次多方位全球化變革的歷史轉型期[1],空間高度壓縮[2],歷史在“變革與延續”中演化[3]。作為當代世界全球化的基本條件和最主要的推動力之一,當代文化與傳媒業正經歷著諸多重大變遷:文化與大眾傳媒業高度互動、交錯、融會、整合,在全球傳媒跨國公司牽引下迅速發展,并演進為世界少數幾大最重要的經濟產業部門之一;傳媒技術形態不斷創新與整合;地區、民族國家、區域、國際、世界性組織四大空間,在沖突與合作中彼此解構與建構;國際文化經貿全球化跟世界經濟一體化互相匯合;國際文化與傳媒業呈現共存共榮、多元多極的格局;電子傳媒普遍商業化;全球文化與傳媒產業管制與監管體制經歷著歷史性轉型,民族國家與跨國體系的結合、貿易化與貿易自由化這二大趨勢愈來愈主導著全球文化與傳媒業的管理秩序。
以當代知識經濟、信息數字技術和社會生活方式文化傳媒化為基本支柱,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加速繁榮與日趨龐大的文化與傳媒業,不僅是以版權秩序為樞紐,而且版權的生產與交易已經成為當代文化與傳媒業的中心內容。
可以毫不夸張地說,當今文化與傳媒業的興衰深刻影響世界經濟與民族國家的國運,而在當代知識經濟與社會生活方式語境中,現代信息數字技術,一方面在極大程度上決定了當今文化與傳媒業的高度整合與繁榮;另一方面正促成其危機四伏,因為數字技術正使得當今文化與傳媒業的版權秩序處在可能崩潰的邊緣。
問題的全部復雜性,并不僅在于如何遏制動搖當今版權秩序的盜版,而在于此一進退維谷的難題:在當代世界錯綜復雜的全球化變革之歷史轉型期,如何解決盜版問題正不僅挑戰著當今國際政治、經濟、文化新秩序的重構,而且威脅著近代以來所形成的基本文明(科學技術、政治民主、個人自由等)和文化傳媒業自身。
借用列寧評論列夫·托爾斯泰小說的名言,可以這么說,當今文化與傳媒業版權危機正深刻折射出當代世界文化傳媒體制不能照舊生存下去的境況,而1998年美國數碼版權千禧法案和2001年歐盟版權指令及其發展態勢就是這一狀況的集中表現,是把握當今世界文化與傳媒業極重要的方面。
一、當代國際文化傳媒業發展的范式轉型和版權產業的興旺發達
自上世紀六、七十年代至八、九十年代,世界范圍內文化與傳媒業由偏重政治向文化傳媒商業化、經貿化、貿易自由化的范式轉型。福羅將二戰以后國際信息和知識管理模式劃分為二大基本類型發展模式與貿易模式,前者強調民族國家及其政府的威權管治與民族國家的文化主權,其代表機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后者偏重文化與傳媒業經濟化與貿易自由化,其代表機構是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組織[4]。“隨著198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倡導的‘世界信息與傳播新秩序’的受挫(當時美國退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獲得批準,貿易模式已明顯成為管理全球知識產權問題的主導方式。”[5]
這一世界文化與傳媒業發展范式轉型的主要標記,系統地存在于地區、民族國家、區域、國際、世界性組織四大空間。其中突出的是:(1)民族國家與地區文化與傳媒業普遍商業化。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歐洲電子媒體興起私有化浪潮[6],諸多具有世界影響的發展中國家文化與傳媒產業化,在中國表現為由企業化管理發展到企業化與民營化;(2)文化與傳媒業迅速開發擴張,普遍數字技術化與高度娛樂化,與此同時,文化與傳媒業管制體制趨于放松,這極大地促成文化與傳媒業商業化席卷全球的態勢。至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世界傳播學界就深刻而又全面意識到這一潮流不可阻擋[7];最近二十多年,文化傳媒業技術融合與企業兼并愈演愈烈;(3)世界貿易組織在管治全球文化與傳媒發展及其貿易自由化方面正發揮著愈來愈重大的作用[8]。中國加入世界貿易時所作的文化與傳媒業開放承諾就是重要的例證,而美國在世界貿易組織起訴加拿大政府在本國補貼本國雜志郵發,并獲勝訴[9],同樣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其折射出世界貿易組織文化與傳媒貿易原則演化的現實軌跡;(4)歐盟與北美自由貿易區其文化與傳媒治理功能也愈來愈顯著。不僅歐盟委員會與理事會,而且目前并沒有多大實力的歐洲議會;也對歐盟成員國文化與傳媒業及其發展發揮著深刻影響[10],在傳媒企業兼并、成員國之間無邊界電視傳播、成員國國內電子傳媒管治等方面尤為舉足輕重;(5)從某種意義上講,美國在推動當代世界文化與傳媒業發展和建構其經貿秩序方面具有相當大的主導作用。進入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美國愈來愈在國際上積極強化傳媒發展貿易化及其自由化,其七、八十年代衛星傳播政策的歷史性轉型就具有標志意義[11],而九十年代在全球政治、經濟、技術、文化整體互動語境中美國的作用更見明顯,美國1996年電信法案和1998年數碼版權千禧法案國內國際影響就是例證。
