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司法經濟鑒定綜述
時間:2022-10-19 04: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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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童宇明工作單位:湖北省精誠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在經濟生活中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的意識在逐步提高,經濟訴訟呈現上升趨勢,司法經濟鑒定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也更趨重要。司法經濟鑒定是指協助司法機關查明經濟案情,是對案件所涉及到的經濟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出具書面經濟鑒定結論的一種法律服務活動。司法經濟鑒定應該包括會計、基建工程計算、房地產及設備價值評定等等。如何做好經濟鑒定,寫好經濟鑒定報告,是每一位鑒定工作者亟待解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規范鑒定行為,分別在2001年11月16日和2002年2月22日了《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法發[2001]23號)和《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法釋[2002]8號),國家司法部也就鑒定問題制定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和《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筆者通過在實際工作中遇到司法鑒定情況,就有關問題談些粗淺看法。
一、緊扣經濟鑒定委托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以及司法部2000年8月3日在《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中,對鑒定執行人作了有關規定,但對鑒定對象沒有進行明確說明。正確理解鑒定主體,有助于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明確將要鑒定工作的空間范圍,以及正確辨識在鑒定過程中遇到的各種經濟事實。在企業會計制度中作為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之一的會計主體為會計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它規范了會計童宇明(湖北省精誠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湖北孝感432100)工作的空間范圍。在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中訴訟主體為當事人,即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的人,當事人可能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1]。由于當事人為其已共同發生的有爭議經濟行為發生訴訟,為之鑒定的主體應為待審判或仲裁原當事人之間為一定經濟行為或者是其共同組織、共同經營的事項而形成的關系體。這種關系體可能是一個經濟體內部間糾紛產生,也可能是不同個體間因經濟合同或預先約定產生糾紛而形成,但真正可作鑒定主體的,必須為已經處在司法訴訟(或仲裁)當事人間,有爭議的事項所形成的關系。因經濟糾紛發生訴訟(或仲裁),因訴訟(或仲裁)而產生鑒定主體。發生經濟訴訟可能是一幢待結算的建筑物,可能是合伙人為共同完成的經濟業務、利潤余額,可能是因事故而發生機器價值確定,這些都需鑒定人按規定的程序和手段完成鑒定結論。盡管鑒定人依據有關專業知識作出的鑒定結論對審判產生重大影響,但鑒定內容不是由鑒定人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真正能左右鑒定結論的因素,只有是當事人提供出的符合法律事實的證據。用于鑒定的主要事實是當事人在發生訴訟前已形成,鑒定人進行鑒定如同法官進行案件審理一樣,只能被動地接受已發生的事實,然后去研究、分析或鑒別事實曲折原由,為順利審判提供可靠的證據。鑒定人不可能是鑒定主體。鑒定人通過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從真正意義上看,也只是一種法官用于判決所需的法律事實。在實踐工作中司法經濟鑒定往往與司法會計鑒定相混淆。正如經濟是指社會物質生產、流通、交換等活動,而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一種管理工作[2]。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人們通過對經濟活動進行專門地計量與記錄而形成會計這門專業性管理。事實上,不僅僅是在會計這項工作需要專門地計量與記錄,在工程建造如房屋建筑物、大型機器船舶、水利公路等等,都需要細致地、專門性的計量與記錄工作。會計只是經濟活動中的一種管理形式,司法會計鑒定也只是司法經濟鑒定中的一項內容。