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強國與社會體育的關系探索

時間:2022-04-08 10: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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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強國與社會體育的關系探索

從歷史角度來看,社會體育概念在中國的出現使用要早于體育強國概念。社會體育一詞最早出現在1918年召開的第4屆全國體育聯合會會議提案《推廣體育計劃案(呈體育部)》中:“社會體育者,指學校軍隊以外一般社會之運動而言。期以鍛煉身心,養成堅實之國民也。”1945年董守義就社會體育的特點給出了新的定義。然而1950年隨著《社會體育面向工人———一年來天津的社會體育》的發表,社會體育概念作為反動名詞不再使用[17]。開始銷聲匿跡的社會體育概念直到1982年才又開始在學術中出現。改革開放以來,社會體育在學術界和相關行政部門逐漸使用,并得到普遍的認可。“社會體育”出現在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成為我國法定詞匯,被定義為“公民自覺參加的,以增進身心健康為主要目的的群眾性體育活動”[18]。社會體育概念在我國的沉浮毫無疑問受到了政治和經濟變化的影響,然而即便如此,卻昭示出社會體育概念的提出和普及是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體育強國概念在我國首次提出是在1983年《國務院批轉國家體委關于進一步開創體育新局面的請示的通知》中,并于1984年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發展體育運動的通知》中明確表述將體育強國作為努力的目標。這是在我國競技體育取得初步成功的情況下,直接促發了“體育強國”概念的提出,尤其以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為標志。然而此時在實踐上出現了將競技體育水平理解為體育強國全部內涵的傾向,只注重競技體育的發展。雅典奧運會后,國內體育媒體《體壇周報》在我國奪得32枚金牌并首次躋身金牌榜前兩名的情況下,興奮地論斷“我們已經是體育強國”。而我國體育代表團團長袁偉民則指出獲得不少金牌并不代表已經成為體育強國[5]。這截然相反的判斷反映了這時期我們對體育強國理解的多元與差異。2008年北京奧運中國體育取得巨大成功后,總書記在9.29講話中發出號召,要“從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邁進”,這為我國體育發展指明了方向。由此可見,體育強國概念是我國競技體育在國際上取得無可爭辯的地位后提出的,是對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更高要求。那么體育強國和社會體育究竟是什么關系呢?從二者的內涵和歷史演變來看:首先,我國社會體育的發展是實現體育強國的堅實基礎;其次,體育強國目標推動我國社會體育的發展。

體育本質是人類遵循適應自然規律,以自身動作為基本手段來增強體質,促進和保持人身心全面健康發展,以達到個體理想發展的活動。而社會體育作為一種體育活動,具有“身體運動”的本質屬性,是以增進全民的身心健康為目的的,參與者是自愿、自主選擇的[12]。它具有兩個重要的功能,即健身功能和娛樂功能[19]。從健身功能來看,社會體育活動可以調節人的身心,使人朝氣蓬勃,充滿活力;可以提高人體對外界環境的適應能力;可以防病治病,推遲衰老,延年益壽。它使人的身體更加強壯,體質越來越好,抵抗疾病的能力增強,為人的全面發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身體條件。從娛樂功能看,加強生命的力量,獲得能量釋放的快感;疏導情緒,使人獲得一種解放感、自由感;獲得美的享受,誘發精神上的愉悅;顯示人的能力,感受到自我能力實現的快樂。社會體育所帶來的精神上的愉悅,使得人們處理問題更加樂觀、自信,在完成一項任務時更加積極主動熱情,可以推進人的全面發展。概括而言,社會體育活動全面發展了人的智力和體力。而體育強國的實質就是這個國家人民的體質水平領先于其他國家。所以,從體育本質來分析,社會體育是體現體育本質的主體,是實現體育強國的基礎。一個國家的體育事業發展水平及其在國際上的地位,必須考慮社會體育的發展水平,因為社會體育的發展水平直接影響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和身體素質。所以,世界體育強國的評價也決不能脫離開這個國家社會體育的發展水平,即必須考慮到這個國家在社會體育發展中的一些主要指標的發展水平。換句話說,一個國家的競技體育發展水平再高,如果社會體育的發展水平很低的話,那么這個國家也稱不上是體育強國。在實現體育強國之路上,如何看待競技體育和社會體育的關系?大多數學者主張以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為基礎,競技體育為先導來實現體育強國[7]。社會體育和競技體育二者的關系,具體來說是“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即“在普及的基礎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導下普及”:提高是指競技體育發展水平,普及則是指大眾體育的發展水平[6]。國外國內的體育發展經驗也說明了真正的體育強國持續擁有強大的競技實力,則必須有廣泛扎實的群眾體育和學校體育的普及基礎。2012年奧運會我國奪金項目除了兵乓球和羽毛球有較好的群眾基礎外,其他的都普遍缺乏廣泛的群眾基礎,這與體育強國美國對比鮮明。美國奪金的多集中在普及程度較高和群眾基礎較好的項目。社會體育發展的滯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向體育強國邁進的步伐。因此,目前我國社會體育更需要關注,唯有實現了社會體育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才能真正的實現體育以人為本、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的最終目的。

