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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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

篇1

本文主要分析了2016年度日本進口食品監控指導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的主要內容,作為我國政府食品主管部門管理出口食品的依據、企業規避貿易風險的重要參考。

日本進口食品監控計劃內容

1.監控指導計劃的依據和適用期限。日本進口食品監控計劃的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3月31日。每年3月底在厚生勞動省網址上公布該計劃。通常日本根據上一年度的監控檢查中期報告的內容,進口申請件數、進口重量、檢查件數、違反食品衛生法的件數、各國食品衛生信息及進口動向或管理水平調整監控計劃。

2.實施監控檢查的基本思路。為確保食品安全,2016年日本根據《食品衛生法》第4條,監控范圍從出口國家的生產階段到進口后日本國內流通的各個階段,并推進或實施安全對策。

3.關于中日食品安全合作。計劃中繼續提及推進中日食品安全合作。按照計劃說法:“根據2010年5月中日兩國負責食品安全的部長簽署的中日推進食品安全倡議的備忘錄,為提高中日食品安全性及合作水平,舉行部長級會議,為促進中日兩國進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制定行動計劃,赴當地考察并舉行(事務級)專家層面磋商”。

4.計劃中首次提到收集環太平洋國家食品信息。根據TPP協定,日本將收集環太平洋國家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口食品及食品衛生管理信息。這顯現出日本欲開展與環太平洋國家食品貿易的動向。

5.監控指導計劃的推進和監控套路。通過仔細閱讀計劃原文,發現計劃是從政策宣傳、制度執行、政策措施整改、技術合作和完善體系、兩國間政策磋商等層面加以推進。

日本根據《食品衛生法》第11條,通過檢疫所對各類食品有計劃實施監控檢查,確認食品是否符合標準或規格,對違反食品衛生法的食品要進行公布。引導生產業者進行自主檢查。按照第26條的規定,對違反食品衛生法概率較高的食品依法實施“命令檢查”。當食品的違規率超過比例時(5%),有可能實施“停止進口”或“禁止進口”措施。

日本對違規食品建立召回制度,由都、道、府縣所屬保健所負責實施。對于問題食品要求相關方調查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并赴當地考察確認。同時赴現地考查食品監管體系、推動技術合作、促進相關國家的食品監管措施適用輸日食品需求。對于食品安全合作和出現的問題,通過“舉行政府間磋商”加以解決。如此監控套路清晰可見。

日本依法對食品實施的三類檢查

日本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依據《食品衛生法》28條、26條對進口食品實施監控檢查、命令檢查等。2016年依然延續了這一方法。

在制定監控檢查等的頻度時,日本參考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公布的統計學方法,以可檢出的具有一定可信度的違規件數為基礎,考慮各種食品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概率、違反重量、違反件數、違反內容以及對健康的影響程度等,確定監控檢查件數和檢查項目。日本也會根據對出口國家管理制度的調查結果、食品安全問題及召回問題食品的情況,調整監控檢查項目和件數。

日本檢疫所會根據上述2016年度監控檢查計劃實施進口食品監控檢查。監控檢查主要是針對違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檢查制度,并根據年度計劃實施檢驗檢疫,監控檢查抽查率一般為10%左右,費用由國家承擔。

行政檢查是指監控檢查以外的檢查,通常針對初次出口日本的食品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問題的食品進行行政檢查。

日本厚生勞動省可以根據食品衛生法第26條,對進口食品實施命令檢查。命令檢查主要是針對違反《食品衛生法》概率較高的食品所采取的檢查制度,檢查內容及對象是通過行政命令進行規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關檢查機關進行檢查。對確定為命令檢查的產品進行批批檢驗(100%),費用轉為企業負擔。在檢查結果出來前,貨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許辦理入關手續。

推動出口國家的安全對策

通常日本通過在厚生勞動省網址公布食品管理規定、命令檢查對象產品、強化監控檢查產品以及該監控計劃涉及的監控檢查結果等信息,并提供英文版。2016年也沿襲了這一做法。

如果有法規和標準的修改,日本厚生勞動省通過向外國駐日使館提供信息,在出口國家舉辦說明會,或委托國際協力機構舉辦食品安全管理研修會等方式,請出口國食品管理機構管理者或生產者熟知上述的日本食品安全政策。

對于違反食品衛生法概率高的食品,如接受命令檢查的食品,日本要求出口國政府查明原因,調整管理措施,再次防控對策,并通過舉行雙方政府間磋商,強化生產階段的監控和出口前的檢查。

對于對日食品出口量大的國家或發生違反食品衛生法案例較多的國家,也為了確保進口牛肉安全,為了確認出口國生產階段安全對策的有效性,在必要時日本會派出專家赴當地考察。

指導進口業者自主管理

該計劃明確要求,按照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第8條規定,食品相關業者須承擔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為確保食品安全,要求在食品供給鏈的各個階段實施自主檢查安全管理,努力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識、管理技術,確保原材料安全,實施自主檢查。這些工作具體由檢疫所面向進口業者監督實施。具體則通過面見指導,舉辦講習會、說明會,甚至駐廠指導。

一是進口業者必須熟知進口食品手續、檢驗檢疫制度、規格標準、遞交相關衛生證明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的業者的責任和義務。二是進口前要進行注意事項的指導。三是事先指導進口時發現違反食品衛生法時如何應對。四是指導進口業者如何實施自主檢查。五是進口食品要作記錄并妥善保存。六是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提高進口業者以及通關和保管業者的食品安全業務水平。

日本對違規食品的處理措施包括:一、在口岸發現違法案例時,檢疫所會作廢棄或退貨處理,通報違反內容、重量、批次、進口業者、生產商等內容。二、食品在國內流通時被發現違反食品衛生法案例時,日本厚生勞動省及檢疫所會同都、道、府、縣保健所實施召回。三、指導進口業者防控對策,調查違法原因并報告;重新進口時要求報告改進結果,是否采取改進措施,必要時進口業者需赴當地調查確認出口國家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進行報告。四、多次被發現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案例,或者該食品的違規概率超過5%時,可能被列入停止或禁止出口對象。五、被舉報進行虛假申報或者有不正當進口行為時,日方將及時通報。六、將在厚生勞動省網址公布違法《食品衛生法》的案例,包括進口業者名稱、產品名稱、違反原因、措施狀況、批次和重量等。

向國民提供信息確保食品安全

篇2

一、工作目標

按照“大宣傳、大動員、大排查、大整治、大打擊”的要求,各單位、各部門要互相配合,充分發揮分區劃片、包干負責的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體系的作用,大力整治食品安全突出問題,掀起食品安全整頓治理。通過一個月的集中行動,實現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情況底數清、情況明、動態知、信息暢,推動基層責任網絡有序運行,各項工作制度有效運作,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底線。

二、整治重點

各單位要按照《2013年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深化12項重點風險隱患的排查治理,嚴密防控,重點施治,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打擊不遺余力。根據當前食品安全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強網清源”集中行動突出以下4個方面重點:

