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督促起訴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2 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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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民事督促起訴是指針對遭受損害的國有資產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責,檢察機關以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自己的職責,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項民事行政檢察制度。本文闡述了檢察院行使民事督促起訴權的意義、在現實中的可行性以及適用范圍,提出民事督促起訴應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使之規范化、法制化,確保在工作中起到實效的意義。
民事督促起訴是指針對遭受損害的國有資產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責,檢察機關以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自己的職責,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項民事行政檢察制度。
一、民事督促起訴制度的重大現實意義
檢察院行使民事督促起訴權,本質上不是對私權利的任意干預,而是對國有資產、公共利益監管權的監督。開展這項工作,豐富了檢察監督權的內涵,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檢察機關的影響力。
(一)民事督促起訴制度能夠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當前我國處于經濟體制轉軌與社會結構轉型的特殊時期,在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處分的具體形式也在發生變化。在這樣的變化過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少數領導干部和一些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或鉆國家法律、政策的空子,侵占國家財產,或損害國家利益謀取私利。一些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的不作為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但因為包括制度和人為等方面原因,沒有具體的人或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權利,因此就造成了國有資產被非法侵占或國家利益被損害而無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局面。而要堵住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就要從設計監督制度入手,建立督促起訴制度,從而改變這種局面。
(二)民事督促起訴制度有助于提高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能力。當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一個障礙是信息資源有限,很多職務犯罪是因經濟利益誘惑引起的,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背后往往隱藏著職務犯罪。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民事督促起訴,容易“順藤摸瓜”,發現隱藏在民事案件背后的職務犯罪。因此,檢察院在辦理民事督促起訴案件中,發現貪污、受賄、瀆職等犯罪線索的,應當按照案件線索移送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移送案件線索材料。此外,開展民事督促起訴不僅會提高檢察機關發現職務犯罪的能力,還能夠補充刑事追訴手段在維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上的不足。
(三)民事督促起訴制度的建立,彌補了現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國家資產被非法侵占或國家利益被損害而無人提起民事訴訟的現象己存在很長時間。為了保護國家的財產和維護國家的利益,部分檢察機關一直在努力,探索補救并提出實施了一些辦法,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國有資產被非法侵占或國家利益被損害而無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下,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我國民事訴訟規定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內容相當原則,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有權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民事督促起訴制度的建立使得檢察機關督促有關機關或單位提起民事訴訟有了依據。
二、民事督促起訴的可行性
(一)從法理上講,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享有的法律監督權,應當包括監督國家機關或國有
單位法律活動的權力。因此,負有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職責的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職責時,檢察機關當然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履行職責,包括督促其提起民事訴訟。換句話說,檢察機關督促有關機關或單位提起民事訴訟,是符合法理的,是在履行檢察機關的職責。
(二)從具體操作上看,如果檢察機關代表有關部門或單位去提起民事訴訟,不僅缺少法律依據,實踐操作中也有許多不順暢之處。比如,檢察院出庭的身份,其具體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如何行使,其與法院乃至與法律上當事人的關系,等等,都不是很明確,也不容易處理。而在民事督促起訴制度中,檢察機關不代表有關部門或單位去提起民事訴訟,但又通過比較簡便而有相當力度的形式督促有關部門或單位去提起民事訴訟,不僅從實質上解決了問題,而且也十分容易操作,還為檢察機關節省了人力物力。
(三)從民事督促起訴制度規定的內容看也是可行的。民事督促起訴制度比較詳細、系統地規定民事督促起訴適用的范圍、條件、程序、后果等內容。這些內容合法、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從運行情況看,
實際效果也比較好。這些都說明,民事督促起訴制度是可行的。
三、民事督促起訴程序的適用和程序設計
民事督促起訴程序適用于:一是在國有土地、礦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出讓、開發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二是在國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保護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三是在公共工程招標、發包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四是政府部門基于各類扶助目的而向企業或個人出借的專門財政資金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及時收回,或違反相關政策規定將資金出借給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的;五是在國有企業改制或者是在國有資產拍賣、變賣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六是其他由于監管不力或濫用職權,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督促起訴的。
民事督促起訴應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使之規范化、法制化。檢察機關對受理的材料或線索,經審查認為有督促起訴必要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并制作《立案決定書》,送達擬予以督促的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立案后,檢察院為查清國有資產損失的事實,可以依法調查取證。民事督促起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審結后,認為案件符合督促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決定,應制作《民事督促起訴書》,并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送達,督促其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檢察機關在向被督促單位送達民事督促起訴書時,可以附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同時,民事督促起訴書還應當報送上一級檢察機關備案,以便上級院監督下級院民事督促起訴工作,確保民事督促起訴工作規范進行。如果被督促單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訴書后不予理會,被督促單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訴書后,不提起訴訟,致使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遭受實際損失的,檢察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或紀律處理建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刑事責任。被督促單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訴書后,對方當事人在被督促單位提起訴訟前履行義務的,被督促單位應向檢察院書面答復說明這一情況。總之,檢察機關不會一督了之,而是會繼續做好事后跟蹤監督工作,確保民事督促起訴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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