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投融資問題的研究及建議
時間:2022-11-18 03: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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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及其融資現狀
許多地區的水利設施由于年久失修以至荒廢,成為泥沙堆積的干溝、干渠,或是用來排放污水。中小型農田水利的農業基礎設施本質決定了它具有外部經濟性,其社會收益要高于私人收益,這也造成了中小型農田水利的私人供給嚴重不足。而近年來農田水利設施管理改革進展緩慢,對于像泵站、堰塘等社會受益低而私人收益高的農田水利設施,一般可通過集體承包、私人租賃等形式進行產權劃分和管理體制改革。但是對于像灌溉排水用的明渠、渠首等以社會公益性為主且受益對象廣的農田水利設施則很少有人愿意承包、管理和經營。中小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面臨的產權歸屬不明晰,運行模式單一化,經營主體很模糊等問題,讓大多數企業和個人很難成為貸款對象。加上金融機構對于發放水利貸款的態度過于溫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缺口進一步加大。綜上不難發現,我國現階段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現狀令人堪憂,亟需注入大量資金來改善水利設施。農業發展與興盛的關鍵就是解決好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融資問題,只有讓資金流入進去,才能使中小型農田水利“活起來”。
2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融資現狀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中小型農田水利的投融資管理模式在我國各個地區經歷了不斷地探索和嘗試,最終形成了豐富多彩的模式。從投融資主體看,主要有政府公共財政投入、村級集體資金投入、農民合伙籌資、農戶個體投資等模式[3];從融資渠道看,主要有財政資金、政策性金融、政策性信貸資金、市場融資和農民籌資[4]。中小型農田水利從其自身性質考量屬于準公共產品,介于私人產品與公共產品之間,所以它既具有私利性又具有公益性。但是長期的定位模糊造成了融資主體難以明確,融資渠道不通暢和融資方式過于單一,這些成為中小型農田水利融資的瓶頸。
2.1政府公共財政投入總量不夠
全國各地在用的中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大致上有三類。第一類是由個體農民和農村集體投資建成的,這一類的水利設施所占比重相對較小。第二類是使用農田水利項目的專項資金、土地整理項目資金興建的。第三類是上世紀五六十年代集體興修的,一直使用至今。由于各地農田水利建設存在較大資金缺口,水利設施難以維修逐漸老化和失效。盡管中央“一號文件”里明確提出要大幅度增加中央和地方財政專項水利資金,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但是這里的“收益”到底是毛收入還是凈收入并沒有規定,兩種不同的劃分將導致土地出讓收益數額的巨大差異。加上各級政府對于上級財政資金的使用方向上存在不合理,大多財政撥款用于修建公路等地方民眾最需要的地方,投入到農田水利的資金少之又少。
2.2缺乏健全的融資制度
中小型農田水利具有公共產品的公益性屬性,所以僅靠市場的自我調節來解決農田水利基礎設施供應不足的問題是不可能實現的,需要有政府的干預與調控。但它同時又具有自利性的非公益性屬性,需要農戶自發的組織和建設。由于融資制度存在著較大缺陷,地方政府對大型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偏愛有加,對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卻非常冷淡。村集體設有針對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融資渠道做規劃和管理。地方企業只顧自身利益,不愿意投入到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中去。也造成了市場和政府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導致我國各地的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停滯不前。
3完善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融資體系建議
在農田水利建設融資過程中需要明確融資主體、選定融資渠道、尋找資金來源和完成模塊設計。而在這一系列流程中最關鍵的是要堅持多主體,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資原則。在創新和應用以政府公共財政為主導的融資方式的同時積極探索以金融信貸為基礎的市場化融資方式,二者互相補充、有效結合是解決融資難問題的前提。
3.1有效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
繼續加大政府公共財政的投入,切實有效貫徹中央1號文件關于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的基本要求。優化和調整農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合理統籌大型農田水利與中小型農田水利的投入關系,并專門設置一定比例作為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不斷加強公共財政使用的監督情況,保證資金的到位率從而讓資金在中小型農田水利建設中發揮出作用。與此同時,還要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設貸款財政補貼制度。政府要積極的把農田水利建設貸款納入到財政補貼項目中,逐漸增加補貼資金的數額,擴大補貼對象。繼續堅持規劃先行,努力有效的開展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合理配置資金投入和科學治水管水。
3.2完善市場化融資體系作為輔助
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機構要逐漸加大對農田水利的信貸支持,把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納入到信貸范圍。積極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充分分析融資需求的基礎上發行基于農業貸款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同時為其提供信用增級,利用稅收優惠鼓勵當地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等融資產品;在信貸資金償還有保證且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項目已落實好資金的情況下,金融機構要不斷完善加強信貸資金支持的結構設計;對于那些能夠盈利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金融機構可以大膽嘗試以項目未來的收益及其他經營收入作為擔保,發放抵押貸款;鼓勵和支持各金融機構勇敢地探索和擴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圍,創新出多形式、多路徑的信貸擔保方式,進一步強化分擔信貸風險的處理機制。
本文作者:吳忠福工作單位:河海大學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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