當代國際文化與傳媒業的繁榮是跟這一發展范式轉型休戚與共的,其主要基礎是:在社會高度信息化和文化傳媒融合的歷史條件下,文化與傳媒業演進為全球少數幾大產業之一,而版權不僅由此滲透世界諸多重要產業的中樞,而且成為文化與傳媒業的主體與關鍵,同時自身發展成全球規模最大的產業之一。
全球版權產業統計并不完備,但現有數據表明,版權產業對當今社會經濟生命攸關。1998年初,歐盟信息監測局公布的數據表明,全球僅圖書版權貿易就高達1100億美元,大大超過全球圖書產品直接貿易的總收入。目前美國版權產業的統計數據已經非常完整,而美國版權產業在全球最具代表性。據國際知識產權聯盟(IIPA)《美國經濟中的版權產業》2002年報告(2002年四月出版)和不久前公布的《美國經濟中的版權產業》2004年報告(2005年四月出版),美國版權產業已連續12年保持高速增長,無論就國內生產總值(GDP)占有率和國內就業比率而言,還是對外貿易,都是美國經濟中規模最大與發展最快的極少數部門之一[12]。
版權產業有二類:核心版權業和整體版權業。文化與傳媒業主要包括在核心版權業內。所謂核心版權業,是指創作有版權作品為主的行業,主要有電影、唱片、音樂出版業、圖書、雜志、報刊、計算機軟件、演劇、廣告、廣播電視等;整體版權業則包含核心版權業,并加上其它產業的一部分,這些產業或是創作與發行帶版權的作品,或是依賴這些作品而生存,諸如零售業(視頻產品、音頻產品、軟件、圖書銷售等)、玩具與玩具制造、計算機制造業等。核心版權業構成整個版權業的主體,約為三分之二。
2001年,美國核心版權業占美國GDP的5.24%,達5351億美元,2002年6%,6266億美元,比1999年增加了1665億美元。1977年至2002年,美國核心版權業平均增長率為7%,而美國其它經濟行業為3%。其中電影業增幅更為驚人,1985年至1990年間年均近20%,90年代在6%至7%間。
2001年,美國整體版權業占美國GDP的7.75%,達7912億美元,2002年12%,12500億美元。
2002年,美國核心版權業雇員548萬,占美國就業總人口的4%,1997年至2001年間,其年均增長3.19%,超過美國就業總人口年增幅(1.39%)的二倍多。同年,美國整體版權業雇員1147萬,占美國就業總人口的8.41%,其接近于美國整個制造業(共21類)就業總人口(1450萬)。
1996年,美國核心版權業出口額601.8億美元,居各經濟行業之首,超過汽車及配件、農產品、航天業、計算機業等;2002年,892.6億美元,仍處在其它主要經濟行業的前列。
2005年,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另一份文件《版權業對經濟發展貢獻的初步調查》,綜述了國際經濟學家、學者和世界性、區域性、民族國家、地區性組織的相關研究文獻,描述世界許多地方版權業發展狀況、重要性以及對社會經濟的深刻影響[13],所涉及的國家包括北美、歐盟、日本、澳大利亞、新西蘭、墨西哥、中國大陸、中國臺灣、中國香港、南朝鮮、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泰國、新加坡、印度、黎巴嫩以及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烏拉圭等一些南美洲國家。其在經濟方面的基本結論之一是:版權經濟貿易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為經濟與科技發展的關鍵發動機,有利于縮短相差懸殊的經濟體間的經濟差距,保護版權有助于顯著增加版權業對各國GDP的貢獻。
數據表明:上述許多國家版權業發展情況類似于美國,在占GDP和就業率比重方面,一般為3-6%左右。
例如,歐盟版權業2000年占GDP的3.99%和總就業人口的2.02%;加拿大版權業2000年414億美元,占GDP的7.4%,2002年,對GDP的貢獻據眾經濟部門的第三位,1992年至2000年間,其版權產值增加率二倍于其余經濟部分;日本1998年核心版權業約2350億美元,占GDP2.3%,1994年至1998年間年均增長率為5.9%;澳大利亞版權業1999年102億美元,占GDP的3.3%,1996年至2000年成為增長最快的經濟部門,年均5.9%,2000年占總就業人口3.8%;新西蘭版權業2001年二項指標分別是3.1%(15億美元)和3.6%,1997年開始變為經濟增長最快的部門;新加坡2000年版權業二項指標分別是3.2%(50億美元)和3.9%;墨西哥1998年二項指標分別是6.7%和3.66%,巴西、阿根廷、烏拉圭情況相似。
毫無疑問,版權業,尤其是核心版權業,已經成為當代知識經濟、信息社會、時尚文化、文化與傳媒業最重要的主體與關鍵之一,其龐大而又快速發展的技術構成、經濟規模、經營方式、經濟效益與社會效應,是當代國際文化與傳媒業向貿易主導范式轉型的決定因素之一。它不僅是當代文化與傳媒業發展范式轉型的基礎,也是其最大的標志。
二、盜版:當代國際文化與傳媒業體制轉型危機
從根本上講,范式轉型就是基本體制的歷史性轉型。那么,當代國際文化與傳媒業體制歷史性轉型的突出特征又是什么呢?物質經濟與技術當然是其基本結構,但法律、政府、意識形態等亦然,有時更甚,尤其是體制轉型期。20世紀80年代初,在研究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時,諾思教授就非常成熟地論述了產權、國家、意識形態的關鍵意義[14]。