(一)整治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以米面、蔬菜、乳制品、水產品等大宗消費食品和月餅等季節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為重點對象,重點排查整治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濫用添加劑和農業投入品,在飼料中添加禁用物質,在農林水產品養殖運輸過程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行為。

(二)整治將回收食品作為食品生產原料的違法行為。以月餅、鹵味等生產經營企業、小作坊為重點對象,重點排查整治生產經營者是否建立了回收食品登記銷毀制度,是否對回收的和銷毀的食品按要求記錄,是否存在使用回收食品或食品廢棄物作為原材料生產食品,以及改換包裝、涂改生產日期等行為。

(三)整治生產經營有毒有害肉類及肉制品行為。以熟肉鹵味等肉制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為重點對象,以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為重點區域,重點排查整治無證照生產加工和銷售肉制品,制售“注水肉”,使用病死、毒死、來源不明及未經檢疫的禽畜肉加工肉制品,以及食品經營單位、餐飲服務單位、集體食堂從未領證企業購進并銷售肉制品等行為。

(四)整治“廢棄油脂回流餐桌”行為。以轄區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個人和食用油生產加工企業、食用油銷售者,以及使用食用油的食品生產企業、小作坊、餐飲單位、食堂為重點對象,以城鄉結合部和農村為重點整治區域,重點排查整治從事“地溝油”粗煉加工、存貯轉運的黑窩點,以及使用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廢棄肉類及肉制品等生產、加工“食用油”,散裝食用油標簽標識不規范等行為。

三、工作任務

這次專項整治的期限為9月1日起到10月8日,具體工作中,要完成“八個一”的工作。

(一)走訪排查一次。依托基層網絡,以村、社區協管員為組長,網格員為組員的排查小組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面排查,發現食品安全隱患,及時上報街道公共安監科。各相關科室、站所互相配合深入食品安全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隱患排查。

(二)分析梳理一次。各單位按照分段監管原則,深入分析梳理本監管環節的食品安全隱患,研究對策措施,并落實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時限,并報相關監管部門。

(三)重點企業約談一次。將食品安全隱患較多、曾經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生產經營者誠信意識淡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列為本次集中行動的重點對象,上報區相關監管部門列出名單,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

(四)聯合執法一次。組織農業、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公安等單位圍繞重點整治內容,開展一次集中聯合執法,營造強大聲勢,堅決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五)集中移交打擊一批。各單位以“強網清源”的契機,深挖違法案源,加大刑事打擊力度,按照《關于做好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司法移送的通知》文件要求,集中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集中宣傳一次。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和村(社區)、小區、企業LED電子顯示屏以及互聯網、短信平臺等新興媒體,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工作成效、典型案例、誠信建設等方面的宣傳報道,著力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

(七)整頓治理一批突出問題。結合各村、社區排查上報的食品安全隱患和群眾舉報投訴強烈的難點問題,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力求整治一項、規范一項,確保整治問題不反彈。

(八)建立一批長效機制。各單位在集中行動期間,要緊緊抓住食品安全人大專題詢問會議上的有關問題和此次排查出的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在整治的基礎上,探索監管規律,研究出臺規范性文件,建立長效機制。

四、組織機構

街道成立“強網清源”集中行動領導小組,負責全街道“強網清源”集中行動的組織領導工作。由街道辦事處主任陳冠俊擔任組長,鄭望漢任副組長,街道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擔任組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共安監科,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聯絡員錢立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食品安全關系千家萬戶的幸福和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各單位要將整治工作列為當前的重要工作任務,明確監管責任,各司其職,集中力量開展大整治,切實從源頭上加強治理,保障食品安全。

(二)加大違法違紀打擊力度。各執法部門要注重違法線索收集,對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積極主動配合司法機關做好涉案食品的封存、抽樣、檢驗鑒定等調查取證工作,嚴厲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嚴禁罰過放行、以罰代刑。

篇3

一、監察部門在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地位作用

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系到國家和政府的形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部門,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部門,在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方面承擔著重要職責。目前,對食品安全問題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特別規定》賦予工商部門多項職權,各級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作為整頓、規范當地經濟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深入扎實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作為監察部門,如何立足實際,早發現、早解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監管執法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對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行政效能監察,是監察部門履行職責的具體體現。作為專司監督檢查職責的監察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應通過行使監察職能,監督基層工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等有關情況,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監管執法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造成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執法到位,實現廉政勤政。

第二,對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行政效能監察,是當前工商部門紀檢監察工作形勢發展的迫切要求。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這要求監察部門的工作重點必須是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之中,放在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上。當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是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一項重點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監管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而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上連生產、加工環節,下連消費環節,涉及范圍廣,任務繁重,責任重大。各級監察部門必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是否到位、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是否落實到位、市場巡查是否到位、工作機制(制度)是否健全進行執法監察、行政監察、效能監察,從而有效預防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等不作為、亂作為行為。

第三,對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行政監察,是當前監察部門保障執法安全、維護工商形象的一項重要舉措。監察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效能、紀律作風等問題開展行政監察、效能監察,既能有效解決在監管、執法、服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又有助于從中發現違紀違法案件線索,同時可以強化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職能,實現關口前移,見微知著,變事后懲處為事前防范,有效防范履職風險;通過監督檢查,還可以發現執法、監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意見、建議、措施,化解執法風險,推動食品安全監管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維護良好的工商形象。

二、監察部門在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應如何發揮職能作用

筆者認為,在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監察部門應在以下幾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

(一)監察部門必須充分發揮教育職能作用。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涉及的環節多,鏈條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涉及面很廣,如果工商人員在履行職責、監管執法過程中,出現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其帶來的影響將會很大。因此,監察部門必須承擔起教育和教育引導的任務。一是要采取設立食品安全廉政網頁、典型案例剖析、專題討論等形式,把食品安全防范和分解履職責任風險的意識灌輸到每一名工商干部職工的頭腦中,使干部職工充分認識到《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重要性和自身肩負監管任務的艱巨性。二是組織開展專題廉政教育活動,要針對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帶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問題,對可能發生責任風險的情形、環節等進行剖析,提出預防和注意事項,敲響警鐘,增強責任風險意識,化解執法風險,確保工商隊伍“執法安全”。三是要督促廣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多渠道、多途徑向社會廣泛宣傳特別規定,使廣大老百姓了解并自覺配合工商部門貫徹執行《特別規定》提出的明確要求。

