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的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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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國際投資始于資本主義發展時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尤其是國際直接投資更是發展成為國際投資的主要方式。1979年在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利用外資、特別是利用外國直接投資發展我國經濟已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內容,外商投資企業是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經驗嚴重不足,我國有關外資的立法和實踐也存在著許多有待完善和解決的問題。國際投資法以國際直接投資為調整對象,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嚴謹而又頗具特設的體系,對于保護、鼓勵和管制國際直接投資具有重要作用。對于中國的經濟發展,國際投資對于中國的作用在經濟問題上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國際投資法作為調整投資關系的法律手段,國際投資法對于保護、鼓勵和管制國際投資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外資企業對中國帶來的經濟推進是在改革開放以來,是受人矚目的。中國在經濟大潮的推動下,國際投資法為中國的外企業的管理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在借助國際投資法的制約下對外資的引進,有著長足的進步,當然外資企業也帶動了中國的經濟。依據國際投資法,中國對外資的管理也在不斷的改進著。
關鍵詞:國際投資經濟外資企業
國際投資是國際間資金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投資者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向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對特定國家來說,國際投資包括本國的對外投資和本國接受的外國投資。外國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在資本輸入國進行的投資,而境外投資或海外投資則是指資本輸出國的投資者在國外進行的投資。因此,國際投資主要是相對于國內投資而言的。國際投資是指資本的跨國流動,它是國際資金流動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于這種形勢的出現,必然會有法律的制約,國際投資法的出現在若干年來,已經體現重要的效果,不同的觀點同樣也涉及到國際投資法的主體、對象、調整范圍及其淵源。雖然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
一、投資法律制度的概論與特征
國際投資是國際間資金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使投資者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向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對特定國家來說,國際投資包括本國的對外投資和本國接受的外國投資。因此,外國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在資本輸入國進行的投資,而境外投資或海外投資則是指資本輸出國的投資者在國外進行的投資。
目前對于國際投資的概念的理解較為流行的有廣義和狹義的分別,通常認為廣義的國際投資包括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間接投資,狹義的國際投資僅指國際間接投資。當然國際投資的種類也是這兩類。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規于國際法規的總稱。據此,國際投資法的法律調整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國際投資法僅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所謂私人投資關系,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民間組織、企業團體的海外投資。因此官方投資關系并不屬于國際投資法的調整范圍,所謂官方投資是政府間或國際間組織與國家間的資金融通關系。
2.國際投資僅調整條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不包括國際間接投資關系。關于國際直接投資與國際間接投資的區別,我在前述國際投資的種類中已經提到了。
3.國際投資法所調整的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既包括國內關系,也包括國際關系。主要體現為私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及其法人、個人間以及同本國政府間的關系,也包括東道國與投資者母國政府間的關系。
4.國際投資法的主體與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相一致,包括國家政府、國際組織、自然人和法人,范圍非常廣泛。
社會經濟生活是各種社會關系構成的關系集合體。一種社會關系只有經濟立法調整社會國民經濟利益關系的法律關系,才能有效穩定和發展這種社會關系。
二、際投資法的作用
當然,國際投資法作為調整投資關系的法律手段,國際投資法對于保護、鼓勵和管制國際投資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一)保護國際投資的作用
國際投資對于有關國家的經濟發展乃至世界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在國際投資中會存在一定的政治風險,會危及投資的安全和風險,所以,無論資本輸入國還是資本輸出國均力圖借助于法律手段,對國際投資予以有力的法律保護,以維持有力的投資環境,保證國際投資的安全性與穩定性,促進國際經濟的正常交往與合作。
這些法律保護措施一般是由資本輸入國、資本輸出國單獨或共同采取的,屬于政府保證的性質。
(二)鼓勵國際投資的作用
法律對國際投資的保護,同時也是具有鼓勵和促進國際投資的作用。在國際投資法中,有些法律制度是專門為鼓勵外國投資而采用的,以使外國投資者可以獲得較大的利益或便利。在各個國家這種現象是極為普遍的,當然,也對投資者帶來的很好的收益。