從制度學派的觀點來看,在當代新媒體科技的巨大沖擊下,全部龐大的版權業,尤其是核心版權業,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政治結構(法律的、行政的等)與價值理念(意識形態、日常信念、常識等)正處在解體的狀況。自《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年)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886年)締結后建立起來的現代版權體系,至20世紀90年代,無論在現實制度安排上,還是價值理念與理論形態方面,都已經非常不能適應當代版權保護需要。盜版的普及化與突飛猛進,一方面顯示出現代版權保護體制的軟弱無力;另一方面威脅到當代版權業的存亡,而這直接就是當代文化與傳媒業的興衰問題,實際上也是當代社會的整體性災難。版權業的危機正是當代國際文化與傳媒業體制轉型危機的樞紐,其極其深刻地影響著當代國際文化與傳媒業新體制的建立及如何建立的問題。
這一危機的實質是對版權控制權的激烈爭奪。由于當代版權經濟,尤其是以文化傳媒為主體的核心版權業,是一種新經濟形態----符號經濟[15],在多重全球化語境(全球數字化、跨國公司、多媒體與互聯網整合、文化與生活方式的跨國時尚化等等)中,其物化形態高度信息化,產能大量過剩,成本下降疾速,競爭熾熱化,具有不斷增加的流動性,快速變異而又全球流行,呈現出日益強勁的去中心化傾向,盜版技術層出不窮,盜版設備隨手可得,盜版方法形形色色,盜版變得異常容易,傳統官僚化與垂直統治的管制形態由此遭遇有力挑戰,因此,在以伯爾尼公約等現代版權保護為基礎的體制下,對版權的控制就變得異常困難。
盜版瓦解著版權業,也嚴重侵蝕財產觀念。隨著社會生活數字技術化,個人與團體愈來愈普遍加入和習慣于盜版,傳媒新技術與龐大的版權業為人們進行盜版客觀上提供了日益方便而又無限廣闊的馳騁天地,而當代社會信息化、休閑化、娛樂化等又從文化需求及其實現方式上推動盜版浪潮。這使得當代國際文化與傳媒業既興旺,又危機重重。
席卷全球的盜版浪潮已經成為時代危機。王淑真教授認為:“盜版如果不是版權業唯一的主要威脅的話,也應該是版權業的一個重大威脅。”[16]巴羅教授以為:“濫用版權與專利,這成了20世紀90年的噩夢。”[17]詹姆斯·博伊爾教授估計:“對版權的侵犯”將取代國家獨立運動,并且成為發達國家下一個五十年揮之不去的夢魘[18]。盜版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問題,但有一點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盜版是現時代的基本危機之一,是國際文化與傳媒業一個關鍵性主題,其不僅嚴重打擊文化與傳媒業的物化形態,而且揭示出現代版權體制理念、制度安排、執行諸多方面的系統性弊端。
事實非常觸目驚心。
首先,盜版潛力浩大。互聯網爆炸式地普及,這使得網上盜版幾乎超出人們的想象。除此之外,各種可能用于盜版的工具與器械發展迅速,產量超大,其中最突出的是光碟的生產能力。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對77個國家與地區的調查數據表明:2004年,全球共有成品光碟生產廠973家,生產線4405條,生產能力近160億張,而既生產成品光碟,又生產空白光碟的工廠超過1100家,生產線7800條,生產能力278億盤張;2003年,全球成品光碟約95億張,2004年比2003年增加66%[19]。
其次,盜版蔓延全球,數量大,發展快。
據國際唱片業同盟不完全統計:1982年,盜版唱片市場占有率,北美11%,拉丁美洲21%,非洲30%,亞洲66%;2000年,全球音像制品盜版18億張/盤,占有率36%;2001年,全球僅盜版CD就高達9億5千萬張,估計全球盜版錄音制品價值43億美元;2004年,全球CD三分之一為盜版,約12億張,價值46億美元。
《2002年第七期全球軟件盜版年度研究》指出:世界范圍盜版已經從2000年的37%上升到2001年的40%,軟件業由此損失110億美元。《2001年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報告》說:全球盜版軟件價值約118億美元。
《2002年Ipsos-Reid報告》、《2001年ParksAssociates研究報告》和《2000年Pew互聯網項目報告》認為:在美國,12歲及以上的人口中有4150萬從網上下載音樂,18至24歲人口中占81%,25至31歲人口占62%。國際軟件與信息業協會2001年報告《是不是每人盜版嗎?》,通過對1004位商界人士的抽象調查表明:21%的人承認下載數碼內容;81%聲明不會去違反版權法;48%同意,每個使用網絡的人都做些違反版權法的事;61%聲稱不會不經許可分享下載的軟件。(這調查透露出人們的矛盾心態:一方面大多數人認可盜版違法、不道德;另一方面約有一半左右的人實際上盜版過)[20]。
國際商業軟件貿易聯盟2005年10月5日發表的研究報告指出:今后5年全球電腦軟件盜版比例,將從現在的1/3提高到2/3;2003年全球盜版軟件288億美元,今年327億美元。[21]
