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25 04: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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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承擔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職責的具體表現
制定出科學合理的食品安全標準只是初步的工作,接下來更重要的環節是標準的執行和監督工作。由于食品安全風險可能發生在食品生產、加工和銷售的各個環節,我國規定了三大類食品安全標準決定了其執行主體的多元化。在我國,衛生部門、農業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管各自領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負責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企業進行處罰以及對違規產品進行處理。[2]上述機構的執法過程也即實現了其監管職責,所以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執法和監督體現了很大程度的一致性。同時,針對地方食品安全標準和企業食品安全標準備的案審查制度也是相關行政衛生部門履行監督職責的體現。
二、我國政府在管理食品安全標準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我國從1965年8月18日批準的《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到1988年12月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再到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出臺,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在逐步的完善中,但是頻發的食品安全問題揭示了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在制定、執行、監督等各方面尚存在許多的問題需要解決。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各種標準間存在交叉重復和矛盾
我國作為世界人口大國,長期以來政府注重的是解決幾億人民的溫飽問題,但是隨著食品安全事故頻發,國家也陸續出臺了一些規章、條例以約束行業作業,我國現行的有編號的強制性食品標準多達4916項之多,散落在質檢總局、農業部、原衛生部等國家部委里。[3]這種分散重復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標準導致了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在執行標準時無所適從,同樣也給執法帶來了很多困難:到底應該以哪一種標準去認定某種產品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標準以及應該受到什么樣的處罰?針對我國分散重合的食品安全標準,國家有必要對其進行全面整合形成一套系統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快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高食品安全標準的通用性、科學性和實用性。因為食品安全標準是涉及食品問題的共性的問題,不存在太強的地域差別性,所以不應賦予地方太多的制定權;再有企業本身是以逐利為目的的,也不應放開其制定權。在確有必要賦予二者制定權時,必須嚴格執行審查制度或者立法中直接規定一旦出現需要制定的新的標準就必須納入到國家標準的層面,這樣才能保證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國家研發投入不足
食品安全標準多涉及到比較高深的物理和化學知識,而要全面分析食品安全問題又需要高精細的儀器設備,這就需要巨額人力和財力的投入。但是在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立法和實踐中并沒有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更沒有涉及到研發資金投入,導致我國食品安全研發能力不足,無法掌握食品安全問題的前沿問題,無法制定出科學合理的食品安全標準,在應對食品安全問題時力不從心也無法開展食品安全隱患的預防工作,造成食品安全問題頻繁發生。由于人類認識的有限性,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問題一次次給人類提出新的課題,但是食品安全問題又是人類維持生存的重要問題,所以政府有責任加大對食品領域的科研投入。我國現有的研發能力有限,更需要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對食品領域研發的投入,培養出一批優秀的科研人才,保證科研所需的資金,更新科研儀器設備,制定出科學合理的食品安全標準,把影響人類健康的隱患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標準執行的監督機制不健全
我國現在尚未建立獨立的食品安全標準的監督機制,各級衛生部門、農業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在執法過程的同時行使監督職能。[4]由于多部門行政執法的混亂以及行政腐敗現象嚴重,這樣監督機制不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問題的爆發,所依必須引入行政部門之外的監督機制。食品安全問題是涉及到每一個人健康和生命的重大問題,所以每一個人都對自己所食用食品的安全性有話語權,所以應建立公民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監督檢查機制。由于食品安全標準是比較專業的概念,大多數的公民無法直接參與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但是公民有合理信賴由權威部門制定出來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符合其身體健康要求的,并且完全有能力做一個合格的標準監督主體,對自己的的健康和生命負責就是對他人負責。所以在食品安全立法中應納入公民監督機制,保證科學的食品安全標準得到正確的適用,全民互動杜絕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作者:張世娟單位:安徽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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