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司法確定制度探討
時間:2022-05-11 1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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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研究界普遍認為,人民調解司法確定制度能夠與當前世界潮流相符合,具體通過訴調“無縫對接”來提升政府司法機關人民調解行為的約束能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但是隨著中國社會法制化建設進程逐漸加深,人民調解相對于法院訴訟來說并沒有真正喪失優勢發展地位,不需要也必然不能通過司法機關的審查來逐步提升制度約束能力。因此面對中國社會現實,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定制度的正當性并非是一項不證自明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討研究。
關鍵詞:人民調解;司法確定制度;正當性
一、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定的內涵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相關規定,指在相關人民調解機構或組織的主持下,民間糾紛雙方根據各自要求達成調解協議后,正式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確定的法律申請,法院根據該申請的實際情況及時啟動司法審查流程,依據人民調解相關原則對協議內容進行詳細的審查,一旦能夠與相關確認條件相符合,人民法院就可以參照具體法律條文來對調解協議加以固定,并據此來賦予其在法律方面的強制執行能力[1]。
二、人民調解司法確定制度的正當性反思
從社會司法實踐情況來看,通過人民調解司法程序來對調解協議進行固定和確認,并制作出相應的司法確定書,賦予確定書以法律強制執行能力,這在實踐應用試點中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從理論層面上講,這種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實際法律效力進行確認并賦予其法律強制執行力的行為,在正當性方面受到了我國法律研究學制的質疑[2]。例如一部分學者認為“司法確定機制的制度化發展趨向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國家司法權力的弱化以及司法訴訟能力的降低,……”,也有一些學者對此進行了相應的論述,雖然在具體表述上可能存在相應的差異,但是在本質上卻都表現出了對司法確定制度的質疑:經過實施人民調解,并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程序確定賦予其法律強制執行能力的正當性是什么?首先,能夠參與到司法確定程序中的實質基礎是糾紛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作為民法立法基本理念之一的“私權神圣與意思自治”具體體現在實體法中的處分原則方面。具體來說就是在不傷害他人、不違背法律也不損害國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糾紛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私人意思自治來對自己的實體權利進行處分,也就是說在發生民事糾紛后,糾紛雙方也可以根據自身私人意思自治來自愿選擇糾紛的具體解決方式,只要糾紛雙方認為可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就可以自行選擇訴訟或非訴訟方式進行糾紛處理,國家相關部門也應該尊重其所選擇的糾紛方式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世界主要國家或相關地區都已經著手建立多元化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和相關管理機制,美國、日本等國已經建立起在司法機關附設的糾紛調解制度,表現了對上述認知的實踐。可以看出,如果說國家司法機關法院判決正當性所具備的實質基礎要件是各類糾紛的判決在保持客觀、公正、獨立的法院法庭上經過以辯論主義為支撐的司法對抗過程而做出的科學判斷,那么,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定制度的正當性實質基礎要件就是民事調解過程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調解結果是在糾紛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支持下達成的。因此可以說,只要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定與糾紛雙方當事人的意愿相符合,并且在協議內容上沒有與國家法律、公共利益或行政法規相違背的地方,就是正當合法的。其次,程序的正當性是賦予司法確定書法律強制執行能力的程序要求。我國政府法律體系在法律執行力方面較為完善的表述為:法律執行力具體指為了實現裁判行為中所要求的給付內容而能夠利用強制能力執行程序的一種裁判屬性。由此可見,終局裁判必然具有一定的強制執行力,并且這種強制執行力是為了實現這一終局裁判所確立的具體權利與義務而存在的。同時,由于終局裁判的相關文書具備法律層面上的執行力,所以能夠將書面范圍內的權利真實轉化為現實世界中的權利。因此,可以認為執行力的正當性主要來源于相關終局裁判本身行為的正當性,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法律執行力作為終局裁判的基本屬性之一,其自身正當性以裁判的正當性為依托,并且以程序正當性作為裁判行為的本質屬性。所以,一般法律文書的制定程序正當性的實現是其能夠獲取相應法律執行能力的前提條件。在我國社會司法實踐中,從司法確定制度的試點實行以來,在程序方面以《銜接意見》為依據保證運行順暢,基本上已經能夠滿足程序正當性原理的相關要求,通過人民調解司法確定程序來賦予確定書法律執行能力也就隨之具備了相應的正當性。
三、結語
總而言之,通過人民調解司法確定程序賦予司法確定書法律執行能力的正當性,其實質基礎要件是人民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而形式要件則是在賦予確定書執行力的過程中采用了正當的程序。所以面對中國社會現實,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建立司法確定制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作者:段晶莉 單位:常熟市尚湖風景區管理處
參考文獻:
[1]鄧春梅.人民調解司法確定制度的正當性反思[J].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38(6):34-38.
[2]劉雪云.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定制度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2013.
[3]李秀梅.我國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定制度的考察[J].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2(5):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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