作為全球最大的版權國,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盜版遭遇具有典型性。在對外貿易中,美國版權業的損失集中在核心版權業,主要包括影視、音響制品、商用軟件、娛樂軟件、圖刊等;區域涉及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尤其是亞洲、拉美和東歐等;影視、音響制品、商用軟件、娛樂軟件、圖刊五項損失,2003年132億4510萬美元,2004年133億5660萬美元[22]。
中國的情況亦不容樂觀。據信息產業部知識產權中心聯合中國軟件協會2005年的《中國軟件產業調查報告》顯示:盜版導致中國軟件產業結構嚴重失衡,尤其是我國軟件企業銳減[23]。
《時代》歐洲版報告說:販賣可卡因的利潤是100%,而生產或銷售盜版Microsoft’sOffice2000的利潤高達900%[24]。
值得指出的是,當代符號經濟本身并不一定導致如此洶涌澎湃的盜版,從一定意義上講,現代版權的制度安排起了關鍵作用。伯爾尼公約等現代版權保護側重于防止和打擊對版權的直接侵犯行為,而當時盜版需要通過工業化與商業化的基礎設施(諸如工廠與商貿公司等)來完成,成本很高,也不方便,而且目標明顯,易于打擊。最近十年數字技術及其設備的普及,加之以多媒體與互聯網整合為特征的傳播體系的日趨成熟,從技術上講,個人盜版成本幾乎趨于零。在符號經濟中,個人以及個人間的非商業性盜版在盜版活動中愈來愈占絕對的高比率。這類盜版活動高度分散、隱秘、快捷、人數巨大,訴訟成本異常浩大,而且取證非常困難,即使勝訴,基本上也無收益。在一個億萬人擁有可能用于盜版的個人設備和公共基礎設施的時代,僅僅針對具體盜版行為進行起訴,這在經濟與技術上已經變得幾乎不可能了。在此體制下,盜版盛行也就是可想而知的了。
因此,盜版是當代版權業,尤其是核心版權業體制危機的集中表現。當代版權業體制亟待變革,這一變革至少是當代國際文化與傳媒業體制歷史性轉型的關節點之一。然而,困難的是,這涉及企業經營方式、法律、政府、意識形態等諸多方面,而且是現代社會賴以生存的基本結構及其理念,諸如科技持續開發、產權關系、隱私、表達自由、政府管制形式、文化生活方式、意識形態等。
三、盜版治理態勢:美歐最新版權法
盜版主要存在于三大層面:生產、流通、消費。在歐美社會語境中,對盜版從消費方面進行控制,不僅成本極高,而且難于舉證;通過政府嚴加管制生產領域,其將嚴重挫傷經濟的微觀層面,從而可能打擊整個經濟活力,副作用極大,更重要的是沒有合法性;相形之下,從流通入手比較合理,以伯爾尼公約等為基礎的現代版權體制正是如此,但其注重盜版行為的做法,正如上述,這在今天很難奏效。
歐美最新二大版權法在體制轉型上的特征在于由偏重懲治盜版行為,向注重禁止盜版規避技術與設備。也許可以這樣比喻:伯爾尼公約等正好比主要針對用刀殺人的行為,而歐美最新二大版權法不僅如此,而且將擁有和銷售刀以及傳授用刀知識都定為犯罪。這預示著當代此一領域歷史性轉型方向,應當引起國內政界、業界、學界的高度重視。
美國數碼版權千禧法案,是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先生在1998年10月28日簽署通過的,其根本目的是使美國版權法順應數字網絡新環境,建構一個能夠安全傳播與使用版權所有內容的數字網絡,營造版權經貿的良好市場機制,遏制直接或間接利用數碼技術與互聯網從事商業和非商業的經營活動,確保技術持續創新,同時讓人們習慣和合法地“在互聯網上獲取電影、音樂、軟件以及美國那些富有創造性的天才們版權所屬的作品。”[25]
美國數碼版權千禧法案的最大特征,是直接對可以用來突破版權保護措施的技術(即所謂規避技術)及其設備進行限制。在美國眾議院通過這一發案過程中,眾議院商業委員會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它的基本結論就是:“數字環境是對版權所有者的最大威脅。因此,有必要建立保護措施,以反對侵犯設備的開發和利用。跟通常情況不同,數字技術使得盜版的再生產和傳播易如反掌,而且不費分文。技術進步了,我們的法律也要與之保持一致。”[26]美國數碼版權千禧法案體現的就是這樣一種政策思想,一方面保護版權所有者利用技術保護其所屬版權,另一方面禁止以技術非法規避版權保護技術(諸如非法解密軟件等)。
正如法倫別克教授指出的那樣:“技術不僅是對版權的一種威脅,同時也可以被用來保護知識財產。勞倫斯·萊西讓我們注意到電腦空間中版權和技術(或用萊西所的話說,編碼)之間的模糊關系。”強調數字技術不僅是對版權的威脅,也提供了一種新的和非常有用的版權保護方法,“此種劃分十分重要”[27]。
從這一視角可以看到,美國數碼版權千禧法案承續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二大條約的基本原則[28]。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聯合國16個專門機構之一,其任務是加強成員國之間的合作,以促進全球知識產權保護,它實際上已經成為當今國際知識產權法律最重要的制定者。進入20世紀90年代,鑒于全球信息化及由此導致的版權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利益失衡的嚴重狀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1996年通過二項立法,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音像制品協定》。這二項法規不僅將全球信息網絡空間包括進版權保護范圍,而且規定加密侵權和規避版權保護屬于非法,并確認信息服務供應商與電話公司(版權作品的傳播者)應承擔的責任限度。這些內容大大拓展了伯爾尼公約的版權保護空間。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要求各成員國必須依此協定建立民族國家相應法律,美國數碼版權千禧法案是世界上首部據此原則設定的版權新法,大大細化并有力強化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這二項新立法。
