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信息公開現狀及策略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02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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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公益性文化事業本身的性質必然要求信息公開。我國文化事業的信息公開在有關條例、文化信息化建設雖然有了初步探索,但是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信息平衡機制上的信息不時稱;信息公開的內容不全面;公開方式比較被動,文化信息化建設不完善。解決這些問題主要從以下三方面入手:增強文化信息公開意識;繼續完善文化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的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機制。
一、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的內涵界定
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或社會興辦的面向全體公民的非營利性的文化事業組織及其場所和所開展的各項活動。就我國文化發展狀況來看,公益性文化事業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一是如新華社、人民日報、《求是》雜志、省級黨報與黨刊等承擔黨和國家喉舌功能的政治性文化事業;二是如作為國粹的京劇、昆劇等民族文化遺產的文化事業單位;三是如公共圖書館、文物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公益性文化事業;四是如面向社會群眾的文藝演出、文化展覽活動等文化事業。
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就是政府機關、文化事業單位、部分非政府組織以及個別企業根據社會公眾需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公開所管轄范圍內的與社會成員利益相關的所有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并允許公眾通過查詢、閱覽、復制、摘錄、收聽、觀看、下載等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公開主體所掌握的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的行為與制度。
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文化管理信息,比如文化決策、財政、人事方面的信息。二是文化系統本身應該傳遞的服務于大眾的文化信息,主要包括文化事業單位為公民提供的教育、知識、審美熏陶和休閑娛樂信息。
二、我國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的有益探索
1.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在我國有關文化條例中的體現
2004年5月31日,據國務院法制辦透露,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草案已完成,但是還沒有一部完整的關于公益性文化事業的信息公開法案,只是在其他法律中僅有零星的法律條文。1997年頒布的《關于頒發<文化事業建設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必須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X2000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宣傳文化機構要加強資金管理,接受的捐贈資金要專門用于發展宣傳文化事業,不得擠占、挪用甚至私分,對出現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2003年頒布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這些規定體現了文化事業信息公開趨勢越來越明顯。
2.國家五年計劃凸顯公共文化事業信息公開趨勢
文化信息化建設“十五”規劃被列入“十五”計劃的重要任務。文化部信息化規劃的主要目標是以先進的信息技術為手段,加強有中國特色文化的影響力和傳播力,增強文化發展能力,滿足人民群眾對文化信息日益擴大的需要,加速我國“十五”文化事業發展規劃的實施。要把文化資源數字化、文化管理網絡化、文化事業信息化作為“十五”信息化規劃的主體工程,使文化事業真正成為信息社會中的有機組成部分。目前已經建成的“中華文化信息網”和已經啟動的中國數字圖書館工程建設,標志著當前文化信息化建設的主要成績。
在“十一五”規劃中,文化部注意解決城鄉公共文化信息不對稱問題,把《農村公共文化體系建設規劃》列入國家專項規劃目錄。《農村公共文化體系建設規劃》(文化部分)提出的目標是:到2010年,縣縣建有圖書館、文化館(或兩館功能合一的綜合性文化設施)和青少年活動中心,鄉鄉建有文化站,1/3的行政村建有文體活動室;鄉文化站和村文體活動室藏書人均達到0.1冊以上,縣公共圖書館藏書人均達到0.5冊以上。到2020年,與比較完善的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形成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興辦的農村文化建設新格局。
“十一五”規劃中指出要加大對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投人,轉換機制,增強活力。由此可見,我國公益性文化事業的信息公開已經落實到政策層面,注意從大局出發,總體規劃,注意從信息傳播方式和信息共享主體上改進和加強。
三、我國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存在的問題
1.在信息平衡機制上,信息不對稱現象普遍
圖書館的信息不對稱,集中體現在信息公開披露制度上。概括起來,圖書館的信息不對稱反映在國內圖書館與國外圖書館、圖書館與上級主管部門、圖書館與信息資源供應商、圖書館與用戶、圖書館內部門之間、管理層與員工之間的信息混淆和相關政策變動等運行的多個環節和層面。
大眾傳媒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政府與媒體之間信息不對稱,政府手中掌握著大量的信息,而媒體無從獲知或者是無權報道。其次是不同傳播渠道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傳播渠道之間由于傳播內容、傳播技巧的懸殊,強勢與弱勢得以體現。