(二)監察部門必須充分發揮監督檢查職能作用。

執法監察、效能監察是監察部門實現監督檢查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在工作中,監察部門要堅持依法執紀、依法辦案,堅持在法律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出現的任何違紀違法行為,都必須依紀依法嚴肅處理。一是抓好重點部門、重點環節、重點對象的監督檢查。加強對登記注冊、企業監管、市場監管、經濟檢查、基層工商所等重點部門,執法崗位、“窗口部門”等重點環節,以及領導干部、窗口工作人員、工商所長、一線執法人員等重點對象的監督檢查并實施風險點管理。堅決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為,堅決糾正“該作為的不作為、不該作為的亂作為”的現象,進一步規范依法行政行為。二是切實加強執法監察、行政監察、效能監察工作,堅決糾正個別基層工商部門“執法不到位、監管不到位、責任不落實”的現象。在近期開展的食品安全專項督查工作中,監察部門通過督察發現了一些基層工商部門對無照經營查處力度不夠;個別市場監管人員責任心不強,沒有及時督促轄區的食品經營戶填寫臺帳;部分工商干部對食品安全監管存有畏難情緒,存在巡查不到位,管理有死角等等問題,監察部門及時指出并促其整改。由于監察部門的提前介入,這些存在問題都得到了及時糾正、解決。三是構建內外監督網絡,延伸反腐監督觸角。一方面,充分發揮制度的剛性監督作用和管人管事的機制作用,通過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監督方面的規章制度,確保工作目標的落實。如制定《流通環節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責任追究辦法》、《食品市場巡查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工作職責》、《行政效能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等制度,推進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充分發揮外部監督作用,通過采取聘請廉政行政監督員、開展“行風熱線”上線活動、局長接訪日、召開行政廉政監督員會議、開通電子郵箱、公布食品監管舉報電話等多種舉措,進一步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廣開言路,聽民聲,察民意,知民情,進一步在全社會創造一個人民群眾敢于監督、善于監督、能夠監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

(三)監察部門必須充分發揮懲處職能作用。

在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紀檢監察機關要始終保持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的高壓態勢,通過實施責任追究、引咎辭職、末位淘汰等舉措,以反腐實際成效取信于民。對監管不到位、有不作為行為的工商人員,給予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公職;對徇私枉法、包庇縱容、瀆職失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除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外,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刑事責任。同時,監察部門還要通過查處抓典型,形成人人想干事、謀大事、成大事的積極向上氛圍,從而有力推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深入開展。

篇4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切實解決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農產品安全生產和放心消費,根據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我縣“五放心”工程建設要求,決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縣開展為期4個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資經營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一、總體目標和要求

堅持查生產與市場相結合、查農產品與農業投入品相結合,突出以水產、畜禽養殖和農產品批發市場為重點領域,以蔬菜、食用筍、畜禽、水產品、果品等食用農產品和認證農產品為重點產品,以實施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查處農業投入品違規使用為重點環節。通過對重點產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重點問題的集中整治,集中打擊生產銷售禁用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和化學物質行為,嚴肅查處違法案件,加強對農民的宣傳教育和培訓,進一步規范農業生產用藥和農資生產、經營行為。建立健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記錄、包裝、標識管理及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使用等各項保障制度。到今年年底,全縣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認證農產品生產基地基本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獲證農產品生產、經營、包裝標識等進一步規范;農產品批發市場100納入質量安全監測范圍;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種植養殖場、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場)使用違禁農藥獸藥和飼料添加劑問題基本解決。發展直營、加盟農資連鎖門店100家,農資配送率達到70以上,市場占有率達到50以上,80以上農資經營店建立“兩帳兩票”和“一卡一書”制度;蔬菜、畜禽、水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率及檢出率進一步下降,杜絕違規生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種高毒農藥。

二、主要整治任務

(一)開展農資市場檢查。會同工商管理等部門清理農資經營主體資格,嚴格市場準入,嚴肅查處無證、照經營違法行為,堅決取締非法掛靠轉讓主體資格和超范圍經營行為;配合供銷部門積極推進農資連鎖經營,初步建立農資流通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和質量保障賠償機制。結合“綠劍”秋季執法行動,按照“五不放過”的原則,加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生產、經營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種禁用農藥行為;嚴厲打擊生產銷售非法獸藥產品行為;嚴厲打擊添加“蛋白精”、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羥甲基羧基氮、脲醛樹脂、過碳酰胺等違禁化工產品的飼料行為;配合工商部門加強對農資廣告的審查,嚴肅查處虛假違法農資廣告的行為。

(二)開展生產環節農業投入品檢查。以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種植養殖場、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場)及認證農產品基地為重點,結合水稻“兩遷”害蟲為主的晚稻重大病蟲防控工作,查處水稻、蔬菜、食用筍、果品等種植環節使用禁限用農藥,食用菌生產、包裝使用熒光增白劑等行為;查處畜禽養殖環節使用“瘦肉精”、萊克多巴胺、蘇丹紅、禁用獸藥等化學物質的行為;查處水產品養殖過程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綠、己烯雌酚等禁用藥物行為。

(三)開展農產品批發市場檢查。重點檢查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督促農產品批發市場切實做到“四有”:即“有一位市場領導分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有一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聯系人,有一個市場設立或委托的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配備符合規定的檢測設備與經過培訓的檢測技術人員,有一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組織管理與運行制度”。對制度不健全、“四有”不到位,內部質量控制機制不完善的,必須督促市場進一步落實。同時,加強對批發市場農產品質量檢測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在農產品批發市場入市農產品自檢基礎上,對批發市場農產品開展動態抽檢,及時處理檢測中發現的問題。

(四)開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檢查。開展對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生產記錄和包裝標識檢查,推行農產品包裝和標識制度。強化對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監督管理。加強產地監測和對進入市場銷售認證產品資質的確認,保證“三品”產品質量,維護“三品”的品牌形象。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試點工作,規范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種養大戶生產檔案記錄,實行產地編碼,建立產地農產品質量可追溯信息查詢平臺,推動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設。

三、行動步驟

專項整治行動自8月下旬至年底,分三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組織準備階段(8月24日至8月31日)

深入學習領會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指示精神,統一思想認識,明確指導思想、目標任務、整治重點和工作任務。成立組織領導工作機構,明確職責分工,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整治行動方案和專項整治計劃。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及舉辦專欄、專題訪談等形式,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充分利用12316投訴舉報電話,形成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社會廣泛關注、積極支持、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二)行動實施階段(9月1日至12月15日)

組織對轄區內相關重點產品的生產經營企業進行集中普查,并對集中普查情況進行登記建檔,做好調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礎上,精心組織力量,橫向聯合、縱向聯動、多管齊下、合力攻堅,進行聲勢浩大的專項整治行動。并結合整治,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打扶結合、著力治本的長效監管機制。具體活動安排:

1、9月1日-9月10日組織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抽檢。農產品以抽檢生產基地的果、蔬、茶葉等產品為主;農業投入品以抽檢主要批發單位的肥料、農藥等主要品種為主,對嚴重質量不合格產品公示曝光。

2、9月11日-9月30日農業局執法大隊偕同農業產業化

辦公室組織對農產品生產基地、批發市場、專業合作組織的生產檔案、質量管理制度、農業投入品使用、包裝與認證標識使用、產品自檢等情況進行檢查,查處使用甲胺磷、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止藥物行為。3、10月1日-10月31日組織農資執法檢查。整頓農資經營主體和農資廣告,由工商部門嚴肅查處無照經營、非法掛靠轉讓主體資格、超范圍經營和虛假違法農資廣告的行為。農業局執法大隊查處生產經營擅自修改標簽、冒證套證、假冒偽劣、國家明令禁止的甲胺磷等5種高毒農藥行為。供銷部門推進農資連鎖工作,提高連鎖店配送率,督促經營店建立“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制度,農業局執法大隊嚴格審查配送農資的產品規范和質量。

