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2 02: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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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論文

國際投資法對國際法影響研究論文

摘要: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國際投資逐漸走向自由化和全球化,對世界經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際投資法也隨之有了巨大的發展,從而對整個國際法體系產生了比較大的影響。

關鍵詞:國際投資國際投資法國家主權

國際投資法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是國家對于跨越國界的私人直接投資關系進行管理和調控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主要涉及國際投資的內容、效力,對外投資的保護、鼓勵嶼限制,關于解決投資爭議的程序和規則,以及海外投資保險等,既包括國內法規范也包括國際法規范。①

一、國際投資法的歷史發展

二戰后,東道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對待外資的態度大體經歷了兩次轉變,即從開放到限制再到自由化。

二戰后的最初十年,發展中國家幾乎無限制地引進發達國家的資本投向本國自然資源及關鍵性產業的開發,以發展民族經濟。從上世紀60年代起發展中國家轉而采取了限制性、甚至歧視性的外資政策,他們既意識到外資對東道國經濟發展的必要性及可能帶來的利益,同時又認為國家對外資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日益發展,發達國家掀起了投資自由化浪潮,促使發展中國家推行了以國際化、自由化和私有化為中心的一系列經濟體制改革,逐漸開放國內市場,實行自由化傾向的外國直接投資政策。近年來許多國家均修訂了其外資法,擴大了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自由化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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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關系論文

[摘要]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立法由于地域性限制和立法的差異,形成了對國際投資,尤其是高新技術國際投資活動的障礙。而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轄下的多邊條約為代表的知識產權國際立法,缺乏有效消除各國國內立法差異的規則和提高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辦法,缺少強有力的爭端解決機制,沒有及時反映新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保護需求。WTO框架下的TRIPs協議,同時在全球大多數國家推行著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而且在諸多方面較現存多邊知識產權公約保護范圍更廣、保護水平更高,并且具備司法性質的爭端解決機制作為執行保障,因而是一個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由于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密切關聯,TRIPs協議對未來國際投資及國際投資法的發展都會產生重大影響。

[關鍵詞]知識產權,TRIPs協議,國際投資,WTO

一、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

我國著名國際經濟法學者余勁松教授在論及國際投資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時曾指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若未作為投資,則可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獲得。無論海外投資企業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資金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若對知識產權缺乏有力的保護,其技術就有被競爭者自由和無償取得的風險,它們當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資了。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低成本地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展[1](P.329-330).

從跨國公司角度來看,一個跨國公司越是有能力開發新技術,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開發新市場和占領新市場,越是有能力通過含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投資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國際壟斷地位,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投資-競爭-投資模式。可以說,由技術引致的對外投資產業選擇,主要是高新技術產業和資本密集型產業的投資,知識產權投資在未來國際投資競爭中將穩固地占據主導地位。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知識產權侵權往往會使投資者通過直接投資形成的避免關稅障礙、降低生產成本、直接占領海外市場的優勢在瞬息間蕩然無存對于高新技術投資,情況尤為嚴重,因為這些產品的一個致命弱點就是可以被輕易地仿制和假冒。舉例而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一種被掩膜的三維立體集成電路原件布局圖,其設計極其復雜,投資巨大,但這種布圖設計卻可以輕易地通過拍照等手段復制。由于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高昂,在產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來越高,使跨國投資者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高的國家投資面臨巨大風險。因為,這些投資在東道國形成成品進入東道國當地市場時,雖然沒有關稅阻撓,有東道國各種稅收優惠和政策扶持,從而使產品在東道國的生產成本低于在母國的生產成本。但作為高新技術產品,產品的研制開發費用不會降低多少,而且還面臨著培訓當地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的負擔、適應當地消費者需求等許多新的困難。因此,實現高新技術投資的高利潤并非易事。但是,一旦產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強有力的當地知識產權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資者的產品不但難以進入東道國以外的海外市場,就是東道國當地市場也難以保住,投資不僅不能得到預期利潤,還會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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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發展論文

自80年代后期以來,國際直接投資得以迅速發展,其發展速度已快于國際貿易。〔1〕隨著世界投資的發展,國際投資法近年來也發生了許多新的變化。深入分析國際投資法發展的特點和趨勢,研究國際投資中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外資法、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一、晚近國際投資法發展的總體趨勢

