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分析
時間:2022-02-02 03: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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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訴訟中制定了誠信原則,但是,因為該項原則比較抽象,且存在概括性特征,加上道德標準和法律規定的雙重調節作用,促使其在司法工作中的適用性存在較大阻礙。文章將對于民事訴訟中誠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展開探究,介紹當事人、審判者等主體肩負誠信原則職責的重要條件,以及優化誠信原則職責體系的科學途徑。
關鍵詞:民事訴訟;誠信原則;訴訟權利;法律效應作
眾所周知,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每一位中國公民都有義務把誠信美德宣傳出去。但當前,我國社會各界卻針對誠信問題極度缺乏,這在無形當中會威脅到公民本身的合法權益。但是,民事訴訟是中國公民合法維權的重要法律路徑,所以在訴訟時,需要切實遵守誠信原則,人民在合法維權時也要約束自己的行為及言行,以保障訴訟信息的精準度和真實性與法律法規的公平性、公正性。
一、誠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行為介紹
因為民事訴訟期間,法院屬于其關系的核心,誠信原則要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同時,誠信原則有著很強的教化性、引導性,能提高法院服務社會的水平,具有顯著的政治功能。(一)當事人行為。民事訴訟過程,當事人行為反應是多樣化狀態,不能預測。誠信原則沒法適應全部行為,只能按照當事人行為合理歸類,從而細化行為狀態。采取手段產生利己的民事訴訟行為。該種行為有明顯的不正當特征,導致原來不利于自己的訴訟條件,通過不正當途徑來轉變。不滿足法律規范,影響對方訴訟狀態。一般常用的手段有:在有益的管轄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通過不正當原因申請提早執行和財產保全;有證據但沒有正當原因拒絕提供。對于不合法行為的確定主要采取法律、民俗、社會秩序、行為目的和訴訟結果等展開。法院能夠按照誠信原則明確當事人行為,并需要其負責訴訟成本。行為之間有沖突。民事訴訟環節,當事人的訴訟言行存在區別,與原來的言行相反或有沖突,且對對方當事人產生侵害。對這種行為,法院能夠按照誠信原則對他們實施具備法律效應的否定。這種狀態下,主要按照對矛盾的處理目標是否規范加以判別。比如,在進行仲裁時,當事人從申請民事訴訟轉變成仲裁調解,或惡意制造一種非法的狀態,即無法認可的違反品德的行為。這種狀態下與自己所追尋的效益目標不相符,且不滿足情理,超過界限。這時,法官僅能結合自身經驗進行判斷。但是,因為法官專業能力、品行等都不相同,因此,既能基于誠信原則來判斷,謹慎處理。如果超過界限的沖突行為,或不適宜采用誠信原則的現象,也能考慮不使用誠信原則。非法采取民事訴訟的行為。民事訴訟過程,當事人有權在國家法律法規范疇內,采用相關訴訟權利。由此保障當事人的司法維護,并為法院判案帶來保障。但是,當事人在采用相關訴訟權利時,應當具有善意、合法、滿足民事訴訟權利的核心目的等原則。如果當事人利用訴訟權利,非法侵害別人,惡意加大法院壓力,將被視作濫用法律權利的行為,對這種行為法院能適當采取誠信原則進行避免。(二)法院行為。民事訴訟方面的誠信原則,需要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保證頭腦清醒,滿足法律法規,公正公平。誠信原則對于法院行為的限制主要有:隨意采取訴訟指揮權。在處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法院是審判機關,占有較高的主導位置。法院能夠控制民事訴訟審判的基本進度,控制民事訴訟流程,從而保證民事訴訟進程正常開展。但是,這一過程依舊可能會產生法官濫用職權的現象,在組織訴訟流程時,違背了民事訴訟流程的觀念,違背了當事人訴訟目標,有損當事人的基本權益與司法公信力。誠信原則需要法院嚴格遵循程序標準,時刻堅持誠信、善良、公平、合法、規范的訴訟程序審判訴訟案件,保障當事人權益。法官不能出現為官謀私行為,不能隨意解釋法律,不能私自采用訴訟程序。典型的濫用職權的行為有:隨便剝奪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沒有給予當事人雙方足夠的防御和攻擊機會。違背法律標準調整訴訟程序,并且怠于嚴格管理庭審秩序。隨意采用事實認定權。法院要按照實際情況來認定事實,做出合理的審判結果,這是法官的關鍵權利。因為社會關系的繁瑣性,社會矛盾出現原因的多樣化,法院不能預兆各種實際狀況,法律表述可能有歧義,自行裁決有不確定性現象。誠信原則需要法院采集足夠的證據,以及可以證明判別公正合理的證據,促使雙方當事人獲得相應的利益平衡。隨意使用這項職權的情況主要表現是:沒有履行審批責任,即超過法律規定界限范圍,沒有自主調查采集證據,造成雙方當事人權益十分。此外,對審判案件中所需的證據,因為當事人客觀因素沒有主動采集,沒有進行全面調查,造成雙方當事人權益失衡。法官在審批劃分證明職責時,要基于誠信原則,依靠案件研究雙方當事人舉證實力,從而獲得公平公正的審判結果。