4、11月1日-11月30日組織獸藥、飼料執法檢查。農業局執法大隊查處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行為,不按國家強制標準使用原料、添加劑行為,經營假劣獸藥、飼料和使用國家禁用藥物行為;工商部門查處無照、超范圍經營獸藥行為。

5、12月1日-12月15日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農業法律和農技知識下鄉宣傳和培訓,并對前期整治情況進行回頭看。

(三)總結提高階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

縣農業局屬有關單位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分析總結,于12月5日前報縣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資專項整治工作小組。

四、保障措施與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縣農業局成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資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各科(站)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執法大隊。縣農業局屬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根據本行動方案,提出具體的整治任務和目標,明確工作職責。

(二)強化抽查,嚴格執法。加大對農產品生產基地、農業標準化示范區、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監測和監督抽查力度,擴大監測范圍,增加監測頻率,及時監測結果。對專項整治中查出問題的生產者、經營者及產品要依法予以處理,并追溯問題的源頭。加強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做到事實沒有查清的不放過,不合格產品的源頭和流向沒有查明的不放過,相關責任人沒有依法處理的不放過,該移送司法機關沒有移送的不放過,確保執法力度到位,確保執法公開、公平、公正。

(三)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縣農業局屬各有關科站要圍繞本次專項整治的工作目標和重點,充分履行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銜接。同時,要與工商、質監、供銷、經貿、衛生等部門加強聯系,形成聯動工作機制。整治行動中,凡發現違反《特別規定》的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按照程序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其它部門移交的案件農業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移交部門。要認真實施農產品的質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實行農產品質量信用等級分類監管,逐步形成失信懲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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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關稅壁壘是指關稅以外的所有對貿易自由流動產生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海關估價、進口許可證規則、補貼、投資的出口實績要求、限制政府采購國產貨、可兼容的標準、質量標準、健康和安全管理規范、標簽法規、檢驗和測試要求以及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缺乏。WTO非關稅壁壘采取了兩種規制辦法:一是要求WTO成員承擔履行透明度的義務,確保貿易伙伴獲得有關可能構成貿易壁壘的此類措施的信息:二是除了GATT限制WTO成員在具體的情形下使用非關稅壁壘以外,還針對各主要的非關稅壁壘達成了一系列的專門協議,加以控制。盡管如此,人類發現和創造新的貿易保護主義工具似乎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

所有非關稅壁壘中對我國海產品出口最具限制性的是技術性貿易壁壘。近年來,發達國家針對水海產品輸入的技術壁壘不斷增多。由于環境、健康和對國內市場保護因素,世界主要國家針對水海產品設置的技術壁壘不斷增加。2001年初歐盟因從我國出口的農產品中檢出氯霉素超標,禁止我國動物源性產品進入,使我國出口至歐盟的水海產品蒙受巨大損失,以廣東省為例,2002年僅出口98.795美元,比2001年大幅下降83.5%。雖然歐盟陸續解除了禁令,但檢驗標準仍然較高,廣東水海產品出口歐盟艱難。海關統計顯示,2003年廣東出口歐盟水海產品175萬美元,雖取得恢復性增長,但僅占廣東水海產品出口總額的0.4%。

再如,2003年8月22日,國家質檢總局緊急通報,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將對進口小龍蝦、蟹肉和凍蝦仁等產品實施新的氯霉素檢測標準。12月12日,由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制定的食品“反恐”條例――《食品企業注冊管理條例》和《進出口食品預先通報條例》開始實施,該兩個新條例是美國《反生物恐怖法案》(BTA)的配套法規,根據《食品企業注冊管理條例》,美國本土和對美出口的外國食品及飼料生產、加工、包裝、倉儲企業必須在FDA進行登記注冊,未登記的外國食品及飼料將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此前歐盟也出臺并實施了針對凍蝦等水產品的新檢測標準,日本也于2004年2月17日起實施《安全烤鰻生產企業認證的審定、指導指標》等一系列新規定,這些將直接影響到廣東省水產品的出口。

2006年1月1日歐盟開始實施新的《歐盟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法規》,特別要求進口食品必須符合新食品安全法的標準,2006年5月日本開始實施《肯定列表制度》,大大抬高了進入日本市場的門檻。截至到2006年11月底,我出口鰻魚被日本檢出違例事件共32件,被檢出的藥殘包括孔雀石綠、硝磯呋喃、硫丹等多個品種,直接導致全年對日烤鰻出口下降1.2個百分點。

二、我國水海產品出口遭遇非關稅壁壘成因分析

我國海產品出口之所以會遭遇非關稅壁壘,我們認為其原因應該從外部市場環境和出口企業自身著眼進行發掘。從我國水海產品對外貿易的環境來看,貿易目標國利用WTO規則允許的例外,濫用國家對貿易的管理權利,采取貿易保護主義措施,是造成我國水海產品出口市場惡化的主要原因。與此同時,我國水海產品的出口企業在研發投入不足、產品創新不夠、認證意識淡薄、應訴消極等方面也誘使了貿易對象國對華實施非關稅壁壘。

(一)出口目標國濫用非關稅貿易管理措施

在WTO多邊貿易體制下,成員方管理國際貿易的手段可以有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但是當合法手段被用于非法目的,比如,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員的貨物或服務進入本國市場,就會演變成為應受譴責的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從廣義上來看,非關稅壁壘涵蓋了除征收關稅以外的一切非法措施。根據GATT的要求,一切非關稅措施都應當轉化為關稅措施,也即非關稅措施關稅化。不過,由于WTo相關規則本身的例外條款,比如,數量限制的取消僅僅是一般性的,允許存在例外。換言之,在特定情形之下,非關稅措施仍然具有合法性。只是當它們被濫用之時才被界定為非關稅措施壁壘,轉化為非法的、應予以取締的措施。

非關稅貿易管理措施往往被WTO成員濫用。技術性貿易壁壘與其他非關稅壁壘如進口配額、許可證等相比,不僅隱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視性等分歧,而且各種技術標準極為復雜,往往使出口國難以應付和適應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對國別沒有限制,一視同仁,不存在配額問題。而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礎上的技術標準為基礎的,科技水平不高的發展中國家對此難以作出判斷。一些技術標準還具有不確定性而且涉及面很廣,令人無從談起,無法把握,很難全面顧及。更何況把貿易保護的實現轉移到人類健康保護上,因此有更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具有不確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體實施和操作時很容易被發達國家用來對外國產品制定針對性的技術標準,可以對進口產品隨心所欲地刁難和抵制,從而具備了實施靈活性的特點。這也是我國水海產品的出口容易遭遇以技術性貿易壁壘為主要表現形式的非關稅壁壘的重要原因。

