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風險風險規避論文
時間:2022-04-02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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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理論上講,信貸經營是無風險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信托財產所有權風險、流動性風險、客戶風險、制度風險以及道德風險等等。防范和規避風險的對策主要有:開拓新品種,在發展中化解風險;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把整頓后的信托業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主要經營資金和財產信托業務,發揮受托理財功能,以手續費或傭金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金融機構。從理論上講,委托人只要與信托公司發生信托行為,就應該支付報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為財產管理者的所有職責,沒有不當之處,信托財產發生損失的風險是由委托人來承擔的。也就是說,只要有信托行為的發生,就應該有利潤。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信托經營是沒有風險的。但在實際操作中,風險是難以避免的。
一、信托風險分析
(一)信托財產所有權風險
《信托法》總則第二條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這里所確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礎上的,而國際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財產權轉移基礎上的。財產轉移為基礎的信托有兩個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權和受益權相分離,受托人取得了名義上的所有權,并據此從事管理活動,所產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確立了財產的獨立性,解決了信托財產與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關系,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其他財產相分離,信托財產沒有追索權。這兩個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財產完全服從信托目的。我國的信托業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礎上,委托行為不需要財產權的轉移,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財產置于可控的位置。這樣做雖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規避法律法規,如逃避債務和稅收等,從而保護委托人的債權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當業務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時,如購買股票、銀行開戶、繳納稅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在操作中會面臨許多困難,處理不當,就會形成所有權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
信托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信托合同期滿后信托財產交換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戶約定以原信托財產取回,信托投資公司就沒有流動性的壓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現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財產,運用時由現金變為非現金資產,信托結束時又要把非現金資產變現。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經營信托業務時,流動性的風險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將現金投放到低流動性的資產上,在信托期結束的時候資產的價值還沒有實現,這時進行信托合同清算將低流動性的資產變現就會造成損失。
(三)客戶的風險
雖然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對遵守合同規定,按照委托人旨意處置信托財產所發生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財產損失的風險由委托人自己承擔。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條件的限制,有時對受托人發出錯誤的授權,受托人按照該授權處置財產后造成損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財產實現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產生的客戶風險過大,對于樹立信托投資公司的聲譽、擴大信托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都是沒有好處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風險
《信托法》規定,受托人違背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信托投資公司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普遍存在著這些行為,產生大量的投資風險和財務風險。在信托投資業務中信托投資公司追求高回報率,在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的情況下,由于投資項目和合作對象選擇不當使投資的實際收益低于投資成本或沒達到預期收益、資金運用不當而形成風險。例如信托投資公司籌措資金來源的費用高于資金運用的收益,短期資金來源作長期運用等等。這種狀況是造成信托投資公司資產質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國許多信托投資公司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成本、損益等重大經營情況沒有專門的分析報告和財務評價,加之日常監督尚處于薄弱環節,許多信托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已處于風險警戒線。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資公司對業務中存在的重大風險隱患不能及時察覺,長期積累極易引發更大的危機。
(五)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在信托業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為給委托人或受益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的,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應該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時候都絕不能以牟取私利為動機。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普遍存在著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謀利益、沒按信托契約規定處理信托財產導致委托財產損失或超過授權限度進行經營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等等。道德風險的存在違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礎,妨礙了信托業的健康發展。
(六)制度風險
我國雖然已經出臺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了信托業和信托投資公司的操作規程,但實際的業務中具體細節措施至今還沒有規定,信托行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稅務制度、財務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資制度等也還沒有出臺,目前各級司法機關對《信托法》并不熟悉,在執行過程中沒有統一尺度、統一標準的司法解釋,這勢必會給各項信托業務的開展帶來困難。特別是行政干預更增加了信托投資公司規范經營的難度。