這集中表現在美國數碼版權千禧法案三大禁令上:
(1)有關規避技術:禁止通過對版權保護技術的規避來獲取未經授權的作品;
(2)有關存取設備:禁止開發破壞存取控制技術的技術、制造此類產品或提供此類服務;
(3)有關復制設備:維護受版權法案保護的版權所有者的權利,禁止開發或傳播利用規避技術措施的工具。
這三大禁令適用于個人、團體、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以非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應當指出的是,盡管美國數碼版權千禧法案的宗旨突出的是促進電子信息商貿和保護知識產權,但也包括了平衡版權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益的相關條款,并且規定了一次列免責條款,所涉及的范圍也相當廣泛,諸如在非營利機構、軟件開發、加密研究、安全測試、個人身份信息確認、未成年人保護、法律許可的個人活動等方面都設置了一些免責條款。然而,由于此一法案版權保護重點實行了“由使用管制到技術/存取管制”的體制轉型,總體上和實際效果是重在保護版權所有者,因而容易出現過度版權保護,威脅到版權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益之間的平衡關系,由此也造成一系列嚴重問題(下節討論)。2001年歐盟版權指令情況相當類似[29]。
1997年,歐盟委員會與歐盟理事會提出《歐洲國會和參議會指令》,以建立一個能夠在信息社會使版權保障和其它相關權利和諧共處的法制體系。經過歐盟內部諸主要機構的討論與修正,2001年5月歐盟版權指令獲得通過。
歐美這二個法規基本相同,但也存在差異。例如,其一,歐盟版權指令更靈活一些,允許成員國在執行這一指令時可以依據本國法律而具有一定自由度;其二,美國數碼版權千禧法案將規避行為本身定為非法,而不管是否侵犯版權或以侵犯版權為目的,歐洲版權指令則規定被禁止的是導致侵權的規避行為;其三,歐洲版權指令更強調版權所有者要保障使用者掌握從版權免責條款中獲益的方法,等等。2004年,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指令》,對歐盟版權指令進行了一些修正。
美歐這二個版權法規是標志性的歷史事件:隨著版權保護理念的重大轉型,一個新型的全球版權保護構架基本形成,其主要由世界、區域、民族國家、非政府組織四大功能不同而又互相整合的層面構成,彼此之間存在大體相同的版權保護新原則,總趨勢有利于貿易模式:經貿導向型。
具體而言,在世界層面,主要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世界貿易組織,二者都屬于政府間組織。在版權保護方面,前者偏重倡導法律原則與進行立法,在成員國之間從事合作事宜;后者不僅是政府間組織,而且具有國內法依據,其裁決機制對成員國有終審終判性質,在當今世界性國際組織中是唯一具有此等硬約束機制的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貿易主導傾向非常突出,從而導致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重要變化,例如,在《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關于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條約》已有的國民待遇基礎上,將最惠國待遇列入,從而為成員國進行非歧視貿易奠定了法律基礎。又如,對伯爾尼公約第6b條款豁免的規定,同樣表現出貿易自由化的明確取向[30]。伯爾尼公約第6b條款目的是保護作者的道德權利,強調作者對自己作品精神內容擁有至高無上的名義權和決定權,這一更具文化性的大陸法系哲學不同于英美傳統版權保護原則,后者更強調版權交易中工商階層的經濟利益,即所謂“版權用盡原則”,諸如購買了版權的制片商可以干預或者改變劇本作者或導演設計的結局,作者與觀眾也無權抗議影視中插播廣告,等等。總之,世界貿易組織比1996年轉型以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更加深刻、更加有力實行版權保護,以此大大推進全球貿易自由化。
在區域層面,有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亞太經合組織等。