(二)技術性貿易壁壘花樣翻新趨于嚴格

技術性壁壘形態各異,表現形式極其多樣,涵蓋范圍極其廣泛。從產品范圍看,技術性貿易壁壘不僅涉及與人類健康有關的資源環境等初級產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間產品和工業制成品,產品的加工程度和技術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約和影響也越顯著;從產品來看,包括研究開發、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和消費以及處置等整個生命周期:從領域來看,已從有形商品擴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及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極具廣泛性,既涉及國際或區域性協議、國家法律、法令、規定、要求、指南、準則、程序等強制性的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組織等制定的狹義的自愿性措施等方方面面。

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的技術標準與法規越來越嚴格,而且數量也不斷增加。一些國家制定了極為繁瑣的技術標準,既有產品標準,也有試驗檢驗方法標準和安全標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波及、仿效和擴散效應越來越明顯。一般來說,一旦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影響貿易,其波及度較之于關稅和一般非關稅壁壘更為廣泛和深遠。許多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可能直接導致限制甚至禁止進口。某一產品實施了技術性貿易壁壘,很容易擴大開來,波及相關產品甚至整個產業。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實踐中,一國實施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較易引起他國仿效。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較易產生連鎖反應,從一國擴展到多國甚至全球。

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的深入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發展的影響越來越大。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及技術創新的深入,新的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不斷涌現。技術創新使檢測設備、手段和方法更加先進,一些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運用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水平越來越高,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技術含量不斷提高,對

進口產品的標準規定越來越細,越來越嚴格和苛刻。比如,日本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既涉及國際標準,又有獨自擬定的更加嚴格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日本的技術法規繁多,其中只有極少數技術法規與國際標準相一致。當外國商品進入日本市場時,不僅要求其符合國際標準,還要求與日本的標準相吻合,讓一般發展中國家望塵莫及。日本通過技術法規、認證制度、檢驗檢疫要求以及標準等對進口商品進行嚴格管制。近年來,日本技術性貿易壁壘呈不斷加強的趨勢,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特別是對農產品和食品進口實施更加嚴格的管理,甚至幾近苛刻。如:農藥殘留問題;關于《食品衛生法》修正案:關于頻繁實施命令檢查的問題:關于食品原產地標簽的要求;關于《化學物質控制法》修正案;關于《食品衛生法實施條例》的修訂等。日本厚生省規定食品中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質,嚴格控制食品中的藥物殘留、放射性殘留和重金屬殘留。1968年日本制定了第一批農藥最高殘留限量(MRL),那時僅對5種農藥設定了最高限量,1978年增添了26種農藥的最高殘留限量,1997年對161種農藥設定了8000個最高殘留限量。目前,日本已對229種農藥和1 30種農產品制定了近9000種限量標準,并配合以嚴格的檢驗檢疫制度和苛刻的標簽制度與包裝要求。

(三)我國水海產品出口企業自身存在問題

首先,我國水海產品出口與產業具有相對的弱質性。2006年,我國水海產品出口繼續保持近年來的良好增長勢頭,全年出口89.7億美元,增長(對2005年同比)19.0%,遠高于同期農產品出口總體增速14.1%:占我農產品出口總額的28.9%,繼續保持第一大出口農產品地位,全年對農產品出口總體增速拉動超過5個百分點。但由于我國總體的科技發展水平相對落后,許多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低、質量不高。相對于國外同類產品的生產技術、產品質量與標準的不斷提高,我國出口產品的弱質性就會明顯地表現出來。據有關方面的資料顯示,近年來,我國近海及淡水養殖產區污染加重,為了在較差的環境下控制疫病,實現飼養的高效率,有些養殖戶在生產中施用藥物和激素。2005年以來,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在我出口鰻魚、多寶魚、桂花魚、鯉魚、鯇魚等水產品中多次驗出含孔雀石綠,嚴重影響了我水海產品的國際聲譽。

其次,我國許多水海產品出口企業法規意識、標準意識和認證意識還比較淡薄,更缺乏國外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的信息,致使許多出口產品包括其生產條件、工藝和方法達不到國際或國外的技術標準。即使一些產品有質量,但由于缺乏認證,仍然不能進入一些國家同類產品的主流市場。目前我國養殖類產品的出口方面所遭遇的技術性限制,多半是由于這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三、我國海產品出口應對非關稅壁壘的策略

(一)建立非關稅壁壘追蹤體系

我國應該跟蹤調查,注意外貿目標國的非關稅壁壘措施。特別是主要貿易伙伴國的相關產品的非關稅壁壘動態信息,可以為我們了解和掌握哪些產品和行業在何時可能遭遇國外的非關稅壁壘,提供重要的依據。當企業遭遇非關稅壁壘時,應當能獲得解決非關稅壁壘問題的咨詢服務。這些咨詢服務的提供,應建立在對以往案例的深入研究基礎上,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在對以往應對案例深入分析和積累的基礎上,廣泛調查企業(行業)、有關背景的具體情況,由相關的咨詢專家和咨詢顧問結合兩者設計最佳的應對方案,并對方案的實施給予全程的協助和指導。向企業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在應對方案的實施過程中,向企業提供必需的法律人才和依據相關國內、國際法規解決問題的方法,協助企業進行應訴中的取證、法庭辯論、上訴策略的制定等活動。

對于我國水海產品出口而言,我們應該研究進口國的水海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制定與國際接軌的農業操作規范,及時調整質量標準,從提高自身產品質量和競爭力入手,積極主動應對國外技術壁壘;面對國外貿易壁壘,企業要及時、充分了解進口國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建立完善、規范的現代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資料,團結作戰,形成同盟,積極應對,爭取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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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大規模侵權事件,未來侵權債權,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營業轉讓,新繼受人責任制度

〔中圖分類號〕D913.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5)06-0123-06

現代工業社會給人類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各種風險隨之相伴而生,產品缺陷、環境污染、生產安全等事故頻發,此類事件一般所涉受害者眾,損害后果亦重,因此,謂之為大規模侵權事件。2008年三鹿問題奶粉事件①發生后,大規模侵權事件導致的企業破產引起學界廣泛關注,大部分學者主張賦予侵權債權在破產分配順序中以優先地位,②這些觀點對于保護現時侵權債權人③無疑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而民事侵權損害具有不確定性和潛伏性,一部分侵權債權在企業終止后一定時間才出現損害問題,根據侵權法的規則無法及時認定因果關系,對這部分未來侵權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在現行立法中難以找到依據。為此,本文以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為例,梳理我國大規模侵權事件的民事賠償程序,歸納分析我國未來侵權債權面臨的主要問題,探尋對未來侵權債權人法律保護的法理依據,借鑒國外經驗,提出對相關立法進行改革的幾點建議,以拋磚引玉,引起學界對這一問題更多的關注和思考。