體育強國概念毫無疑問是在我國競技體育得到較好發展,體育地位在國際得到認可的情況下提出的。雖然有一段時間,人們曾把競技體育強國等同于體育強國,認為競技體育發展躋身世界前列,也就意味著成為了體育強國。但隨著社會發展,對體育強國內涵的多維把握,當前已經達成一個共識,即體育強國必有強大的社會體育。而社會體育之強大,即通過體育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人均體育場地面積、人均體育場地數、大眾體育產業產值、全民健康體質水平、體育俱樂部數、大眾體育管理體制等方面的指標體現出來[7]。就當前我國社會體育發展程度和物質條件來看,存在許多問題。首先,體育人口比例問題。體育人口是指在一定時期,一定地域里,經常從事身體鍛煉、身體娛樂、接受體育教育、參加運動訓練和競賽,以及其他與體育事業有密切關系的、具有統計意義的社會群體。它是一項重要的社會體育指標,反映了人們對體育的參與程度及親和程度,也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程度的一個標志。2001年國家體育總局進行的大規模社會體育現狀調查結果顯示:2000年我國有65%的人在這一年中沒有參加過體育活動,16歲以上的城鄉居民只有35%的人參加一次或一次以上的體育活動。根據1994年瑞典統計局的數據顯示,北歐國家居民每周參加體育活動1次以上(每次30min以上)的達到總人口的50%以上,西歐國家次之,英國、法國為35%,德國、比利時為34%[20]。參照下我國在體育人口比例方面存在較大的問題。其次,人均體育場地設施缺乏。2001年的社會體育現狀調查表明,影響人們參加體育活動的主要客觀原因,缺少場地設施的原因占34.9%,排在第二位。雖然第五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數據與第四次普查結果相比,顯著提高,每10萬人擁有體育場地數增加了15.8個,增長31.6%,但平均每10萬人擁有開放的體育場地只有25.9個,與日本、意大利、瑞士、德國和芬蘭每10萬人擁有的體育設施數量相比,仍存在巨大差距(日本260個、意大利212個、瑞士220個、德國248個、芬蘭457個)[21]。可見,我國已有的體育場地設施遠遠不能滿足群眾健身活動的需要。第三,學生體質和國民體質逐年下降。據2005年第2次國民體質監測結果顯示,20~39歲年齡段成年人在身體形態水平上降低幅度最大,60~69歲年齡段老年人在身體機能水平上降低幅度最大。2010年第6次全國學生體質與健康調研顯示,與2005年相比,中小學生身體素質下滑趨勢得到遏制,但大學生身體素質卻繼續呈緩慢下降趨勢。19~22歲年齡組學生的爆發力、力量、耐力素質水平進一步下降。第四,群眾體育組織以自發性為主。社會體育的發展需要以各類社會團體、各種群眾組織和各行業各系統的體育協會為依托。而我國除了體育健身俱樂部外,群眾體育組織以自發性為主,城鄉居民活動地點中的60.3%的體育鍛煉者是自發組成的[22]。體育強國應擁有能滿足群眾體育健身需求和對其開放的場地設施,由此形成一個龐大的體育人口群體,國民體質因此得到普遍增強,同時相應的體育法制、大眾體育產業產值等方面也要發展完善。由此可見,當前和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解決社會提供的體育資源不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體育需求,構建面向大眾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任重而道遠。