與80年代中期以前相比,晚近國際投資法發展的總體趨勢是減少對外國投資的限制,加強對外資的保護,以促進外國直接投資的發展。從國內法看,近年來許多國家均修訂了其外資法,擴大了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自由化的程度。據聯合國統計,僅在1995年,變更投資制度的64個國家的112項規章中,就有106項是擴大自由化程度或促進外國直接投資的。〔2〕變化最大的有前蘇聯、東歐國家、拉美安第斯條約國等。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自90年代初就實行經濟轉軌,并制訂和頒布了新的外資法,加強對外資的保護。〔3〕拉美安第斯條約國于1991年通過了第291號決議,取代了其1987年的第220號決議,新的決議基本上放棄了關于外國投資的共同政策。〔4〕在國際層面上,雙邊投資條約網正在不斷擴大,在1996年6月已有的將近1160個條約中,約有2/3是在90年代締結的,涉及到158個國家。〔5〕經合組織也著手制定了"多邊投資協定"。世界銀行發展委員會于1992年制訂了《外國直接投資指南》,對外資準入、待遇、征收、爭議解決等主要問題作出了規定,該指南雖沒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對關于外資的國際法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尤為重要的是,世界貿易組織達成的GATS、TRIMs協議和TRIPs協議已成為規范國際投資的重要文件,構成關于投資的國際法制的重要部分。

具體來說,國際投資法的發展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放寬對外資進入的限制、強化對外資的保護。

(一)放寬對外資進入的限制

國家對外資進入進行管理,是國家主權原則的行使。因此,各國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外資進入以及外資在何種條件下可以進入。在60-7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維護本國主權和利益、保護本國民族工業,有目的的利用外資,較為強調對外資進入予以某些限制。到了80年代后期,這一限制已逐步放寬,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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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發展論文

摘要: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國際投資逐漸走向自由化和全球化,對世界經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際投資法也隨之有了巨大的發展,從而對整個國際法體系產生了比較大的影響。

關鍵詞:國際投資國際投資法國家主權

國際投資法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是國家對于跨越國界的私人直接投資關系進行管理和調控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主要涉及國際投資的內容、效力,對外投資的保護、鼓勵嶼限制,關于解決投資爭議的程序和規則,以及海外投資保險等,既包括國內法規范也包括國際法規范。①

一、國際投資法的歷史發展

二戰后,東道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對待外資的態度大體經歷了兩次轉變,即從開放到限制再到自由化。

二戰后的最初十年,發展中國家幾乎無限制地引進發達國家的資本投向本國自然資源及關鍵性產業的開發,以發展民族經濟。從上世紀60年代起發展中國家轉而采取了限制性、甚至歧視性的外資政策,他們既意識到外資對東道國經濟發展的必要性及可能帶來的利益,同時又認為國家對外資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日益發展,發達國家掀起了投資自由化浪潮,促使發展中國家推行了以國際化、自由化和私有化為中心的一系列經濟體制改革,逐漸開放國內市場,實行自由化傾向的外國直接投資政策。近年來許多國家均修訂了其外資法,擴大了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自由化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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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的演進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國際投資法的存在,須與國際投資的現狀相適應,即國際經濟法中含有經濟性;同時,國際投資法還須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相適應,特別是不能違背國家主權原則。經濟上的相互依賴性的加強要求國際投資保護規則趨向統一,而主權原則則強調各國利益至上,強調各國的特殊性。投資中的國際法要同時兼顧二者,因此,在各國經濟制度相異的情況下難以達成意志的一致。從國際法和國內經濟制度的發展上來討論國際投資中的國際法,將更具有全面性。

隨著中國加入WTO進程的加速和中國的進一步對外開放,對外資的進一步放寬,外資可享受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除這些待遇之外,它還可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這些權利和待遇構成了一國投資的法律環境。國際法上的保護構成了一國投資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跨國經濟領域,由于沒有權威的法律認定機構,在具體的問題上確立什么是國際法規則是非常困難的,不可避免地會夾雜有政治因素。當然,用國際實定法即條約,可以解決問題的大部分。國際投資中的一般國際法既要尊重東道國的主權和國際法原則、規則,同時,又要與國際經濟、投資狀況相適應。從條約的形成上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投資保護條約的形成是一個相當艱巨的事業,迄今尚無涵蓋國際投資各環節、各方面的綜合性條約。因此,國際投資的法律保護仍由國內法制與國際法制共同構成。

迄今為止,在國際投資領域僅形成兩個專門性公約和一個協定,但在國際法中,仍有其他保護國際投資,特別是海外投資的法律規則,其中最重要的是外交保護。對國際投資進行外交保護是國際法上保護的最原始方式。

一般國際法中有國家的屬人優越權,即一國對本國人有優先管轄權,無論該人是在國內或國外。[1](P216)外交保護權即由此衍生。外交保護權是母國對本國人在東道國受到歧視性待遇,或東道國有拒絕司法或執法不公時所享有的保護本國投資者的國際法上的權利。一國可以運用外交保護權來保護本國的海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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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地位論文

