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財務問題論文

時間:2022-04-07 0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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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財務問題論文

自從風險投資在國內興起并形成熱潮以來,如何建立健全公司內部運營和管理機制,推動風險投資業務的發展一直是風險投資公司所面臨的問題。為此,各風險投資公司不斷創新、積極探索符合自身特點的運作模式。這里,筆者依據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就風險投資創新業務中的幾個財務問題進行探討,目的是想拋磚引玉,便于大家交流。

一、“股權代持”的財務核算問題

目前,有的風險投資公司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的約束機制,制定了“投資經理項目跟投”制度。即當投資公司決定對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所負責的項目進行投資時,公司要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按照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投資。在實際操作中,有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可以直接成為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有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則不能直接成為所投項目企業的股東,這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所擁有的股權往往由投資公司托管,即“股權代持”。由于是代持,該股份的所有權和收益權不因投資經理離開風險投資公司而喪失,并可隨風險投資公司退出投資時一起退出。但退出后,投資經理所獲取的收入必須抵扣了投資經理所應分擔、補償的費用或損失。

筆者認為,代持股份在投資期間內的投資財務的一般核算應并入公司自有資金投資的核算,因此,股權代持業務的特殊會計處理分為:股權代持款的收到和退還;代持股份現金分紅的收到和發放。

1、股權代持款項的收到和退還當收到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的項目委托投資款時,公司可借記“現金”,貸記“其他應付款———XXX(投資本金)”。

投資公司賣出被投資企業股份(包括代持的股份)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已提的該項投資減值準備借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X項目公司”,貸記“長期股權投資———X項目公司”的帳面余額,并按持股比例對借貸差額在代持股權和公司自有資金投資股權之間進行分配,貸記“投資收益”,貸記“其他應付款———XXX(投資收益)”。若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需要分攤或補償費用發生時,借記“其他應付款———XXX(投資收益)”,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公司把代持股份本金及收益支付給投資經理極其小組成員時,借記“其他應付款———XXX(投資本金)”,借記“其他應付款———XXX(投資收益)”,貸記“現金”,并對投資收益部分計算個人所得稅額貸記“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2、股權代持的現金分紅款的收到和發放對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公司收到被投企業的現金分紅(包括代持股權的現金分紅)時,借記“銀行存款”,并按持股比例在代持股權和公司自有資金投資股權之間進行分配,貸記“投資收益”,貸記“其他應付款———XXX(投資收益)”。

對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公司收到被投企業的現金分紅(包括代持股權的現金分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無論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在發放代持股權的紅利時,借記“其他應付款———XXX(投資收益)”,貸記“現金”,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額貸記“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鑒于風險投資公司的股利收入在計算所得稅時需要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合并計算,存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使股利收入實際上免征所得稅的可能,但代持股份的紅利卻不能免征個人所得稅。

例1:假定風險投資A公司于2001年1月1日對B公司投資1000萬元,占B公司股份的50%且為最大股東,其中A公司自有資金投資990萬元,代持公司投資經理a1的股權6萬元,代持小組成員a2的股權4萬元。2001年末A公司應享有B公司的所有者權益額為1100萬元。2002年2月1日,A公司獲得B公司現金紅利50萬元,其中a1應得3000元,a2應得2000元。2002年7月1日,A公司以1200萬元的價格轉讓了對B公司的股權。

由于對B公司構成了實際控制,應采用權益法核算。相應的分錄如下:

(1)2001年1月1日

①A公司收到對B公司投資憑據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B公司)10000000元

貸:銀行存款10000000元

②A公司收到a1、a2的代持股款

借:現金100000元

貸:其他應付款———a1(投資本金)60000元

其他應付款———a2(投資本金)4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調整對B公司投資的帳面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000000元

貸:投資收益990000元

其他應付款———a1(投資收益)6000元

其他應付款———a2(投資收益)4000元

(3)2002年2月1日

①收到B公司現金分紅

借:銀行存款500000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B公司)500000元

②按代持股份比例將收到的現金分紅轉發給a1、a2,應扣除個人所得稅20%

借:其他應付款———a1(投資收益)3000元

其他應付款———a2(投資收益)2000元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1000元

現金4000元

(4)2002年7月1日

①A公司出讓B公司的股權

借:銀行存款12000000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B公司)500000元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B公司)10000000元