在民族國家層面,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版權保護。雖然,全球化已經使得各類超國家力量發展很快,并且在當今世界舉足輕重,但是民族國家仍然是現今國際版權保護體系的主要基石,在跟其他國家就版權保護問題進行協商和發生沖突中,美國的特別301條款、貿易代表等就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非政府組織層面,情況錯綜復雜,林林總總,諸如商業軟件聯盟、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國際唱片同盟等,其中有民族國家的、區域性的、世界性的、地區性的。隨著市場經濟在全球的快速發展,隨世界全球化愈演愈烈,非政府組織在知識產權保護中作用日趨重要。
這四位一體的全球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協調性較強,其成員具有較大的共識。1993年,在關貿談判中,歐美在視聽產業貿易自由化問題上分歧很大,但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卻達成一致,從而為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美國和歐盟愈來愈憑借這一全球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多邊、雙邊、單邊交錯關系中展開版權保護活動,世界其它國家情況也相當類似。這充分反映出當今國際社會盜版治理的原則取向、組織構架及其發展態勢。
四、進退維谷的出路:多元權利和有序博弈
DeCSS法律訴訟案[31],即美國電影協會控告《2600:黑客季刊》,不僅是美國,而且也是國際新版權保護體制第一個最重要的標志性事件,其清晰顯示出當代國際版權保護體制轉型中的反規避新原則。
該雜志在一篇文章中記述挪威黑客喬恩·約翰森的事跡,并公布了他的DVD解碼計算機程序DeCSS。美國電影協會上告美國紐約地區法院,指控該雜志所公布的DeCSS屬于違反美國千禧版權法案的規避技術。2000年1月,DeCSS被強制從該雜志的網站撤除。于是,該雜志編輯科利決定在網站上對可以找到DeCSS的站點進行鏈接。同年8月,法院裁定此種鏈接也侵犯了千禧版權法案,并且禁止DeCSS或對其來源及結果代碼模式建立鏈接。美國第二訴訟巡回法院支持地區法院的判決,駁回科利關于該判決違反第一修正案的申訴。2002年7月判決后,被告決定不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自此以來,類似訴訟案不僅在美國,而且在全球范圍蔓延。2005年美國和中國都有這類重大勝訴事件。
2004年10月,在獲得政府與社會宗教團體等諸多有影響的組織支持后,美國唱片協會與電影協會上訴美國最高法院,要求推翻地區法院以前的裁決,即“文對文傳送服務”(P2P)供應商Grokster無須為用戶利用P2P進行侵權行為負責。2005年6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全票通過裁決:“以鼓吹侵犯著作權為目的,無論是以明顯表達,還是以其它確切方式散布軟件者,都必須為第三方的侵權行為擔負責任”,判決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為網絡非法傳播文件負責,并將該案移交洛杉磯地區法院繼續審理[32]。
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百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百度敗訴,除了賠款之外,必須停止在其網站上提供原告享有錄音制作權的歌曲的MP3文件下載服務。9月26日,環藝、華納、百代、索尼等七大唱片公司以同樣理由起訴該公司[33]。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美國千禧版權法案、歐盟版權指令為代表的新版權保護原則正在全球逐步獲得確立。國際版權業,尤其以文化傳媒為主體的核心版權業,一方面加緊推進全球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全面轉型與發展,另一方面展開實證研究,以支持當前版權保護新原則及其實踐,在學界也存在同樣的見解[34]。
在談到《2004年美國經濟中的版權產業》報告時,國際知識產權聯盟主席斯密斯指出:“我們不應該忘記海內外沒能核查的盜版行為正極大地威脅著美國的競爭力。”美國出版協會主席斯克洛德講:“國際知識產權聯盟的研究表明:版權業應該獲得最強有力的保護,以對付國內外的盜版。很明顯,談論美國創意產業時,我們說的就是美國的就業。”美國電影協會主席克立克曼說:“版權業屬于這個國家最有價值的資產。。。如果不是已在大力加強版權保護,盜版早就予美國經濟以毀滅性重創。”獨立影視聯盟主席呼吁:國際盜版“正威脅我們和整個世界的經濟。”商業軟件聯盟主席霍萊曼評論道:“很不幸,盜版將阻礙我們經濟持續成長和做出更具創意的產品。”美國錄音業協會主席貝瓦爾說:盜版光碟和網上非法下載排山倒海,“無論在人氣,還是創造力上,對我們這些行業收益的撞擊,其影響極為深重。”[35]
