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三人”對刑法的意義

時間:2022-05-11 11:43:35

導語:淺談“三人”對刑法的意義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淺談“三人”對刑法的意義

摘要:人權、人性、人道自古以來是我國圣賢討論的精髓,對于人的本性有不可或缺的存在意義。恰恰此“三人”對我國的法律也有著不可或缺的影響,換言之,想談論刑法,想深入了解刑法,清楚、明白“三人”的意義就顯得非常必要了。本文首先講了“三人”在犯罪論中的體現,其次闡述“三人”在刑罰論中的作用,最后表述“三人”在刑法中的提倡。步步緊扣的分析了“三人”對刑法的意義。

關鍵詞:三人;犯罪論;刑罰論

一、三人在犯罪論中的體現

(一)被告人翻供不為罪

刑法并不禁止被告人翻供這一現象,原因在于立法者充分考慮到了人性的趨利避害。被告人在面對可能的牢獄之災時通常會選擇為自己脫罪,即使已經自動認罪,仍然會反復推翻自己的供述。刑法規制,只要在一審判決之前做出如實的供述,不影響定罪就仍然可以認定為自首。反觀,對于與自身利益無關的證人作偽證,辯護人、訴訟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以及律師教唆證人作偽證都被列入刑法的禁止行列。

(二)違法阻卻性事由

違法阻卻性事由,又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大陸法系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違法阻卻性事由與犯罪行為一樣,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是刑法卻放任了這種行為。在我國,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有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兩種;其他的違法阻卻事由有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經被害人承諾的行為、基于推定的承諾的行為、自救行為、自損行為、義務沖突等。違法阻卻性事由是刑法對于行為實施者最具有人性關懷的一點。因為行為已經符合構成要件,與犯罪行為具有一致性,但是立法者本著最大的善,站在行為實施者的角度,設身處地想象,行為人處于迫不得已,無從選擇的緊迫境遇之中做出的行為,考量法益,對于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小于所保護的法益,也就是學者所主張的法益衡量說。因此,遵從人性、順應人性始終代表著刑法的價值要求。尊重人性,便要求刑法寬容人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為。換句話說,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法律無法期待和要求人在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威脅時還恪守其準則。

(三)不作為犯罪中的“能夠履行”

不作為犯罪,這里主要指的是純正的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并且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行為。不作為行為構成犯罪,在前提上“能夠履行”的限制下才能構成犯罪。“能夠履行”反映出了“法不強人所難”,體現了刑法的人道主義。超法規違法性阻卻事由中的義務沖突,指存在兩個以上不相容的法律上的義務,為了履行其中的某種義務,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情況。比如女朋友和媽媽同時掉入水中,主人公會游泳,但是他沒有辦法同時救出兩個,只能放棄一個。對于放棄的那個義務來說,行為人就是一種不作為。但法律并未懲罰這種不作為,因為行為人只得擇其一,其根本沒有能力去履行另一個義務,所以法律人道地阻卻其違法性,這也是人本刑法中人道主義的寬容性精神。

(四)疏忽大意的過失中的“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

疏忽大意是過失犯罪的一種,過失犯罪是因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而應承擔責任,其構成犯罪的前提限制在“應當預見而沒預見”。法律不能強迫沒有預見危害結果的行為人承擔相對較重的責任,不能強人所難。行為人沒有預見的可能性,就不構成犯罪,可能是意外事件。其主觀惡性與責任承擔的輕重同過于自信的過失有所區別,這就是刑法人道主義的體現,同時彰顯了刑法公平、正義的價值要求。

(五)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中國乃至西方封建刑法的特點在于罪刑擅斷、刑法殘酷、等級特權三個方面。隨著歷史的發展,現代刑法逐漸演進,確定起貫穿于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與封建刑法三特點相對應。啟蒙思想家根據自由,針對罪刑擅斷,提出了罪刑法定;依據平等,針對等級特權,提出了罪刑相適應;根據博愛,針對刑罰殘酷,提出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自由、平等、博愛,相呼應的是人權、人性、人道,這樣的普世價值,彰顯的著人類文明。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充分的體現著刑法對人權的尊重。其派生原則為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排斥習慣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排斥絕對不定期刑。這些都很好的為保障人權做出重大貢獻。罪刑法定要求法律明確規定犯罪與刑罰,并且不隱瞞的公之于眾,這樣人們可以事先對實施行為的性質和結果有所認識,做出實施與不實施的真實判斷。而現代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有民主主義和人權尊重主義兩個方面。第一,以什么作為犯罪,對它科處什么刑罰,應該以國民親自決定的民主主義的要求為根據。第二,以為了保障基本的人權特別是自由權,必須將犯罪與刑罰事前對國民明確,能夠預測自己的行為是否被處罰的人權尊重主義要求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的權利,要求在實體和程序上,立法和司法等方面全方位保障人權。要想追求正義,切實的保障人權,犯罪與刑罰的對稱性才是最重要的。相對于對稱性而言,康德主張的是等量報復刑論,而黑格爾主張的是等價報應刑論。筆者同意黑格爾的主張,因為康德主張的是等量報復刑論(即以牙還牙,一眼還眼)很大程度上是違反人道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違反人性的。本原則最主要的是保障了犯罪人的人權,因為在強大的國家司法機器面前,公民與國家的力量懸殊。如果司法機關沒有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束縛,必將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法官擅斷的局面。因此,正是有了這項原則的存在,犯罪人的權利才能得到保障,才不會受到超越其罪行的刑罰追究。