體育強國本身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國際比較下存在和發展。因此,通過與西方體育強國的社會體育發展比較,為我國社會體育的發展指明方向,促進發展。第一,大力拓展體育市場化程度。體育產業的發達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該國家或地區人民體育需求的高低、體育發展的水平,是體育強國的一大標志。而社會體育的運作機制,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社會化和產業化發展。以美國為例。成功舉辦的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就是在尤伯羅思領導的組委會下充分利用市場經濟手段對體育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推動體育商業化的一個典范。這是美國首次由民間承辦,一切資金自行籌措的奧運會。這一舉措使得步入桎梏的奧林匹克運動重新充滿了生機,體育產業成為國際體育的支柱力量。美國社會體育發展充分,突出地體現在國內的職業橄欖球、職業棒球、職業籃球等聯賽上[23],這些表現出很高的職業運動水平的聯賽,將體育文化、體育經濟、體育產業的理念和運營模式推向了極致。而在我國,體育市場還很不健全,存在市場主體不足,結構不合理等現象。因此,在我國體育經濟發展過程中,政府與市場需在運行中相互彌補,尤其是在中國轉型期,我們不能完全照搬國外的發展思路,而要在我國體育資源十分短缺,完全靠市場還很困難的情況下,在市場經濟運作條件下,充分發揮政府的調節作用[9]。唯有如此,才能最大化地調動和利用社會資源發展我國的社會體育,在提高體育人口比例、充分利用體育設施、發展群眾組織社團各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和成效。第二,深入發展社會體育的法制化建設。在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市場在經濟和資源配置上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政府職能有了較大的萎縮,無法像計劃經濟時代那樣用行政手段有效地解決問題,而必須通過法律途徑,運用法律手段。因此,在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的情況下發展社會體育,也應該運用法律手段,明確體育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位置,倡導社會體育活動。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相繼出臺了《學校體育工作條例》(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年)、《全民健身計劃綱要》(1995年)、《奧運爭光計劃》(199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體育工作的意見》(2002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2003年)、《“十一五”群眾體育事業發展規劃》(2006年)、《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2007年)、《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2011年)等法律法規和政策。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出臺毫無疑問為社會體育的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但是,一方面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相對于我國社會體育快速發展的現狀而言,數量是相當有限的,在內容規定上未能對社會體育發展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進行全面有效的指導;另一方面,也是更為根本的問題,即法律法規多以建議性條文進行頒布②,而不是采取強制性規定進行實施,或是以一種政府“文件”的形式來推廣實施,這樣導致的后果就是在執法過程中出現打折扣和有法不依的現象,或是僅有宣傳不見成效。在這方面需借鑒日本做法。日本1960年通過的《體育振興法》經歷了嚴格的立法程序,歷時3年,由參議兩院通過,隨后又相繼頒布了一系列與之配套的法規和法令[24]。因此日本的社會體育發展迅速,碩果累累,這得益于他們通過立法的方式來推進群眾體育的發展。如果說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不充分,仍需采用計劃、指示、告示等行政手段進行干預調節的話,那么,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則必須以立法方式來發展完善中國現代化的社會體育,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解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未足夠重視社會體育的發展,在資金的投入、設施的建設等方面都十分欠缺的問題。社會體育的法制建設越全面完善,越能保證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有序運行,從而真正實現公民體育權利和體育強國目標。

本文作者:江健康工作單位:徐州工程學院體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