一、目前大規模侵權事件的主要民事賠償程序

三鹿問題奶粉事件作為近年大規模侵權事件的典型事例,其民事賠償程序具有代表性,以下對這一賠償程序作一集中梳理。

(一)政府先行墊付患兒醫療費用。2008年6月28日,位于蘭州市的第一醫院收治了首例患“腎結石”病癥的嬰幼兒,隨后短短兩個多月,該醫院收治的患嬰人數就迅速擴大到14名。據家長們反映,孩子從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莊三鹿集團產的三鹿嬰幼兒奶粉。7月中旬,甘肅省衛生廳接到醫院嬰兒泌尿結石病例報告后,隨即展開了調查,并報告衛生部。截至2008年11月27日8時,全國累計報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個別問題奶粉導致泌尿系統出現異常的患兒29.4萬人。2008年9月到2008年12月,由各級政府先行墊付醫療費用,按照不同的標準,給醫療機構提供補助。

(二)政府牽頭確定民事賠償方案。2008年12月,由衛生部牽頭成立的問題奶粉賠償調查小組擬定民事賠償方案,政府和三鹿集團等22家問題奶粉企業共同承擔40億元。其中,26億元的檢查費用由政府負擔,其余的資金則由22家問題奶粉企業按各自品牌產品確診患兒數量、產品市場占有率、產品三聚氰胺檢測結果等綜合考慮進行分配,其中三鹿集團支付9億元左右,用于支付患病嬰幼兒的治療和賠償費用。賠償方案中還有一項總額為2億元的醫療賠償基金,受中國乳制品工業協會委托,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進行管理和運作。從2009年1月起,根據衛生部等相關部門出具的醫學鑒定證明,基金向因食用問題奶粉而患上五類相關疾病的患兒支付相關的醫療費用,直至患兒年滿18周歲。

(三)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2008年12月30日,債權人石家莊商業銀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對被申請人(債務人)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三鹿集團進入破產程序。2009年12月28日,石家莊中院作出裁定,終結已無財產可分配的三鹿集團的破產程序。同日,首起三鹿賠償訴訟在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三鹿的人向法庭出示了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三鹿集團對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為零。這意味著,結石患兒無法從三鹿獲得任何賠償。〔1 〕

(四)破產事宜及侵權債權的后續清償。法院宣告三鹿集團進入破產程序后,三鹿集團馬上托管三元幾條生產線開始生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北京三元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組成聯合體作為有關政府部門指定的戰略重組方競拍三鹿集團,最終獲得三鹿集團的土地使用權、7~8家核心工廠、原有的生產技術、健全的經營團隊、銷售渠道、銷售市場。但是,直至2013年7月,三元對三鹿集團的產能利用率不足五成,多家工廠處于停工或半停工狀態。由于雙方強勢業務完全不同,受“三聚氰胺”事件的影響,三鹿的品牌優勢不僅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反而產生負面效應,導致銷售市場不得力,無法開足全部產能,不得不依靠租廠房、租庫房等方式來增加營業外收入,以此來填補折舊費、維修費用、管理費用、人員成本等各項費用。〔2 〕后續對侵權債權人的賠償情況,未查到相關數據或報道。

二、大規模侵權事件中未來侵權債權清償面臨的主要問題

三鹿問題奶粉給患兒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幸運的是,據醫學專家推測,對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患兒,成年之后不會出現更多的損害。但是,類似的其他產品責任事件、環境污染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的受害人未必那么幸運,實踐中還可能出現大量的未來侵權債權人,如:對于使用周期年限較長的耐用消費品、缺陷醫藥產品而言,產品缺陷導致的損害往往發生在債務人已經終止之后;環境污染對受害人生命健康的侵害可能緩慢發生,損害癥狀確診時企業可能已經注銷登記,等等。相對于現時的侵權債權人來說,這部分未來侵權債權的清償至少面臨三方面的問題。

(一)非合意之債的性質強化了未來侵權債權人的弱勢地位。根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意,有合意之債與非合意之債之分,侵權之債屬于非合意之債。有學者指出,如果對合同之債的救濟體現為“增值”的話,那么對侵權之債的救濟就體現為“保值”; 〔3 〕而在侵權之債中,即使是現時債權人,單個消費者也是勢單力薄,相互之間難以形成聚合力量,明顯處于弱勢地位。而未來侵權債權人由于實際損害的發生時間不一,利益訴求紛繁復雜,加之債務人企業可能已經終止,尋求救濟的成本高昂,未來侵權債權人獲得救濟的希望非常渺茫,在清償債權中的弱勢地位更加突出。

(二)立法缺失排除了侵權索賠的法律適用。根據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的過錯、損害、過錯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實際損害的存在是認定侵權債權責任的要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中,均只規定了對現時侵權債權的保護,潛在的、未來的損害被排除在外。破產法中將侵權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對待,在破產程序中居于最后的順位,限于已經認定實際損害的現時債權人,對破產程序終結后新出現的未來債權人并未作出特殊安排,未來侵權債權的清償在現行立法中難覓蹤影。

(三)公司終止后侵權民事責任只針對現時債權設立使未來債權侵權喪失了求償依據。我國傳統公司法理論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有限責任制度的庇護,公司終止后不再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也曾經存在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因而公司注銷登記,從而逃避債務的情形。2005年《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主要規定了公司非破產解散清算的內容和程序,明確了公司解散原因出現后,公司并不立即終止,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直到依法清算完畢并注銷后才消滅其主體資格。強制解散情形下,營業資格終止,法人資格同樣要經依法清算完畢并注銷才消滅。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的七項職權,④都是針對現時債權設立,未來侵權債權無從通知、公告債權人,更無法進行相關債權的清償,使這部分債權人求償失去了法律依據。

三、大規模侵權事件中針對未來侵權債權保護的法理依據

作為非合意之債,侵權債權相對于合同債權處于弱勢地位,而在非合意之債中,未來侵權債權相對于現時侵權債權處于更為尷尬的境地,而確定的損害必須要有確定的主體承擔責任。那么,未來侵權債權保護的法理依據究竟有哪些呢?