直接鼓勵國際投資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現在國家給投資者提供了很多各種的優惠政策,例如稅收優惠、財政優惠、行政優惠等等。這些有優惠措施主要規定了資本輸入國和資本輸出國的國內立法中,像發展中國家,例如向我們國家,對國外的投資者給于不同曾讀上的優惠待遇,包括對外國企業給與減免所得稅優惠,對外國投資企業生產所要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原材料減免關稅,允許外國投資企業加速折舊,允許合營企業中的外國投資者一方先行回收投資,對投資者給與投資補助金或低息貸款,簡化外國人出入境和貨物進出口手續,以及簡化投資審批程序,等等,一般說來,稅收優惠是各種優惠措施中的中心。各個國家之間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的條約,對于鼓勵國際投資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外國投資的作用
當然,外國投資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如果對其采取放任的態度,或疏于管理,就會對資本輸入國的經濟發展乃至國際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如經濟畸形發展,民族工業受損,經濟命脈都到控制,環境受到污染,資源遭到破壞,等等,所以國際投資法管理外國投資的主要法律手段。
三、國際投資法的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外資法是指資本輸入國制定的關于調整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依次為根據,我來簡單的談論中國。
當然,為了鼓勵外商到中國投資,中國自1979年以來相繼制定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一批外資法規,運用法律手段來調整和管理外國投資,根據這些法規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已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立法體系的弊端使中國的外資立法存在的問題日漸顯露,特別是國際投資法的最新發展更使中國的外資立法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一)外資企業在中國的體現
早在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外資和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以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自1980年以來,相繼建立了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省5個經濟特區,開放沿海14個港口城市,建立了沿海經濟開放區,1990年又宣布在上海建立驅動經濟開發區,形成了沿海開放地帶。對外開放外圍,正由南向被逐步推進,對外開放的深度,正由東向西縱深發展,已經形成了全國規模的外引內聯、東西相貫、南北并進的多層次、全方位的對外開放的新格局。這么多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我國不斷改善和優化軟硬投資環境,并逐步完善涉外經濟立法和外資立法,例如,1986年的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任免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4月14日公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我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時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是我國國家對外資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依據,也是外國投資者來我國進行投資舉辦外資企業的法律保障。
根據我國《外國企業法》第2條規定,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的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又是發展中國家,因而,在外資政策和外資立法上,兼又社會主義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外資法的共同點,并具有中國特色:
1.持平等互利,確保中外雙方權益。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堅持平等互利,是我國外資立法的基本方針。平等原則在外國投資關系上,表現了中外雙方在法律上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等,在經濟互利互惠,中外雙方的合法權益同等的受到保護。
2.鼓勵與限制相結合,重在鼓勵與保護。與其他國家一樣,我國外資法對外資也是鼓勵與限制相結合,但重在保護。我國法律關于保護外國投資者及其企業財產的安全、保障外國投資者原本及利潤等的匯出、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合理解決投資爭議等方面,都有較為詳盡的明確規定。同時,在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還規定了許多較為優厚的鼓勵和優惠措施,如稅收優惠、關稅減免等。
3.適應國情,參照合理的國際慣例。我國的外資立法是我國國情出發,并以此為基點。同時,我國外資立法在維護國家主權和法制以及國家利益的基礎上,適當參照合理的國際慣例,是我國外資法在一些規定上和國際通行做法、國際商業管理趨于一致。
(二)外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外國投資者在我國的投資經營,會涉及到人、財、物、供、產、銷等各個方面,由于各國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對外國投資企業的經營活動條件的管理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國籍,傾向于采取國民待遇,既給與外國投資企業與當地企業同樣的待遇,使其在同等的條件下進行各種經營活動。發展中國家對此一般有著某些限制,如果要求利用當地物資、產品出口,雇用當地人員等。尤其像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這要求是十分強烈的。計劃經濟國家則必須是外國投資企業與計劃經濟相協調,保證外國投資企業的正常的經營條件,使氣象有足夠的經營自主權。
1.銷業務管理
外國投資企業的物資采購和產品銷售,使企業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的兩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直接關系著企業的生產和利潤,因此,有些國家外資法對企業的購銷活動進行必要的調控。
(1)物資采購
外國投資企業所需物資,包括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元器件、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物資的采購使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一部分,企業有權從國內或者國外市場購買。