[摘要]從投資法角度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大意義,因為作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是跨國公司相互之間以及國家之間經濟競爭的重要籌碼,是國際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投資的迅猛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在國際投資自由化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要求下,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日益成為國際投資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各國外資法、各種雙邊投資條約、區域性投資條約和全球性投資條約中,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占據了和正在占據重要地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高低和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健全與否,將成為判斷一國投資環境好壞和評價投資立法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據。

[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投資投資法

一、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中的地位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術、信息、交通和通訊迅猛發展的今天,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已成為不可扭轉的世界里,誰擁有知識,誰就擁有一切,哪個公司擁有最先進的技術,該公司就是最具競爭力的公司,哪個國家能夠擁有最前沿的技術,該國就是最具國際競爭力的國家。借助國際投資謀求技術壟斷和運用技術壟斷進而加強和維護競爭優勢,已經成為跨國公司全球競爭的重要策略。在發達國家已經率先進入后工業化階段的情況下,技術成為獲得壟斷、維護壟斷、打破國外壟斷、取得國外壟斷的最重要的條件。因此,知識產權在當今發達國家對外投資中就處于極端重要的地位。

中國知名國際投資法學者余勁松教授在論及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時曾精辟地指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若未作為投資,則可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獲得。無論海外投資企業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資金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若對知識產權缺乏有力的保護,其技術就有被競爭者自由和無償取得的風險,它們當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資了。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低成本地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展。"[1](P329-330)

從跨國公司角度來看,一個跨國公司越是有能力開發新技術,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開發新市場和占領新市場;越是有能力通過含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投資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國際壟斷地位,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投資——競爭——投資模式。可以說,在知識經濟時代,對外投資的產業選擇將主要表現為高新技術產業和資本密集型產業投資,知識產權投資在未來國際投資競爭中將占據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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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發展論文

如所周知,作為資本輸出國的發達國家與作為資本輸入國的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利益上存在著相互對立的一面,相應地,就國際投資的有關法律問題,南北雙方可謂聚訟紛紜。以往,南北雙方紛爭的主要對象是對跨國投資的法律“保護”問題,即東道國應如何最低限度地保證外國投資安全的問題。80年代以來,國際投資關系出現了重大變化,發達國家已不再滿足確保本國海外投資免受東道國的侵害,而是進一步謀求發展中國家清除對外國投資的限制,以徹底實現國際投資的自由化。由此,在國際投資法領域,南北紛爭的焦點已從傳統的對外資的法律“保護”問題轉向現行的對外資的法律“管制”問題,且已構成晚近國際投資法演進過程中的一大重要趨勢。對國際投資法的這一最新發展,我們應在準確把握的基礎上,采取適當的應對策略及措施。

一、以往南北紛爭的焦點:對外國投資的法律保護問題

從19世紀至二戰,就國際投資的法律保護問題,一些弱小國家就已拉開了與西方列強抗爭的序幕。

在國際投資法律保護問題上分別象征南北雙方立場的“卡爾沃主義”和“赫爾公式”,就發韌于這一歷史時期。進入19世紀,歐洲列強不斷濫用外交保護權,就本國國民因東道國戰亂等而遭受的財產損失,不惜動用武力,追究拉美國家的國家責任。目睹西方列強的這一霸道行徑,1963年,曾任阿根廷外交部長的南美著名國際法學家卡爾沃,在其所著的《歐洲及美洲的國際法理論與實踐》一書中,提出了著名的“卡爾沃主義”,主張外國人在東道國遭受損失,只能訴請當地救濟,不能尋求其母國外交保護權的卵翼,因為根據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外國人在東道國只能享有與當地國民同等保護的權利,而不能取得高于當地國民的特權。〔(1)〕除外交保護權之外,以往一些弱小國家與西方列強形成的另一項國際投資紛爭,就是有關征收的補償標準問題。1938年,墨西哥政府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實行,征收境內的美資地產和石油企業。時任美國國務卿赫爾在墨西哥政府的外交照會中,全面總結和概括了以往美國的貫用立場,要求墨西哥政府必須給予業主以“充分、及時、有效”的補償,即拋出了所謂的“赫爾公式”,當時,就遭到墨西哥政府的堅持反對。