(一)公司法司法解釋為未來侵權債權的保護預留了適用空間。2008年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中確立了公司終止后要求股東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具體包括:其一,對清算有過錯的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過錯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二是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⑤其二,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其三,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⑥對此承諾的性質,有學者主張是一種債務負擔的意思表示,該承諾經過公示,對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產生影響,產生信賴利益,從保護交易安全角度出發,應認可該承諾的效力。股東未清償侵權債務分得剩余財產屬于不當得利,應當對未來侵權債權人從分得財產范圍內進行清償,即返還不當得利。〔4 〕 205-210根據體系解釋,上述內容中的債權人并未限定為合同債權人,侵權債權應包含在內,這為未來侵權債權人的利益保護預留了空間。

(二)確立未來侵權債權保護是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的必然延伸。2005年公司法第一次規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⑦,根據公司法條文的文義解釋,否認公司法人人格應當滿足以下三個要件:第一,行為要件,指公司股東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不當行為;第二,主觀要件,即不當行為人的目的是逃避債務;第三,損害后果,不當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學者考證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期間法院的審判實踐,得出如下結論:否認理由包括混同、資本顯著不足、過度控制、欺詐和不當行為,其中混同是適用最多的理由;適用該規則保護的債權既涉及合同之債,又涉及侵權之債,適用的公司類型主要是有限責任公司;行為人的主觀要件和損害后果均非爭議的重點;核心要件是審查“濫用法人格”,但國際上的一個最新發展是,即使不存在濫用情形,公司面紗也可能被刺破。比如美國的“單一商業體理論”,主要適用于公司集團,根據該理論,只要各關聯公司之間的關系足夠緊密,無論是姐妹公司還是母子公司,都可以將它們視為一個商業體,讓它們為彼此的債務承擔責任。又如澳大利亞的“法定的刺破公司面紗規則”,即符合法定條件下,在公司集團內,母公司需要為子公司的破產交易承擔責任,以遏制利用母子公司關系金蟬脫殼的做法。該責任的追究有時間限制,即必須在子公司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六年內提起相關訴訟。〔5 〕這兩個理論都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是在產品責任和環境污染等問題日益嚴重的背景下,對公司集團加強監管的反映。對于公司集團、股份公司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從主觀要件的認定走向客觀化的過程,更多地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強調強者對弱者承擔更多的責任。基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實踐中的發展趨勢,要求公司對未來侵權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了更加堅實的基礎。

(三)美國繼受人責任規則為未來侵權債權保護提供了裁判思路。繼受人責任規則是美國判例法發展出來的一項規則,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1)傳統繼受人責任制度。起源于19世紀后半期及20世紀早期,是指一般情況下,公司財產轉讓后,受讓公司對轉讓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即債務不承擔規則,但是嚴格遵循該規則有違公平正義時,法官根據衡平法的精神,對符合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明示或默示約定、欺詐性轉讓、實質合并、實質存續,要求受讓人承擔轉讓人應承擔的債務。其中,后兩種情形實質是為了簡化直接證明欺詐性轉讓存在的困難而做出的推定。(2)新繼受人責任制度。到20世紀70年代,美國法院面臨兩方面的困境: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產品侵權事件中未來侵權債權人要求保護,另一方面包括欺詐性轉讓法和繼受人責任制度在內的立法在實踐中常常被受讓人巧妙地加以規避,而侵權損害事實確定地已經發生。為此,美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創造性地超越對欺詐的認定和推定,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出發,進一步發展了繼受人責任制度,提出了以產品存續原則⑧和事業存續原則⑨為理論基礎的新繼受人責任制度。對于前者,法院在判決中從產品嚴格責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利益、受讓人承擔潛在侵權責任后轉嫁風險的可能性、受讓人利用商譽獲利因而承擔責任的公平性三個方面,闡明了受讓人對轉讓人原先所制造和銷售的相同產品中存在的缺陷承擔嚴格的產品責任的理由。對于后者,法院指出股東存續是確定轉讓公司和受讓公司是否存在關聯性的一個因素,現金對價不應該成為受讓人逃避承擔責任的借口。〔6 〕繼受人責任規則意在建立公平合理的風險補償機制,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為我國法院審理未來侵權債權的案件提供了裁判的新思路。

四、完善大規模侵權事件中未來侵權債權保護的具體法律制度

侵權法的功能有三:補償功能、懲罰功能和預防功能,其中,大陸法系國家占統治地位的觀點認為,侵權行為法的補償功能是唯一功能。〔7 〕 6而在大規模侵權事件中,正如德國著名法學家克里斯蒂安?馮?巴爾所稱:“大規模侵權是對侵權法的擴展與深化” 〔8 〕8,為了減少、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預防功能和懲罰功能同樣有必要加強。在風險潛伏的現代工業社會,對未來侵權債權的保護是對現時侵權債權保護的必然延伸。從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出發,為了加強法律保護未來侵權債權人的利益,需完善以下幾方面的制度。

(一)擴展責任主體以保護未來侵權債權。擴展責任主體為保護未來侵權債權增加了清償的機會和份額。包括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借鑒美國“單一商業體制度”、澳大利亞“法定濫用法人格規則”,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要求母公司、子公司或姊妹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解決公司集團中某公司造成的未來侵權債權的主體缺位問題。

二是借鑒美國繼受人規則,要求受讓人承擔未來侵權債權的責任。在我國企業改制實踐中,構成實質合并、實質存續的營業轉讓已然存在,其中不乏逃廢債務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創造性地提出了“債隨物走”原則,其實質是擴展了責任承擔主體。在近幾年的企業破產重整實踐中,營業轉讓型重整(又稱出售式重整)因其有利于對營業資產的有效利用,能夠充分發揮挽救企業的經濟與社會價值,構成了事業的實質存續,增加了清償債務的主體,可以使債權人得到較清算更多的清償,實踐中逐步受到重視。〔9 〕三鹿奶粉事件中,從三元重組三鹿的資產來看,生產線、銷售渠道、經營團隊、經營范圍這些要素有機結合,形成了具有整體性、功能性、有機性的營業資產,實質上構成“營業轉讓”,這種轉讓屬于重大資產轉讓。受讓人三元集團在受讓這部分資產后,繼續原三鹿集團的生產線所進行的奶粉生產經營活動,符合美國判例法中的“產品存續原則”;三元在并購三鹿集團之后,三鹿集團喪失了主體資格,三元的生產經營是三鹿營業活動的繼續,同時可以利用原來的銷售渠道并進一步開拓市場,這個意義上符合美國判例法中的“事業存續原則”。如果三元繼受三鹿營業財產純屬于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那么,根據這兩個原則,三元將對未來侵權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我國學者已經認識到受讓人應承擔的責任,表述為接手者責任:“接手者對前手銷售的缺陷產品所造成損害,應當有條件地承擔責任。其條件:一是合同約定接手者應當承擔此項責任的;二是為逃避對前手的債務或責任的承擔而從事欺詐性的財產讓與行為而導致接手的;三是構成對前手兼并或收購的;四是使接手者成為前手法律人格的延續的。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是接手者對因其自己在銷售后未予警示所致損害,應當承擔產品侵權責任。” 〔7 〕 209-210

(二)明確期限和范圍以保護未來侵權債權。未來侵權債權是工業風險社會的必然產物,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相關立法中,對這些問題已確立相關的規則:第一,預留足額財產給股東以滿足未來債權人的訴求。如1984年美國模范公司法中規定:合法債權在公司解散公告后5年內仍可提出,即使這些債權發生在公司解散后。債權人可以直接對公司尚未分配的財產提出請求,也可以在公司清算中向分得剩余財產的股東個人提出。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從文義解釋來看,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終結后,不能申報債權。但是我國《破產法》第119條規定:“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這里對破產終結時未決的債權保留了分配額進行提存,保留的期限為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二年。對于未來侵權債權而言,潛在損害難以預測,數額無法確定,因此,我國立法應通過賠償基金的途徑解決,可作出規定:公司終止后出現侵權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從賠償責任基金中支付,該權利行使的期限為公司終結之日起五年。此外,對于未來侵權債權的保護,還可通過強制責任保險來解決。

