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委派制度發展完善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7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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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委派制度發展完善研究論文

2000年9月7日,財政部和監察部聯合簽發了《關于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見》,要求以黨政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及有政府授權收費和罰沒職能的事業單位為重點,繼續推行會計委派制度。會計委派制的目的就是通過對會計人員的直接管理、整頓和規范會計工作秩序,加強財務監督和內部管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證改革和發展健康有序地推進,盡量從源頭上、制度上遏制和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但是,會計委派制也不能包治百病,這項新生事物在推行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碰到一些問題,當前亟需根據面臨的實際情況,不斷調查研究,探索總結,提出一些建設性的對策。

一、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矛盾突出

委派會計是以政府或由其委托財政部門直接向會計核算單位派駐會計人員,委派對象大多是單位的主管會計、出納,它意味著原來的會計機構中的人員不再屬原單位,而是屬于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會計人員由原來的“內當家”變成政府的“大管家”。然而單位領導一般都不情愿將自己單位的收支大權交由別人管,他們把委派會計視為“外來人員”、“異己力量”,產生戒備心理,容易造成委派會計被孤立、工作效率低下等現象。甚至有的單位長期違規截留、假公濟私,采取諸如隱匿或篡改原始憑證、大量現金交易、私設“小金庫”、建“兩套賬”等手法,盡力逃避委派會計監督,游離于其管理與控制之外,使委派會計并不能掌握實際的經濟活動情況,僅變成一個機械的記賬員,成為“擺設”。這樣只能夠在會計程序和方法上追求所謂的真實性,喪失對經濟活動進行反映監督的職能。

(二)受派會計人員的積極性不能被充分調動起來

1.雖然許多試點地方明確受派會計人員代表政府,負責該單位的財務收支,監督該單位正確執行國家財經紀律和《會計法》,但受派會計不是正式財政干部,沒有成為公務員,使受派會計在工作中“腰不直,氣不壯”。

2.實行統管統派必然使管用脫節,影響會計人員正常晉升。受派會計人員對受派單位來說只能算是個“編外人員”,如果在會計管理機構得不到提拔,那就很難在被委派單位得到提升。這使委派會計升遷機會相當少,這與其他單位部門領導、廠長、經理、總裁大多是由財會人員(或懂財會知識人員)升上去的情況相差很遠。會計人員只能是痛快一時,這勢必影響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因此,許多委派會計說,不用猜,不用想,我現在都知道這一輩子只能干個委派會計,沒有發展方向,多沒勁。

3.對委派會計的考評沒有明確的標準。目前,對委派會計的考評、考核的方法、結果、獎罰尚沒有相應的辦法和措施。如果由會計管理機構直接考核,不能把委派會計在被委派單位經營和任職期間的實際業績納入考評范圍,就會滋生委派會計不關心單位經營的心理,無法調動其以監督者與管理者雙重身份全身心投入到被委派單位經濟管理活動中的積極性。

(三)職責權限沒有落到實處

1.權限界定難。由于被委派單位與單位之間的情況差別很大,不可能也不現實從上至下用一種絕對統一的標準進行規范,同時委派會計需要哪些權利,權限規定多大為宜,以及與被委派單位行政負責人的關系等方面也難以把握。

2.執行難。在實際執行權限中還有一定難度,在行政負責開明的單位,執行就好一些,否則難免流于形式。

(四)后續管理辦法尚不夠完善

目前,后續管理辦法的滯后已嚴重制約了會計委派制工作的深入與發展,因為沒有相應的后續管理辦法,配套制度,沒法將被委派單位、相關部門的有關行為都統一到制度上,從而出現了由于各自行為的隨意性而帶來的矛盾。二、完善的對策

(一)建立委派會計與被委派單位之間的協調機制

在處理委派會計和被委派單位之間的關系上,應注意做好以下幾點。一是積極與被委派單位進行溝通,形成在委派會計與單位主要領導之間,既職責明確,又相互協調、配合,既相互約束、制約,又同心協力,既有一定的獨立性,又有共同的目標,委派會計不僅僅是對單位的財務進行監督控制,還充分發揮專業知識,想單位所想,急單位所急,幫助其管好錢,理好財;二是在堅持財務制度的同時,又能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靈活進行理財,并從財務角度提出合理建議;三是遇到問題和矛盾主動與單位領導協商,力爭通過協商來解決問題。正是有了這樣的協調配合,寓監督于服務之中,才能共同改善和加強財務會計管理。

(二)建立委派會計考核獎勵機制

1.實行委派會計量化考核制,嚴格業績考評。考核的內容包括遵守會計制度,職業道德、工作業績、業務技術水平、廉政等方面的情況。會計管理機構每年對委派會計考核1—2次,對考核優秀的給予業績肯定和獎勵。考核不合格的就地解聘。

2.出臺對委派會計提拔任命的政策。比如對作出重大貢獻的委派會計,應當向組織部門提出晉升、晉職建議;所有單位提拔分管財務的領導時,必須向會計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會計管理部門提供候選人,再經組織部門考核合格后履行正常任用手續。

3.成立會計管理局。為積極推進會計委派制,應盡快成立隸屬于各級財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機構——會計管理局。委派會計應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實行公務員過渡,只有對會計局內設機構和職能,重新界定和規范,才能保證會計干部隊伍的穩定和會計監督工作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明確委派會計的職責權限,強化會計管理

為了保證會計委派制取得實效,委派部門要明確委派會計的職責、權限及與被委派單位的關系,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單位自主管理,依法理財的前提下,發揮委派會計人員的監督作用,正確履行職責。在實際工作中還必須做到:

1.加強財務收支審核把關。把財務收支“由上而下”(領導先審批后報賬)變為“由下而上”(會計先審核把關后領導審批報賬)的審批方式,如工作人員出差完畢,到會計那里沖賬,應先把差旅費用票據拿來讓委派會計審核把關,經確認符合財務規定票據后再讓領導審批。

2.重大經濟活動參與決策權。諸如單位對外投資,購置大型設備,預付大額款項等,委派會計應參與決策,與行政負責人實行聯簽制度,這對委派單位現在和將來會產生重大影響。

(四)不斷完善會計委派制度和配套措施,促進整體效應的產生

工作中,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充分重視與試點工作有關的各項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委派會計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繼續教育制度、考核輪換制度、日常管理制度、保障制度等,加強對委派會計的后續管理和保護。在現行財政部門監管職能還未完全到位的情況下,要積極與紀檢監察部門聯手,共同查處打擊報復委派會計的行為,維護委派會計的合法權益。當然,委派會計如對違法亂紀行為不抵制,不報告、開假票、報假賬以及實施其他違規行為者,視同情節輕重給予處理,確保會計委派制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