然而,二戰之前,一些弱小國家與西方列強在國際投資法律保護問題上的交鋒,只是初步的。當時,西方列強全面控制著廣大殖民地的政治、經濟和外交,在這些殖民地如何對外國投資加以保護的問題上,往往由宗主國定于一尊,很難聽到殖民地人民的呼聲。即使是一些獨立的弱小國家,在國際關系中,仍然受到強權政治的壓制,它們與西方列強之間發生的有關外資保護的爭端,往往只限于一些反對外國人在東道國享有特權的具體事件,并未在整體上與西方列強形成相抗衡的局面。可見,當時,這些弱小國家在外資保護問題上所提出的挑戰,尚未對西方列強在這方面的主導實踐構成根本性的威脅,作為所謂“西方文明”產物的傳統國際法仍然是套在這些弱小國家頭上的枷鎖。

二戰之后,直到70年代,隨著發展中國家的崛起,有關對跨國投資的保護問題,進一步發展成為南北雙方在國際投資法律領域對陣的最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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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發展論文

一、國際投資法的歷史發展

二戰后,東道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對待外資的態度大體經歷了兩次轉變,即從開放到限制再到自由化。

二戰后的最初十年,發展中國家幾乎無限制地引進發達國家的資本投向本國自然資源及關鍵性產業的開發,以發展民族經濟。從上世紀60年代起發展中國家轉而采取了限制性、甚至歧視性的外資政策,他們既意識到外資對東道國經濟發展的必要性及可能帶來的利益,同時又認為國家對外資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日益發展,發達國家掀起了投資自由化浪潮,促使發展中國家推行了以國際化、自由化和私有化為中心的一系列經濟體制改革,逐漸開放國內市場,實行自由化傾向的外國直接投資政策。近年來許多國家均修訂了其外資法,擴大了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自由化的程度。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步伐的加快,跨國公司異常活躍,日益成為世界經濟增長和經濟國際化、全球化的強大推動力量。各國為了提高經濟增長的速度和質量,增強綜合國力,都無不以積極的態度對待外資的進入,并按著本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外資進入情況的變化,不斷調整外資政策。②

二、國際投資對國際法原則的深化

(一)國家主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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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發展對國際法影響論文

一、國際投資法的歷史發展

二戰后,東道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對待外資的態度大體經歷了兩次轉變,即從開放到限制再到自由化。

二戰后的最初十年,發展中國家幾乎無限制地引進發達國家的資本投向本國自然資源及關鍵性產業的開發,以發展民族經濟。從上世紀60年代起發展中國家轉而采取了限制性、甚至歧視性的外資政策,他們既意識到外資對東道國經濟發展的必要性及可能帶來的利益,同時又認為國家對外資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日益發展,發達國家掀起了投資自由化浪潮,促使發展中國家推行了以國際化、自由化和私有化為中心的一系列經濟體制改革,逐漸開放國內市場,實行自由化傾向的外國直接投資政策。近年來許多國家均修訂了其外資法,擴大了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自由化的程度。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步伐的加快,跨國公司異常活躍,日益成為世界經濟增長和經濟國際化、全球化的強大推動力量。各國為了提高經濟增長的速度和質量,增強綜合國力,都無不以積極的態度對待外資的進入,并按著本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外資進入情況的變化,不斷調整外資政策。②

二、國際投資對國際法原則的深化

(一)國家主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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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的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

國際投資始于資本主義發展時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尤其是國際直接投資更是發展成為國際投資的主要方式。1979年在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利用外資、特別是利用外國直接投資發展我國經濟已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內容,外商投資企業是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經驗嚴重不足,我國有關外資的立法和實踐也存在著許多有待完善和解決的問題。國際投資法以國際直接投資為調整對象,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嚴謹而又頗具特設的體系,對于保護、鼓勵和管制國際直接投資具有重要作用。對于中國的經濟發展,國際投資對于中國的作用在經濟問題上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國際投資法作為調整投資關系的法律手段,國際投資法對于保護、鼓勵和管制國際投資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外資企業對中國帶來的經濟推進是在改革開放以來,是受人矚目的。中國在經濟大潮的推動下,國際投資法為中國的外企業的管理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在借助國際投資法的制約下對外資的引進,有著長足的進步,當然外資企業也帶動了中國的經濟。依據國際投資法,中國對外資的管理也在不斷的改進著。

關鍵詞:國際投資經濟外資企業

國際投資是國際間資金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投資者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向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對特定國家來說,國際投資包括本國的對外投資和本國接受的外國投資。外國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在資本輸入國進行的投資,而境外投資或海外投資則是指資本輸出國的投資者在國外進行的投資。因此,國際投資主要是相對于國內投資而言的。國際投資是指資本的跨國流動,它是國際資金流動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于這種形勢的出現,必然會有法律的制約,國際投資法的出現在若干年來,已經體現重要的效果,不同的觀點同樣也涉及到國際投資法的主體、對象、調整范圍及其淵源。雖然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

一、投資法律制度的概論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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