最近15至20年,國際學界許多人支持加強版權保護的理由是多方面的:其一,對世界經濟意義無比重大,而且愈來愈甚,包括GDP,就業、收入、金融、投資、貿易、科技、經濟的增長與開發等等;其二,對文化與傳媒業更是生命攸關;其三,對于社會的平等公正、創造力、競爭力、企業家團體創新精神、信用傳統、產權觀念等至關重要;其四,從一定意義上講,當代知識經濟、信息社會、時尚生活方式是以版權業為基礎的,因此,建立在這一社會形態之上的當代福利體系離不開當代版權業。
然而,應當看到,無論在實踐,還是理論上,當前國際版權保護體制仍然離完成轉型期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有關美歐新版權法的爭議遠沒平息,如何在新版權保護體制中保障使用者合理合法的權利,如何防止版權擁有者濫用權力權利,如何平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快速增長開發中國家(如中國)與經濟衰退、停滯、落后國家在版權貿易中的關系,等等,這類問題還層出不窮。布朗教授就指出美國千禧版權法案相當尖銳地暴露出一系列嚴重問題[36]。
結合美國千禧版權法案頒布以來的實踐,應該檢討其存在的幾大問題:
其一,反規避原則及其措施使得使用者博弈空間過分狹小,至少在法理原則上,個人很少有可能利用規避技術處理自己的私人信息和在無限廣闊的網路世界從事活動,這有害于創造性。同時,對社會、國家、產業界發展而言,這一原則并沒解決好競爭政策與知識產權壟斷的關系問題。研究證明社會消費群體早就感到音像制品價格昂貴,核心版權業盈利過分[37]。
其二,表達自由受到威脅。利用規避技術,人們可以傳送或接受合法獲取的作品,然而在此法案之下成為非法,諸如,DeCCS軟件可以用來看合法獲取的DVD,現在屬于非法;俄國一個作者發明一項軟件,可以用于將Adobe電子書轉換成更方便的文件形式,因此被監禁數月;普林斯頓教授菲爾頓及其研究小組因研究跟音樂工業有關的全球信息系統而受到業界威脅。表達自由是基本人權,對于知識與技術發展、審美、教育等意義極大,事關社會的良知與活力。如果不能有效協調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那么當代版權保護體制就不可能順利轉型。
其三,隱私權處在危險中。隱私權是現代文明國家的基石之一,視聽業與計算機技術的發展極大拓寬了人們的隱私空間。而在此法律之下,人們發現他們在網絡空間的隱私受到侵犯,微軟等一些大公司所開發的某些軟件就是如此。
其四,文化多樣性面臨風險。社會與國際間文化交流有可能變得更困難,這無疑不利于文化多樣性。
其五,發展中國家,尤其是經濟衰退、停滯、落后的發展中國家更難方便而又廉價地利用世界知識產權,這不僅加劇它們跟發達國家與發展迅速的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貿不平衡,而且有可能遏制其社會的全面進步。
競爭與壟斷、創造性與多樣性、表達自由與隱私、全球化語境中區域、國家、地區間的互利互動等,這些問題不僅關系到當代文明社會的整個基礎,而且根本上影響到當今世界全球化進程及其合理合法性。美國千禧版權法案在此發生嚴重問題,因此,不僅引起很大爭議,其后續法規《誘導法案》2004年在國會遭遇否決。歐盟版權保護指令雖然比美國更顧及版權使用者,但基本上還是過分向業界嚴重傾斜,其后續法規《強化知識產權指令》對此不得不加以修正,雖然如此,問題還在。
由此可見,當代國際版權保護體制轉型的艱難性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深刻的矛盾性:
就其目的而論,當代國際版權保護體制的新原則與制度安排立足版權保護,同時兼顧版權所有者與使用者利益之間的平衡,既包括公平,也注意到了公正,以此適應數字網絡新環境,鼓勵競爭與創新,促進經貿自由化,保證與刺激當代版權業進一步發展。而版權業的持續發展,將有利于在物質形態與文化內涵上擴大人們言論與隱私的空間,為科學技術進步提供產權保證與物理條件,增強全球文化交流,推動地區、民族國家、國際文化多樣化發展,保障世界經貿發展秩序,促進全球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進步。在相當大程度上,版權業跟當代知識經濟社會、信息社會、大眾文化社會、不斷趨于福利化的社會休戚與共。就實際效果而論,當代國際版權保護體制轉型正處于激烈的博弈期,現在情況還不明朗,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盜版浪潮的作用,效果趨強很有可能,與此同時,愈來愈獲得廣泛的社會支持與全球諸多層面的多方呼應。
但是,另一方面,人們的深刻疑慮和激烈爭論不僅不無道理,而且隨著實踐的深化,有了愈來愈多的證明。一定意義上講,當代國際版權保護體制的新原則和制度安排處在進退維谷之中,存在威脅個人與社會創新、遏制競爭與多樣化、加強版權業(尤其是大公司)的壟斷傾向、妨礙言論自由與隱私、不利于發展中國家與經濟衰退、停滯、落后國家經貿發展的一面,其關鍵是版權所有者與使用者關系處理的失衡。