國內采購。許多國家,包括某些發達國家,為了充分利用本國字,帶動本國經濟的發展和解決勞動就業等問題,注重以政策和法律手段促使外國投資企業盡可能的在當地購買所需物資,如優先利用和加工國內原料與自然資源、增加制造業計劃中的當地成分、依靠本地供應等等。
例如,有的國家要求汽車工業達到一定的國產化比例。有的國家對外國投資企業給魚的投資鼓勵,往往是以生產中逐步增加采用當地材料、部件或者產品為條件,就例如,剛果投資法規定,在授予企業特惠制度是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就是優先利用當地的原材料和一般利用當地產品。當然,在我國的外資法中也也有類似的規定,外國投資企業采購物資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盡現在中國購買。
(2)國外采購。在上面談到物資采購中提到的優先在當地采購物資的要求,一般是以當地物資與國外同類物資想必是,在品種、規格、質量等方面相同或者有競爭力為條件。意思就是國內市場無所需物資,或國內物資在品種、規格、質量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或作價遠高于國際市場價格,外國投資企業則可以在國外購買,這是各國的通行規定。
2.產品銷售
外資投資企業產品,內銷、外小的比例問題涉及到價格、運輸、稅收等等多方面的原因,不僅取決于國內外市場對某項產品的需求程度,而且涉及到異國市場對外開放的程度和對該國國際收支平行的影響。
(1)產品外銷。鼓勵外國企業出口創匯,是各國外資法的共同特點,我國外資法也鼓勵創建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鼓勵企業多項國際市場銷售產品,這不僅是解決企業外匯平行問題,也是歪了出事企業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企業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當然產品的價格一般是由企業自行決定的。
(2)產品內銷。國家鼓勵外國投資企業的產品外銷,但并非要求外資企業的產品必須去外銷,有些國家規定合營企業產品首先應滿足國內市場的需求,如前蘇聯、古巴的法律就要這樣的規定;有些國家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外資企業可以在國內時向銷售其產品。我們的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如果屬于技術先進產品或者能夠代替進口的產品,也允許其在國內市場銷售或與內銷為主,即實行“以市場換技術”、“以產頂進”的政策,至于產品的內銷比例,我們國家還沒有明文的規定,只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自行平衡。
四、海外投資及中國對海外投資的管理
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目的是追求比在國內投資更大的利潤,但同時也是意味著海外投資比在國內投資具有更大的風險。對于資本輸出國來講,本國私人對外進行直接投資關系到本國國家里以及本國的經濟發展,有必要采取以劣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來鼓勵并保護私人海外投資。從表面上看,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投資保護,二是投資鼓勵,當然投資保護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從立法上看,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法律制度不同于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律制度,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而是采用叫墳山的專門法律或一些法律中的某些規定,海外直接投資的政策明顯不同,甚至一國在不同的是企業可能推行不同的政策。
例如,“日本是個資源靠進口、產品靠外銷的國家,發展對外貿易擴大和加強對外經濟關系,對日本有著特殊重要的意義。”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他們最初提出“貿易立國”方針,強調振興出口是使日本經濟走向繁榮的關鍵,而后又發展為“貿易——技術——對外投資”三位一體的立國方略。
(一)海外管理的措施
盡管海外投資活動對資本輸出國有著重要的經濟意義,那是一種經濟和商業的流失,但投資者出于追求最大利益的本能,其經營活動的出發點并不是總以考慮祖國的利益為主,因此資本輸出國必須對海外投資實行一些管制措施,以確保本國私人海外投資對本國的國際收自平衡和經濟發展有利。
1.要求海外投資企業狀況的公開
為了使政府、社會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對其經營情況進行監督,各國公司法、證卷法均要求股票上市公司披露情況,向政府和社會公布資產負債表及其他重要商業情報。
海外投資的公司大多是本國的股票上市公司,他們必須遵守本國的證卷發、公司法的規定。例如,根本美國聯邦證卷發,公司發行上市證卷,必須分別向證卷交易委員會和證卷交易所注冊,發行公司承擔連續披露義務,即除在注冊申報書披露有關信息資料外,還須按年度或季度提交財務報告。這樣的措施和政策幫助了政府本國海外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
2.止海外投資企業逃避稅
當私人投資者在海外投資時,若不講海外所獲得的利潤即使匯報本國,不僅會影響到投資者本國的國際收支,而且還會減少本國的財稅收入,因此,如何防止海外投資企業逃避稅,這是資本輸出國管理海外投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3.法律措施
除了證卷法、公司法、稅法的有關規定外,資本輸出國其他一些法律度對于海外投資的管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有些國家的反托斯法和反壟斷法對海外投資者有著很嚴重的影響,例如,根據美國反托斯法,只要域外行為對美國商業產生不利效果,該法對在美國與外的行為也使用,這樣。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美國公司同時在某外國進行投資建立新的公司,而該公司的生產與銷售排除或限制了其他公司在美國市場的競爭,就可能會受到反托斯法的追究。
進出口管制法對海外投資企業也具有管制作用也具有管理作用。有些國家基于國家安全理由,限制本國企業向某些特定國家出口某些高科技的產品或技術,這樣,本國投資者在這些國家投資時就不得用關鍵技術作為出資,也不得向所投資的適用于該公司在第三國建立的子公司。向美國的出口管理就有上述限制。
外匯管理或政府的金融政策對海外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國家遇到國際收支平衡嚴重困難時,就會對海外直接投資以及海外投資貸款予以限制,如英國在二戰后一段時間內曾采取了這種限制措施。現在一些主要的發達國家雖然相繼取消了外匯管制,允許資本自由移動,但是也有可能有關國家出現國際收支困境時再度實施此種限制。
刑法對海外投資也有相當的影響。例如,1970年美國通過的外國賄賂行為法規定,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賄賂外國政府官員均為違法。該法禁止美國公司將任何財產不計入其帳本或偽造賬目,借以掩蓋其從事活動的開支。如果投資者通過賄賂東道國政府官員而取得投資項目,可能受到東道國法律的制裁,而且也會受到美國法律的制裁。