二、規避風險的對策探討
(一)積極開拓信托品種,在發展中化解風險
積極開拓信托市場首先是要規范公司現有傳統的信托業務,如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委托投資等業務,將信托業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上,通過收取手續費或傭金而不是依靠存貸利差作為信托投資公司的利潤來源。杜絕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牟取私利的行為。更為重要的是信托投資公司要在開發新的信托品種上下功夫,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1.針對不同的客戶群,大力開展特色理財服務。我國的投融資渠道存在嚴重脫節: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續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資缺口的日趨增大。針對這一狀況,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開展形式多樣的資金信托,引導個人和企業閑置資金轉化為投資,通過收益和風險的合理組合,提供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體的資金信托品種從管理方式劃分,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滿足資金量大的信托客戶的要求,表現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更多的一類是資金信托,特別是共同基金信托,對象是小額信托客戶,公司現有的客戶將信托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受權信托投資公司將信托資金運用于投資基金。每一個信托客戶,根據整體信托基金運用的結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擔風險。對于信托投資公司的基金運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據,又可以取得規模效益。
2.介入國企改革,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前國有企業正在進行企業改制,以便建立產權明晰的現代企業制度。信托投資業務不僅在政企分開,明確國有產權出資人的問題上,而且在改善股權結構,引入不同所有制結構中,都有相當大的市場空間。國家將國有股權通過信托方式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為國家利益行使表決權并收回股利,使國家股權具有明確具體的、市場化的產權主體,避免政府部門因責權不清對企業經營活動造成不當干預,推動國企改革的順利進行。信托投資公司的介入使國有股東與代表其行使權力的董事之間的關系具體化、制度化。信托投資公司擁有一批投資理財專家,以市場化的方式管理運營國有資產,充分保障國家的利益,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3.優化資源配置,盤活不良資產。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存在大量不良資產,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的特點,使不良資產與債權債務人的其他利益相區分,因此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托業務具有重要的靈活性。不良資產的所有人將不良資產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管理和處分不良資產,通過追繳債務、拍賣變現、證券化等手段收回資金,盤活不良資產。
4.適應新型勞資關系需要,開設職工持股信托,為企業穩健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健全信托業務的內部管理機制
1.健全組織體系。提高現有的經營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質的人才進行信托業務的開發和運作。由于信托業建立之初職責含糊不清,導致其主業不明,在專業信托人才的培養與儲備方面存在缺陷。所以當務之急是引進和培養具有高素質的信托專業人才,培養客戶經理開發信托業務、提高管理人員高效處置信托財產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體盈利水平。
2.強化資產負債管理。信托投資公司應嚴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信托業務的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檢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業的管理風險和道德風險。信托投資公司要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供審核。由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許多業務屬表外業務,或有負債的潛在風險更難監控,因此要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表外業務的風險監管。同時,由于信托投資公司主要從事長期融資業務,流動性風險比較突出,應加強資產負債的期限結構管理。
(三)加強信托業務外部監督機制
1.加強人民銀行的監管機制。以中國人民銀行為首的監管主要從三個方面著手:對信托機構的監管,應由以前的市場準人為核心的監管轉變為以機制為核心的監管,把內控制度和治理結構的健全作為監管的重點;對信托人員的監管,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對其進行信托業務資格考試和任職資格審查,信托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進行離任審計;對業務的監管,主要是按照設定的指標對信托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進行監管。
2.增強信托行業自律機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個體自律和行業自律。個體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資公司加強自身的戰略管理、機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控制體系,并實現持續管理。行業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間加強溝通,建立標準化信托品種的行業標準,樹立信托投資公司的對外形象,組織研究信托業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業的整體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監督機制。針對現有信托投資公司存在的對客戶不忠現象,加強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受托人的監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權的人有權向信托投資公司了解對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做出說明。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該信托投資公司,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該信托投資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為信托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業的公示與登記制度。
p;2.建立健全與信托相關的稅務制度及相關制度,規定具體操作細節所應遵循的法律法規,使信托業走上規范發展之路。
3.加強信托知識的宣傳力度,讓信托行為成為社會普遍接受的理財、融資方式。信托投資公司要確立服務意識,上門咨詢,向客戶推廣業務,介紹信托產品,增加潛在的客戶群,增加信托資金的來源,為我國高額的居民儲蓄向投資轉化提供一條安全、便利的通道,促進我國經濟的集約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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