對此當代國際版權保護體制轉型過程中進退維谷的時代矛盾,高呼盜版有理,這屬于無政府主義的民主,而不是兼顧自由的民主,缺乏公正性,尤其是在當代社會與世界仍然具有基礎意義的公平性。從資本霸權的批判視角研究問題,仍然是一種有相當價值的學理取向。因此,席勒教授之類有關數字資本主義通過版權霸權控制信息的研究不容忽視[38]。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在研究版權與盜版問題上,堅持認為有一個恒定的全球資本主義結構而無視可能影響或決定網絡的中間地帶和地方的特殊性與不規則性,這是十分不負責任的看法。”[39]
保護版權,反對盜版,這成為普遍共識問題不大。困難的是,在當代國際版權保護體制轉型時期,如何在全球各主要層面協調版權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如何平衡用戶利益與保障創新者之間的關系。
在討論19世紀中葉迄今傳播政策三次范式轉型問題時,庫侖伯格與麥奎爾二位教授注意到:20世紀90年代以來,第三次傳播政策范式正在建構之中。他們認為新的傳播政策應該體現三個核心概念,即“傳播自由”、“接入”、“管控/可問責性”,并指出:“未來政策中的管控要素需要一個恰當的定義來說明其正當性,該定義既要包括公共利益,也要涵蓋私人或個人權利,同時還要與自由傳播保持一致。”[40]
這是一個可以作為當代版權體制轉型規范的概念,比較合理。要做到這點需要存在與保持一個多元權利并存的格局,而這既有賴于法制體系在多方博弈中自然形成,又有賴于一個強大的以消極自由為基礎的公民社會,同時也有賴于積極參與政治但具有慎議理性的公民精神。盲動、非理性、無政府、違法等將嚴重破壞體制轉型,殃及社會。近年歐美新版權法,之所以還能較為適度演變,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此社會與文化精神語境中,多方權利保持較大的理性博弈空間。推而論之,在全球化的視野中以此討論民族國家與超國家力量互相合作與博弈的范圍,從而在世界經貿、政治、社會、文化新秩序形成過程中,探討國際版權體制轉型之路。
最后值得指出的一點是,國際學界在討論此一問題時,一般對業界傾向于批判,庫麥二位教授亦然。但是,在此問題上,應當更多些現實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保障當代版權保護和加快其體制的有效轉型,從而鞏固和壯大當代版權業,這是一個基本前提,所謂“發展是個硬道理”。在此前提下,關鍵是在競爭性精英主義語境中保持多元權利有序博弈,其道理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中已有相當深刻的論述。
注釋;
[1]A.Giddens,TheConsequencesofModernity.Oxford:PolityPress.1990
[2]齊格蒙特·鮑曼著:《全球化---人類的后果》,商務印書館,2004年
[3]簡·阿特·斯圖爾特著:《解析全球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
[4]JohnFlow,“PublicDomainandtheNewWorldOrderinKnowledge”,SocialSemiotics19,no.2(2000):173-185.
[5]ShujenWang,RecontextualizingCopyright:Piracy,Hollywood,theStateandGlobalization.CinemaJournal43.no.1,Fall2003
[6]鄭涵文:《當代西方廣播電視體制商業模式研究》,《上海大學學報》,2002年第四期
[7]C.W.Thomsen(ed)CulturalTransferorElectronicImperialism.Heidelberg:CarlWinterUniversityPress.1989
[8]CarolinePauwelsandJanLoisen,“TheWTOandtheAudiovisualSector:FreeTradevsCulturalHorseTrading?”,EuropeanJournalofCommunication,Vol.18(3):291-313,2003
[9]KeithAehesonandChristopherandMaule,“RethinkingCanadianMagazinePolicy”,TheInternationalJournalforCommunications,Vol.62(3-4):205-229,2002
[10]MarkWheeler,;KatharineSarikakis,“SupranationalRegulation:TVandtheShiftParadigminCommunicationsPolicymaking:theCaseoftheEuropeanParliament”,inGlobalMediaPolicyintheNewMillennium.editedbyMarcRaboy,Bedfordshire:UniversityofLutonPress.2002
[11]or,Communication,CommerceandPower.London:MacmillanPress.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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