(二)中國對海外投資的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積極引進和技術的同時,也有條件的允許國內企業進行對外投資。為使境外投資活動切實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我國先后頒布實施了一些法規與調整海外投資活動。
1.境外投資企業的設立與撤銷
申請設立境外投資企業,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設立,因為某些原因不能繼續運行的項目應報原審核部門批準后予以撤銷。
根據我國法規,國內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有資金(外匯)來源,具有一定的生產、技術和經營能力及人才,均可申請設立境外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1)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有固定的或經重新核準的經營范圍、有一定的資金和經營規模;
(2)在境外舉辦從事工程承包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由對外經貿部批準授予對外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業務經營權的公司;
(3)非經特殊批準,不得使用國家資金以個人名義在境外投資舉辦企業。
2.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1)外匯風險及外匯來源的事先審查
為了阻止投資者到外匯風險大的國家或地區去投資,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同時,也是為了確保投資者有可靠的外匯自己來源,有經營境外企業的資金能力,國家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海外投資項目審批前對投資風險和外匯資金的來源進行審查。審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境外投資所在國(地區)對國內投資的外匯管理情況和資料、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等,由擬投資者提供。外匯管理部門于30日內做出書面的審查結論。
(2)登記與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
為了便于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者的外匯進行監督,國家規定,經批準在境外投資者,應當持有關材料想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和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手續。
(3)外匯利潤和資產的調回
境外投資者能否及時將投資利潤匯回國內,涉及到國家的國際收支平衡以及國家的財稅收入等重大問題,各資本輸出過都采取措施以保證海外投資者能及時將利潤匯回國內,我國對此也作了規定。
(4)外匯優惠與外匯監管
A.外匯優惠
為鼓勵和扶植境外投資,我國規定,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外匯收益,自該境外投資企業設立之日起5年內全額留成,5年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留成。
但必須注意的是,投資者的留成外匯也必須按上述規定調回國內。
B.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
境外投資也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尤其境內投資者想外匯管理部門報送。
違反了這些規定,情節嚴重的,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投資者可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管理
在我國境外投資主體中,國有企業占有主導地位,中方投資中國有資金占有較大的比重。東道國不同的社會制度和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使境外投資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十分困難。
總而言之,在國際投資法的體系中,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制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我國要利用外資,發展我國的經濟,必須借助法律手段對外資予以鼓勵和保護,同時進行一定的管理的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隨著國際直接投資的迅猛發展,專門調整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外國投資法得以產生和發展。各國外國投資法的立法體制不已,名稱不同,特點各異,內容規定也不盡一致,主要包括關于外資的范圍、刑事、條件、投資者的權利、對外資的保護和管制等。為了鼓勵外商到中國投資,中國自1979年以來相繼制定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一批外資法規,運用法律手段來調整和管理外國投資,根據這些法規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已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立法體系的弊端是中國的外資立法存在的問題日漸顯露,特別是國際投資法的最新發展更使中國的外資立法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中國的外資立法必須進行適合的調整,中國的利用外資才會有更大的發展。
我國對境外投資企業的設立以及撤銷,對外匯的管理、國有資產的管理有著嚴格的法規及制度。
注釋:
①出自:池元吉,張賢淳,《日本經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01頁
參考文獻:
[1]余勁松吳志攀《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出版
[2]郭壽康趙秀文《國際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
[3]池元吉張賢淳《日本經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4]程信和周林彬慕亞平《當代經濟法研究》書中文章:《中日企業立法比較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出版
[5]潘靜成《經濟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額出版社2000年8月第2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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