二、三人在刑罰論中的體現

三人在刑罰論中體現大多集中在人道化上,以下筆者將針對刑罰的人道化進行論述。刑罰的人道化包括:刑罰的對象的人道化、刑種設置人道化、刑罰量定的人道化和罪犯處遇的人道化。

(一)刑罰對象人道化

刑罰對象的人道化原則主要是針對一些特殊的主體犯罪時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的大小問題。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老人、孕婦、盲聾啞人、精神病人。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則上不適用死刑,除非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對于孕婦,不適用用死刑,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應當適用緩刑;對于聾啞人或盲人,我國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精神病人,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強制醫療程序。

(二)刑罰裁量的人道化

刑罰量定是秉承著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堅持刑罰個別,綜合考慮犯罪人的犯罪情節、犯罪背景、犯罪主觀方面等綜合考慮,融法理、情理于一體,最終作出人道化的量刑。正如天價過路費案件中,法官應該秉承著刑法量定人道化的信念,綜合考慮犯罪人的真實處遇,做出逃費選擇的客觀存在困難等方面,酌定減輕量刑,方能使整個判決充滿人性關懷,兼顧法理與情理。

(三)刑種設置人道化

刑種設置是將各種刑罰方法按一定的次序排列,構成一個國家刑罰體系。刑罰體系從最初的死刑和肉刑中心,到以自由刑為中心。現今社會正逐漸向以罰金刑及其它非監禁化的刑罰種類為中心發展,這個過程正是刑罰從殘酷到輕緩的人道主義體現。

三、人性、人道、人權在刑法中的提倡

(一)調整刑法體系

隨著文藝復興運動和啟蒙運動對于人性的發現和天賦人權的理念傳播,人類的法律價值觀已經由重視國家權益轉向注重個人權益,人的尊嚴已被確定為刑事法律的根本價值。首先因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所侵害的法益在于公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國家相關制度的重點保護;其次,在日常生活中,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發生率高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在我國法律體系建設的進程中可以適當調整刑法分則的體系,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調置到首位,或者調置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前。將該類犯罪適當的調整位置,內在的反映著刑法對人性的尊重、人道的弘揚和人權的追求。

(二)建立三階層理論

刑法的思維模式相當于汽車的方向盤,確立正確的方向核心,才能更好的發揮刑法的基本價值。刑法的思維模式重點在于犯罪構成理論,我國采用蘇俄的平行犯罪四要件的犯罪構成:主觀、主觀方面、客觀、客觀方面。在對犯罪人的衡量方面沒有確立入罪和出罪的先后順序,而是四個方面進行一次性判斷過程,既不經濟,還導致形式關系與實質關系不能厘清模式。以至于我國現如今的司法實踐中出現大量無法出罪,無法用理論去解釋的判決案例。但是反觀大陸法系的三階層理論對犯罪構成的三要素: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與有責性,將這三個要件分別考察,形成了一套有序思考嚴密的邏輯體系,從入罪出罪,正反兩個方面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進行衡量。三階層理論包含了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兩個前后相繼而不可偏廢的過程。因此,從思維模式上我國刑法理論應當積極借鑒大陸法系三階層理論,這種遞進式的思維模式通過層層剝離的方式也能更加符合人道主義的價值內涵。

(三)沉默權制度構建

對于沉默權制度,很多非法學專業的人也能說出一二。我們經常能在港片中聽到警方對犯罪嫌疑人說“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將作為呈堂證供。”但是在內地的警匪劇中,似乎沒有聽到過這種話語。沉默權沉默權制度是1966年美國通過的一起判例所確立的“米蘭達規則”進而演化而來的一項被國際社會所公認的刑事訴訟規則,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訊問官員的提問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絕回答訴訟權利。要真正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就要確立沉默權制度。“它雖然表現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面對官方訊問時的訴訟權利,但其受益者絕不僅僅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個人,而是一國政府所管轄的可能受到政府懷疑或指控的全體社會的成員。”從局部上來講建立起沉默權制度是保護了個案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不受自證其罪脅迫的權利,但是從全局上看來,沉默權制度能夠保護所有肯呢過被懷疑指控的社會成員的基本人權。因此,我國在今后的立法中,能夠逐漸建立起沉默權制度,保護人權,避免冤假錯案和刑訊逼供的發生。

(四)共犯關系的脫離引入

共犯脫離制度的引入,通過利己結果的引導,促使罪犯及時回頭,避免社會受到更嚴重的侵害,這無疑是犯罪人、社會和國家多方共贏的局面。基于“法律應盡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間可能的團結”的考慮,充分運用趨利避害這一人性的范例。共犯關系的脫離雖然為阻止犯罪做出真摯的努力,但是其他共犯人基于新的共犯關系做出新的犯罪行為,類似于中止制度,也可以適用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的評價:“在已經犯了罪的行為人之間架設一座中止犯罪的黃金橋”。這和我們常說“苦海無邊,回頭是岸”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共犯關系的脫離制度的引進可以彌補我國共同犯罪癥規定之不足,可以使法律對真誠悔過之人網開一面。

作者:王文明 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原理[M].北京:商務出版社,2011.

[2]陳興良.共同犯罪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

[3]高銘暄主編.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4]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