在實踐工作中,鑒定人不能僅憑會計工作中有關程序,去推理判斷所有需要鑒定的經濟問題。只有根據鑒定委托主體具體情形,合理選擇經濟核算程序方法。行使訴訟雙方當事人具有特定性,鑒定主體也就同樣具有特定性。作為鑒定主體只能是正在進行訴訟或仲裁期間相對具有債權債務的特定人之間的經濟關系,但不應包括因訴訟而發生到第三人之間的,如因擔保、商業匯票等而引起的連帶之債。這里所述的債權債務不單純指當事人之間直接發生的債權債務,也可能是因為訴訟當事人間因違法或違約而引起的債權債務關系。正如民法所述“,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處于鑒定的各方都應是平等的。鑒定如同法律判決一樣,也應是公正、公平、合理。這就要求鑒定是在法院委托下,直接對法院負責的前提下進行鑒定活動,也就是說,鑒定所涉及的范圍同時也應受法院委托的限制。
二、搜集整理計算經濟鑒定的法律事實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由此,鑒定所需的證據應主要來源于法院,來源于正在執行訴訟程序的法院審判庭。在開庭審理期間,法官根據當事人雙方爭議的技術問題,委托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的同時,也應當根據鑒定部門的要求,依職權指揮和引導當事人舉證。但這并不等于由法官對鑒定進行大包大攬,也不是針對一個案件進行不同委托目的鑒定。筆者認為,鑒定人與當事人之間應當不存在任何關聯,盡管鑒定人所需的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支付,但鑒定人只有通過法院獨立鑒定機構并在其主持下依法進行鑒定活動,取得、收集鑒定所需的技術資料。經濟鑒定所用法律依據主要為國家頒發的各種規章制度、法令,如建設部門的《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交通部門的《公路定額及編制辦法匯編》、財政部門的會計準則制度,以及地方性的法規政策等等運用各種法規制度應當結合鑒定主體的實際情況進行。在鑒定過程中,當事人出于各種目的,拒絕提供或部分提供有關鑒定物,可能導致鑒定結論的錯誤,直至影響案件的處理。這就要求鑒定人在鑒定前應充分了解即將鑒定的訴訟基本案情,分析判斷可能引起鑒定結論錯誤的各種因素,選擇恰當的法規制度。顯而易見,鑒定人在鑒定的整個過程離不開法院的支持和協助。由于發生經濟訴訟案件的大多數是因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協議責任不明確;原始證帳不全;建筑原始圖紙或變更設計與實物不一致;管理不規范、手續不健全、涉案時間長等等,鑒定人在處理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時要因地制宜,盡可能地尋求訴訟雙方已達成的協議或共同認識,以此為出發點,合理選取認定可靠的證據。在實踐中,司法鑒定機構并沒有規定統一的司法鑒定標準,證據的選用完全憑借著鑒定人的主觀因素和經驗,這必然會產生同一經濟案件的同一待定事實不同的人會作出不同的鑒定結論。限制或減少鑒定人因主觀因素和經驗引起的鑒定結論差異,鑒定人應該就鑒定中的涉案主體和涉案事實與審理案件的法官取得共同的認識。筆者認為,審案法官與鑒定人應該就鑒定主體和鑒定事實進行必要的交流。
三、經濟鑒定的結論
法官依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案件的事實進行判決,但法官不是專業技術人員,這就要求鑒定人在根據充分、確鑿的證據進行鑒定后,下達鑒定結論時要直觀明確。同時鑒定人根據自身風險況狀,在遵照事實證據時,也要確定可明確以及不能明確的事項。對不能確定的事項,鑒定人在報告中披露時還要闡明不能確定的原由。但這并不防礙鑒定結論的公正科學以及下達鑒定對象的完整。四、編寫經濟鑒定報告一般格式經濟鑒定報告是鑒定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與發生訴訟有關事實證據進行鑒定工作的結果,其服務對象是司法機關和訴訟當事人。司法經濟鑒定報告與中介機構審計報告不同。民間機構審計報告通常是簡式報告,包含有審計意見形式。司法經濟鑒定報告目前沒有一個標準的范式。目前有人[3]提出: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應為詳式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基本內容:(1)標題。應當統一為“司法會計鑒定報告”。(2)收件人。應當為鑒定業務的委托人。(3)簡要案情。(4)司法審計情況:①被審單位概況。單位名稱、性質、隸屬關系、財務狀況;②被審單位賬面反映情況;③審計情況。(5)鑒定分析說明及依據。包括質證、聽證記錄、會計資料、有關重大經濟合同、重要會計記錄等。(6)鑒定結論,即鑒定工作結果。對鑒定結果要陳述清楚并附鑒定明細表。(7)鑒定人簽章。簽章人和鑒定人要一致,至少應由兩人鑒定并簽章。筆者認為經濟鑒定報告的格式也應大致如此,只是須要特別注意的是,無論是作為報告還是作為鑒定書出具,其鑒定結論不過是法官用來審理案件中的一個證據,其重要性主要取決于案件審理過程的發展情況而定,這就要求鑒定報告一方面要措辭嚴謹、簡明,表達事項事實充分清晰,數據一目了然;另一方面卻要求語言大眾化,普通人能充分理會其意。而從法律角度講,鑒定人制作鑒定報告應能從純專業角度進行闡述鑒定主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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