投資收益1485000元

其他應付款———a1(投資收益)9000元

其他應付款———a2(投資收益)6000元

②A公司退還代持股款及相應投資收益

借:其他應付款———a1(投資本金)60000元

其他應付款———a2(投資本金)40000元

其他應付款———a1(投資收益)12000元

其他應付款———a2(投資收益)8000元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4000元

現金116000元

二、接受贈送管理股的財務核算問題

由于風險投資不是一種簡單的投資方式,風險投資企業也常常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項目運作管理,發掘企業價值并提供增值服務。因此,基于對風險投資公司及其人員的專業經驗的認同,風險投資公司獲贈管理股屢見不鮮。尤其2001年以來,隨著網絡經濟泡沫的破滅,NASDAQ股市的下跌,國內創業版遲遲不能推出,許多風險投資公司開展咨詢服務及財務顧問業務,獲贈管理股的現象更多了。筆者認為,新《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投資》準則對有關的處理給出了較明確的指導意見。

1、管理股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選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風險投資公司只獲贈管理股而未有實際資金投入,管理股份往往比例較小,風險投資公司只承擔顧問角色,筆者認為此時可采用成本法。但如果風險投資公司既獲贈管理股又有實際資金投入,或者風險投資公司根據管理股主導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或重大資本運營活動,應視為對被投資企業有重大影響而采用權益法核算。

2、收到贈送管理股的帳務處理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獲贈管理股并取得憑據股權證書后,應將依持股比例計算的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登記入帳。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接受捐贈的股權投資”,貸記“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

3、管理股現金分紅以及管理股處置的帳務處理對于現金分紅,在成本法下,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投資收益”;在權益法下,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處置管理股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各明細科目的帳面價值,將借貸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同時,應將“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的相應余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例2:假定風險投資公司C于2001年1月1日接受某高新技術企業D的股東贈送的管理股份10%,并由C公司派員對D公司進行日常管理和戰略結構的調整。D公司的有表決權的凈資產值為500萬元。截止到2001年末D公司由于盈利使得有表決權股東享有凈資產600萬元。2002年2月15日收到D公司現金分紅5萬元。2002年7月15日,C公司以60萬元的價格將10%股份出讓。

由于C公司對D公司構成了實際控制,應采用權益法核算。

(1)2001年1月1日收到股權證明

借:長期股權投資———接受捐贈的股權投資500000元

貸: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50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調整對D公司投資帳面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00000元

貸:投資收益100000元

(3)2002年2月15日收到現金紅利的處理

借:銀行存款50000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50000元

(4)處置股權應進行的處理

①借:銀行存款600000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50000元

投資收益50000元

長期股權投資———接受捐贈的股權投資500000元

②借: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500000元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000元

由上例可見,獲贈股權給風險投資公司帶來的實際利益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直接給公司帶來凈資產的增加,體現在資本公積中;一部分給公司創造收益,體現在投資收益中。

三、關于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對于長期投資計提減值準備。目前實際操作中有些地方存在爭議,這里提出來,供大家討論。

觀點一:風險投資公司應根據所投項目的不同情況,對于投資減值準備分別進行考慮。比如,種子期的項目可以多提,成熟期的項目可以少提。

筆者認為,《企業會計準則———投資》準則中對于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規定是較為明確而嚴密的,不應人為夸大和縮小減值準備的計提金額。風險投資公司應在每會計期末對長期投資逐項進行檢查,首先判斷是否存在應計提減值準備的所列跡象,來確認是否對該項長期投資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應計提的,應根據市價或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狀況客觀地確定可回收金額,按可回收金額與長期投資的帳面價值之差額計提減值準備。

觀點二:對于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投資,由于風險投資公司在會計期末會按照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分額的變動對投資的帳面價值進行調整,故已充分反映了被投資企業的虧損或盈利等財務狀況。因此對于權益法核算的長期投資不必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未能區分帳面價值和可回收金額兩個概念。誠然,權益法因為要對投資的帳面價值進行跟蹤調整,在這個意義上比成本法更能反映出投資資本金的變化,但這并不表示投資資金可以按照帳面列示的金額收回。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實際上是基于謹慎保守原則,對投資計價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值孰低法的應用。因此,權益法下根據準則的要求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仍然十分必要。

總之,風險投資作為一個新興行業,其業務在我國仍處于不停的探索之中。相應的,對其業務的核算模式也需要不斷地探索,使其既符合新《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又符合風險投資運作規律。筆者試圖在這方面做出一些嘗試,希望能對從業者有所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