二、誠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途徑
(一)直接適用。誠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直接適用就本質上來說即進一步闡述誠信原則,并找出能夠作為定案基礎的方向來幫助法院的審判。第一,“證明妨礙”,就本質上說就是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指一方當事人毀滅或隱藏現有證據,這種行為會極大阻礙對方當事人開展抗辯和實施合理的證明行為,從而造成證據分布不勻、雙方力量出現失衡的現象。但是,在國家現實立法環節并未對于當事人證據存儲義務有專門規定,為此,法官直接得出“證明妨礙”的判決不可避免的會存在理論依據不足,甚至導致證據突襲的現象。對于這種現象,法官能夠根據誠信原則進行不利于證據毀壞對象的法律推定,盡量保護誠信對象的日益。而法官在審判訴訟案件時得出不利于某方當事人權益的“證據妨礙”判斷,在客觀上就是在維護程序總體公正,能夠有效避免占有壟斷性證據的當事人,憑借自身證據來影響訴訟流程的走向與結構,而且能夠在客觀上提高法院及法官的公信力,在提高當事人自身歸責觀念的基礎上,調節證據失衡的情況,從而盡量保障當事人雙方在庭審時的平等性與自由。第二,誠信原則在司法中的適用,針對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資源和證據能力的審判具有顯著的現實作用。就當下的主流觀點來說,以損壞他人合法利益為基礎所采集的證據違反了民事訴訟中誠信原則,存在明顯的非法性,無法用作案件的判定依據。但是,實際生活中的案件通常更為靈活,完全排除這類證據在部分情況下并無法完全公平的判定案件事實,要求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來裁量。目前,國家民事訴訟法已把誠信原則用作關鍵規范原則大力引入,為法官自主裁量帶來科學的法律依據以及理論幫助。(二)間接適用。誠信原則中間接適用就是通過原則自身的宣示適用與倫理理念來優化訴訟活動。第一,就當事人來說,該種適用途徑的主體為法官,對象主要包括參加訴訟審判的當事人,法官基于誠信原則,結合案例的不同加以解釋,并由此評定當事人的基本行為。就當前國家民事訴訟的具體情況來說,虛假訴訟、替名訴訟、偽造文件、隨意認為和調解等濫用職權的現象十分常見。為此,誠信原則針對當事人的適用非常有必要,像民事訴訟方面“或裁或審”的理念,就是針對當事人宣示的充分表現。第二,針對律師來講,其是民事訴訟中具備深厚法律知識的參與者,律師對自己的責任和被者的責任及義務都有較深刻的了解。相較于非專業訴訟對象,律師具備更高的自主性及優勢,通常會為了自身所對象的利益而采取非常措施,濫用流程標準,由此得到訴訟成功。所以,誠信原則中宣示適用主體包括律師團隊自身,通過法律規范來約束其在適當范圍內為所者爭取最大權益。第三,針對法官來講,其是民事訴訟中的最后裁量人員,其本身應當為此高度的公平與中立態度,這就需要法官嚴格按照相應的法律職業理論及職業品德。法官在進行訴訟裁量時,要時刻留意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堅持誠信原則,滿足振蕩、合法、公平等要求。為此,誠信原則中宣示作用將有助于鞭策法官客觀執法、提高當事人主體觀念、確定律師執業范疇,并在很大意義上為別的訴訟對象帶來思想及心理方面的約束,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開展。
三、結語
總之,相對于國外辯論主義思想來說,國內民事訴訟中誠信原則的出現及發展以實踐過程虛假訴訟、隨意訴訟等極端情況為基礎。所以,國內的誠信原則在組成上除了引入固有觀念外,還融入了滿足中國國情及現實情況的因素。而且,在相關規則建立上也更加有針對性,考慮到對抗隨意訴訟與個案適用情況,盡量符合司法程序的標準,由此保障整個訴訟過程公平、高效的開展,達到保護司法秩序、提高法律效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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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明偉 單位:河南榮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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