第二,責任承擔的范圍。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受到有限責任制度的庇護,一般以股東從公司剩余財產分配中分得的財產范圍內予以清償,⑩以此平衡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對于營業轉讓中受讓人的責任承擔范圍,有觀點建議受讓人承擔的后繼者責任的范圍應以其在進行資產收購行為時盡合理注意所能預見到的潛在侵權責任為限,而是否限制受讓人承擔責任的范圍,也取決于立法更重視保護營業受讓人的利益還是債權人的利益。〔10 〕本文對此表示贊同,對于我國目前產品質量問題頻發容易導致大規模侵權事件中受害人利益難以保護的現狀,立法應選擇側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強化受讓人的責任,為此受讓人必然會事前盡職調查防范風險,避免轉讓人轉嫁風險后逃之夭夭。

(三)完善欺詐性財產轉讓制度以保護未來侵權債權。公司欺詐性財產轉讓是一種典型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國外曾經頒布專門立法打擊這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美國于1918年頒布了《統一欺詐性產權轉讓法案》(UFCA),1984年美國國家統一州法委員會頒布了《統一欺詐交易法》替代了之前立法,將公司欺詐性財產權轉讓分為事實欺詐和推定欺詐。在構成要件方面,事實欺詐要求有主觀故意,由于探測公司的主觀故意比較困難,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概括出了“欺詐的征象”,推定欺詐無需證明主觀故意,如果某一行為的必然結果是妨礙、拖延、欺詐債權人,則推定該行為具有欺詐的意圖。欺詐性財產權轉讓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具體到大規模侵權事件,如企業因違法經營行為造成損害后果,導致企業破產后轉讓資產繼續經營,可以認定為事實欺詐;轉讓財產本應用來清償侵權債權,由于侵權債權的清償因債務人轉讓財產而被阻斷,可構成推定欺詐。欺詐行為屬于可撤銷行為,未來侵權債權人可申請法院予以撤銷,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公司欺詐性財產轉讓主要通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和公司解散后清算時惡意處置公司的行為作出規定,破產法中規定了撤銷權,但同樣存在難以認定主觀過錯的問題,為此,可借鑒美國立法中的推定欺詐,從而更好地保護未來侵權債權人的利益。

五、大規模侵權事件處理中的政府責任

大規模侵權債權事件中,因其涉眾較多,后果嚴重,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社會公共安全事件,因此政府積極啟動三鹿奶粉事件的民事賠償程序值得肯定。但現代工業社會的高風險決定了大規模侵權事件不可避免,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是當前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要確保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對政府的角色定位應理性分析。

(一)政府主動介入發揮積極的調控作用。三鹿問題奶粉事件中,政府發揮了強有力的調控作用。如民事賠償部分,政府首先要求三鹿集團拿出9億元用于支付患兒醫療費,牽頭建立賠償基金等;對經銷商的擔憂,2008年12月19日,政府承諾將協調企業在2009年1月10日前,向經銷商支付30%的拖欠貨款,總額約3億元;在三鹿破產重組問題上,主管部門積極斡旋,最終由北京三元有限公司和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組成競拍聯合體競拍成功。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問題奶粉對社會公眾的不良影響,為相關債權人提供了政府信用擔保,對保持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建立政府適時退出機制以便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三鹿問題奶粉事件以已逾六年,政府積極調控行為是否適當,追蹤破產重組后的情況,至少帶給我們以下思考:首先,未來侵權債權的保護缺失。政府只關注現時侵權債權的保護,對未來侵權債權未涉及;其次,政府行為有越位之嫌。依據破產法規定,政府要求企業支付患兒和經銷商債權的行為是代替破產管理人進行的財產處分行為,且違反了破產法中的債權清償順序,給予現時侵權債權以超級優先權;第三,政府行為似有失當。政府主導下進行的企業重組,實際運行情況與良好預期差距較大。對侵權債權人來說,三元對三鹿的重組構成了實質上的企業存續,但是三元重組行為非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因而要求三元作為受讓人承擔三鹿侵權責任實乃勉為其難。因此,在大規模侵權事件處理中,政府仍然要堅持法律規則至上,堅持市場主體權利本位,堅持行政權力控制,堅持法定程序優先,這樣才能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

注釋:

①為了敘述簡便,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三元,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三鹿。

②主張賦予侵權債權優先權的有:韓長印,韓永強:《債權受償順位省思――基于破產法的考量》,《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4期;馬東:《論應當賦予侵權債權在破產分配中以優先地位》,《法學雜志》2012年第2期;王欣新,喬博娟:《論食品安全領域大規模人身侵權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位》,《法治研究》2013年第11期;楊立新:《論侵權請求權的優先權保障》,《法學家》2010年第2期等。

③根據侵權債權產生的時間不同,將其分為兩類:現時侵權債權和未來侵權債權,前者指侵權事件發生時債務人存續時已知的債權人,后者是指債務人終止后發生侵權損害后果而新出現的侵權債權人。

④《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0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⑦ 參見《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第64條。

⑧ 產品存續原則(the product line rule),也稱為生產線規則,由加州最高法院1977年在雷訴Alad公司案中創設,其要點有:受讓人購買了轉讓人的資產(包括生產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存貨、半成品和產成品),這些資產被用來繼續從事生產;轉讓方因轉讓資產而解散;受讓人事實上利用了轉讓人的商譽。

⑨事業存續原則(continuity of enterprise),也稱之為企業繼續原則,由密西根最高法院1976年在特納案中創設,在該案中,“最高法院擴展了傳統繼受人責任中實質合并原則的適用條件,包括: (1)轉讓公司的事業存在基本的延續性,包括重要職員的留任,財產、基本業務運營甚至公司名稱的延續;(2)在將受讓公司支付的對價分配后,轉讓公司迅速停止了運營,清算并解散;(3)為了保證正常業務的持續運營,受讓公司承擔了轉讓公司的部分相關債務;(4)受讓公司對外申明自己是轉讓公司的有效延續。”參見彭冰:《美國法上的繼受人責任》,《環球法律評論》2008年2期,第66-77頁。

⑩欺詐的征象共有11個,其中包括:“(1)對關系人的轉讓;(2)財產轉讓后債務人保留了所有權或仍然 有控制權;(3)轉讓行為――被揭發出來或被故意隱瞞;(4)在轉讓前――債務人被或被訴訟威脅;(5)債務人幾乎所有的財產都被轉讓;(6)債務人潛逃;(7)債務人轉移或隱匿財產;(8)債務人收到的對價與被轉讓的財產價值相比極不合理;(9)債務人處于無力清償狀態;(10)在巨額債務發生之前不久或發生之后不久轉讓行為發生……”。汪華志:《公司欺詐性財產權轉讓行為及其法律控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第28-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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