博物館作為文物和標本的主要收藏機構、宣傳教育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負有收藏、科研和教育三大職能。但是由于博物館工作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比較強,它往往與社會聯系比較少,管理方式比較陳舊,不大注重自身的宣傳,公眾對它的了解非常有限,所以博物館與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尤為明顯。
2.信息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信息失真現象普遍
一些文化部門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會只公開社會公眾已知的信息,避開公眾未知的信息;只公開已經辦好取得實效的信息,避開未落實未辦好甚至辦砸了的工作信息;只公辦事結果方面的信息,避開依據性的、過程性的信息;偏重于公開政府占有的社會公眾信息,而很少公開反映政務工作的信。
我國公共圖書館的信息公開只注重公開為大眾服務的科學文化信息,而用戶對圖書館的組織、機構、決策、管理、規劃、目標、計劃等一無所知。這就造成用戶信息的閉塞,從而引起圖書館與用戶彼此之間的誤會,造成圖書館在用戶心目中信用度的降低。政府和傳媒之間應該是合作多于分歧。前者致力于更多地公開信息,后者致力于更好地收集、處理和傳播信息。我國新聞傳媒存在著報喜不報憂的現象,有時不能全面、如實和及時報道影響人民生活和社會判斷的國內外重大新聞,而且,新聞媒體在獲取資源和傳播過程中可能造成信息失真,使公眾通過新聞媒介不能如實地獲得準確、充分、及時、可靠的政府信息。其表現有:對信息不披露,披露不及時,披露的信息不實、不真、不全。
3,信息公開的方式比較被動,文化信息化建設存在諸多問題
我國目前的信息公開形式是一種政府權力型公開,文化主管部門掌握信息公開的主動權,是否公開,在多大范圍內公開,政府擁有最終決定權,大眾只能是被動接受,在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的信息范圍內,在它們不公開時,大眾也沒有請求公開的權利。
我國的文化信息化建設雖然已經納人國家發展規劃,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還是存在諸多問題。對文化信息化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宏觀調控和規范管理;經費和人才不足;現有成果多數為早期開發,未能考慮網絡環境,數字化程度較低,且宣傳推廣不夠;未廣泛采用國際信息化相關標準與規范;對外交流和宣傳不夠;有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文化部門的某些領域信息化程度較低等。
四、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發展對策
1.增強文化信息公開意識
要增強信息公開意識,要從兩個方面人手。第一,提高公民的文化信息權利意識。文化權利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二是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三是開展文化創造的權利。飛公民要切實維護自身文化權利,就要珍視自身的文化信息權利。文化信息弱勢群體要強化維權意識,處于文化信息競爭強勢的群體要尊重弱勢群體的信息權利,杜絕各種形式的信息壟斷和信息欺騙行為。第二,公益文化部門要強化文化信息義務觀念。明確為公民提供文化信息服務是自己應盡的職責,保障公民獲取信息機會的平等,保障公民求知的自由與求知的權利。公務員之家
2.繼續完善文化信息化建設
總體思路是:以信息共享為主要出發點,促進文藝繁榮和文化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提高中華文化在互聯網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適應新形勢的文化管理體制;努力研究開發文化信息資源,積極擴大對外文化交流,全面地將社會文化生活提升到信息時代。
今后文化信息化建設的主要任務是加強以下幾大網站的建設。推進文化部政府網站的建設;加快中國數字圖書館工程建設;完善中華文化信息網;進一步豐富網上文物資源;配合國家文化藝術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文化管理網絡化;搞好社區文化活動網建設;在中華文化信息網址下設立社區文化活動網站;實施對外文化宣傳交流網站建設,將網站建設成為具有政府導向、數據準確、最具權威的高層次的中外文化交流信息中介和宣傳中國的窗口。
3.建立完善的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機制
首先,通過立法,加快信息公開制度建設。隨著文化事業發展速度和信息化的加速,制定一部統一的有關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的法律,為我國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成為當務之急。借鑒他國有關信息立法的經驗,文化信息公開的內容一般都應涉及立法目的和基本概念的確定,請求權人的資格范圍、公開文化信息范圍、豁免公開文化信息的范圍、公開請求的范圍、文化信息公開的程序以及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程序等。除了制定一部統一的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法外,應該針對公益性文化的行業特色、發展現狀和規律制定行政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特別應注重監督和制約制度的建立。其次,培育和加強社會輿論監督機制,特別是新聞輿論的監督。社會輿論監督機制的確立,有助于消除和減少文化管理信息公開實踐中的虛假信息、冗余信息,從而提高文化信息公開的質量。第三,加強文化部門的內部監督機制。各級文化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對文化信息公開工作的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評估和檢查。對各個部門依法應當公開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規范、辦事機構與人員、辦事程序、辦事結果等方面的政務信息的公開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將評估和檢查的結果記錄在案,以便作為定期考核或年終考核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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